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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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部分技术要求
一、本次道路工程招标范围仅包含道路土方、路基、路面结构层道路面层。不含交通工程、标识标牌。
二、本项目道路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本项目的道路工程施工图纸,且应符合国家、海南省、
琼海市颁布的有关道路工程施工验收等现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范》、《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范》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地基技术规范》等
三、基本规定。
1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投标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
并贯彻执行。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
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准点、
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
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投标人应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投标人应沿路线方向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置临时水准点,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不得大于100 m。临时设置的水准
点必须坚固稳定。投标人应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
路肩边缘)标高。投标人的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
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
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
明。
7、施工方应按照国家、省和琼海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的规定以及招标人
要求的和中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安全施
工无事故。中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可后严格执行。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
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8、遇雨期、台风天气、高温天气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
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9、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
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10、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井圈上。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11、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12、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
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施工前期
1、开工前,施工方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提
出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方应参与设计人员进行的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2、开工前,施工单位有责任探测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
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
3、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准点、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施工单
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施工单位应负责
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
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
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
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5、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
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
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
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7、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
检验。
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
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
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路基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
工。
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
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膨胀量等试验。
4、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
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
7、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相结合。
8、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
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