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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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93定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93定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通知)沪建定(96)第017号关于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其他费用”计征基数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审价单位:“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其他费用”是指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行业管理费的总称。

现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建建(95)第0580号]《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5)第3号、沪价费(1995)第149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行业管理费的计征基数均为工程建安工程量,计征率均为1.5‰。

工程质量监督费、行业管理费须计征税金(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质量监督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凡1995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其质量监督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行业管理费标准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凡1995年8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其行业管理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适用于“九三”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人防、人防维修(“九O”)、水利、公用管线、房修等工程的综合、预算定额。

本通知由市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九三”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人防、人防维修(“九O”)、水利、公用管线、房修等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抄报: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抄送:市工商局合同处、市审计局基建处、市招标办、市质监总站、市企管处、建行市分行业务管理总部、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局及开发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定额站附件“九三”定额建筑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包括定额说明二其他直接费(一)×各专业工程其他直接费率按建筑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确定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综合间接费(三)×各工程类别综合间接费率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综合间接费标准表确定五费用合计(三)+(四)六利润 (五) ×各工程类别利润费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利润标准表确定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人工补差费定额工日数×2.4元/工日九施工流动津贴定额工日数×2.5元/工日十主要材料差价市场指导价-定额预算价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十一次要材料差土建1.18% 定额直接费中材料总价×吊装4.81% 打桩17.25%十二费用总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5‰工程质量监督费(十二)×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十二)×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十四税金 3.41%[(十二)+(十三)] ×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五总造价(十二)+(十三)+(十四)“九三”定额安装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工程类别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含定额内未计价材料及说明定额内未计价材料价格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二人工费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之和包括定额说明三其他直接费(二)×23%四直接费小计(一)+(三)五综合间接费(二)×180% (二)×160% (二)×130% (二)×100% 工程类别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确定六利润(二)×65% (二)×55% (二)×40% (二)×25%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人工补差费 [(二)÷人工费单价]×2.4元/工日九施工流动津贴 [(二)÷人工费单价]×2.5元/工日十定额内计价材料差价各分册中定额内计价材料费之和×各分册的材差系数及有关说明十一费用合计(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四)×0.5‰工程质量监督费(十)×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十一)×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十三税金 3.41% [(十一)+(十二)] ×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四总造价(十一)+(十二)+(十三)“九三”定额装饰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按市建委沪建建(94)第059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二次要材料差价定额直接费中其他材料费、零件费或零件费与材料费之和×27.6%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施工准备费和施工管理费(三)×(6%~10%)五利润 (三) ×<7%六费用合计(三)+(四)+(五)七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5‰工程质量监督费(六)×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行业管理费(六)×1.5‰ 95年7月1日起执行八税金 3.41% [(六)+(七)] × 3.35% 3.22%(市区)(县镇)(其他)九总造价(六)+(七)+(八)“九三”定额市政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包括定额说明二其他直接费(一)×各类别工程其他直接费率按市政工程其他直接费标准表确定三直接费小计(一)+(二)四综合间接费(三)×各类别工程综合间接费率按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间接费标准表确定五费用合计(三)+(四)六利润 (五) ×各类别工程利润费按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及利润标准表确定七开办费按合同或签证为准八单项调整材料差价市场指导价(或限价产品价)-定额预算价按市定额总站沪建定(94)第035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九单位估价表调整材料现行价单位估价表总价-定额价单位估价表总价十费用总计(五)+(六)+(七)+(八)+(九)十一其他费用定额编制管理费(三)×0.9‰工程质量监督费(十二)×1.5‰行业管理费(十二)×1.5‰ 95年8月1日起执行十二税金 3.41% [(十二)+(十三)] × 3.35% 3.22% (市区)(县镇)(其他)十三总造价(十)+(十一)+(十二)注: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012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是为规范上海市建设
工程预算编制而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的实施范围包括拟建、扩建和
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预算计价依据
该标准制定了各类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各种计
价依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预算定额
该标准还制定了各类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特色工程。

预算定额是指某一工程的各项工程量与各种计价依据按一定比例组成的单价数额。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预算定额的计算方法和编制程序。

编制要求
该标准对各类建设工程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内容等。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预算概算与细明账的编制方法和内容要求,以及各种预算编制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总之,《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的预算编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助于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促进了建设工程的科学规划和施工管理。

