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_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的通知_郑建(2002)4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郑州市建委关于印发《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委关于印发《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郑建办[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建委关于印发《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8〕6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河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
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我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与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市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配套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以上两项范围中,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为必选项目,否则不享受此次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标准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面积,两项总共按20元/m2标准奖励,由市财政局从今明两年的墙改资金中解决。
四、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一)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豫财办建〔2008〕42号)要求,向市建委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郑建[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2008〕6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委机关有关处(室)、二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分解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10号)、《河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豫建〔2008〕81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建设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豫建科外〔2007〕20号)精神,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郑政文〔2008〕37号)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分解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郑建〔2008〕66号)文件要求,现将《郑州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确保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系统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考核对象(一)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二级机构。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
三、对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二级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分解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郑政文〔2008〕37号)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分解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郑建〔2008〕66号)分解到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二级机构及各县(市)、区建设局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郑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商保险条例》的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 (以下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后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09]48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09〕4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建材企业、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1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9〕1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市建设行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切实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政府关于《郑州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郑政〔2009〕11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努力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持我市建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建委职能,制定郑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企业在融资、发展环境、市场开拓、扭亏增盈、自主创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企业服务制度为手段,以企业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增强全行业各单位服务企业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形式,努力降低金融危机给我市建设行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效能建设得到深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有效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确保2009年全市建设行业各项目标和任务实现。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郑建[2002]42号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
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ОО六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ОО六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郑劳社[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00六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劳社〔2006〕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开展2006年全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印发《二○○六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落实措施。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二00六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务实、坚持形象推动,做到和谐发展不动摇、机制创新不动摇、为民服务不动摇、目标责任不动摇。
抓发展,积极促进劳动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抓和谐,努力实现城乡就业、再就业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抓创新,实现政策业务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抓作风,加强干部职工队伍道德建设,增强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狠抓政策落实,积极推动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使就业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积极开展调研,研究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促进就业再就业配套政策;把推动非公制经济就业、吸纳再就业和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工作,纳入推动政策落实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劳务用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劳务用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劳务用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遏制拖欠工资问题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劳务用工专项治理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省、市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为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劳务用工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全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强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市建委成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劳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王立新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赵轶西市建委副调研员成员:张顺海岳全龙杨照安朱建民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业市场管理处,张顺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分工,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三、工作重点(一)劳务分包、劳务用工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出借劳务资质或劳务转包现象;(二)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务管理负责人,是否存在劳务管理负责人不在位、不尽责现象,监理企业是否认真履行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是否按规定调解处理拖欠纠纷;(三)在建工程发承包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付款、是否存在拖欠问题或隐患;(四)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一卡通”、按月支付及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的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郑劳社[2007]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1.29【实施日期】2007.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2007〕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的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我市“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更好地服务郑州,推进和谐,促进发展,延伸协调,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各项职能作用,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全面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局党委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局系统创新工作模式,综合各项业务,加强协调力度,通过完善大保障体系,实施大培训工程,搭建大就业平台,开展大维权活动,增强大服务能力,完成大项目建设,着力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八次党代会和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稳定、坚持务实创新、坚持诚信为民、坚持一流推进,以加强基础建设为支撑,以强化相关业务链为手段,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目标,大力构建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综合协调,增强协同运作,积极拓展延伸,努力使劳动保障业务不断向广度、深度推进,为城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努力实现郑州劳动保障事业跨越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大保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健全服务体系、服务方法和服务手段,认真解决城镇职工、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通过扩大各类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通过延伸、拓展各项服务,增强社会保障能力;通过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减压阀”和“稳定器”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编织社会保障“安全网”。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七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七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郑劳社[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00七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劳社〔2007〕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落实措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二○○七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工作要点2007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八次党代会和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稳定,坚持务实创新,坚持诚信为民,坚持一流推进,加强协调,增强协作,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等客观条件限制,不断拓展劳动保障业务向广度、深度延伸,努力实现就业比较充分、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权益得到维护的基本目标,为中原崛起和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积极开发岗位,逐步扩大就业,提升城镇就业再就业质量。
一是以拓宽就业渠道为根本,完成城镇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拓展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组织实施年度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12万人计划,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含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5万人、“4050”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1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
进一步实施经济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开拓新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发挥再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的最大效能;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分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年职介推荐就业的城镇求职人员要达到5万人;做好劳动保障代理工作,鼓励个人以自由职业或其他灵活方式实现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就业备案制度,逐步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豫建设标〔2017〕9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20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郑劳社[2005]32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郑劳社〔2005〕32号)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局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加强财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务活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财务部门负责。
