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建字[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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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山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山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首次申报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变更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遗失、补办材料封面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申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违反,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1
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汇总表编制单位:市(公章)
注:1.此表用A3纸打印;2.企业申请信息变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前内容。

附件1
原《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收回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公章)
制表日期:年月日
第 - 3 - 页
注:1.此表用A3纸打印;2.企业申请信息变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前内容。

第 - 4 - 页
附件2(本市企业申办使用此表)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附件2(省外企业申办使用此表)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申请表
附件3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变更申请

附件4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遗失补办申请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济人社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济人社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6日附件。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重点内容

一、劳保金征收相关内容(一)收费依据1、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决定》;2、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东政办发[1996]1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注:铁路工程中的建筑工程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项目都在收取范围之内。

(三)收费程序1、招标前带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后带中标通知书到“一站式”服务大厅建委窗口办理预缴手续。

2、竣工验收备案前带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养老保障金预缴证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其他地市征收中好的做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为劳保金征收把关,建设单位没有劳保金清缴证明,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保证金退还。

2、重新修订缓缴合同内容,修改后的缓缴合同,建设单位违约后可以凭合同由法院直接查封帐户,强行划拨。

3、由财政局、司法局、劳动局、监察局、仲裁委、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劳保金征收督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劳保办,仲裁委进驻市建委,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减免谁负责。

4、逢年过节向各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发一封感谢信,附上各县区征收金额及排名。

二、拨付的相关内容(一)拨付等级的确立依据鲁建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二)拨付的标准鲁建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鲁建劳办[2005]2号《关于对外省进鲁建筑企业养老金拨付实(三)拨付的时间各地市实行按季度拨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25号企业办理拨付申请,第四季度的拨付时间为11月的5-30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的税会处理

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的税会处理

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的税会处理一、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4〕69号)名称:1994年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办法,称呼不一,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基金」、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费」、有的称之为「养老保障金」。

适用范围:在该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管理模式:统筹模式(如山东省,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和非统筹模式(如湖南省,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

非统筹模式是指,将劳保费用事项交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和支付,政府部门不再负责收取和拨付。

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以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建筑企业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统筹模式是指,各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费(如济南市规定为造价的2.6%),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在建筑劳保费用中列支其他部分费用,费用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劳保费性质分析从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方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统筹模式下,这部分费用体现在工程造价之内,资金也是通过建设方随工程计量进度支付给施工方,因此,这种模式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统筹模式下,尽管它仍然属于工程造价一部分,但是资金支付多了一个劳保管理部门收取和拨付的环节。

对建设单位而言,它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要先向劳保管理部门预缴,然后由管理部门随工程进度支付给建筑业企业,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财社[2004]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2、利息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下级上解收入;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等文件、2010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和支持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

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钱。

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

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扩大收缴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6%预缴养老保障金。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济建法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建法字(2018)1号
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附件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从哪年开始征收?1995年10月1日。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征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6%征收。

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性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增加的其他收费,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血汗钱”、“活命钱”。

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须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行业管理机构交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7、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进行拨付?(本省企业)拨付等级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90%;拨付等级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70%;拨付等级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50%。

(外省企业)拨付等级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50%;拨付等级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30%。

8、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申请拨付如何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采取一季一核定、一季一拨付的方法。

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5日内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报送建筑企业养老金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待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企业持工程《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证明》到建筑企业养老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拨付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拨付管理手册》、《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否则将不予拨付。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建筑企业如何规范养老保障金管理

建筑企业如何规范养老保障金管理

建筑企业如何规范养老保障金管理1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政府向建设单位征收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的一种行业性统筹基金。

其实质是一种保险,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立对调节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收入的差异,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转换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1.1 拨付资格普遍不符。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建安企业必须有资质资格证书、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对稳定的企业人员,并建立劳保制度。

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大部分施工企业工程收入未在单位记帐,由项目经理单独记帐核算,大量企业利润落入个人腰包。

同时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是企业招聘和反聘人员较多,其中大部分为技术人员,为建安企业猎挖对象;二是项目经理流动性较大,项目经理在接到工程项目之后,往往选择收取管理费较低的建安企业。

部分企业为提高资质等级,保证工程量,往往以低费率和劳保基金作为条件。

1.2 受用对象错位。

一是基金沉淀于企业,参保人数及金额低。

根据调查发现,实际用于参保的金额不及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五分之一,而且在参保金额中还包含企业股东购买原改制企业资质、而应由企业股东自筹资金解决的部分人员的养老金;二是企业劳保基金社会效益差,已参保的人员主要是管理、技术人员及企业股东,其中大部分人员经济基础较好,社会保障程度高,而最需要保障的产业工人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对职业风险很大的现场施工人员,给今后的工伤赔偿等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1.3 挤占挪用严重。

一是企业随意调用专户资金现象普遍。

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挪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情况,挪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和工程建设资金,其比例占累计结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38.23%。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菏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建筑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定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前向建设单位代收,再返还施工企业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及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否则,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

