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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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三农资讯网添加时间: -8-6(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新建办字[1991]1号)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

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它项目。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保费用支付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保费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保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其他非法使用。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建筑企业的实施。

第二章劳保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劳动者的劳保费用。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劳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将劳保费用以电子方式上报给陕西省建设厅。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保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及时核实支付情况。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政策,确保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并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接受陕西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劳保费用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劳保费用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陕西省建设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建设厅所有。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

本实施细则共计xxx字。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办法】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管理原则】劳保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缴第六条【费用列支】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收缴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八条【收缴标准】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 3.55%执行。

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建安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建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劳保费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陕建发〔2016〕290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6〕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决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统筹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保
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三农资讯网添加时间:2008-8-6(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新建办字[1991]1号)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

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为推进陕西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陕西省建设厅制定了《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细则的目的、管理层次、统筹管理机构、费用的调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细则目的二、管理层次三、统筹管理机构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机构包括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保费用调配中心和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

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评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工械护理等级,劳保费用调配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劳保费用的收入和支出,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费用的调配和使用1.费用调配:建筑业劳保费用的调配应当按照就业人数、工伤等级、工械护理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建筑企业应按照行业统一标准缴纳劳保费用,费用按月度计算并按季度统一调配。

2.费用使用:劳保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失业补助等保险待遇。

劳保费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建筑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监督和惩处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令退还违规支出的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劳保费用使用许可证等处罚。

六、考核与奖励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用、正确使用劳保费用的企业将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式包括财政补贴、荣誉称号、信用评级等,鼓励企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质量。

以上是关于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

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管理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10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

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条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三县建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的统筹管理。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

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第六条本市及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

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算制度。

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

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金。

3、定期开展劳保费统一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以及违反劳保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解决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2007-4-9 17: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三农资讯网添加时间:2008-8-6(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新建办字[1991]1号)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

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2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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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
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拨付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
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

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

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 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四)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劳保费用收缴情况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八条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

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年度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
(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
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二十条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

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缴费困难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三)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花名册;
(四)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收支情况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

市级统筹机构应依据劳保费用收支结余情况,以不超过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收入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为原则,对申请缴费困难补助企业的劳保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缴费困难补助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由省统筹机构统一提出企业缴费困难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劳保费用账户设置规定。

(一)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
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二)省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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