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413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建筑[2010]41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10]413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造价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科学、合理的原则;(三)节约、高效的原则;(四)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发布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四)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五)完成上级造价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专业造价工程师;(三)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工程造价信息;(二)违反国家收费标准;(三)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九条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二)准确性原则;(三)时效性原则;(四)权威性原则。
第十条市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信息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工程定额;(二)材料、设备价格;(三)人工费标准;(四)施工工艺、技术要求;(五)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信息库的建立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来源可靠;(二)信息更新及时;(三)信息质量优良;(四)信息共享便利。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0年7月目录一、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二、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三、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四、装饰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附录: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市政府文件津政发[2006]94号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3、市建交委建筑[2006]9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市建交委建筑[2008]9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5、市建交委建筑[2010]41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说明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和谐发展,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本规程旨在为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结算等各个环节提供直观和便捷的服务。
二、本规程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及附件。
1.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是生产工人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
2.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中人工单价, 按同工种技术水平以高、中、低级别的劳动组合综合取定,其工作内容执行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
3.劳动力消耗标准是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本市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
其中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和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参考,也可作为管理部门规范建筑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指导劳务结算的依据。
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管理体系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规范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参照国电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造价管理体系第三条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内容包括:可研概算、造价目标、执行概算、合同价格、变更、合同结算、工程投资结算书、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条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包括造价目标下达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造价目标经审查确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造价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实现项目层的目标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包括:合同管理、费用管理、变更管理、造价分析、工程投资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以及跟踪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的管理职责(一)规划发展部负责工程可研概算归口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归口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2.负责通过招标文件范本方式制定合同计量、计价、变更、结算等通用方法。
3.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的标准,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项目执行概算、确定项目的造价目标。
5.负责合同变更的审批。
6.负责工程结算书的审批。
7.负责跟踪分析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8.负责对造价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是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作。
(二)建设单位总经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分析会,掌握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及主要职责第三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第四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第五章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第六章工程造价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依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司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造价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包括造价计价依据管理、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人员管理等。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及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模式。
(一)统一制度: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公司及司属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按类别、投资总额划分为限上工程和限下工程。
(一)限上工程项目1、2、工程投资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3、工程(不含****公司)投资在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4、****公司投资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5、公司及司属单位投资在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6、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含10 万美元以上软件)项目。
7、公司及司属单位投资的非生产项目。
8、应报国家、省、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9、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基建项目。
(二)除上述工程外,均为限下工程项目。
严禁对限上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变相肢解。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组长由项目法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设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二)开展项目造价动态监控,及时调整和控制项目投资;(三)协调解决项目造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设立造价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和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参加项目造价管理活动;(二)参与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三)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反馈项目造价管理情况;(四)参加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造价编制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合理确定造价编制内容和深度,组织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
第八条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运行等全部费用。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投资估算编制规定进行。
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费、设备费、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建标[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我国造价工程管理制度
我国造价工程管理制度一、我国造价工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造价工程管理法规政策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各级政府发布的管理规定组成。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程造价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为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制度。
2. 造价工程管理体系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管理体系。
国家工程造价管理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规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此外,企业内部也有专门的造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3. 造价工程管理流程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流程包括了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环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计算和控制。
4. 造价工程管理技术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包括了建筑造价、市政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等多个领域的计量和估算方法。
此外,还有各种造价软件和工具,如BIM技术、工程量清单软件等,能够辅助工程造价计算和管理。
5. 造价工程管理人员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才。
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同时,他们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跟上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
二、我国造价工程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1. 现状我国的造价工程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规政策和管理体系,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工程造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广大制度工程师对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
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项目公司大中型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建到项目实施、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实施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公司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决算等归口管理工作;(三)公司工程质量部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公司的造价管理工作。
