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2)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摘要:1.银信合作概述2.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3.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4.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正文:一、银信合作概述银信合作,即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借助银行的资金、渠道、客户等资源优势,开展贷款、投资、理财等业务。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信合作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可以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产品,有助于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三、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1.法律规定:除了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如《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影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同时,银信合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确保合规发展。
四、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1.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将呈现出多样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
2.建议:(1)加强监管,确保银信合作业务合规发展;(2)深化银信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率;(3)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银信合作中的潜在风险;(4)积极开展创新,提升银信合作业务的竞争力。
总之,银信合作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创新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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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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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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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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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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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一、判定题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2.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5.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誉贷款。
()二、单项选择题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10亿元 B.5亿元C.1亿元 D.5万万元2.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A.70% B.60%C.50% D.40%3.商业银行的“三性”经营原那么不包括()。
A.平安性原那么 B.流动性原那么C.法定性原那么 D.效益性原那么4.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其资本充沛率不得低于()。
A.5% B.7%C.8% D.10%5.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欠债比例治理的规定。
其中,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A.50% B.60%C.70% D.75%6.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分总额多大比率以上的,应事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5% B.8%C.10% D.15%7.在以下哪一种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A.严重违法经营 B.重大违约行为C.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擅自开办新业务8.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
A.单位存款 B.税金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D.存款利息9.企业事业单位能够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的用于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是()。
A.临时存款账户 B.一样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 D.大体存款账户10.商业银行的拆入资金不得用于()。
A.弥补单据结算的不足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D.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三、多项选择题1.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的条件有()。
银行行业周报:商业银行法再修订,小微贷款还本付息可延期
商业银行法再修订,小微贷款还本付息可延期银行行业周报►重点聚焦:10月16日,央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主要修改内容:1)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2)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3)完善公司治理;4)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5)完善业务经营规则;6)规范客户权益保护;7)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8)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总体从顶层制度设定方面,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反映金融风险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利于规范行业稳健发展。
►行业和公司动态1)10月15日,五部委发布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面扩。
2)10月14日,央行公布9月金融和社融数据,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9万亿元,同比多增2047亿。
3)央行拟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本周民生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高迎欣、郑万春分别为董事长、行长;兴业银行获准发行3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光大银行58亿可转债转股,占转债总量19.33%。
►数据跟踪本周A股银行指数上升5.80%,同期沪深300上升2.36%,板块跑赢沪深300指数3.44个百分点。
按中信一级行业分类,银行板块涨跌幅排名2/30,其中杭州银行(+13.05%)、平安银行(+12.65%)、宁波银行(+11.72%)涨幅居前。
公开市场操作:本周央行开展逆回购操作投放1000亿元,因有2100亿元逆回购到期,央行货币净回笼1100亿元。
同时本周有2000亿元1年期MLF到期,央行于10月15日开展5000亿元1年期MLF操作,综合看本周净投放1900亿元。
SHIBOR: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走势整体持平,隔夜SHIBOR利率下行2BP至2.02%,7天SHIBOR上行2BP至2.20%。
投资建议:本周监管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从顶层制度方面补齐监管法律短板;拟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时间再次拉长,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9月金融数据反映信贷量增结构优。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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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的考察多围绕着法条的原文进行出题,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对重要的法条进行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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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求】
(1)准确记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2)准确记忆银行业监管权限的划分和监管措施。 银行业法的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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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保监会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且应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 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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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同学们学习时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但是银行业法听起来就离我们 很遥远对不对?可如果我说“包商银行被接管”,同学们可能比老师还了解。20年来国内银行接管第一例, 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当时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包商银行因为存在严重信用风险,对其实行一年期的 接管,期间由建行托管运营。这就是银行业法的实际应用啊。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下,为什么是央行和银保 监会安排接管?什么情况下发Th接管?接管的后果是什么?接管什么时候终止?请同学们跟着老师开始今 天的学习吧!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还是记忆的问题,学习内容非常的机械、琐碎。 习题注意事项: 今日习题无难点。 建议学习时间:4小时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1)
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 服务,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
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从此前的 14 项扩展到现在的 18 项,主要差异
第一章总则
