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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作者:黄冠融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开发的十大领域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以此来满足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规范,其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基于此,文章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修改完善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重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问题;重点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经2003年部分修订,已施行二十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一、《商业银行法》的作用和价值回顾《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历程,有助于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并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商业银行法》的颁行对于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国务院设立政策性银行对口承接各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并要求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经过政企分离、商业化运营改革,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等理念渐成共识,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商业银行法》将这种银行业基本理念和制度确认为法律规范,巩固了改革成果。
(二)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银行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在银行业主体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稳定的规则,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通过确认自主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基本脱离国家计划、指令的樊笼,获得相对独立自由的发展机会。
其次,通过确立分业经营体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既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推动了其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A.审计委员会B.内部审计部门C.首席审计官D.内部审计人员【答案】 B2、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单位,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B.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C.人民币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D.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角、分【答案】 D3、(2018年真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是()。
A.关注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逾期类贷款D.次级类贷款【答案】 C4、(2018年真题)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A.项目所投保的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B.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C.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D.项目批准文书【答案】 C5、汽车金融公司()是指将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
A.资产证券化B.同业拆入C.向金融机构借款D.发行金融债券【答案】 A6、( )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购买转让方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对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价值提升。
A.不良资产业务B.中间业务C.投资业务D.并购重组业务【答案】 A7、计算信用风险预期损失时,不涉及的参数是( )。
A.违约概率B.违约损失率C.有效期限D.违约损失暴露【答案】 C8、以下选项中,()是银行发生损失最频繁、最集中的领域。
A.关注贷款B.政策贷款C.不良贷款D.信用贷款9、( )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关系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成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并确立了商业银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的经营机制。
该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分行之间不允许有交易行为。
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没有投资权。
1.统一核算。
银行会计核算是银行会计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方式,对银行货币业务、信用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记录、计算和反映。
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财务制度,例如,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
同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分,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对于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范围,依照1999年财政部《关于增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原则上对县支行要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个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核算,以增强对县支行的财务管理。
对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较多的银行,可由县支行统一核算,并对县以下营业网点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个月集中报县支行。
2.统一调度资金。
商业银行对资金实行统一调度,能够更好地增强对全行资金的集中管理,正确引导和合理调节资金流向,实现全行资金的安全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传导、信贷传导等。
宏观审慎政策
02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能会对宏观审慎政策产生影响,例如资
本管制、逆周期调节等。
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03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能会影响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例如
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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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
应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提高监管 效率和准确性,以应对金融市场的 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0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
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
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建立 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 确保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 连贯性。
分类监管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监 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系统性风险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能会影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例如资本流动 、金融体系内部的关联性、风险传染等。
监管有效性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能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例如监管套利、监 管漏洞、监管过度等问题。
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影响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01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能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例如利率
贷款业务
应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包括贷 款种类、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 以防范金融风险。
经营行为规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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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应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 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和应对能力。
合规经营
应规范商业银行的合规经 营行为,包括反洗钱、反 恐怖融资等方面,以维护 金融秩序。
立法宗旨
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确保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止不法侵害和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带有“补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法律必须根据我国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改。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改进,许多法律缺乏前瞻性,现行法律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修订或者修改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一些法律学者的说法,修订是对法律的大规模改变,而修改则是对法律小规模的改变。
这种说法令人不禁莞尔。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问题,大量条款用来控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起草单位,对商业银行法的价值趋向有自己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修改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必须未雨绸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或者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解决内在矛盾。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股东多元化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大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从商业银行获取利益,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居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牌照,收购成都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利用该商业银行从事疯狂扩张行为。
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此种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之一,银行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银行工作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首先,银行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无论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还是证券业务,银行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例如,对于存款业务,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对于贷款业务,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对于证券业务,银行需要遵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银行工作需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对宏观经济的波动和政策的调整非常敏感。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了解政策调整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例如,当国家出台货币政策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并根据政策调整自身的业务策略,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银行工作需要遵守反洗钱法规。
