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的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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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规定

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规定

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规定一、总则随着广西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规定在此制定。

二、劳保费的范围和用途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人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项。

劳保费主要用于支付工人的保险费用和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伤残补偿、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金。

三、劳保费的收取和缴纳1.劳保费的收取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雇主承担。

2.雇主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人人数向相关部门缴纳劳保费。

3.劳保费应按时缴纳,雇主应每月缴纳当月的劳保费,并按年度报告向相关部门汇总。

四、劳保费的管理和监督1.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的管理和监督由广西建设厅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应定期出台劳保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劳保费的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2.工地应设立劳保费管理专项账户,所有劳保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通过该账户进行,便于财务核算和监督审计。

五、劳保费的使用和补贴1.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劳保费,保障工人的权益,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劳保费可以用于购买必要的劳保用品和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鞋等,以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

3.劳保费还可以用于支付工人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医保待遇,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4.工人还可以享受劳保费补贴,如因工作受伤需要休假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贴。

六、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收取和使用劳保费的雇主,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于伪造、篡改劳保费文件或挪用劳保费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西建设厅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保费管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广西建筑工程行业劳保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提高建筑工人的劳动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结语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西建筑工程安装劳保费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安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三、劳保费的定义和范围1.劳保费是指用于支付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费–其他相关费用四、劳保费的缴纳1.劳保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及时缴纳,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缴纳劳保费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逃避。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纳五、劳保费的计算1.劳保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确保按照规定金额缴纳。

2.劳保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计算六、劳保费的使用1.劳保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2.劳保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或滥用。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七、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1.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劳保费的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账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劳保费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违法违规不缴纳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

2.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和没收相关费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安劳保费的法律规定(3篇)

建安劳保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用工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建安劳保费的法律规定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从建安劳保费的定义、法律依据、缴纳标准、使用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安劳费的定义建安劳费,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劳动者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生育等情况时的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以及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定》4.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的通知》5. 各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缴纳标准1. 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的通知》,建安劳保费费率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

具体费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介于1%至3%之间。

2. 缴纳基数:建安劳保费缴纳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在签订合同或进行招投标时,应明确约定建安劳保费的计算基数。

3. 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安劳保费。

如分期付款,应在各期工程款中分摊建安劳保费。

五、使用范围建安劳保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情况的医疗、康复、赔偿等费用。

2. 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产假工资等费用。

3. 疾病保险:保障劳动者因病治疗、休养期间的医疗、病假工资等费用。

4. 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

5. 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六、监管措施1. 政府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安劳费缴纳、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随着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和员工劳动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劳动保护费成为了企业生产经营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本。

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和提高生产效率,企业需要支出一定的劳动保护费用,例如购置劳动保护设备、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修缮危险设施以及购买工作服等。

那么,企业在支出劳动保护费和工作服费用时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呢?一、劳动保护费的税务处理首先,企业在支出劳动保护费方面需要考虑的是是否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因此,企业在支出劳动保护费时需要注意,如果是购买劳动保护设备等物品,则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是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则可能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措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其次,企业在支出劳动保护费时需要注意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目前国家对于劳动保护费的补贴并不多,但是可以通过税前扣除来降低企业税负。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支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费用与实际所得收入相减后,将差额作为费用支出计入所得减免范围内,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二、工作服的税务处理工作服是指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而穿着的服装,包括工作服、防护服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但是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和津贴以及职业病补助金等。

因此,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服,则不会增加员工的应税收入,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在购买工作服时,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销售自产自用的货物,以及提供劳务时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质保金」及基本规定「质保金」又称「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结算总价的5%左右),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业务实质上看,「质保金」属于施工企业的债权,通常在在应收账款中反映。

由于其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范畴。

从业务循环上看,「质保金」发生于工程最终结算环节,终止于到期返还或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保金」发生时的税会处理第一种情形,发生时点及返还时点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此类「质保金」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无论到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在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对应的营业税。

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形,发生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时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如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则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430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质保金」到期的税会处理「质保金」到期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全额收回的,施工企业应以质保金全额为销售额,根据所选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20XX年-06-03 09:24:28)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鲁政办发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从哪年开始征收?1995年10月1日。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征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6%征收。

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性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增加的其他收费,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血汗钱”、“活命钱”。

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须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行业管理机构交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7、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进行拨付?(本省企业)拨付等级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90%;拨付等级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70%;拨付等级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50%。

(外省企业)拨付等级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50%;拨付等级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30%。