3.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以及对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招标、100o万元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4.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对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5.检查项目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6.负责跟踪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职责:(一)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投资估算,为公司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定,特制定本办法促进有序建设。
二、工程造价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的是国家、省、市、县级以及乡镇街道的建设计划、施工、试验验收管理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涵盖国家、省、市、县以及乡镇街道级别的一切市政建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一)费用核定
1、建设工程预算拟定:
由建设申报人拟定对本项目的投入费用,也可由业主本身拟定;
2、费用核定:
由当地政府核定上述随项目申报而拟定的费用规模;
3、费用监督:
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实行费用监督,例如审核施工合同、提交审核的相关资
料等;
(二)评定活动
1、工程预算完成情况评定:
对比实际施工进度和拟定的建设工程预算,评定施工的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评定:
审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时发现缺陷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试验验收活动
1、交款验收:
确认正确收取工程建设完工交割款;
2、验收审核:
对试验验收情况按照规范进行审查;
3、合格验收:
经审核,该工程获得合格验收状态,标识该工程完工;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职责及监督办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发展。
工程项目现场造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现场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工程项目现场造价管理小组,负责现场造价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项目现场造价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管理内容1. 工程量清单编制(1)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
(2)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合价等内容。
(3)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计价规范和标准。
2. 工程造价控制(1)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3)定期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 造价变更管理(1)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变更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和合同造价。
(3)变更过程中,应确保变更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4. 造价结算(1)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2)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合同造价、变更结算等内容。
(3)竣工结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结算。
五、工作流程1. 工程量清单编制(1)收集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2)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
(3)将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提交至项目现场造价管理小组审核。
2. 工程造价控制(1)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
(3)定期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 造价变更管理(1)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
(2)变更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和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程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技改、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根据全国或全省统一定额标准及计价规则,采集市场价格,编制、调整或确定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等工作。
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三个阶段的造价管理。
第四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审核制。
两级管理是指公司主要管理工程立项、控制设计概算、审核竣工结算;各企业主要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进度款的拨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初审等。
竣工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工程所属企业初审,公司复审,中介机构终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及所属各企业。
- 1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前期管理第六条工程立项管理,各企业建设工程应列入年度预算,年度没有预算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委托设计,特殊情况必须施工的,由企业提出方案申请,报公司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外工程必须向公司提报方案和投资计划,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企业要推行限额设计,原则上单项工程设计的施工图预算不能超出年度预算计划。
第八条设计图纸完成后,工程所属企业要做好主要材料的市场调研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等工作,具备招标条件的,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各企业工程造价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要配合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的交底工作,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预算编制问题要及时提出,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明确或整改,确保工程预算编制准确。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第十条工程开工后,各企业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和各项基础资料,了解和掌握工程变更、大宗材料供应和价格情况等,参加工程进度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变更的签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2010-3]【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2010-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建筑工程现场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现场造价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现场造价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造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
它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变更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阐述建筑工程现场造价管理办法。
二、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在建筑工程项目启动前,双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制定合同具体内容,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施工价格等条款,以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市场波动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
合同变更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3. 合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工程。
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三、计量支付1. 计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科学的计量管理。
施工方应按照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及时记录工程量,经过双方确认后,进行计量支付。
2. 支付程序计量支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双方应定期进行计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支付时应核对计量数据和款项的准确性,确保支付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完工支付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进行最后一次的计量支付,并完成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手续。
双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最终确定最后的支付款项。
四、变更管理1. 变更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范围变更、工期延误、设计调整等情况。
为管控变更风险,双方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2. 变更审批变更管理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变更提出后,需经过项目管理部门的评审,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变更审批应以合同为依据,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变更合理性评估在进行变更审批前,应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评估应考虑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成本预算等因素,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并能合理控制成本。
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六年六月五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在政策的指引下,大力提升造价人员综合素养,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才干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那么想知道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吗?现在,我就整理出管理工程的相关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三)动态管理1、资质年检来源: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资质年检。
2、降级与注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持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
3、升级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工程造价管理各参加主体方面1、政府方面。
现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价管理模式并存的状态,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而两种计价并行的现状,一方面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不断改善消耗量和价格信息,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总量的激增和工程复杂程度的提升以及市场对消耗量和价格信息必须求的倍增,从而政府要把很多精力放在制定公布消耗量和价格信息上来满足市场必须求,分散工作精力,间接地削弱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宏观把控;另一方面由于定额计价的存在,政府实际上仍然干预了微观的市场活动进而限制了建筑市场的发展,而政府的这种放权不彻底还会导致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相关主体出现寻租等现象破坏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立合理的建筑市场竞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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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413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10]413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
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
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六)住房公积金;(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合同价款的订立与调整第二十一条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一)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二)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
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开工后,发、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间隔或按月进行工程计量。
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