是新增了以下四项:(1)办理托管业务;(2)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3) 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
办理贵金属业务;(4)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条(监管原则)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并表监
第一章总则
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 新增内容
门依法认定。
4)“与时俱进”,对部分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的延展。如:A、明确将政策性银 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本办 法的监管范畴;B、提升最低注册资本,2015 年版本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最低要求为 10 亿/1 亿/0.5 亿,新版为 100 亿/10 亿/1 亿,由于目前各类新设银行的注册资本均远 高于这一标准(上市银行中最低的张家港行也有 18 亿),因此实际影响有限。
1.1 商业银行法修订,主要是“与时俱进”,并无新增要求
事件:2020 年 10 月 16 日,央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一次修订为 2015 年),并公开征求意见。上一版《商业银行法》共九章,《修改建议稿》整合后新 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臵与市 场退出。整体来看,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均为过去几年已发布、实施的规定,没有对银行 经营提出实质性的新要求。
详解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
详解存贷⽐计算⼝径调整 ⽂/新浪财经银⾏业⾸席记者丁蕊 为了适应⾦融市场深化发展和银⾏资产负债多元化趋势,银监会今⽇宣布,7⽉1⽇起,对存贷⽐计算⼝径进⾏调整。
让我们来看看监管层如何解读此次⼝径调整。
存贷⽐分⼦减六项分母加两项 在不改变存贷⽐基本计算规则、不削弱对银⾏机构的管控作⽤、⽅法易⾏、同时避免监管套利等原则下,《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存贷⽐计算⼝径的通知》今⽇正式发布,并于7⽉1⽇起施⾏。
银监会本次调整存贷⽐计算⼝径主要体现在两⽅⾯。
其⼀是调整存贷⽐计算币种⼝径。
⽬前的存贷⽐监管按照本外合计⼝径进⾏考核,调整后将对⼈民币业务实施存贷⽐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实时监测。
其⼆是调整分⼦分母统计项⽬。
其中分⼦增加⽀农、⽀⼩再贷款,涉农贷款,三农专项⾦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微企业专项⾦融债所对应的⼩微企业贷款等六项,分母增加⼤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
⾃2014年7⽉1⽇起,对存贷款计算⼝径进⾏调整。
⼀、银监会对商业银⾏⼈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款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款⽐实施监测。
⼆、计算存贷款分⼦(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1.⽀农再贷款、⽀⼩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2.“三农”专项⾦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3.⼩微企业专项⾦融债所对应的⼩微企业贷款。
4.商业银⾏发⾏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权要求银⾏提前偿付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5.商业银⾏使⽤国际⾦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发放的贷款。
6.村镇银⾏使⽤主发起⾏存放资⾦发放的农户和⼩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款⽐分母(存款)时,增加⼀下2项: 1.银⾏对企业或个⼈发⾏的⼤额可转让存单。
2.外资法⼈银⾏吸收的境外母⾏⼀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有利于⽀持实体经济 银监会相关负责⼈向新浪财经分析说,如是调整有利于缓解部分银⾏存贷⽐压⼒,有助于商业银⾏更多⽀持实体经济。
“资产⽅⿎励⽀持实体经济增加⽀农和⼩微贷款,负债⽅⿎励银⾏增加更多稳定资⾦来源,有效控制⾦融风险,促进⾦融产品更多发展和深化。
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订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查看更多银行招聘信息考试必备:银行考试专用教材在银行招聘考试中,法律部分占得比重虽然不大,但是法律题目相对来说难度较小,考生在了解的基础上获得分数还是非常容易的。
所以,各位考生对于法律部分千万不要完全放任不管,也许真是法律的这几分,可以成为你领先他人的关键所在。
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银行业考试中法律的重点——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改。
首先,是存贷比的废除。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
”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75%的存贷比要求失去了意义。
废除存贷比,有利于放开银行的贷款限制,同时,其他组织也更加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
不过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旦取消存贷比,就意味着银行业监督机构对银行的限制又少了一项,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是我们值得关注的,因此银监机构一定要加强监管,保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二点,对银行经营范围进行了修改。
“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 此次修改的建议中添加了有关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内容。
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
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1. 公司法1.1 公司法的概述公司法是一项法律体系,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运作方式、公司治理等相关事宜。
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
1.2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的公司法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法修订,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年颁布实施,对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3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法人独立原则: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资本主义原则: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基于资本的出资和股权的控制,股东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权益。
(3)限责原则: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
(4)经营管理分离原则: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股东通过委托代表的方式参与公司决策。
1.4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1)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公司治理: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3)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信息公开、股东投票权等。
(4)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合并与收购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1.5 公司法的意义与作用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公司法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1.6 公司法的不足与改进公司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等。
为了不断完善公司法,应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推进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和实施效果。
2. 商业银行法2.1 商业银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法是一项针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事宜,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典型商业银行法案例及解析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银行业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手段,同 时也将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
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 管理机制。
严格信贷审批流程,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 估和还款能力分析,降低信贷风险。
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 操作行为,减少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确保 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用语规范
使用法言法语,表述准确、简练, 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格式统一
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统一使 用法院规定的格式和排版要求。
06 总结与展望
商业银行法案例特点总结
涉及面广
商业银行法案例涵盖了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如贷款、存 款、投资、担保等,反映了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复杂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 系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和影响。
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
03
当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进行处理。
票据权利与义务问题
票据种类与性质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涉及的票 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应明确各种票据的性质和权利
