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苏林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2〕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局各处室(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11月1日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的申报、批复、计划执行等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林业项目。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责任区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专项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计划工作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办理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复等工作;(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对外协调、办理和申报、下达;(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1989年5月31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采伐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下同),按《森林法》的规定,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规定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编号要反映省、地(市、林管局)、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别。

采伐许可证一式三联。

用于作业单位的执照联,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专用章。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关核发。

分户经营林木的地方,要逐步做到以村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发放。

发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收取林业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定。

五、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和发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计划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苏财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对2007年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2016年5月4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负责: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苏政办发[2002]97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组建江苏省林业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农林厅“三定”方案中林业工作及相关职能;2.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能;4.原经贸委承担的木材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森林资源监测、项目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苗木生产与林业场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生产信息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

林业培训工作计划2024年一、总体目标2024年林业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林业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助力林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林业从业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林木种植、抚育、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强化环保理念和生态保护意识,提升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者的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4. 加强农村林业发展和农民林业技能培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培训内容1. 林木种植与抚育技术培训:包括优良树种选育、繁育、病虫害防治、合理施肥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2. 林业生态保护培训: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培训。

3. 木材采伐与加工技术培训:包括木材采伐操作技术、木材质量检测、木材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4. 农村林业发展与管理培训:包括农村林业经营管理、林业项目规划与实施、农户林木培育等方面的培训。

5. 林业新技术与装备应用培训:包括无人机遥感技术、激光测距技术、人工智能在林业领域的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6. 环保理念与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方面的培训。

三、培训方法1. 专业讲座:邀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为从业者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

2. 现场观摩:组织从业者到国内外林业示范基地、企业参观学习,实地了解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实践操作:组织实际操作培训,让从业者亲自动手操作,提升技能水平。

4. 在线学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线上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5. 比赛交流:组织技能比赛和经验交流活动,激发从业者的学习热情和创新能力。

6. 培训考核:对参加培训的从业者进行专业技能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实施方案1. 培训对象确定:确定培训对象为林业企业职工、农村林业经营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等。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苏林办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林办政[2006]1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全面推行从事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和采伐审核审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国发[2001]2号和苏林政[2005]1号、苏林办政[2005]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0月举办了两期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技术骨干参加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并对参加培训的同志进行了考核。

根据培训考核结果,经研究,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汤其明等177名同志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要将取得上述两证的同志优先安排到采伐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管理岗位上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从2006年开始,全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持证上岗人员必须钻研业务,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履行岗位职责。

三、每年第二季度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取得两证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我局备案,省局负责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取得两证人员进行审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由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资格。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的通知有关县(市)林业局:
按照林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兴林富民工作,由国际竹藤中心主办、省林业厅承办的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定于5月7-8日在黄冈市举办,培训班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到班授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油茶、油用牡丹发展大县林业部门生产第一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相关人员等。

培训规模:80-10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5月6日报到,5月7-8日培训。

培训地点:艳阳天新荆楚黄冈店(黄冈市西湖一路83号)。

三、培训内容
聘请国内知名油茶专家和油用牡丹专家讲授油茶良种繁育技术、油茶丰产栽培技术、油茶加工利用技术和油用牡丹栽培技术等课程。

四、培训费用
学员食宿、授课费用由培训班统一解决,交通费用自理。

五、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的相关人员于4月25日前将参训人员回执发至联系人。

联系人:李玲黄艳
电话:************158****9485
传真:************
邮箱:****************
附件:1、参训单位人员分配表
2、全省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回执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附件1
附件2
全省林业技术专项培训班回执。

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培训近年来,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为了保障林木采伐作业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采伐效率和质量,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下面,就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培训进行进一步探讨。

首先,培训内容应涵盖林木采伐的基本常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防护措施等。

培训中应重点强调的内容有:林木采伐作业的意义,采伐前的准备工作以及采伐中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了解采伐作业的危险性,培训中要重点强调安全意识的养成,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并通过案例分析、图文解析等方式,直观地向工作人员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其次,培训中还需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作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意识。

例如,作业人员应了解《林业法》中关于林木采伐的规定,明确采伐证和林权的获取程序,禁止非法采伐行为。

培训中还要介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作业人员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再次,安全生产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

通过实际演练、模拟训练等方式,让作业人员真切地感受到危险情况下的紧急处理和自救能力。

同时,培训中应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采伐工具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事故风险。