上海市2019定额计算规则(土建)-135页精选文档

上海市2019定额计算规则(土建)-135页精选文档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第 1 页目录总则 (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7)第一章土方 (14)第二章打桩 (25)第三章砌筑 (32)第四章砼及钢砼 (49)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 (69)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 (71)第七章楼地面 (76)第八章屋面及防水 (80)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 (89)第十章装饰 (92)第 2 页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 (112)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114)第十三章脚手架 (116)第 3 页总则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第 4 页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第 5 页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第 6 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高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2)工日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确定。
2材料费应由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组成。材料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1总 则
1.0.1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具体实际,制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范本一:一:前言1.1 本文档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1.2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

1.3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

2.2 施工工期:指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

2.3 完工日期: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日期。

三:工程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3.1 工程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包括正常工期和延期工期。

3.2 正常工期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合理施工进度进行施工所需的时间。

3.3 延期工期是指建设工程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施工时间的情况。

四: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4.1 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进行划分。

4.2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定额详见附件。

五:工期管理5.1 工期管理应根据工程施工工期的定额进行计划和控制。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期计划组织施工进度,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情况。

5.3 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工期管理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工期问题。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建设工程管理:指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6.2 建设工程施工:指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活动。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指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指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活动。

范本二:一:引言1.1 本文档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的相关内容。

1.2 本文档的目的是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准确参考。

1.3 本文档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
二、本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城 市轨道交通、园林、燃气、民防、水务、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方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的要素内容及计算方法 施工费用要素内容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措施费、规费和增值税等 诸要素内容组成。 (一)直接费要素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 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1、人工费 (1)人工单价指在单位工作日内,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 (2)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 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 息,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约定人工单价,并乘以定额工日耗量计算人 工费。 2、材料费 (1)材料单价指单位材料价格和从供货单位运至工地耗费的所有费用之和。 一般包括:材料的原价(供应价)、市内运输费、运输损耗等,不包含增值税可 抵扣进项税额。 (2)材料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
三 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 报价方式计取

人工、材料、施工机 具差价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 ×(1+风险系数)]
五 规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计取 按国家规定计取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由双方合同 约定,不包 含增值税可 抵扣进项税 额 由双方合同 约定,材料、 施工机具使 用费中不含 增值税可抵 扣进项税额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沪建标定〔2016〕384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加强定额的日常管理,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定额定额度总说明

上海市建筑工程定额定额度总说明

2000年上海市建筑工程定额定额度总说明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总说明上海2000建筑定额建筑物超高费用一、建筑物总高超过20 米的可计算超高费。

高度指设计室内地坪± 0.00 至檐口屋面板面。

二、超高费包含的内容:⒈垂直运输及吊装机械的降效和台班差价;⒉上人电梯费用;⒊超高施工的人工降效;⒋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⒌上下通讯器材的摊销;⒍白天施工照明和夜间高空安全信号增加费;⒎临时卫生设施;⒏其他。

三、超高费中的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按本规定费用包干,不作调整。

四、超高费以设计室内地坪以上的自然层( 包括技术层) 的建筑物外围水平面积总和计算。

五、超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塔楼、了望台,可以计算超高面积,但不计算超高高度。

六、地下室、屋顶以上的装饰用葡萄架、花台等特殊构筑物不得计算超高面积和高度。

七、超高建筑物有高低层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面积和超高费。

依附于超高建筑物20 米以下的多层建筑不计超高费。

八、加层工程超过20 米时,按加层部分面积计算。

九、可以计取超高费的建筑,当层高超过3 米时,可按每增减1 米的单价计算费用,不足50厘米的不计算增减费用。

十、超高建筑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费,按一类机械计算。

一、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 以下简称本定额) 系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代替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办理工程结算以及编制概算定额和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拆除、修缮、改建、临时工程以及国防科研的特殊工程。

本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一次性的可根据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自行综合补充,并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备案;不需综合者,可直接按预算定额的项目计算。

沪建市管(2016)42号

沪建市管(2016)42号

【最新消息】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2016-07-13 阿去jt79u...转自njzyf修改微信分享: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 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 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上海市定额计算规则(土建)

上海市定额计算规则(土建)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1 / 138目录总则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第一章土方 (5)第二章打桩 (7)第三章砌筑 (9)第四章砼及钢砼 (12)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 (17)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 (18)第七章楼地面 (19)第八章屋面及防水 (20)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 (22)第十章装饰 (22)2 / 138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 (27)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27)第十三章脚手架 (28)3 / 138总则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b5E2RGbCAP4 / 138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p1EanqFDPw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M<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M<m2);5 / 1383.以长度计算的为M<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M、平方M、M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6 / 13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定额计算规则(土建)