反洗钱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内容。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了解洗钱行为的特征和防范措施。
在银行业务中,如果发现可疑的资金流动或交易行为,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银行工作需要遵守信息安全法规。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系统。
然而,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信息安全法规,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例如,银行工作人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最后,银行工作需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销售金融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向客户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1)
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 服务,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
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从此前的 14 项扩展到现在的 18 项,主要差异
第一章总则
是新增了以下四项:(1)办理托管业务;(2)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3) 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
办理贵金属业务;(4)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条(监管原则)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并表监
第一章总则
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 新增内容
门依法认定。
4)“与时俱进”,对部分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的延展。如:A、明确将政策性银 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本办 法的监管范畴;B、提升最低注册资本,2015 年版本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最低要求为 10 亿/1 亿/0.5 亿,新版为 100 亿/10 亿/1 亿,由于目前各类新设银行的注册资本均远 高于这一标准(上市银行中最低的张家港行也有 18 亿),因此实际影响有限。
1.1 商业银行法修订,主要是“与时俱进”,并无新增要求
事件:2020 年 10 月 16 日,央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一次修订为 2015 年),并公开征求意见。上一版《商业银行法》共九章,《修改建议稿》整合后新 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臵与市 场退出。整体来看,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均为过去几年已发布、实施的规定,没有对银行 经营提出实质性的新要求。
2024年银行职员工作职责(二篇)
2024年银行职员工作职责1、现金柜员:日常的工作主要是从事各类现金业务的复核、零钞清点、大额现金清点等工作。
通常是由刚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是继续从事其他柜台工作的基矗2、普通柜员:从事各类柜台业务,包括各类对公、对私业务的经办。
当日帐务的核对、结帐等。
是银行中最多的一类柜台人员。
3、综合柜员(会计主管):主要是负责对普通柜员当日的各类帐务进行核对、监督、审查。
特殊性柜面业务经办流程的解释、银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等。
有时候也会办理具体的业务。
4、低柜柜员(或开放式柜台人员):是某些较大的业务全面的营业网点设的。
主要经办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理财(基金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等非现金业务的柜台人员。
此类柜员要求比较高,必须具备一定的个人贷款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金融理财知识。
5、大堂经理:通常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宣传、对网点客户进行分类引导、对于客户的各类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和矛盾进行调解和疏导等工作。
通常由具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的银行员工担任,有时候由银行网点负责人兼任。
柜员岗(普通柜员)岗位职责1、行使普通柜员职责,主办个人类客户柜面业务,做好储蓄会计核算、柜面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确保分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确保所记录的流水帐日终(日中)轧帐试算平衡,帐款,帐证相符。
3、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的____号业务公章、____号办迄章、本柜印章包钥匙。
负责保管使用本岗位的各种登记簿,保证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4、收集对私大客户的资金信息,及时汇报给支行负责人,与客户建立沟通联系,关注客户的资金往来。
5、做好本柜台残损现金的整点,合格后交龙头柜员凑把(卷)上缴。
6、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创零有效投诉。
7、坚持业务合规性操作,严格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8、负责管理好本人办公设施、用品用具的维护和办公责任区的各项相关工作。
9、努力完成支行核定的各项工作考核目标。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审查,是指按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对本行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合同、金融产品等进行的合规审查。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由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消保审查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六条客观公正原则。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要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开展。
第七条有限审查原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只限于被审查资料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请审查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沟通协作原则。
审查人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时,必要时可与外部律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内部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确保最终审查意见的全面、准确。
第三章审查依据第九条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依据:(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包括申请人主动提交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经审查人要求后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二)审查人自行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合法有效的确切资料和信息;(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
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制度、行业自律准则和本行基本制度;(四)除上述依据外,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法律基本原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有关案例和社会通行的行为准则进行审查;(五)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可咨询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须以书面答复为依据。
商业银行法调整对象
商业银行法调整对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在不断壮大,其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订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商业银行法作为商业银行行业的基础性法律,其调整对象也是广泛的。
一、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同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2.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结算、外汇业务等,同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限制,如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等。
3.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央行、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同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制度等。
4.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分类与计提、风险提示等,同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方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未来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未来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方向应该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2.增强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功能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提升。
未来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方向应该增强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3.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在银行的工作中,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指的是银行工作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等多个方面。
同时,银行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包括信息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工作实践能力等多个方面,以此保证工作正常有效运作。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银行业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的相关知识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指制定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守法和监管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指国家对商业银行设立、管理,监管和审计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设立、经营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资金、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及自主创新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修订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基础文件,它是国内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投资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确立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是指国家对商业银行间进行拆借款项的活动实行的一套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同业拆借的安全、规范和公正,同时增强商业银行之间互相配合、支持、合作的经营关系,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均衡发展。
综合能力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既包括各类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也包括跨部门协调、快速决策和及时反应等一系列工作能力。
提高综合能力,是现代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信息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在商业银行工作中,信息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是非常关键的能力。
银行工作中,随时需要处理各种数据资料,需要快速处理和分析数据,需要利用数据来制定具体决策。
沟通协调能力在银行的工作中,涉及到各种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需要办理的程序、文件也很多。
