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1。
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
0。
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
0。
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
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
0。
1的规定.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
1、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国家对人均日用水量没有确切标准,各地气候条件不同,用水量不能一概而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报告期生活用水总量/(报告期用水人数×报告期日历天数)×1000。
月人均用水量标准
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是指人均每月需要消耗的水量,以公共供水为基础,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等各个方面。
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的用水标准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洗衣用水、卫生间用水等。
根据不同的生活习惯和气候条件,月人均用水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人均日供水量在120-150升之间是可接受的范围。
在炎热的地区,人均日供水量稍高;而在寒冷地区,人均日供水量稍低。
一般人均月用水量在4000-6000升之间是较为合理的范围。
二、农业灌溉用水量标准农业灌溉用水是指农田灌溉所需的水量。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和要求的有机肥料的配制等因素的不同,农业用水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人均日供水量在20-40升之间是比较合理的,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应该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合理控制用水量。
三、工业生产用水量标准工业生产用水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用水量。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工业生产用水量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了要保证正常的生产需求外,还应该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四、水资源利用效率标准水资源利用效率是指在消耗一定数量的水资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保护水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根据国际经验,将工、农、居民水平向发达国家水平看齐,水资源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总之,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是一个科学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指标。
不同的用水需求、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状况会导致标准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资源利用效率、经济可行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节水意识的认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用水情况分区一二三四五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20~3010~222.5~2.020~4010~252.5~2.030~3520~352.5~2.040~6025~402.5~2.020~4010~252.5~2.0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40~6020~402.0~1.845~6530~452.0~1.860~8540~652.0~1.860~9040~702.0~1.845~6025~402.0~1.8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85~12055~901.8~1.595~12560~951.8~1.595~13065~1001.8~1.595~13565~1001.8~1.585~12055~901.8~1.5室内有给水排水和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30~17090~1251.7~1.4140~180100~1401.7~1.4140~180110~1501.7~1.4150~190120~1601.7~1.4140~180100~1401.7~1.4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有淋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70~200130~1701.5~1.3180~210140~1801.5~1.3185~215145~1851.5~1.3190~220150~2901.5~1.3180~210140~1801.5~1.3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合理用水量的规定。
合理的生活用水量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
因此,科学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于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
根据居民的人
口规模、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测算出合理的生活用水量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洗衣用水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每个方面的用水量标准。
其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节约用水的因素。
在确定用水量
标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提倡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可以通过推广节水设备、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等方式,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从而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另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随
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在制定用水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可以通过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改善水环境、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等方式,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科学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居民
生活需求、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一、用水量定义与计算方法城市综合用水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城市范围内直接与间接用水的总和,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各行各业的用水及居民生活用水等。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综合用水管理。
城市综合用水量应以统一的计量单位表示,通常采用立方米/日或立方米/人·日。
计算方法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场所的用水特点,采用相应的用水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和统计。
二、用水量分级与指标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等,将城市综合用水量分为不同等级。
各级别的用水指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用水效率与评价为了提高用水效率,应对各行业的用水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分析用水瓶颈和浪费环节,制定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应建立用水效率评价标准,对各行业的用水效率进行评价和考核,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
四、节约用水措施为了实现城市综合用水的可持续发展,应采取一系列节约用水措施,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废水处理,减少废水排放;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鼓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等。
五、监测与监管各级政府应建立城市综合用水监测体系,对各行业和场所的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
同时,应加强城市综合用水的监管力度,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用水管理的有效实施。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用水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同时,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
七、附则本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GB/T 18919-2002)同时废止。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年9月16日颁布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作者:阅读309 次【字号:大中小字】《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 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市居民用水核定标准如下:
按照满足不同用水需求,将居民用水量及价格分为三档。
第一级水量,17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二级水量,18-30立方米,水价为5.32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4.32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三量水量,31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0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6.0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合表用户,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按年度增加基数水量100立方米。
户籍人口7人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选择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也可以选择按平均加价水平0.85元/立方米实施。
以上是宁波市居民用水的核定标准,仅供参考。
在实际生活中,应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5
3.0
4.3
云南
西藏、青海、新疆
6
2.6
4.3
注:1、表中地域分区及阶梯水量建议值依据《城市居民生活 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制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第 6 区三省份居民生活用 水量标准较实际偏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作适 当调整。
附件: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地区
地域 分区
单位:吨/人〃月
阶梯水量建议值
第一级
第二级
内蒙古、辽宁、吉林、
1
2.4
4.1
黑龙江
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山东、河南、
2
2.6
4.3
陕西、甘肃、宁夏
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3
3.6
5.5
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
4
4.6
6.7
重庆、四川、贵州、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标准国国家中华人民共和GB/T 50331-2002 水量标准市居民生活用城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设部国建华人民共和主编部门:中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111月施行日期: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告公号60第准国家标关于发布部建设告的公标准》用市居民生活水量《城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出版发行建筑工业出版社织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中国部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日16年9月2002则总1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标定本,制格水价民用定居地制学,科利用持续的可源水资保障水,约用.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定标准的规现行有关语术2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值。
的标准活用水量平每个居民每日均生准量标用水3 3.0.1明说用语标本准用词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词:的用样做这均应况下常情在正,严格表示(2)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建设部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9.16【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0号)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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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用水量标准
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
(1)数据调查结果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
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
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
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表3 典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调查表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
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
调查情况见表4。
表4 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L/人·d)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
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
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
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
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1.20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 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
深圳、广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居民生活用水量也高,其调查反映的三年均值和2000年均值,由于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故数值高于典型调查指标。
而典型调查数据反映了该区域实际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状况。
故标准值采用了A类和B类的典型调查值。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议代表的意见,用北京市的调查数据2000年平均值为“127L/人·d”,B 类均值为“103L/人·d”,按照上限值的生成方法,(127+103)/2×1.2=138≈140L/人·d,确定了第二区上限值。
第六区即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域广,城市少,数据源也少。
而且,调查到的某些数据有些差异很大。
故采用了比照的方法来确定指标值。
一区的标准值,其区域分类汇总的数据和典型户分类汇总的数据以及调查汇总的数据基本反映了该地区居民的实际用水情况。
所以,以第一区的A类均值“46L/人·d”和六区的三年均值“96L/人·d”以(96+46)/2 =71≈75的方法确定了下限值。
用第六区调查汇总的2000均值数据“106L/人·d”乘变化系数1.2取整数确定了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