上海市定额计算规则(土建)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1 / 138目录总则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第一章土方 (5)第二章打桩 (7)第三章砌筑 (9)第四章砼及钢砼 (12)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 (17)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 (18)第七章楼地面 (19)第八章屋面及防水 (20)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 (22)第十章装饰 (22)2 / 138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 (27)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27)第十三章脚手架 (28)3 / 138总则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b5E2RGbCAP4 / 138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p1EanqFDPw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M<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M<m2);5 / 1383.以长度计算的为M<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M、平方M、M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6 / 13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政工程定额管理文件汇总

上海市政工程定额管理文件汇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郑州市开始实施的时间?答:郑州市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和已签订合同的按原约定执行。

2、采用2002年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何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答:按文件规定,一律以人工费(定额工日*21元)为基数*%,用于扣除临时设施费,并视为调差,在取费程序价差栏内单列。

3、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中所说的“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

”中的“足额计取”如以建筑工程为例,指的是费率表中的%还是%?答:“足额计取”指的是按费率表中的%计取。

4、郑建文(2007)8号文中附表1下面注解2中的人工费是否要按郑建办(2008)20号文件进行调整,由34(元/工日)变成43(元/工日)?答:测定时是以34(元/工日)为基数,所以不再调整。

5、郑建办(2007)36号文件中用于扣除临时设施费的定额人工费(定额工日*21元)为基数*%,其中的人工费是否要按郑建办(2008)20号文件进行调整,由21(元/工日)变成43(元/工日)?答:按文件规定以定额工日21(元/工日),不再调整。

6、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如何参与取费?答:在施工措施费下单独列项,列入税前,只计税金。

7、造价办何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答: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由土建安装解释室负责;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由市政解释室负责。

8、县区的工程要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到何处申报?答: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9、什么情况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考评费?答: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设工程不进行过程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以及现场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现场考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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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 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包括上海市工程建设定额(以下简称建设定额)、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定额(以下简称养护定额)及其它定额,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养护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体系的编制与完善、定额年度计划的编制、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各类定额,并由市住建委统一向社会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各专业定额站(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定额的编制和日常管理。

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时负责本市定额的统一协调工作。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六条市住建委会同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以下简称定额体系表),适时调整,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住建委每年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定额年度编制计划,明确编制任务、工作目标和进度节点等,并统一发布。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定额在发布实施后,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

评估工作由市住建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结果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定额应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2.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或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局部修订。

(三)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九条定额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各类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计价规则的要求。

(二)定额应科学、合理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等社会平均水平。

(三)定额项目设立应满足上海地区从工程建设到维修养护不同阶段对工程计价的需要,遵循统一性、适应性、时效性、简明性的原则。

(四)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人材机编码按照本市住建委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编码标准》编制,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五)定额的编制应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采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系统,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六)定额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及本市现行定额、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图集和通用图纸、建设工程典型案例、现场实地调查及相应的测算资料、日常积累的数据资料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根据定额年度编制计划,组织成立编制组。

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丰富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且保持稳定。

编制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一条定额的制定、修订工作一般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进行。

(一)准备
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负责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定额组成的主要内容、原始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
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确保成果能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水平、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能协调一致。

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专题论证,并形成报告。

初稿形成后,并进行水平测算。

初稿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等。

(三)征求意见
编制组应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将编制组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至有关
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征求意见会。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审查
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进行修改,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
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如有)、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

审查会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定额专家库中有经验的代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意见。

(五)批准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报批文件。

报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正文包括定额及章节说明;编制报告包括编制概况、实际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编制技术说明、水平测算与分析、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报批文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报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市住建委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定额编制的原始资料(含电子文档)、工作底稿及全部成果提交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存档。

第十三条补充定额根据需要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进行编制补充,可适当简化准备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编制流程,编制完成后报市住建委批准。

第四章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定额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中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定额发布后由市住建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六条定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相关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贯、培训;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建立数据收集渠道,积累工程建设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工期、费率等资料,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情况,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数据资料,开展测定研究工作,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五)负责组建定额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七条市住建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定额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有效期自2016 年起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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