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以便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七方面重大任务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七方面重大任务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2.1 强化宏观审慎管理 (6)2.2 优化监管协调机制 (7)2.3 提升监管效能 (9)三、深化金融市场改革 (10)3.1 推进股票市场改革 (11)3.2 加强债券市场建设 (13)3.3 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 (14)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15)4.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6)4.2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18)4.3 拓宽金融扶贫服务 (19)五、推动金融机构改革 (21)5.1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22)5.2 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23)5.3 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24)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25)6.1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6)6.2 优化外汇市场管理 (27)6.3 提升金融服务业竞争力 (28)七、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 (30)7.1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31)7.2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33)7.3 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安全 (34)八、结论与展望 (36)8.1 主要成果 (37)8.2 未来展望 (38)一、内容简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协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健全金融科技监管机制: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新型金融风险。
增强金融创新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企业和居民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12.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商业银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专家座谈,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主要是对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本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充实了一些内容,作了专章规定;针对当前贷款、拆借等银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经营业务的基本规则。
现将修改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人大和金融机构提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定义和组织形式,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考虑到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其组织形式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基本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二)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人大和金融机构提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额。
按照现在的实际做法,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变化,因此,建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中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贷款发放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证客户利益,银行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并遵守一系列关于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重要法规和政策,并对其意义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银行业监管法及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础法律,规范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权限以及监管措施等。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该法律,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商业银行法》该法规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以及客户权益保护等事项。
银行工作人员需了解该法律的要求,确保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合规。
3.《反洗钱法》反洗钱法规定了银行开展金融交易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银行对于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和记录。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该法律的规定,做好反洗钱工作,避免银行被利用于非法活动。
二、储蓄存款法规1.《储蓄存款保险条例》该法规确保储蓄者的存款安全,规定了银行储蓄存款的保险制度,保障了储户的权益。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法规,及时妥善处理存款纠纷,维护储户的利益。
2.《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办法》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方式,保障了储户利息收益的合理性。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法规,确保存款利率的透明和公正。
三、贷款与融资法规1.《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贷款利率、贷款违约处理等事项,保障了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银行工作人员需熟悉该办法,确保贷款工作的合规性。
2.《利率浮动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规定了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方式,保障了贷款利率的合理性。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指导原则,正确执行贷款利率的调整。
四、支付结算与电子银行法规1.《支付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支付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支付机构。
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办法,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4)第三章产品定价审查 (5)第四章合同消保审查 (6)第五章新产品消保审查 (8)第六章消保审查流程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以下简称“消保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消保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内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判断。
(二)分工协作原则。
业务部门对送审的定价方案、合同文本等消保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法律与合规部对送审材料进行消保审查。
(三)独立审查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消保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四)尽职审查原则。
审查人员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本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消保事项尽职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是指对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涉及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案、审批准入、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定价,是指根据《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版)》,对于总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省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对于省分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市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省分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五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合同文本,是指根据《银行合同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所规定的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业务类非制式合同或虽是制式合同但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的。
使用上级机构印发的制式合同,不需要进行消保审查。
第六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产品与服务的准入,均指创新产品,即我行根据客户和市场情况,在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成果,分为全新产品和现有产品改进(不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产品要素调整),其具体含义遵循《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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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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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 何种 范 围 和 程 度 下 展 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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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过 去 段 时 间 中 商 业 银 行 已 经 在 积 极 探 索 各种 形式 的 综 合 化 经 营 并 取 得 了 较 大 的 进 展 不 管 是 从 战 略 发 展 角 度 考虑 还 是 应 对 竞 争 的 需 要 商 业 银 行 都 在 不 断 探 索 综 合 经 营 的 路 径 对这 些 尝 试 监 管 部 门 基 本 上 都 且 业 予 以 了 正 面 地 支 持 和 引 导 并 在 政 策 上做 了 相应 的 松 动 在 《商 银 行 法 》 层 面 也 应 对 些 基 本 原 则 做 出 修 订 以 适 应这 趋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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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框 架 及 对 几改 的 地 方 进 行 调 研 和 全面 的 论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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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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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银 行 法 》 变 动 甚 保 护 商 业 锒 行 业 务 创 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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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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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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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银 行 法》 给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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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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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银 行 法 》 的 修 订必 然 涉 及 对 已 有 商 业银 行 退 市机 制 的 完 善
一
.