最后,安全生产培训应定期进行,保持长效性。

作为一项体力劳动,林木采伐作业涉及到大量的工时和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能仅仅是一次性的培训,而应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模拟灾难,提高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总之,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通过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和操作技能,是确保作业过程中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

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林业抚育伐生产安全培训方案安全生产

林业抚育伐生产安全培训方案安全生产

林业抚育伐生产安全培训方案1、抚育间伐强度怎么确定是为保证森林优势群体健康生长的管理措施。

方式有“上层疏伐”(伐掉霸王树,又叫“开天窗”);“中层疏伐”(伐掉过密树);“下层疏伐”(伐掉被压木、干枯、死亡木也叫“卫生伐”)2、试从林分中林木个体间竞争角度,分析人工林抚育间伐的必要性抚育间伐(抚育采伐),是在林分郁闭后至主伐利用前,在森林中回定期、重复地伐出答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更好的生长空间和环境条件,同时获取部分木材的经营措施。

幼林经过对环境的适应和生长,树冠相互交接,形成森林环境,进入森林速生时期。

其表现为高生长加快,并逐渐达到最大;林分高度郁闭,林下光照变弱,植被种类逐渐减少;林木个体间的竞争激烈,产生明显的生长差异。

这个时期需要进行抚育间伐作业。

中龄林时期(森林成长时期)森林高生长开始变缓,直径生长加快,并逐渐达到最大。

树冠生长迅速,叶面积迅速扩展;胸径和材积生长旺盛,高生长放慢;林木个体间的竞争激烈。

应对林分密度不断进行调整。

近熟林时期开始结实,直径和材积生长趋于缓慢。

林冠保持郁闭,个体间的竞争明显减弱;林木生长和林分外观表现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主要营林措施:弱度抚育间伐。

综上所诉,森林在以上三个时期均出现林木个体间不同程度竞争,应根据不同时期进行不同程度的间伐作业,使林分达到最佳培育效果。

3、郁闭度达到多少可以进行抚育采伐树木采抄伐受采伐限额控制,还与林分状况有关。

采伐类型包括抚育采伐和主伐两大类。

抚育采伐的对象是郁闭度在0.8以上的中幼林。

主伐年龄国家有专门的规定。

封山育林的对象是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疏林地,灌丛地,具备封育条件的无立木林地。

也就是说,封山育林地段的林子不具备采伐的法定条件。

在天保区,天然林禁止采伐。

4、怎样间伐抚育毛竹?毛竹的间伐:进行适当的间伐抚育,去小留大,去老留幼,去弱留版强,去密留疏,加以利用,权并促进幼林快速成林,长高长大。

还可以把一些生长健壮而稠密的竹株,挖来造林,或补植在幼林空膛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策发〔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就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禁止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灾害死亡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必须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进行采集。

采伐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树木的,还应凭《采集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需要运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结束——。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号】苏林办政[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7]5号)
连云港市、南通市、宿迁市林业局:
根据国发[2001]2号、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你们三市分别举办了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经我局考试,现对成绩合格的吕飞等90名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苏林办政[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岗位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遵循预防为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绿色防控、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

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营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低息贷款;(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料;(五)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部门、本单位造林绿化,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县内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县林业局制定了以下有关规定,以便管理2023年度的林木采伐:一、采伐许可证管理所有林木采伐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

采伐许可证应在完成采伐前向县林业局提前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管理部门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

县林业局将根据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下发采伐许可证,如未符合条件,将依法予以不予发放。

二、采伐审批管理对于特殊林木或者特殊地点的林木采伐,应当由县林业局进行审批,实行重点保护措施等级的林木在线条中列出的各类林木也需进一步审批。

三、采伐数量管理为保护生态环境,县林业局将对采伐数量进行管制,具体执行细则将由县林业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采伐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采伐量进行采伐,并严禁采伐未达到规定采伐量的林木。

四、采伐区域管理林木采伐区域划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森林保护、防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于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地区,县林业局将进行全面掌握并进行划定。

采伐人员严格按照划定范围进行采伐,切勿越界采伐。

五、采伐时间管理为减少森林火灾、蚁害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林木采伐时间应当在非火险季节、非病虫季节进行,避免因采伐带来的森林生态和环境影响。