8、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申请拨付如何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采取一季一核定、一季一拨付的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作者:佚名时间:2008-8-14浏览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决定的第三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会上对此的询问也随之增多,讨论也相应热烈,其核心问题是“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笔者现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处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做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处理,上述《决定》应该已经非常明确,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例来说,张某2006年1月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付“四金”250元,其中200元由所在单位负担,50元由职工本人负担,按上述政策规定,这250元张某的所得,都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最新知识]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最新知识]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一、施工企业收取的劳保费视同工程价款计税,理由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筑业增值税怎么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收到的发票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建筑劳保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整体上来说,虽然大家通过上文资料学习后,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收取劳保费用的也是需要计税的,这点
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了。

其实关于劳保费用和价外费用之间的关系,已经如何计算劳保费用的税款都在我们网上,希望大家来我们网搜索资料学习。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

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劳保金的使用与管理XXXXXXXXX单位XXX作者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 2.6%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

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费用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补贴给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建筑业主管部门现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金都已经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但企业在使用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个别用人单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未及时上缴。

现在有的企业虽然将这些资金按规定存入劳保专户,但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却将企业和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一起缴纳了,未将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应负担社会保险费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企业就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负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留在了企业。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个别企业存在虚报、漏报,造成建设主管部门不能真正了解企业代扣个人社保费的具体上缴情况。

2、大部分用人单位未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很多企业只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的并不多。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企业认为建筑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不足以企业参加全部社会保险,如果参加了全部保险就要自己出钱,并且有可能无法再享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调剂补贴。

二、应对企业劳动保障金支出和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1、企业劳动保障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督促企业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代扣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全部存入社保金专户,用于缴纳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新建筹【2004】1号

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新建筹【2004】1号

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04-20 已经阅读[3980]次新建筹[2004]1号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和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工程承发包中“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的规定,现就建筑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单独计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安工程项目在计算招投标的标底价或中标价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将劳保费用列出单独计取,不得纳入竞争性费用。

以总包价发包的项目按2.86%计取;以直接费发包的项目按3.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0%计取。

在工程中标总价外单独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用管理部门预缴后列入施工合同价款中,在工程决算时进入成本,构成该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多退少补。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降低劳保费收取比例。

二、施工承包单位自动放弃计取劳保费或者将劳保费用纳入竞争性费用的,在评标时扣减2分,并责令改正。

三、造价咨询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在编制招标标底或编制工程决算时故意压低工程价格而不计取劳保费用的,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107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处罚。

四、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劳保费用管理站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对执行不力,导致劳保费不能足额计取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我厅将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会计分录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会计分录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会计分录
建筑业劳保统筹返还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向企业申请返还一部分缴纳的劳保费用。

在会计上,劳保统筹返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会计分录:
1. 收到劳保统筹返还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贷,其他收入/劳动保护费用。

2. 劳保统筹返还款项确认为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

贷,适当的损益项目或相关费用项目。

3. 劳保统筹返还款项确认为劳动保护费用减少:
借,劳动保护费用。

贷,其他收入。

需要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和财务会计政策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分录,同时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规定。

此外,建议在处理劳保统筹返还款项时,与财务、税务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桂政发〔2024〕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的管理,进一步保障广西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等。

三、劳保费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劳保费征收对象所有从事广西建筑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劳保费。

五、劳保费的缴纳和使用1.劳保费的缴纳由征收对象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具体比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2.缴纳的劳保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到指定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劳保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广西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

4.劳保费的使用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用于广西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保险待遇支付。

六、劳保费管理1.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征收对象的劳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的单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并公示处理结果。

2.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劳保费管理系统,并定期抽查和检查劳保费使用情况。

3.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劳保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使用劳保费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缴纳应当缴纳的劳保费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不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的; 2.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应当缴纳劳保费的情况的; 3. 违规使用劳保费的。

八、附则本办法自〔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起施行,自〔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废止《广西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政策解析

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政策解析

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政策解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政策备受关注。

养老保险金作为退休人员的主要经济来源,其纳税政策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政策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养老保险金的纳税范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养老保险金作为一种退休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二、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方式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综合所得税率征税,二是按照分类所得税率征税。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征税是指将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这种方式适用于养老保险金与其他收入同时存在的情况。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除了养老保险金外,还有其他的经济来源,那么他需要将养老保险金与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按照分类所得税率征税是指将个人的各项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别计算,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这种方式适用于养老保险金是唯一的经济来源的情况。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只有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来源,那么他只需要按照养老保险金的分类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三、养老保险金的纳税起征点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有一个起征点,即个人所得额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才需要纳税。

养老保险金的纳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养老保险金的关系。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额超过5000元的部分才需要纳税。