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效力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应严格遵守 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规则,确保票据 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讲义一、商业银行的立法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国家真正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是从1995年5月10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开始的,该法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计95条,该法将于2004年2月1日正式生效。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何谓“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该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成立)、业务的特殊性(特定的银行业务)和组织的法律性(必须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
因此,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既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它的经济性质,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任何银行都需通过特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典型商业银行法案例及解析
法律体系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 导致跨境金融业务中法律冲突和适用 难题。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挑战
跨境金融业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 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相关法律法 规对此有严格要求。
监管政策不一
各国监管政策不同,对跨境金融业务 的监管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增加 了合规风险和操作难度。
解决跨境金融业务中法律问险管理 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 控制各类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 全。
加强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
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展望:未来商业银行法发展趋势
监管更加严格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金融监管将更加严格,商业银行需 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经营策略。
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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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案件背景
该银行内部发生一起涉 及高层管理人员和交易 员的丑闻案件,引发社 会广泛关注。
违规行为
涉案人员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违规交易,牟取巨
额利益。
法律后果
涉案人员因内幕交易等 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 任,银行因此遭受声誉
损失和巨额罚款。
案件启示
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管和 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 制机制,防范类似内部 交易丑闻的发生。同时, 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和职 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
商业银行法基本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分业经营的原则,不 得从事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以 确保金融安全。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保障资产安全,保持 合理流动性,追求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法》课件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深入学习《商业银行法》的相关内容,探讨商业银行的 定义、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帮助加深对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 理解。
法规概述
1 重要性
《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 业银行市场行为的法律法 规。
2 历史背景
3 关注内容
该法规于1995年颁布,经 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 商业银行发展的基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监 管政策,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负责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监管,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确保证券 市场的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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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
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和防范。
3 追责问责
商业银行高管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结与讨论
通过对《商业银行法》的学习,我们深入了解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业务 范围、监管机构和处理措施,对银行业发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提供储蓄、 定期存款等产品和服务。
支付结算
商业银行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快 速、安全和有效流转。
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类贷款,满足不 同客户的资金需求。
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发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客户对 投资和增值的需求。
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
法规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 组织与经营,保护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 权益。
商业银行的定义
1 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满足一定的资金、管理和运营条件。
金融行业周报:9月社融再超预期,商业银行法迎重大修订
金融行业周报9月社融再超预期,商业银行法迎重大修订金融2020年10月19日银行 强于大市(维持) 非银金融 强于大市(维持)相关研究报告《行业周报*金融*资本市场建设先行先试,金融对外开放提速》 2020-10-18《行业周报*金融*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0-09-27《行业周报*金融*开门红与利率共振,关注保险板块配置机遇》 2020-09-21《行业周报*金融*政府债高增驱动社融超预期,信贷结构改善总量修复》 2020-09-14《行业周报*金融*车险综合改革落地,市场化改革加速》 2020-09-07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CN袁喆奇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80003***********************.CN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 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 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 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 重点聚焦:9月金融数据发布,实体融资需求旺盛,四季度社融信贷增速或将放缓。
10月14日,央行发布9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1)9月新增社融规模超市场预期,增量来源主要由信贷及政府融资贡献,信贷、政府融资带动社融走高,全年新增社融将超30万亿。
2)实体融资需求旺盛,我们认为9月经济数据仍然较强,投资增速有望进一步回升,社零增速也将进一步回暖。
3)政府支出加快带动M2增速回升;银行负债端紧张一方面源于实体信贷需求旺盛,一方面是央行“紧平衡”货币政策的体现。
央行修订商业银行法,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10月16日央行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法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法律规避型创新的合理性[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银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要通过修改现行,以完善银行法的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尝试从法律规避角度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崭新思路,文章首先借助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工具对法律规避型创新进行理论探讨;最后对我国目前普遍关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问题从规避创新视角予以深度阐释。
[关键词]:银行法;银行法体系;完善;修正;创新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八年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面临的新形势,两部银行法的不足亦凸现出来。
根据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对它们作出适当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不仅如此,为着完善银行法的体系,我认为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同时,还须制订另两部法,即《政策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上述修正与创新,使银行法律制度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定义问题《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从事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还出现了大量的中间业务。
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这些很有发展潜力的新业务,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会作出很大的贡献,而且又能大大增加银行的创收能力。
适应这种形势,可将原规定中“办理结算等业务”修改为“从事中间业务”。
对商业银行的定义,不只是文字表述如何确切的问题,更要紧的是,如何推动它成为真正的公司制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尽可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换言之,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二)增加的,放宽的与管严的关于增加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可增加“买卖金融债券”、“从事信用卡业务”二项,这是对实际情况的确认。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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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T3 • 1) 吸收公众存款 • 2)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 4) 办理票据贴现 • 5) 发行金融债券 •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 7) 买卖政府债券
