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某乡村公路改造工程为例
农村公路建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某乡村公路改造工程为例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面临两大瓶颈。
首先是村道公路建立筹资的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将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而村道公路没有列入等级公路的范畴,也就没有了建立、养护职责的法律设定。
交通部《农村公路建立管理方法》中将村道列入农村公路的范畴,明确规定了村道公路的建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展。
交通部在测算“十一五”全国农村公路建立、养护资金时也没有考虑到村道公路建立资金的需求〔假设以2023年农村县、乡、村公路投资比重来计算,村道公路建立资金占农村公路总投资的20%〕。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立和养护管理方法》〔试行〕将农村公路划分为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对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给予适当补助。
也就是说,村道公路的建立国家没有资金投入,只有省上的一点补助,这无疑是杯水车薪,绝大局部资金得靠广阔农民群众一事一议来解决。
一些农民群众就说,看到城里人因为堵车,就骂路修得不好,可他们为修路掏过一分钱吗?为什么农村里的老百姓却要自己出地、出钱、出工修路,这不是宏大的反差吗?消除城乡差异,不应该只是挂在嘴上说说。
修路要“一事一议”、养护要“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议的是老百姓的几个钱。
二是农村公路后期养护瓶颈。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三局部组成,即汽车养路费分成,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养路费和以工代赈。
然而,汽车养路费重点投入的是国、省道干线公路,县、乡道切块经费并未随通行才能的进步进展调整。
汽车养路费早就翻番了,可养路费切块还一直维持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标准上。
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因随着地方经济快速开展,县、乡公路通行才能显著增强,原来的农用车、拖拉机很多已换成了汽车。
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民工建勤义务工,实际上这局部资金已不复存在。
再加上县、乡公路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管钱的管不了人,管人的管不了钱,公路管理机构自身无法控制人员进入,因此人员不断增多,包袱越来越重,挤占了大量的公路养护经费,养护资金更是捉襟见肘,使公路的养护工作难以为继。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4.24•【文号】交公路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
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试行)(交路养函[2004]15号)为规范我省乡通村公路建设行为,做到技术可行、标准合理、方便实施、确保安全,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供各地参考执行。
一、基本要求(一)乡通村公路主要是指乡镇到行政村所在地的农村公路,其主要功能是满足通行中、小型客货汽车和其它小型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因条件限制而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要求的乡通村公路建设。
(三)有条件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中四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乡通村公路,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不受本《指南》限制。
(四)改建乡通村公路,当利用现有农村机耕道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本《指南》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变动;对于改线段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
(五)新、改建乡通村公路在保证线形的条件下,应少占耕地,少拆房屋,保护文物,保护环境。
二、路线(一)计算行车速度不小于15km/h。
(二)应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平、纵面线形应与地形、地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大挖大填和水土流失。
(三)采用单车道设计时,应设错车道,错车道每间隔200—300m距离设置一处,错车道处的路基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10m,相邻错车道之间应尽可能通视。
(四)平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困难地段不得小于10m。
平曲线长度不得少于15m,当平曲线半径小于150m时,路面应设置超高和加宽,其值见表1之规定。
公路超高加宽值表1(五)当平曲线需要设置超高、加宽时,应在平曲线两端各设置一段长度不少于10米的缓和段。
行车道超高、加宽均应在缓和段起点开始设置,并且在缓和段内渐变完成。
(六)越岭路线受高差限制需延展路线采用回头曲线时,应避免在同一坡面上布设过多的回头曲线。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措并举,在确保实现“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硬化路”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切实增强农村道路通行保障和服务发展能力,提升交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以构建和完善外通内联、通村畅乡的农村交通网络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重要聚居点出行及农业产业、乡村旅游发展需要为重点,着力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
到2025年,农村主要居民聚居点、重要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实现道路基本覆盖,具备条件的建制村联网路基本打通、村内通组路不断延伸,农村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能力明显增强,基本适应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二、主要措施(三)科学编制道路规划。
合理布局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网络,紧密衔接精准扶贫及农业产业布局、乡村旅游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规划,促进道路与农业产业和人居环境融合发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金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完善路长运行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川财建〔2016〕22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6〕2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原《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因全省交通建设规划没有纳入,但对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根据各市(州)财力水平和农村公路里程等因素,切块分配下达到相关市(州),由市(州)统筹用于所辖范围(包含扩权县)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级公路维修改造。
第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1、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过程中相关的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支出;2、其他与村级公路维修改造有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用房和楼堂管所建设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调整使用范围。
同时,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六条市(州)财政局切实加强村级公路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和督查,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对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的,责成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项目执行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涵洞和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1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投入保障政策,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系,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预算政策,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修订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第⼀章 总 则 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宗旨原则)农村公路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实⽤、建管养运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实⾏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四条(各级政府责任)县级⼈民政府是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作。
乡(镇)⼈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政区域内乡道的⽇常养护和编制村道的⼤中修计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建设、养护⼯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和市(州)⼈民政府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作。
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财政、公安、国⼟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利、农业、林业、安全⽣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作。
