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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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及规范

用水定额及规范

欢迎阅读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 居住生活用水量;2? 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表注:2? 表注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表表注: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

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3.13.1.1~范》GB 15000《室3.1.33.1.9?普划分。

素,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缺水区与丰水区的水费政策不同等,都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影响,所以表3.1.9中生活用水定额的幅度较大,设计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

普通 II 类住宅是目前住宅的典型,其卫生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小康家庭的代表。

通过住宅用水定额的预测分析,对确定用水定额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下的预测分析供参考:1? I类住宅的卫生器具配置标准过低,采用燃气热水器沐浴和洗衣机洗衣是一个普及的趋势,所以只配置有大便器和洗涤盆的住宅在新建的商品房中已极少见。

2? 家用洗碗机进入 II 类住宅的家庭的速度不会很快;洗碗机进入别墅的可行性大,但即使进入后对别墅的用水定额影响不大。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城市供水中,时变化系数、日变化 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系统并结合 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 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综 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 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个别小城 镇可适当加大。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的 时变化系数为2.5~3.0。
最大时
平均时
0Hale Waihona Puke 246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3 用水量计算
Qd (1.15~1.25 )(Q1 Q2 Q3 Q4 )
Qd——最高日设计用水量 Q1——居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Q2——工业企业生活用水量 Q3——生产用水量 Q4——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
Q1:由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规划 人口数、自来水普及率计算确定; Q2:由职工人数、用水定额、淋浴 人数、淋浴用水量计算确定;
③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是指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用 于灭火所需的水量。
特点:历时短、流量大。
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和民用建 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工厂、仓库 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设计用水量的大小决定着整个给水系 统中取水、净水、调节构筑物的大小、加 压设备的规模以及管网系统的规格。 设计用水量偏大:工程规模过大,工 程投产后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发挥作用,造 成资金浪费; 设计用水量偏小:不能满足生活和生 产的用水要求,出现年年需要扩建的被动 局面。
2.1 用水量定额
用水量定额(标准):设计年限内可能 达到的最高用水水平,是确定设计用水量的 主要依据。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

1. 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 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造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普通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用水情况最高日( L/人.d )平均日( L/人.d )时变化系数最高日( L/人.d )平均日( L/人.d )时变化系数一20~3010~222.5~2.40~6020~402.0~1.8二20~4010~252.5~2.45~6530~452.0~1.8分区三30~3520~352.5~2.60~8540~652.0~1.8四40~6025~402.5~2.060~9040~702.0~1.8五20~4010~252.5~2.045~6025~402.0~1.8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室内有给水排水和淋浴设备最高日( L/人.d )平均日( L/人.d )时变化系数最高日( L/人.d )平均日( L/人.d )时变化系数85~1255~901.8~1.5130~17090~1251.7~1.495~12560~951.8~1.5140~180100~1401.7~1.495~1365~101.8~1.5140~180110~1501.7~1.495~13565~1001.8~1.5150~19120~161.7~1.485~12055~901.8~1.5140~18100~141.7~1.4室内有最高日( L/ 170~2 180~2 185~2 190~22 180~21 给水排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造用水。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标准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注: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表3.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用水。