对于养老保险金来说,如果个人所得额超过5000元,那么超过部分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四、养老保险金的纳税优惠政策为了减轻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我国对养老保险金的纳税实行了一些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养老保险金的收入,如果每月不超过800元或者年收入不超过9600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劳务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

建筑劳务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

建筑劳务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主要用工形式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2.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4.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或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3.农民工的个税处理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农民工的社保应由劳务公司缴纳。

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1)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2)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3)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

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的社保费用、个税处理

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的社保费用、个税处理

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的财税和社保费用处理系列研究之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用工形式的社保费用、个税处理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律分析(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则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财税[20161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釆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匸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釆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

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

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保险。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保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在施工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工程延期、工程质量
问题、工人伤亡等。

通过购买建设工程保险,企业可以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降低损失。

我们来看看建设工程保险的税收制度。

在我国,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购买保险的费用从收入中扣除。

这样一来,企业的税负就会相应地降低。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的保险费用才能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买的是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保险,那么
这部分费用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

企业在购买建设工程保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单据。

这些是证明企业已经支付保险费用的重要证据,也是税务部
门审查企业是否可以扣除保险费用的依据。

2. 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内容。

企业需要明确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
相关,以及保险合同中是否有任何可能影响税务处理的条款。

3. 如果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税务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该谨慎小心,避免因为理解错误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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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的税会处理
一、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4〕69号)
名称:1994年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办法,称呼不一,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基金」、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费」、有的称之为「养老保障金」。

适用范围:在该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管理模式:统筹模式(如山东省,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和非统筹模式(如湖南省,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

非统筹模式是指,将劳保费用事项交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和支付,政府部门不再负责收取和拨付。

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以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建筑企业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统筹模式是指,各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费(如济南市规定为造价的
2.6%),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在建筑劳保费用中列支其他部分费用,费用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劳保费性质分析
从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方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统筹模式下,这部分费用体现在工程造价之内,资金也是通过建设方随工程计量进度支付给施工方,因此,这种模式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统筹模式下,尽管它仍然属于工程造价一部分,但是资金支付多了一个劳保管理部门收取和拨付的环节。

对建设单位而言,它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要先向劳保管理部门预缴,然后由管理部门随工程进度支付给建筑业企业,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对总承包企业而言,它还肩负着将收取的劳保费用落实到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因此还需要按照劳务工程的进度,为自有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或者将其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由劳务分包单位为建筑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简而言之,统筹模式下的劳工保险费,性质上仍然属于工程造价,只不过资金支付多了一个环节,对于劳保费的税会处理,尤其是会计处理,实务中存在多种做法,有的以往来核算,有的冲减间接费用,以下针对统筹模式下劳保费用的税会处理谈下笔者个人的看法。

三、劳保费税会处理建议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劳保管理部门的劳保费,支付时作为预付账款核算,符合费用确认条件时,计入相应成本科目。

建设单位向劳保管理部门预缴劳保费时,应取得劳保管理部门开具的收据,作为资金付讫的证明,办理相应开工手续。

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劳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劳保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给建筑业企业时,建筑业企业应向劳保管理部门开具收据,作为资金收讫的证明,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为「建筑服务」,税率或征收率依建筑业企业的计税方法而定。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业企业开具的发票时,应将相应的「预付账款」确认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等科目,取得发票为专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劳保费」科目。

竣工结算前需要补缴劳保费的,参照上述流程处理;劳保费用管理部门退还给建设单位的劳保费,应冲减「预付账款」或相应成本科目,涉及到增值税红字发票的,还要进行相应处理。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劳保费」明细科目,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应付劳保费」明细科目。

施工过程中的验工计价,仍按正常程序进行,根据业主或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根据不含税工程量,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情况以及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达到劳保费收取条件时,根据相关文件记载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劳保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

实际收到劳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劳保费」科目。

此时,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应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验工计价时如将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此时应将其转入「销项税额」专栏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并做纳税申报。

对分包单位验工计价时,根据经营部门确认的不含税工程量暂估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

达到劳保费支付条件时,根据相关文件记载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保费」科目。

实际支付劳保费时,根据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以上处理流程不难看出,建筑业企业收取和支付的劳保费用,在损益确定方面,已经计入建筑业企业的成本(工程施工)或收入(工程结算),在资金收付方面,已经通过往来科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结平,正常情况下,核算劳保费的往来科目不应该有余额。

因此,承担员工劳保费用缴纳责任的单位,如总承包企业以及分包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自有员工的社保费用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正常核算。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统筹模式下建筑业企业收取的劳保费,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文同时还要求,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
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采取哪种所得税处理方法,建筑业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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