第七条(经费预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所需资⾦列⼊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公路⾥程和管理养护成本的增加⽽逐年增加。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6〕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2003]410号)、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国家以王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投资计划的全部资金,包括:(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二)省预算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三)地方自筹资金;(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五)社会捐资、村民出资(不含村民以劳折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是指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交通、以工代赈办、扶贫开发办、民委(两资办)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
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
其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
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指南
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指南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试行)更新日期:2006-01-09 浏览次数:582——(交路养函[2004]15号)为规范我省乡通村公路建设行为,做到技术可行、标准合理、方便实施、确保安全,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供各地参考执行。
一、基本要求(一)乡通村公路主要是指乡镇到行政村所在地的农村公路,其主要功能是满足通行中、小型客货汽车和其它小型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因条件限制而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要求的乡通村公路建设。
(三)有条件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中四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乡通村公路,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不受本《指南》限制。
(四)改建乡通村公路,当利用现有农村机耕道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本《指南》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变动;对于改线段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
(五)新、改建乡通村公路在保证线形的条件下,应少占耕地,少拆房屋,保护文物,保护环境。
二、路线(一)计算行车速度不小于15km/h(二)应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平、纵面线形应与地形、地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大挖大填和水土流失。
(三)采用单车道设计时,应设错车道,错车道每间隔200—300m距离设置一处,错车道处的路基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10m,相邻错车道之间应尽可能通视。
(四)平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困难地段不得小于10m。
平曲线长度不得少于15m,当平曲线半径小于150m时,路面应设置超高和加宽,其值见表1之规定。
公路超高加宽值表1平曲线半径150-105 105-70 70-55 55-40 40-30 30-20 20-15 15-20(m)超高值(%) 2 3 4 5 6 7 8 8(五)当平曲线需要设置超高、加宽时,应在平曲线两端各设置一段长度不少于10米的缓和段。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我省公路总里程25.8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4万公里,在公路网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我省农村公路里程还将不断增加。
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十分突出,极大地影响着农村公路运输、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投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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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计划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
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九条技术标准: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到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满足《四川省乡到村公路技术指南》之规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拳石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进行路面硬化,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设计及审批:县道和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新建特大桥、隧道按两阶段设计),均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收费项目、国债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余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桥梁报市(州)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除报省、市(州)审批以外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资料报县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市(州)交通局备案,其中:乡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投标: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和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大宗路用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和监理:市(州)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道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乡道及通村公路可采取交通部门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
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对群众施工的乡村公路路基,要集中安排机械碾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
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标志标牌:县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置;乡道及通村公路必须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和安全适用的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交竣工验收: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二级路网、国债项目、大桥和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除上述以外的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建成后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余乡道及通村公路建成后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5—10%比例随机抽查;市(州)交通局按30—50%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农村公路建成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县道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在技术上指导、资金上扶持、工作上协调,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县道一般由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可实行招投标养护;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主要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合同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建立来源稳定、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
县乡道的养护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村道养护由村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解决;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捐助及经营政府经济资源和交通资源投资。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县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
第三十四条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应与小城镇建设和新村建设相协调,并满足公路运行安全,县道红线控制为10米,乡道5米,通村公路3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县道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及通村公路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廉政建设第三十七条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施工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择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签订廉政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建设过程的廉政监督。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使用要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廉政监督和使用审计,不得故意滞留、截留和挪用。
该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其他费用开支。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