具体 调
整 可 能 在 三个 方 面
:
是 吸 收 存 款保 险 相 关 制 度
和 瞒 内 不 得 从 事信 托 投 资 和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不 得 向 非 自 用 不动 产 投 资 或 者 向 非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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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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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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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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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风险 管 理
I
ft 银 行 H BU
银行 观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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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n k W a t ch
从 我国的立法风 格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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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此次 《商业 银行法》 的修订仍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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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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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联 网 金融 的 麵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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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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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d e m
B a n k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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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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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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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一
方 面 也 主 要是 因 为 相 关 法 律制 度 并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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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 是 对 近 年 来 监 管 实 践 证 明 行 明 朗
、
金融 市 场 也 并 不 活 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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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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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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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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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
规 则 吸 收 到 修 订后 的
也是 使修 订后 的
《
商 业银 行 法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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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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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 国 银 监会 农 村 中 小金
融机 构 行 政 许
商 业 银 行 法 》 贴 合 我 国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但 是其 实 已 勾 勒 出 宏 大 的 金 融 市
一
人 事 管 理 和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场 和 丰 富 的 金 融 产 品 制 定 了大 量 规 范
。
但 近 十 几 年来 商 业 银 行 相 关 业 务 创 新 发 展 速 度 并 不 快
、
,
方 面主 要
。
.
正 式 取 消 了 实施 了
。
20
年
、
但 近年
并将 其 调 整 为 监 管 指 标
这是此 轮
《
商业 银 行 法 》 修
在 中 国 银 行 业 发 生 深 刻 变 革 的 背 景下
,
,
《
商 业 银 行 法 》 的 修 订 除 了 需 要 根 据 外 部 环 境进
。
I ,
,
第+ 二 I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将
I
:
《
商业
f艮
行法 》 的 修 改 歹 入 立 法 规戈 中 的 第 二 类
」
丨 I
j
济学 手册
—
《
风险管 理
》、
《
即
需要 抓 紧 工 作
、
条 件成 熟 时 提 请 审 议
,
”
。
2〇
M
年
9
月
,
银 监 会 向 银 行 业 金融 机 构
。
错配
、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危 机 的 考 就《 商业 银 行法》 的 修 改普 遍 征 求 意 见 就 相 关 内 容 收 集 了 部 分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反馈 意 见
》、
察》
《
《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发展 战 略 研 究
2 0
1
5
年
4
月
.
银 监会 成 立 了 由 法规部 牵 头 《 商 业 银 行 法 》 修 订小 组
2 0 03
年时
《
商业银
v
行 法》 修 订 时 行的 发 展 战 略
.
,
顺 应 当 时有 条 件 的 商 业 银
给 第 四 +三 条 添加 了 但 国
” “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制定 配 套 麟
了个 口 子 中
,
的 规定
,
为 监管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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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倾 水 综 合 雌 s 开
行与 时倶 进 的 吸 收 和 调 整 外 还 需 要 对 银 行 业 的 未 来 方 向 进 行 弓 导 从 我 国 的立 法风 格 来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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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吸 收 比 较成熟 的 低位 阶 制 度 或思 想 成 果 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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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时 代变 迁
这
一
规
则 二 是 要 为 可 能 的 商 业 银 行 新 业 务 划 出
合法范 围
。
在近年
:
“
互联 网
”
+
等创新大 潮中
,
商
也逐 渐 在 松 动
。
原
.
1
995
年 《 商 业 银 行 法 》
第 四 十三 条 规 定
商 业 银 行在 中 华 人 民 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