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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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ﻫ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ﻫ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ﻫ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ﻫ(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ﻫ(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ﻫ(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ﻫ(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ﻫ(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ﻫ(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VIP专享】工程决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VIP专享】工程决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决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近年来,在工程决算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就工程决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谈谈个人体会。

一、存在的问题 工程决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送审资料不完整、现场签证表述不清及手续不全、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编制假预算等。

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如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缺乏技术专管人员、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水准不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等,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合理评价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对策 2.1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从源头把关,避免工程结算失真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1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 ①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 ②施工图和竣工图、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③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单及现场签证资料; ④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综合价格分析表、材料调价表、钢筋抽筋表、造价汇总表); 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环境检测验收合格、档案验收合格)、工程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于送审资料要有专人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结算审核资料统一编号、登记台账、报送人签字后收存。

因缺项、漏项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后再予审核。

公路工程审计与造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审计与造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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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第一节 工程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一,发包人延缓审计时承 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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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审计及方法

第一节 工程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一,发包人延缓审计时承 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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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程序及方法案例

某公路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以推脱延 缓审计,审计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单方 遵照发包人意见,不按照合同条款等规 定审计。后发生纠纷诉讼程序,该案如 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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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程序及方法

第一节 工程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五、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 的工程签证不能被造价咨 询机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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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程序及方法案例

某公路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 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 认,双方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在此情 况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 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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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程序及方法

第一节 工程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四、发包方(建设单位) 指定审计单位的审价结果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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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程序及方法案例

某公路工程,已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 过程中,原建设单位董事长更换,主管经理已经离 任,新任领导对已完工工程的价款结算交其指定的 工程造价事务所审核结算,并以造价事务所的认定 结论为准,事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认可, 事务所不认定的,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即使原业主、 监理已签认的工程量也不认定,原定合同中,并未 约定工程结算由第三方审定后再结算。双方发生纠 纷,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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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
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
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
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
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
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1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
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
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
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
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交发〔2004〕276号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公路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公路交付使用财产手续的依据。

为规范本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交通房建、港航工程等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督、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条公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竣工决算原则上在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定额的计划、制修订、发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定额工作规划;三、组织制修订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五、管理各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定额的备案。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下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负责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

第九条各行业、省级定额站所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承担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工作;五、负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承揽货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1%=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第七条为科学编制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库。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与加强和规范造价管理(佳信咨询)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与加强和规范造价管理(佳信咨询)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与加强和规范造价管理交通部于2004年9月16日以交公路发【2004】507号文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并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由文本、工程决算表格、基础数据表格三部分组成。

文本部分共十八条,对工程决算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作用、强制措施、总体要求、反映形式、编制依据及费用构成做了阐述,明确了工程决算文件组成,并对各组成部分及相应基础数据内容做了规定。

表格根据项目完成时间、资料来源、作用及管理要求不同分为以建设项目为对象,汇总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量、价、费,形成反映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投资及造价信息的工程决算表;以合同段为对象,登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形成合同段决算的系列表格作为基础数据表。

《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颁布,对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编制工程决算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价特点所决定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并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其工程项目造价不可能一次确定,必须在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工程建设项目最终造价必须待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才能确定,而每一次计价的侧重点又各有不同。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

估算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需求,是确定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的依据,其编制依据是交通部的估算定额。

经批准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

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是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对项目建设所需投资的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在批准投资估算的±10%以内,其编制依据是交通部概算定额。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福建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交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行为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四条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在建项目需调整概算时,应严格按照“先报备、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调整,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

第五条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工程实际投资增加,且实际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不含第十一款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和第十二款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两类较大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性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包括:征地拆迁、贷款利率等。

1、征地拆迁可调整内容为征迁标准提高和征迁个案。

征迁标准提高指项目批复后,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新出台了更高的征迁标准并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部分;征迁个案增加指项目实施中涉及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3.5万伏以上变电站及1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路搬迁等征迁赔偿费,超出原批复概算的所增加费用,征迁赔偿费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贷款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基准利率调整进行,贷款利息计算方法以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为准。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交〔2004〕276号对于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04年12月31日前补办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在该《办法》的执行中尚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第二条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第三条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在竣工决第五条公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第六条竣工决算原则上在第七条第八条123.第二章编制内容(一)(二)(三)(四)12.3.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工程用车辆等固定资产状况及管理情况;基建收入、竣工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实际投资比概算节超情况、资金及到位情况;公路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45.第十一条竣工决算报表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关于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或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是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以及与批准的概(预)算对比情况。

第四条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编制工程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工程决算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工程决算根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二)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四)竣工图纸;(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七条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

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第八条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各表格的相互关系见附件2,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3。

第九条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条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

第十二条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决算概况;(二)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其应说明招标方式、结果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情况的说明;(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五)预留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六)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七)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八)工程遗留问题;(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第一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1引言审计工作不但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而且对本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同样要进行延伸审计,重点检查了项目竣工决算、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运用了审阅、检查、查询、计算、场勘测等审计程序。

现现结合笔者的造价工作经验,提出公路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审计发现的问题(1)多计工程造价。

从审核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反映,项目中的建安投资为500万元,经审计确认,实际完成建安投资应为450万元,审减工程造价50万元,这显然违反了工程结算的真实原则。

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的规定。

(2)在监理的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工程项目监理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经查阅《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发现,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直接修正报价。

另外,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部分监理人员经审计核实后,发现并不是该公司的人员,实际是个人执业资质的挂靠行为。

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规定。

对类似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的执行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多计项目监理费。

审计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或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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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
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
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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