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长租转让2020)-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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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适用于长期租赁后特惠过户转让)

合同编号: 出租人(简称甲方): , 服务电话:

承租人(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一、承租车辆情况 (如果超过1辆,也可以后附表格)

提车地点:

1.2 乙方提车人员: ,手机号: ,如有变更则盖章授权书通知甲方。

备注:以上相关费用(不仅限车辆租金,押金,购车款,维修款以及运费)必须支付到我司指定帐号,如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入非我司指定帐户,我司将不认可该笔费用的支付并概不负责。

三、租赁期满的选择及处理 甲方特惠销售: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至本合同期满,且自觉履行完该合同所有条款,乙

方选择再另行支付 元作为该车转让款并另行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押金经租赁

期满结算的余额可冲抵购车款),待所有款项结清及《汽车买卖合同》签订完毕后,甲方可以将该车辆按当地车管所要求与乙方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及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过户完成后乙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3.2 终止租赁:乙方归还租赁车辆,经甲方确认车况正常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在确定乙

方没有违章的情况下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四、其他

4.1车辆交接:乙方提车时请认真检查车辆是否正常,掌握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车辆离开甲

方停车场地车况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发现问题应在离场前解决。

4.2担保协议:乙方如果团体租赁申请无押金及减押金租车或者乙方为个人租车合计超过2辆,乙方

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单位或在当地有房产的本地人或在国企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作为保证人与甲方签署《担保合同》,或者乙方必须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与甲方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或抵押登记生效后,本协议租车事宜才发生法律效力。

4.3运行保证:乙方需保证车辆在1年内行驶2万公里,否则将按照上牌当年的国补加地补总额的同

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需另行支付。(租赁车辆行驶里程已达2万公里除外)

4.4违章处理:乙方应依法及时处理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违章和交通事故以及赔偿,并及时配合甲

方对所租车辆进行当年的年检工作,否则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留强制处理当年度违章的权力,所产生费用及罚款在押金中扣除。

4.5提前解约:鉴于租赁车辆系甲方应乙方租赁要求而甲方专门采购的全新车辆,如果乙方支付租金

逾期超过15日或其他违约情形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押金和保证金,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车辆并向甲方结清款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还车,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和保证金及所交租金。

4.6 保密:本协议内容属于商业机密,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五、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和保证金、立即收回车辆(收

车拖车费用:本市范围内1000元/次,非本市范围2000元-5000元/次),甲方也有权使用车辆远程停车功能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费用和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2乙方未按时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5.3 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也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

5.4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将车辆交予或租予他人使用,不能将车用于营运或非法用途,否则一切法律

责任皆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六、其他

6.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否则无效。

6.2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番禺区法院管辖。(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6.4如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新能源汽车租赁须知》、《车辆交接单》、《担保合同》、承

租方的身份资料(公司为最新的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6.5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果签订本合同之前有劳动关系或劳务

关系,则本合同签订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终止。

郑重声明:交车后乙方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险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及车辆相关损失险和乘客险等,并及时办理车辆年审年检事项,如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车主无关。(本声明只针对乙方自行购买保险者)

(以下为签章页和附件)

注:双方信息填写必须真实、有效,所填写的信息本合同默认为有效联络信息,并对所填写信息承担责任。

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租赁须知》

1.付款和提车

1.1 乙方按时支付押金及首期租金后,方可提车。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甲方,车辆登记证书由甲方保管;1.2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违章押金,租期结束后可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以刷卡方式的,租期结束后则

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刷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违章押金做为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1.3 乙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甲方检验确认车况正常,如对车有损坏自愿接受甲方专业人员定损,在乙方完全

履行了本合同且还车后1个月内未发现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违章押金。

2.车辆的交付与验收

2.1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提取车辆,应当场对车辆进行验收,包括厂牌、型号、规格、外观、

内饰、随车工具、证件等。

2.2上述验收完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署后视为车辆已交付完毕,所租车辆风险

从甲方转移至乙方。除非在车辆确认表中特别注明,否则视为乙方对车辆型号、规格、外观、内饰以及其他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查验完毕且无异议。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约定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乙方申请办理,甲

方负责配合提供车辆相关申请资料。

3.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3.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电动车使用培训,并在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时提供现场救援服务。

3.4如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出现逾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害,被扣押、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

等情形或者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合作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收回车辆,由此原因引起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5甲方一般承担租赁车辆30000公里(乘用车10000公里)/年定期保养和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车辆故

障的维修(易损件及乙方操作不当、不及时保养、拖延维修导致的连带损伤、损坏、脱保以及活动特价车除外)。

3.6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未在规定期内结清的,不视为甲方放弃相关权力。甲方有权自双方订立的其他租赁

合同项下的款项中主张抵扣,或按照其他规定方式向乙方收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租期内享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并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不得拆卸、拆移、改装、实验及挪

作他用等影响租赁车辆及电池所有权、经营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作教练车;不得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实验;不得超载载人载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等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或者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并没收相关车辆的全部押金及保证金

4.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须每3个月或行驶新增里程达10000公里回甲方指定维修站点保养、检查车辆一次,

如延迟乙方需承担500元/次的延迟罚款且后期保养、维修费用自行承担;乙方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种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或危害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或送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不能享受保修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使用的充电环境、设施不达标或者充电时乙方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出境、抵押、典当、拆借资金或者融资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没

收押金和保证金、收回车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付甲方的一切损失。

4.4 乙方承诺车辆使用人持有与准驾车型一致的有效驾驶证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必须年满十

八周岁),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暂住证、驾驶证等,前述信息如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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