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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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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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2011最新劳动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 年发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七十三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12-29【生效时间】2013-07-02【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分工会2018《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试题、答案及解析

分工会2018《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试题、答案及解析

材料与机械工程学院分工会2018《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试题、答案及解析(供参考)1.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A)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A.全部职工工资总额B.企业工资总额C.全部工资总额D.职工工资总额[解析] 根据工会法,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

按现行规定,无论你单位是否建立工会,都需按规定提取缴纳工会费。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C)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工会D.职工代表大会[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B)。

A.不遵照执行B.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C.宣布废止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题库

劳动合同法题库

劳动合同法题库劳动合同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A.2007年6月 29日 2008年 1月1日B.2007年6月 29日 2007年 6月29日C.2007年6月 28日 2007年 10月 1日D.2007年6月 28日 2008年 1月1日答案 :A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B.用人单位C.劳动者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答案 :C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工会D.职工代表大会1答案 :C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B.公认C.公开D.公平答案 :D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B.宣布废止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答案 :C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D.经济关系答案 :C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答案 :A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B.不应C.应当D.不得答案 :D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问题与趋势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问题与趋势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问题与趋势作者:王剑栋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第02期摘要: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已逐渐进入了我国的各企业中,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受到了企业等用工单位的欢迎。

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还未成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透露出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

这就需要政府、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共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通过反映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统筹意见,最根本的是要将劳务派遣制度单独立法化。

同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趋势做了一定的概述。

关键词:劳务派遣制度用工单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劳务派遣这一降低成本、用工灵活、转移风险的用工形式被大量企业所采用,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一方面,它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劳动者就业。

另一方面,它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

随着被派遣劳动者数目的激增,社会上流动劳动力的数量增加,使劳动者的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降低了劳动力的利用率,同时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以及其自身的归属感也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加上劳务派遣三方之间的关系不明,导致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增多: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障差,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

由于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不熟悉以及没有单独化的劳务派遣制度的合法保障,导致了以上问题的不断发生。

因此,理清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问题是优化劳务派遣制度合法化的前提,同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从根本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来源于西方,但进入我国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很多人都以对西方的劳务派遣制度的认识来看待中国的劳务派遣,没有结合中国实际,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那么,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替代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有关精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部分文字表述如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欲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已被接收单位录用,并依法享受待遇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有失实内容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并按照规定保证劳动成果或者完成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有压减、侵占或者拖欠。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变更或者续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五条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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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须要熟知的20部法律法规

HR必须要熟知的20部法律法规

HR必须要熟知的20部法律法规人力资源也是经常跟法律打交道的职业,工作中熟知法律是必须的职业素质,下面这二十部法律对HR的工作至关重要,一定要熟悉了解,建议收藏。

01劳动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0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N EMPLOYMENT CONTRACTS)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0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09-1804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点归纳总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点归纳总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点归纳总结2014年1月26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下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2014年3月1日后新用工应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10%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符合10%比例规定的,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2014年3 月1日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用工单位可在两年内调整用工。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2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2014年3月1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10%。

(三)明确辅助性岗位确认程序。

《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辅助性岗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劳务派遣应担责。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或违反《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假外包,真派遣”视作派遣。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

(六)外商代表处等不适用《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的工资报酬。

A (一百)B (一百五十)C (二百)D (三百)正确答案:(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A (职工代表大会)B (股东大会)C (日常工作会议)D (职工工作会议)正确答案:(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A (国务院)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C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确答案:(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日。

A (半)B (一)C (两)D (三)正确答案:(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A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B (元旦;元宵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C (元旦;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D (元旦;春节;重阳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正确答案:(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的工资报酬。

A (一百)B (一百二十)C (一百五十)D (二百)正确答案:(C)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的工资报酬。

A (一百)B (一百二十)C (一百五十)D (二百)正确答案:(D)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 (半年)B (一年)C (一年半)D (两年)正确答案:(B)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协一级练习题+考试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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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知识点辅助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标准是指对劳104动领域内的( D )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P2(A)常规性(B)标准性(C)一般性(D)重复性2、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的是( C )。

P4 (A)北京(B)上海(C)广东(D)江苏3、自1919 年至2011 年,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通过了( B )个公约。

P5 (A)169 (B)189(C)201 (D)210 P54、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 B )权利。

P5 (A)雇主(B)工人(C)雇主和工人(D)政府P55、全球化对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影响为( C )。

P12(A)降低劳动标准的竞争(B)提高劳动标准的压力(C)既存在降低劳动标准的竞争,又有提高劳动标准的压力(D)不一定6、( A )是指在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包括遵纪守法、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P12(A)企业社会责任(B)企业经济责任(C)企业责任(D)企业使命7、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又叫(B )报告。

P14(A)财务(B)非财务(C)经营(D)非经营8、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原则不包括( C)。

P14(A)关键性原则(B)完整性原则(C)时效性原则(D)利益相关者参与原则9、(B )是指要将员工视为单位的利益相关者,遵循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化解劳动争议,避免劳动冲突。

P24(A)合法(B)合情(C)合理(D)合规10、( C)不属于工资制度设计的原则。

P25(A)按劳取酬原则(B)同工同酬原则(C)绩效考核原则(D)合法保障原则11、(B )是用人单位分配思想、价值观、目标追求、价值取向和制度的土壤。

P26 (A)企业战略(B)企业文化(C)企业责任(D)企业使命12、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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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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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档案
毕业生档案内含各个学期的成绩单(学籍表)、奖励和处分材料、社会实践 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党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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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生档案转递
1.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 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到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 1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 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满1年(以报到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3 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
1. 实习生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 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实习,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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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4.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起诉必须符含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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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1. 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进行直接协商,以避免激化矛盾,使争议进一 步复杂化。 2. 调解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对比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对比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2012年,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法律调整对劳动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变。

本文将对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后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合同期限的调整在2012年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且对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然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取消了期限合同与无期限合同的区分,改为只有两种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一改变给劳动双方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得双方更方便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签订。

二、试用期的调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调整保护了新进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他们在试用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

三、劳动权益保障的增强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首先,规定雇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需要包含的内容。

其次,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解雇的程序和补偿金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解雇时的权益。

四、非全日制员工权益保护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特别关注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保护。

非全日制员工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有效地减少了非全日制员工的不稳定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保障。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在2012年之前,对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赖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司法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允许劳动者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劳动争议。

主席令第7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7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内人社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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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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