在管理林木采伐过程中,县林业局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违规采伐和非法行为,同时大力开展市场监管,打击走私和贩卖非法木材等违法行为。

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涉嫌环境污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县林业局将依法严厉处理。

以上是县林业局有关2023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希望所有采伐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我县森林生态环境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苏林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苏林发[2009]19号)各市林业(农林、林牧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绿色江苏森林防火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省林业局于9月7日~26日组织2个检查组,对2007、2008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绿色江苏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这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各市组织自查;第二阶段由我局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对省林业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能够严格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苏林办发[2009]19号)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准备,及时进行部署,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积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森林防火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抽查的37个项目涉及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扬州、镇江、淮安9个市及下辖16个县(市、区)。

项目建设单位能够按照《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2007年和2008年度下达的绿色江苏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内容与下达资金计划内容基本相符,工程质量基本能够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基本实行报账制,严格执行招标程序,总体质量良好。

二、抽查项目建设情况南京市:栖霞区防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于已建设完成,与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联网工作正在进行。

六合区平山林场瞭望塔项目及10公里防火通道已竣工。

无锡市:市级地理信息指挥系统,已签订合同;总投资91.36万元的指挥中心改造项目,已按照建设内容完成。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苏林办政[2004]9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苏林办政[2004]9号)各有关单位:经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近一年的努力,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已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复成立并注册登记。

经研究,拟于近期召开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通报协会筹备情况;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讨论章程、协会运作的有关事宜;举办木材加工专题讲座。

二、会议代表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会员,邀请国家林业局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派员到会指导(名单见附件)。

三、时间和地点10月20日下午报到,会期1天。

会议地点,南京市龙江小区龙江宾馆。

四、会议食宿自理,同时,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会员单位届时将会费交齐。

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参会人员(含司机)回执于10月15日前汇总后传真至省林业局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边电话:************(fax)。

附件:1. 参会代表回执2. 邀请参会单位名单及人数二OO四年十月九日附件1:附件2:邀请参会单位名单及人数国家林业局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1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1人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人浙江省林业产业协会1人省政府办公厅1人省财政厅1人省计委1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省质检所1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1人丰县、邳州、丹阳市政府各1人南京林业大学3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1人各市及部分县林业主管部门各1人。

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关于举办森林采伐木材流通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关于举办森林采伐木材流通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关于举办森林采伐木材流通
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5.07.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举办森林采伐木材流通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提高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根据安排,拟对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木材运输签证人员进行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预备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县(市、区)(含乡、镇)未取得上岗证的欲从事林木采伐管理人员(含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木材运输证签证员。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初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和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请各县(市、区)将各类需培训人员信息填入附表于7月17日前报各市局;各市林业局及时将所辖各县(市、区)需要培训的人员名单及数量按附表分培训类别汇总后于7月22日前传真至省厅
森林资源处,传真:*************,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发送电子邮件至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许岚。

附件:资源管理培训报名表
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
2015年7月8日。

江苏省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江苏省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江苏省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张仁富;许一才
【期刊名称】《江苏林业科技》
【年(卷),期】1992(019)001
【摘要】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为了做好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根据林业部的要求,结合本省森林资源现状,将森林限额采伐编制方法和要求叙述如下: 1 采伐限额的范围除社员房前屋后小四旁立木蓄积和自然保护区林木蓄积不在采伐限额范围内,其他林木蓄积(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特用林、疏林、散生木、大四旁林木蓄积)都要编制采伐限额。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张仁富;许一才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7.47
【相关文献】
1.全省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培训班在蓉举办 [J], 杜思梦(文/图)
2.抚顺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 [J], 邬昕彤
3.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法 [J], 孙艳蓉
4.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与执行的思考——以德宏州为例 [J], 王德昌;寸永护;张志坤;
杨强;寸德志
5.辽宁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执行情况浅析 [J], 赫明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苏林办政[200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5]5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及其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根据苏林政[200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拟于10月下旬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两期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2、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规程;
3、其他林政业务。

二、培训班次和参加人员
第一期:苏南、苏中8市;
第二期:苏北5市。

每期培训班时间为3天,培训对象为市局和县(市、区)局各2名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且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市负责通知县(市、区),并将参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我局林政处(格式见附表)。

2、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准备3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随名单一起报我局林政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