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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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
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
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
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标准: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到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满足《四川省乡到村公路技术指南》之规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拳石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进行路面硬化,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设计及审批:县道和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新建特大桥、隧道按两阶段设计),均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收费项目、国债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余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桥梁报市(州)交通局审批,
审批文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除报省、市(州)审批以外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资料报县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市(州)交通局备案,其中:乡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投标: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和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大宗路用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和监理:市(州)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道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乡道及通村公路可采取交通部门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对群众施工的乡村公路路基,要集中安排机械碾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标志标牌:县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