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擅自增提、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当年不能竣工的跨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但要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并且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XXXXXXXXX单位XXX作者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 2.6%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

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费用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补贴给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建筑业主管部门现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金都已经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但企业在使用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个别用人单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未及时上缴。

现在有的企业虽然将这些资金按规定存入劳保专户,但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却将企业和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一起缴纳了,未将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应负担社会保险费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企业就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负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留在了企业。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个别企业存在虚报、漏报,造成建设主管部门不能真正了解企业代扣个人社保费的具体上缴情况。

2、大部分用人单位未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很多企业只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的并不多。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企业认为建筑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不足以企业参加全部社会保险,如果参加了全部保险就要自己出钱,并且有可能无法再享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调剂补贴。

二、应对企业劳动保障金支出和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1、企业劳动保障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督促企业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代扣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全部存入社保金专户,用于缴纳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各市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办),省直各部门: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解决了建筑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养老金资金来源问题,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完全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企业职工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现就加强建筑企业劳保金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社会保障金是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来源。

充分认识建筑企业劳第二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代收,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像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投资时应计入工程造价内。

这仅仅是提取办法的改变,而不是新增加收费项目。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属于社会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资金来源。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定额,没有自己产品的定价权,其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

实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其目的是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持行业和社会稳定。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申请指导手册.doc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申请指导手册.doc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申请指导手册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申请指导手册时间2011-11-16 来源作者admin 阅读42 次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申请指导手册(建筑企业使用)一、申请拨付的文件依据1、鲁政办发(1995)7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2、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3、鲁建发(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4、鲁财综(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5、济建建字(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6、鲁建劳[200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7、鲁建劳办[2008]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劳保金拨付管理的通知二、申请拨付的前提条件1、必须持有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手册。

2、根据“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的原则,所申请拨付劳保金的工程项目已缴纳劳保金且尚未按规定的比例拨清。

3、所申请拨付劳保金的工程项目已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劳保金管理机构报送了工程预收联系单。

4、应向市劳保办或县(市)、区劳保工作站提供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申请拨付的时间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1、向市劳保办申请拨付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5日;2、向县(市)、区劳保工作站申请拨付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四、网上申请拨付软件操作要领1、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保证计算机无病毒、无恶意代码、无木马程序。

2、做好保密工作,保证用户名、密码不外泄,离开计算机及时关闭系统,防止他人进入软件系统,篡改数据。

3、劳保金软件中的列表都不能填写数据,只有找到添加按钮,出现对话窗口后才能输入数据。

4、开工七日内应在网上报送工程预收联系单,工程预收联系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填写,不得有空栏。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财社[2004]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2、利息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下级上解收入;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征收,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的办理指南依据文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2、鲁建劳【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3、鲁建劳【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审发管理工作的通知》4、鲁建劳【2010】12号《关于重新审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手册工作意见》5、鲁建劳【2010】16号《关于印发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济南市所属企业申请《管理手册》的条件•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的养老金专户•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申办《管理手册》需提交的资料(1)申报材料封面(2)申报材料目录(3)《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申请表(4)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7)在银行开设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账户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8)连续6个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发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记录(原件)(社会保险金的记录需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公章,内容应包括参保企业名称、参保人员名单、人员参保编号、参保人员身份证号)(10)《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页,最好缩印)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参保人数大于150人的,报送150本;介于100-150人的,报送100本)(11)承诺书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可以是复印件)承诺书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申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违反,我公司及公司法人愿意承担一切的责任,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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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建字[2005]28号)
时间:2005-11-16 来源: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作者:admin 阅读:367 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建字[2005]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
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40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收缴力度,防止养老保障金流失,特作如下通知:
1、充分发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效能,努力提高收缴率和收缴覆盖面。

要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把好施工许可关,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加强查处力度。

凡未缴纳养老保障金而擅自开工或有意瞒缴、少缴以及扩大工程规模、提高标准增加造价后未及时补缴养老保障金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缴,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凡与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签订养老保障金预缴协议书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协议;对不按期履行的,自到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且不予办理其新开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凡通过行政处罚、仲裁、行政裁定等法律程序以及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今后其新开工项目,均不再签订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书,须足额预缴养老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各县(市)、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站对一次收缴额较大,需签订《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缴结算协议
书》的,须经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同意并盖章。

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并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结算证明。

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凡未办理养老保障金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对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在开工后七日内向当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作为拨付养老保障金的依据。

凡不按规定报送联系单的,将给予缓拨、减拨直至停拨养老保障金的处理。

8、施工企业对所领取的养老保障金,须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并接受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9、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县(市)、区工作站在收缴养老保障金中遇有困难时,应及时报请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协助解决。

10、加强宣传力度。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事关离退休职工晚年生活的安定,事关施工企业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建筑行业的重要体现。

为此,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渠道和时机向社会各界宣传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使之了解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资金的来源、用途,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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