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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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1.1制订造价管理办法的目的1.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的现有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框架文件下,制定本办法。

2.编制的造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运行过程可根据执行效果,定期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升级。

1.2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造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2.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2章业务范围1.3业务范围1.根据公司对合约管理部与造价管理部业务分工。

2.第3章造价管理原则及目标1.4造价管理的原则1.造价管理办法应符合省市有关建设地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2.造价管理的办法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备。

以使形成的造价管理办法能在公司框架文件下运行。

3.工程造价管理应按建设程序多级控制,即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结算。

4.编制和审查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1.5造价管理的目标1.造价管理的总体目标:正确处理产品品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成本之间的辩证的关系,使地产开发的造价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实现造价管理的四个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

2.造价管理的限额目标:通过全过程有效控制,将本工程投资总额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

3.造价管理的质量目标:通过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真实性。

4.造价管理的进度目标:造价管理的节拍满足地产产品开发的实施进度的客观需要;保证造价控制的时效性、及时性。

1.6造价管理的权限1.根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授权,根据项目公司的组织构架及组织分工,对审核对象进行权限管理,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安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三、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下列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管理情况而不同,包括常规工程、特殊工程等。

(二)组织编制工程造价计划,明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造价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总造价、各阶段控制指标、资金用途等内容,以明确工程控制的目标和方向。

(三)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审核投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案,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员。

(四)组织编制合同预算、发包概算,审核合同、支付款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五)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决算,监督施工单位结算和决算。

(六)拟订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变更后工程造价控制。

(七)从工程造价等方面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八)组织、协调和指导国有企业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九)对工程造价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十)组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

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把工程造价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之中。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应包括:(一)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方法,包括拟定工程造价计划、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案、审核合同、编制工程结算、财务支付、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等。

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造价估算方法:通过对工程项目各个阶段进行细致的估算,包括工程量的测算、物料价格的确定、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等的考虑,从而得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工程造价估算。

2.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制定详细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案,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成本偏差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3. 工程造价优化方法: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材料选择等方式,降低工程造价,并保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4. 工程造价风险管理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减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

5. 工程造价决策方法:在工程项目中,通过分析和比较不同方案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决策,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的成本最优化。

6.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方法: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

通过合理的合同编写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被正确、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这些方法可以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灵活应用。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建设方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第五条建设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六条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第七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包括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建设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费用。

第九条建设方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十条建设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机构第十一条建设方应设立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控制机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控制流程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控制流程如下:(一)工程立项阶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三)工程竣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决算。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方及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方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建设方将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预算、决算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实施阳光操作,切实控制工程成本,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管理控制模式,对工程预、决算、工程计量、材料、人工、费用的核定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预算及标底1、房屋建造工程发包前由工程预算部门依据经审核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标底,经公司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作为招标标底参考价格。

2、零星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在5000元以下的均必须依据总经理批准的方案,编制费用预算,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或议标程序进行施工(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必须报股东授权人批准,1万元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3、预算方案及标准:A、房屋建造工程依据《20XX工程清单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用量及按规定计算措施费、相关规费、税金。

①材料价格依据审核批准后的市场询价价格(由行政采购部组织调查,预决算部协助)进行计算。

②规费的计算标准按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最低资质取费表进行计算。

③让费让利标准,按以上标准计算后按总价(5%-10%)进行下浮作为招标标底,报股东会审批,(按市场调查审批后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计算,总价不予下浮)。

④工程清单量的确定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相关地勘报告标准图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确定。

B、变更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施工方案申报与预算金额及单价同时上报审批,依据公司批准的各类工程分项价格表进行决算。

C、工程变更及签证:①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组织,预算部、采购部共同参加核实和现场收方计量工作。

②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申报,由预算部在申报中附齐有关预算或收方计量依据。

③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经股东会签字后,资料原件由行政部保存,由行政部复印叁份分送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

④工程变更的资料在决算办理中,由预算部在施工单位报送结算后,经总经理在申请领用上签字,领出审查决算后,附在审后决算内报有关领导签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正文:----------------------------------------------------------------------------------------------------------------------------------------------------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管理方法

工程造价管理方法

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工程的造价管理方法可以分为预算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成本控制与核算、变更管理、索赔管理、支付管理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1.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合理规划和控制。

预算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审核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等多个环节。

在编制预算时,应考虑到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预算的合理性。

在审核预算时,应核实预算中的费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避免虚高预算或漏算项。

在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查看工程项目的费用支出情况,确保按预算要求进行执行。

2. 招标采购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可以实现合理的物资采购和工程承包。

招标采购管理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签订合同等多个环节。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报价,确保招标文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各家供应商进行评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等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环节,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和效果保障。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和合同索赔等多个环节。

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等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项目中出现的变更需求,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效果。

