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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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联合声明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一、中国声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英国声明: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
三、中国声明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四、中英共同声明:过渡期内英国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中国给予合作。
五、中英共同声明: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按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英共同声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根据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英一致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生效条件等。
英国外交部表示,《中英联合声明》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作为联署方,英国政府将致力于密切监督其实施情况。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6月30日作出回应说,在香港回归20年后,《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此话引起轩然大波,产生诸多争议。我们小组从《中英联合声明》是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和如何理解外交部发言人所说的“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两方面进行了讨论,总结如下:
一、《中英联合声明》是一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其一,《中英联合声明》的缔结过程,符合条约的缔约一般程序(谈判和议定约文、签署、批准、批准书的交换或交存、条约的登记和公布),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经过谈判,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两国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换批准书,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其二,《中英联合声明》中明确地设定了中英两国间的权利义务。从《声明》内容分析,第1、2条规定了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国的义务,第3条规定中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在过渡期间,英国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中国给予合作的义务,第5条规定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附件二中详细说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规定了双方在处理香港土地契约及其他事项方面的权利义务。其三,《中英联合声明》第7条表明双方都统一将各项声明及附件付诸实施,第8条表明声明经批准后具有约束力,从中可看出中英两国缔结条约的意图明确,且都同意受声明的约束。
综上所诉,《联合声明》是一项国际条约,作为缔约国的中、英双方,都应自觉遵守条约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如何理解外交部发言人所说的“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英方认为根据《声明》其有权监督中国实施《中英了联合声明》情况,目的是试图通过《中英联合声明》干涉中国香港的事务,发言人的本意是说香港问题属中国内政,英国无权干涉。
《声明》在其终止前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声明》已经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其中第1,2,4,5,6,7,8条涉及两国合作关系的内容早已履行完毕,而第三条是中国政府的单方声明,英国对此没有监督权,对于《中英联合声明》,
英国仅仅有权就涉及两国合作关系和关乎它对香港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条款,提出意见、作出解释,而这两者都随着香港的回归而履行完毕了。而第3条承诺已经转化为中国宪法第31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国内法的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中国实施《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承诺的具体方式。根据国际法规定,条约履行完毕,将导致条约的终止,我国已经履行了《声明》第1,2,4,5,6,7,8,条的规定,第3条的内容转化在《基本法》中,并正切实履行着,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自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正在履行的部分,由一部新的《基本法》约束。
国际法承认、尊重国家主权,但国家主权不依赖于国际法而存在,国际条约不得与此公认原则相抵触,如果说《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是中国对英国的“承诺”,由此产生了两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必然对中国的国家主权构成了威胁。因此,这种“承诺”即使是中国在国际条约中对英国做出的,那也是“无效”的。
中国已经通过《基本法》及其实践履行了《中英联合声明》里的承诺
土地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