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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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鲁建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05]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五)争议处理程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施行日期】199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正确领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明确改革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地要按照《通知》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在我省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将范围扩大到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力争1997年底完成,逐步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有条件的企业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可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结合起来。

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银行、邮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这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除青岛市外,其他市地要按照省的实施办法进行试点,如有修改和补充,送省劳动厅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6日鲁政办发[200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顺利完成了中央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向省里的移交,对加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中央属企业移交后,对部分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影响较大。

为保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继续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二、科研、勘查设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央所属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各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所属单位,尽快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避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结束——。

山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山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首次申报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变更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遗失、补办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申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违反,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1
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汇总表编制单位:市(公章)
注:1.此表用A3纸打印;2.企业申请信息变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前内容。

附件1
原《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收回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公章)
制表日期:年月日
第 - 3 - 页
注:1.此表用A3纸打印;2.企业申请信息变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前内容。

第 - 4 - 页
附件2(本市企业申办使用此表)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附件2(省外企业申办使用此表)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附件3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变更申请

附件4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遗失补办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1、实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管理的意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代收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项改革最重要的是解决了建筑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养老金的资金来源问题,对保证建筑行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企业职工利益的政策导向。

改革以后,建筑企业的职工参保率明显提高,政策实施以来,解决了广大建筑企业发展的包袱,建筑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这项政策改革措施,得到了广大建筑企业和建筑业职工的广泛欢迎和支持。

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收取。

3、开工时交保障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办理地点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中标通知书》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城乡建设委窗口办理。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缓缴条件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保障金,原则上一次预缴。

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建设工程养老保障金缴纳合同书》,可分期缴纳。

但首次预缴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5、关于养老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措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养老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要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费用缴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验收、结算、备案等环节。

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应督促其尽快缴纳;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开工报建手续前,应督促其缴清所欠养老保障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补交超建造价的养老保障金及少交、未交、缓缴的养老保障金;对提供虚假结算报告逃避或少缴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补缴养老保障金;对协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结算报告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并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视情况给予减拨、停拨养老保障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鲁人社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4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7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企业用工、稳就业局势作用,有效缓解当前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工作部署,把解决企业缺工问题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学党史办实事”的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全力搭平台、提技能、强服务、促匹配、优环境,努力缓解企业缺工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二、行动内容(一)建立服务清单1.建立缺工企业清单。

通过主动上门、电话联系、集中座谈等方式,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缺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缺工原因,摸清企业招工计划,同步建立企业清单,做到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四清”。

2.建立人力资源供给清单。

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摸排登记,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资源共享,了解劳动者求职、失业人员登记等信息,动态掌握本地人力资源现状,建立本地区人力资源供给清单,并及时与缺工企业清单匹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69号1999年9月9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各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做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进行了补发。

但有的市地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拖欠,个别地方问题还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足额把养老金拨付到位,确保不发生问题。

各地要在国庆节前对离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在国庆节前集中解决,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

要认真对本地区养老金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省有关部门要对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企业换(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换(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换(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业务办理指南办理依据
《山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3〕35号)
办理条件
1、在市直参保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丢失养老手册需补办的人员。

提交材料
1、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或黑白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换(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对表》
办事程序1、补办换发: 确定参保人是否在市直参保,到个人帐户管理窗口领
取《换(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对表》,回工作单位盖公章,经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盖市劳保处公章,到10号窗口领取《手册》。

2、核发: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者,认真填写基本信息,粘贴
照片,经工作人员复审无误后,盖市劳保处公章及日期章,到3号窗口加盖钢印。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3号窗口联系电话0633-8866118
收费标准不收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政发[2006]9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8【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菏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建筑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定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前向建设单位代收,再返还施工企业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及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否则,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

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擅自增提、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当年不能竣工的跨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但要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并且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鲁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为做好我省的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和比例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省统一确定提高做实比例,直至做实到8%。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中央财政对我省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

对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各级财政也要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要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鉴于2006年财政年度已经结束,对各市经中央财政补助后的2006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不含青岛市),由省一次性调剂解决。

从2007年起,各市要通过加大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省财政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较大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省,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006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2007年9月底前归集到省;2007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2月底前归集到省。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2.6%计(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

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

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三、主要内容(一)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

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省测算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可在三年内逐步过渡到位。

自2020年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

二、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各市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

建立养老保险备付金制度,各市预留相当于2个月左右的支付费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各市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办),省直各部门: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解决了建筑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养老金资金来源问题,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完全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企业职工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现就加强建筑企业劳保金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社会保障金是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来源。

充分认识建筑企业劳第二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代收,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像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投资时应计入工程造价内。

这仅仅是提取办法的改变,而不是新增加收费项目。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属于社会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资金来源。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定额,没有自己产品的定价权,其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

实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其目的是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持行业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鲁劳社[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追缴企业欠费和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力度,提高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对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

二、严禁擅自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各地、各部门随意出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但仍有个别地方我行我素,以当地财政支付为由,擅自变相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引起了不同地区及不同隶属关系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攀比,造成了社会矛盾,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今后发现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问题,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理解国家有关政策,把可能引发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好我省的社会稳定。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依据文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2、鲁建劳【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3、鲁建劳【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审发管理工作的通知》4、鲁建劳【2010】12号《关于重新审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工作意见》5、鲁建劳【2010】16号《关于印发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济南市所属企业申请《管理手册》的条件•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的养老金专户•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申办《管理手册》需提交的资料(1)申报材料封面(2)申报材料目录(3)《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申请表(4)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7)在银行开设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账户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8)连续6个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发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记录(原件)(社会保险金的记录需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公章,内容应包括参保企业名称、参保人员名单、人员参保编号、参保人员身份证号)(10)《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页,最好缩印)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参保人数大于150人的,报送150本;介于100-150人的,报送100本)(11)承诺书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可以是复印件)承诺书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申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违反,我公司及公司法人愿意承担一切的责任,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政发[2000]7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25【实施日期】200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领导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继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省级调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地方不得拒绝上缴调剂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调剂金的单位和地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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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住建工字〔2016〕58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换发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
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通知》(鲁建行字〔2016〕10号),确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了确保换发新版《手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在我市已核发及新申办《手册》的省内、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方法步骤
此次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上报材料阶段(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7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要求把申请材料报所属区(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由各区(市)初审后,并填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和汇总表加盖公章,同时,汇总表报电子版1份,上报至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

第二阶段:审核阶段(2017年1月18日-2月5日)。

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市直及外省进枣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并对各区(市)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发证阶段(2017年2月6日至17日)。

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对本市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放新版《手册》,对外省进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在发放新版《手册》的同时,收回原《手册》。

三、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按以下顺序装订。

申请材料本市企业一式一份,外省进枣企业一式两份:
1.《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连续12个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企业申请材料要装订整齐,内容齐全,微机打印;表格项目要认真填写,要素齐全,不得涂改;复印件要清晰、可辨,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每一页右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联系人:张建联系电话:8665539
邮箱:zzslbb2015@
附件:1.《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汇总表》
2.《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汇总表编制单位:区(市)(盖章)
注:此表用A3纸打印
-4-
附件2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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