在合同索赔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4. 成本控制与核算:成本控制与核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成本控制与核算可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和效果评估。

成本控制与核算包括成本估算、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等多个环节。

在成本估算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估算,确保估算的准确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等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价、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进度结算、竣工决算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编审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第七条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行业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二)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三)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工程类别和用途分别执行煤炭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1.煤炭井巷工程:《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2.煤炭地面建筑工程:《煤炭建设地面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3.煤炭机电安装工程:《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4.煤炭特凿工程:《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5.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四)化工、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分别执行其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六)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资料;(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十)公司其他的相关规定。

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

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

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必须要在建筑工程前、中、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可发现投资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促使工程投资管理不断完善。

下面,勤学我给大家整理了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

开工前认真做好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工作要区别对待单价承包和总价承包两类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单价承包合同重点应放在对清单每个单价作出成本分析,得出单价合理与否。

对太低的单价项目,在条件可能的状况下,最好与制定单位沟通,提出合理的替代措施,改变其制定方案,作为新增项目重新分析单价;同时应做好工程原始地形地貌标高的测量工作,复核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量的调整。

关于总价承包合同,在满足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的条件下,要找出制定保守、工程数量偏大、可有可无的项目等进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投入,达到降低资源投入、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做到增收节支。

优化施工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案必须要不同的工期、不同的投入、不同的质量确保措施。

寻求合理的施工方案是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途径。

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对投标施工方案进行优化,编制出技术先进、工艺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施工方案,力争合理投入人、机、料,均衡地组织生产。

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费用投入、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施工企业来讲,工程质量、工期主要表现对立的一面。

一般来说质量提升,投资会增加,工期会延长,要坚决避免不断提升质量标准,盲目追求“最新〞、“最高〞、“最好〞的倾向,对质量目标要有一个理性的熟悉,按合同质量的要求来确定质量目标。

假设业主要求超合同提升工程质量标准,要做好有关的签证、原始记录,为下一步索赔提供有力依据。

抓好工程计量,及时回收工程资金,减少财务费用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整理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并填报工程计量报表,报送业主,取得工程进度款。

对分包商计量支付一定要仔细认真,坚决杜绝超计量、超拨付的现象,减少资金风险。

2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的转变—动态管理(1)定额由“量价合一〞改为“量价为离〞,作为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固定的,而工程实物消耗量的单价和物化劳作,在空间上各地是有区别的,在时间上不同时期是变化的。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指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所编制的工程预算、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确定工程造价应遵循经济规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随意压价等不正当的计价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新建、改扩建、维修项目(含地面和矿井(露天)基建工程、地质测量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巷道与露天的接续延深及改造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机电设备改造安装工程、供配电改造安装工程、热力、给排水改造安装工程、道路及基础改造工程、绿化工程、零星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加强部门职能管理的精神,工程造价由各项目负责单位与造价中心协同管理的体制。

财务部、审计部、生产技术部和项目负责单位依照本办法和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履行业务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项目负责单位(生产技术部、煤矿)是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直接责任者,其主要职责:一、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已批准的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招标文件、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见附表二),及其它编制工程预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供立项申请表、商务谈判纪要(按工程管理办法)、呈批件(见附表三)、图纸、说明等编制预算所必需的资料。

三、下达中标通知书(见附表四),起草合同并办理合同审批,准备开工条件,办理工程开竣工。

(见附表五、六)四、在施工过程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见附表七),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手续。

五、及时上报产值进度情况。

六、及时上报材料供应情况(有甲供材料的情况),编制材料供应清单、价格汇总,整理双方接交手续。

提供正确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

七、矿井(露天)的接续延深及改造工程和地质测量工程,进行招标定价时,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不进行招标定价时,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1、项目负责单位(生产技术部、煤矿)设计的施工图纸是校队、审核、批准的图纸,并经过图纸会审,有业务主管、主管部门负责人、煤矿总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总工的签字盖章。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效益,并健全公司各部门的管理机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公司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保护建设投资方、设计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指导监督。

公司造价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估算、概算、预(决)算等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项目工程造价师负责制,造价部设造价师(员),分别负责各工程项目的造价编制、核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第五条工程投资估算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造价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

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并核对。

第六条工程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由造价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

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核对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现行国家指导性造价管理文件、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

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核对;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由项目造价师负责编制,并上报市财政审核所审核。

作为签订工程合同,拨付进度款和施工单位备料、用工的依据。

工程造价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装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审核、批准、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工作,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接受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工程造价编制第五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估算;(二)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四)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六)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计划;(七)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工程造价编制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工程造价审核第八条工程造价审核是指对工程造价编制文件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认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第九条工程造价审核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采用逐项审核、对比分析、现场核验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交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工程造价批准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批准是指对工程造价编制文件和审核报告进行审批,确定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批准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由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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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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