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实行报帐员制度,其业务由局财务部门指导和管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郑建文[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试行)(郑建文〔2010〕113号)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近年来清欠工作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等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郑建文(2010)56号《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工程开展劳务合同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劳务信息档案。
三、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现场劳务用工台账,每月5日前,将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务用工动态录入工程管理档案,并通过互联网传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工程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管理部门将农民工管理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传至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管理员制度。
各施工现场要设立专职农民工管理员(简称“民管员”),“民管员”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派出,隶属项目经理领导。
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台账的建立、工地人员增减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工作。
“民管员”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建文(2010)115号《关于明确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员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保证项目,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好起草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将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全局出发的原则,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坚决克服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性。
二、对列入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调研论证工作。
如条件成熟,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研部门应及时将初稿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
三、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其他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论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协调工作,并在适当时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表┌───┬───────────────────────┬─────────────┐│序号│项目名称│起草或调研部门│├───┴───────────────────────┴─────────────┤│一、保证项目(共12件) │├───┬───────────────────────┬─────────────┤│1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劳动保障局│├───┼───────────────────────┼─────────────┤│ 2 │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局│├───┼───────────────────────┼─────────────┤│ 3 │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民政局│├───┼───────────────────────┼─────────────┤│ 4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建委│├───┼───────────────────────┼─────────────┤│ 5 │郑州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委│├───┼───────────────────────┼─────────────┤│6 │郑州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办法│文化局│├───┼───────────────────────┼─────────────┤│7 │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业局│├───┼───────────────────────┼─────────────┤│8 │郑州市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信访局│├───┼───────────────────────┼─────────────┤│9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修订) │林业局│├───┼───────────────────────┼─────────────┤│10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发展改革委│├───┼───────────────────────┼─────────────┤│11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修订) │档案局│├───┼───────────────────────┼─────────────┤│12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市政局│├───┴───────────────────────┴─────────────┤│二、调研项目(5件) │├───┬───────────────────────┬─────────────┤│ 1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建委│││理规定││├───┼───────────────────────┼─────────────┤│ 2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信息办│├───┼───────────────────────┼─────────────┤│3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 4 │郑州市建设工程地震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局│├───┼───────────────────────┼─────────────┤│ 5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局│└───┴───────────────────────┴─────────────┘——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3]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1日郑州市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3年,郑州市企业服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发展目标,以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为核心,以服务省市“双百”企业、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内容,努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企业反映问题限时办结率达95%以上。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贯彻落实省2013年企业服务方案1.全面贯彻落实豫政办〔2013〕13号文件精神,深入研究省企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的做好各项对接服务工作,积极落实省企业服务各项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2.积极承接省企业服务专项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省建立的上下游企业产销对接机制,鼓励扩大我市企业产品在省内的销售合作;二是积极参加“豫企名品全国行”活动,推动我市优势产品“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三是按照《河南省重点工业产品目录》的要求,建立《郑州市重点工业产品目录》,优先支持省市重点工业产品的要素保障;四是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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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建(2002)42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
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此外,还包括施工企业上缴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三、劳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建筑和装饰工程的缴纳标准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计算,费率为4.58%。
安装、市政、园林等类工程仍按现行费用定额确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执行,待新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颁发后应随之调整。
四、二○○三年元月一日前,建筑和装饰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算依据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造价时依据的定额版本为准。
五、因设计施工图纸不全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其建设劳保费可按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费作为计算基数,也可以参照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作为计算基数。
六、建设单位应统一到郑州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缴费窗口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同时携带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应携带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施工图纸。
未进入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直接到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办理补缴建设劳保费手续。
未及时办理缴纳手续的工程应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每日计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七、经批准设立招投标场所的县(市)、上街区等有关机构,收缴建设劳保费须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委托并签订委托代收合同。
未经委托,任何机构不得收取建设劳保费。
受委托代收机构收取建设劳保费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发票,所收款必须全部汇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设立的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委托单位应支付给代收单位必需的代理经费,代理经费应在规定的管理服务费额度内列支,具体数额比例应在委托代收合同中载明。
八、缴纳建设劳保费按签订的单份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足11万元的一次性缴纳;11万元至50万元的分两次平均缴纳;51万元以上的(包括51万元)分三次平均缴纳。
最后一次缴纳时间应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时间三个月以前。
具体分期缴纳的时限应在与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分期缴款合同书中确定。
九、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缴的建设劳保费及滞纳金,应在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后金额汇入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十、建设劳保费用的拨付应以施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的建设劳保费为最高拨付限额。
最高拨付限额的界定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1)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负债表等;
(2)本企业向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的全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收据;
(3)企业发放的退、离休职工年度工资表(未参加统筹的另出示退休证);
(4)建筑企业年度施工产值报表;
(5)外地进郑施工企业所属总公司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劳保费应由当地经济鉴证机构出具审验报告,并附明细表,以证实该企业实际支出的上述诸项费用,明细表应加盖鉴证机构印鉴。
十一、为支持施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统筹,每年拨付给各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的最低限额比例应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积累情况报市建委核定。
十二、承接已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按单项工程开工一月后的工程量进度及时填报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并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
开工后的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应经建设单位签认或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专职人员现场勘验。
建设劳保费拨付审批表应由施工企业专门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时应注明该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时应退回多领建设劳保费字样。
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应提前筹集当期应拨付的建设劳保费和后备周转
金,以保障向施工企业拨付建设劳保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四、拨付建设劳保费应按文件规定比例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核定的施工企业年最高拨付限额的额度内拨付。
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上年实际支出低于最低拨付比例限额的,按当年核定的最低拨付比例计算拨付。
十五、连续两年施工企业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年拨付限额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不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其核定的年拨付限额内全部拨付。
十六、在郑参加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当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核定的最高拨付限额的,可自愿在每年11月中旬向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递交调剂申请,报经市建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调剂。
建设劳保费的调剂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十七、委托代理收缴建设劳保费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调剂条款的规定,提出本辖区工程承建企业的建设劳保费调剂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后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实施。
十八、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都不再计列建设劳保费,竣工工程也不得再将该项费用列入结算。
十九、为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二十、建设劳保费从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中分离出来后,施工企业不得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不得拒缴或将此项费用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施工企业,一经发现,应予追回,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退离休职工的“活命钱”,也是在职职工退休养老的保障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免、截留、拖欠、挪用此项费用。
二十二、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书面通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便追缴。
二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劳保费,施工企业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其他有关事项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条款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