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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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 装车特性相同 –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 减少。
4.4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 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 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 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 一型式。
要点:
部件 √ --√ --整车产品 √ √ --√
生产企业 生产场所 规格型号 商 标
4.6 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 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 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佐证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要点: -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如座椅面料颜色与规格型号关联; 发动机规格型号编制规则发生变化引起的发动机型号变化 等。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 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 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 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 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5.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 物要求);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 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要点: - 对于汽车车辆产品,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品, 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不作它用。
3.定义
3.1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 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 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 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要点: - 注意跟踪标准的变更和有过渡期限的标准条款; - 今后标准的实施期限和实施内容原则上均以标准规定 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 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 因素。
要点: - 公告参数或备案参数应申报标称值,标称值不同不能视同;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存在测量误差和制造误差;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的允差: * 尺寸参数不大于±1%; * 质量参数不大于±3%; * 净功率 在发动机转速公差为±1.5%时,最大净功率不大于±2%,其它点不 大于±4%; * 油耗 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4%;对于N1或M2(最大总质量≤3500kg)类车辆 不大于+6%; * 如标准规定了限值要求,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
5.4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GB18352.3-2005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 排气污染物要求)。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应按GB18352.3-2005标准 进行试验;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要点: -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产品不必进行实际检验; - 分为两种情况: ●同一型式 ●型式扩展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 部件的判定。
要点:
-
强制性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
系统
部件
•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如制 动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转向系统等。 • 部件: 指一种装置,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 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试验。如灯具、安全带、发动机、 后视镜等。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2010年10月28日
1.wenku.baidu.com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 制定本条件。
要点: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判定的依据 。
2.适用范围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管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 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 如 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 术条件, 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 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 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 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 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4763-2005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汽油或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 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 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要点:
-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 如同一车型由于选装一定条件的不同发动机的车外加速 噪声。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要点: - 不能连续视同。
4.2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 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 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