区和贸易点由当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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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不对法定存款准备 金支付利息。因为:(1)法定存款准备金 的缴存是强制的,并不需要通过利息率的 高低进行调整;(2)中央银行以提供结算 服务为补偿;(3)如果支付利息的话,中 央银行将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给金融机构 的贷款中,反而使事务处理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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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4 ~1990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 而是用 于发放再贷款。 1990 年以前,准备金付息 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 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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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吸收存款、放款和投资等 • 2) 支付中介职能 --货币保管者、出纳者
和收付代理人 • 3) 信用创造职能--贷款又转化为存款、货
币供给量扩张 • 4) 金融服务职能 如现金管理、提供保管箱、代发工资、代理
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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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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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设立再贴现窗口, 受理、审查、审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 简称再贴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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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10月 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简称“修 改稿”)。此次修订新设和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 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并对立法范围、业务经营、 违法处罚进行更新和补充。
平安观点:
完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修订稿单独新设资本和风险管理章 节,大幅新增了相关监管条款。在资本管理方面,顺应了全球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不断提升 的资本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资本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在内部机制、策略、缓释措施等方面 明确细则,提升违规成本,旨在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
细化行业准入加强公司治理,为银行体系稳定增添砝码。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股东监管的具体 要求,内容涉及:1)新增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2)提高设立门槛;3)新增股权变动审批; 4)加大股东处罚,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在公司治理层面,完善监管细则,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在金融 机构风险处置方面,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整体上,通过对准入、退出及中间过程管理要求 的明确,完善了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内容,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增添砝码,相信随着修订稿 未来的落地实施,类似过去几年出现的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将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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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业经营不变。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 的限制,但此次修改意见稿中仍然遵循此前的分业经营要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投资业 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证券承销业务中仍然明确禁止交易所的证券。2020 年以来,整个资本市场对于金融混业的关注度较高,我 们 认 为 考 虑 到 政 策 本 身 所 带 来 影 响 的 广 泛 性 和复杂性,顶层设计势必会更为审慎,短期整体制度框架突破概率较小,未来由点及面的循序探索 或是更可行的路径。
新增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 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 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 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处置 期限由2年提升至5年。 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具体 交易品种和规模。 新增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 范作出具体规定。 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对接管条件进行细化,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 行作出规定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提高侵犯客户资产、违反经营业务原则、违反的公司治理 、资本与风险处罚罚款上限。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 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
存贷款利率机制 担保物处置 衍生产品交易 客户权益保护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法律处罚
修改内容
新增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 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新增办理托管业务、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办理贵金属业务、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提升注册资本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十亿元提升到一百亿元人民币。设 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一亿元提升到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由五千万提升一亿元人民币。 新增股东资质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 晰、管理能力达标、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明确合格境外股东准入许 可。
业务经营收放结合,引导银行提升对于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在涉及具体业务经营方面,收放结合。 一方面删除部分过时规定,包括对于借款人担保要求、存贷款利率规定等,简政放权。另一方面, 将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要求纳入,同时明确区域性银行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回 归本源,提升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与时俱进优化顶层设计,有益于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我国的银行业在过去二十多年间经历了 飞速的发展和变革,老版《商业银行法》于 1995 年颁布,虽经历了 2003 年和 2015 年两次修 订,但其中很大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下环境。通过此次修订很好地实现了对于原办法中部分过 时条款的更新迭代,优化顶层设计。此次修改稿对于包括:1)公司治理;2)风险管理和处置; 3)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大幅补充和完善,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回归本 源,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投资建议: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稿的出台,通过优化顶层设计,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银行体系稳定,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四季度我们 仍然看好银行板块短期相对收益和中长期绝对收益配置价值,行业估值对应 20 年 0.79xPB,随着业 绩的扰动逐步降低,经济预期修复叠加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在流动性偏紧的环境下,以银行为代表 的低估值板块更为受益。个股方面,推荐 1)以招行为代表的前期受盈利预期压制的优质股份行;2) 成 长 性 突 出 的 区 域 性 银 行 :宁波、常熟。
新增股东禁入条件。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新增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 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修改完善旧法中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要求的描述,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并按规定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 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等。全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风险提示:1)宏观经济下行导致行业资产质量压力超预期抬升;2)利率下行导致行业息差收窄超 预期;3)中美摩擦升级导致外部法 》(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
专项
立法范围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
股东资质 股东禁入 公司治理
资本充足率
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
差异性监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