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山西省用水定额 城镇生活部分

山西省用水定额 城镇生活部分

6.11 汽车冲洗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见表13。
表 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
冲洗方式 轿车
公共汽车、载重汽车 停车库地面冲洗用水
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 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6.1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S) 国家行政机构用水定额见表12。
表 12 国家行政机构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项目
912 国家行政机构
单位 L/(p·d)
用水定额 30~50
备注 包括综合事务管理机构,对外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安全管理 机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经济事务管理机构,政府事务管 理机构,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等。
5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按照GB/T 4754的要求,将用水行业分为门、大类、中类三级。
6 用水定额
6.1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表 1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 L/(p·d)
住宅类型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大城市 100~300
300 万人以上 万人
中等城市 50~100 万人
用水定额 260
6.4 批发和零售业(F)
批发和零售业用水定额见表4。 表 4 批发和零售业用水定额
分类代码
类别名称
51
批发业
单位
用水定额
备注
L/(m2 营业面积·d)
注: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 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 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 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 4 (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 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 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条的规定确定;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m2·d计算;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确定;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确定;用水;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4 空调用应另计;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3.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确定;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结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确定;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用水定额和水压3.1.1~本次规范修订将小区给水排水的设计纳入了本规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对城市居住区规模的划分:人口1000~3000人的称为居住组团;人口7000~15000人的称为居住小区;人口达30000~50000人的称为城市居住区;本规范在条文中只使用了“居住小区”这一术语,它包含了15000人以下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所以本规范涉及居住小区的条文不适用于人口在15000人以上的城市居住区;城市居住区的给水排水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执行;居住小区内的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小区的实际规划设计的内容,各自独立计算后综合确定;当居住小区内设有公用游泳池或水上娱乐池及水景池时,应按本3.9.17条、条和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用水量;3.1.3条的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指与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为居住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建筑;对于不属于居住小区管辖的公共建筑,应独立设计,一般不宜与小区给水管网相连接;3.1.9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作了略微调整,取消了高级住宅这一类别,因为难以确切界定它与普通住宅的差别;别墅与普通住宅存在着明显差别,每户别墅都有大小不等的绿地和自用的停车库,普通住宅就没有私人绿地,私人汽车只能停放在公共车库;因此,保留了普通住宅和别墅两大类别的划分;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在用水定额上没有差别,只对室内给水管网的水压竖向分区和加压系统有影响,所以不划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家用燃气热水机组已经开始进入家庭,它既可满足家庭采暖热水的供应,又可满足生活热水的供应;它的推广应用将取代集中采暖的供热和集中热水的供应;因此,表3.1.9中将家用燃气热水机组与集中热水供应作为等同的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来看待;住宅的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是决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主要因素,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缺水区与丰水区的水费政策不同等,都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影响,所以表 3.1.9中生活用水定额的幅度较大,设计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普通 II 类住宅是目前住宅的典型,其卫生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小康家庭的代表;通过住宅用水定额的预测分析,对确定用水定额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下的预测分析供参考:1 I类住宅的卫生器具配置标准过低,采用燃气热水器沐浴和洗衣机洗衣是一个普及的趋势,所以只配置有大便器和洗涤盆的住宅在新建的商品房中已极少见;2家用洗碗机进入 II 类住宅的家庭的速度不会很快;洗碗机进入别墅的可行性大,但即使进入后对别墅的用水定额影响不大;3对食用水进行过滤吸附处理的小型净水器进入家庭对用水定额没有影响;采用反渗透处理食用水的净水器进入家庭的比例不会高;反渗透处理有80%的原水要排放,如不重新利用,会影响用水定额升高;小区内有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入户,对住户的用水定额没有影响;4净菜上市的政策会使用于食品洗涤用水略有减少;居民在外用餐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会比现在提高,这会降低家庭用水量;5节水型卫生器具的推广会使家庭用水减少;6人口老龄化,老人在家时间多,会多用水;综合分析以上几点预测,在今后若干年内,住宅的生活用水定额不会出现大的变化;表3.1.9的定额不会突破,只会略有减少;3.1.10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作一些调整,主要有:1宾馆客房用水定额调低,原因是客房的开房率下降,已基本没有加床的情况出现;非旅客在客房内用水主要是沐浴的情况已基本没有;卫生器具漏水现象基本杜绝;旅客在房间内逗留时间减少;在浴缸中浸泡洗澡者减少,淋浴者居多; 宾馆的星级与选用用水定额的关系,一般可如下采用:二星、三星级最高取300L/床·d;四星级最高取350L/床·d;五星级最高取400L/床·d;2医院住院部的用水定额调高,这是根据医疗条件改善的需要和医疗单位反馈的意见调整的;3理发室调高,因顾客烫发、染发的比例增大,用水量增大很多;4餐馆业原定额偏低,予以调高;对海鲜酒楼,还应另加海鲜养殖水量;5商场用水定额改用以营业面积计,营业员和顾客用水均已包含在内,选取用水定额时,位于城市集中商业区的商场选上限,一般街道的商场选下限;不设对顾客开放的卫生间的小商店,只需计营业员用水;6菜市场原定额偏低,予以调高;7停车库地面冲洗水,一般还是每天使用,除了独立经营的停车库场外,对附属在公共建筑或住宅楼的地下车库,可不另计;3.1.12工业企业的淋浴用水定额应在设计时与兴建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条所定的定额,只适用于一般轻微污染的工业企业,不适用于重污染企业和采矿业;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供洗车场设计选用;附设在民用建筑中的停车库,可按10%~15%轿车车位计抹车用水;3.1.14表中的最低工作压力是指在此压力下卫生器具基本上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它与额定流量无对应关系;表中数据是在国家建筑卫生出乎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国产面盆、浴盆、洗涤盆和洗衣机等陶瓷阀芯水嘴进行测试基础上经分析确定的推荐值;其与传统的螺旋升降式水嘴相比,其出流率小,需要最低工作压力较高;。

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16)

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用水
包括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3.2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
使用公共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服务于城镇公共生活的用水。
3.3 居民生活用水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1
40.00
教职工
80.00
住宿、无浴池
40.00
非住宿生
100.00
住宿、有浴池
650.00
三等;综合定额
400.00
二等甲级;综合定额
250.00
二等乙级;综合定额
150.00
二等以下;综合定额
2.00
门诊
10.00
以观众席座位数为基数综合 统计每日平均消耗新水量
5.00
以观众席座位数为基数综合 统计每日平均消耗新水量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水利厅
DB13/T 1161.3—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用水; ——第2部分:工业取水; ——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 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李哲强、杨志娟、 王静、赵晓英、徐振宇、王金成、赵 琳、郝秀峰、张文杰、谢跃峰、张殿相、张彦宏、邓晓华、马欣 华、张红梅。 DB13/T 1161.3-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161.3-2009。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定额及标准3.1⽤⽔定额和⽔压3.1.1 居住⼩区给⽔设计⽤⽔量,应根据下列⽤⽔量确定:1 居住⽣活⽤⽔量;2 公共建筑⽤⽔量;3 绿化⽤⽔量;4 ⽔景、娱乐设施⽤⽔量;5 道路、⼴场⽤⽔量;6 公⽤设施⽤⽔量;7 未预见⽤⽔量及管⽹漏失⽔量;8 消防⽤⽔量。

注:消防⽤⽔量仅⽤于校核管⽹计算,不属正常⽤⽔量。

3.1.2 居住⼩区的居民⽣活⽤⽔量,就按⼩区⼈⼝和表3.1.9的住宅最⾼⽇⽣活⽤⽔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区内的公共建筑⽤⽔量,应按其使⽤性质、规模,采⽤表3.1.10 中的⽤⽔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区绿化浇洒⽤⽔定额可按浇洒⾯积 1.0?3.0L/m2?d计算。

⼲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游泳池、⽔上游乐池和⽔景⽤⽔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区道路、⼴场的浇洒⽤⽔定额可按浇洒⾯积 2.0?3.0L/ m 2?d计算。

3.1.6 居住⼩区消防⽤⽔量和⽔压及⽕灾延续时间,应按现⾏的《建筑设计防⽕规范》及《⾼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确定。

3.1.7 居住⼩区管⽹漏失⽔量和未预见⽔量之和可按最⾼⽇⽤⽔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区内的公⽤设施⽤⽔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量,当⽆重⼤公⽤设施时,不另计⽤⽔量。

3.1.9 住宅的最⾼⽇⽣活⽤⽔定额及⼩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 3.1.9确定。

表3.1.9 住宅最⾼⽇⽣活⽤⽔定额及⼩时变化系数注: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活⽤⽔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

2 别墅⽤⽔定额中含庭院碌化⽤⽔和汽车抹车⽤⽔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活⽤⽔定额及⼩时变化系数,根据卫⽣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 3.1.10确定。

表3.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活⽤⽔定额及⼩时变化系数注:1 除养⽼院、托⼉所、幼⼉园的⽤⽔定额中含⾷堂⽤⽔,其它均不含⾷堂⽤⽔。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广西、、、、、、;二区包括:、、、、天津、、、、、、、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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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相关规定如下
特大城市:
一区:最高日260-410L/人*d 平均日210-340L/人*d
二区:最高日190-280L/人*d 平均日150-240L/人*d
大城市:
一区:最高日240-390L/人*d 平均日190-310L/人*d
二区:最高日170-260L/人*d 平均日130-210L/人*d
中、小城市:
一区:最高日220-370L/人*d 平均日170-280L/人*d
二区:最高日150-240L/人*d 平均日110-180L/人*d
以上一区基本可以理解为南方地区,二区为北方地区,生活污水产量用以上数据的80-90%进行计算。

生活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
Qs=Kq1V1/1000
式中:Qs——生活区污水排放量,t/d。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定额。

V1——生活区人数,人。

K ——污水排放系数,一般为0.6~0.9,北方取小值,南方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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