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_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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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人格权
❖ 医务人员享有人格、尊重、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是维护医方正常工作环境的法律保障,实际上也是对患者 利益的保障。
❖ 医院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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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 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 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 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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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作为义务
(1)医方不得出具各种虚假证明材料。 (2)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不得涂改、隐匿、销毁医疗资料。 (3)医方不得以医谋私。 (4)医方不得以格式文书、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患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不得侵犯患者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精神病患者发作期除外)。
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
第一节
医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二、医方的权利 三、医方的义务
第二节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 二、患方的义务 三、患者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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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
一、一急诊脑出血病人,需急行手术,但没有家属,不交费用,怎么办? 家属在场,但不表示意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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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权利\义务?
➢ 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 ➢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法律规范的主要手段
➢ 权利: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
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 义务: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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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 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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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 定权。 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 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 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 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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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危急病人必须进行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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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正常秩序权
❖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规定: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 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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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 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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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
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 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 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 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 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 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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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我 国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第 53 条 规 定 :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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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义务
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 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 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 务。
家属不同意手术,拒绝签字,怎么办? 二、一全身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病人,家属要求放弃治疗,怎么办?
家属坚持积极治疗,但不交医疗费用,怎么办? 家属意见不一,有人要放弃治疗,有人要坚持治疗,怎么办? 三、一典型病例,需发表论文和著作,需使用患者信息和图象,如何处理? 四、一艾滋病检测阳性患者,通知不到其来取结果,怎么办? 五、一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患者和家属拒绝出院, 怎么办? 六、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怎么办?
(四)医学研究权利
❖ 医疗行业是一项技术和知识密集的行业,医学上有许多如 令人们尚未认识的疾病,需要广大医务人员不断的投人精 力和体力来探索一些复杂疾病的规律性。
❖ 医方有对复杂疑难疾病实施研究的权利。当然这些研究必 须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以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 康为宗旨,同时,在针对具体患者时,应该经过有关机构 的同意并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的同意.
资料;患者或者家属索要服务单据、资料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 ➢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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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及报告义务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 (2)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3)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的报告义务。
两方面的内容。此项义务包括:
(1)医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经济 利益的要求,不得超核准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2)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对于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疗,不得拒绝处置危急患者。
(3)医方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4)未经医生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 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 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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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行为豁免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
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
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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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 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 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 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ຫໍສະໝຸດ Baidu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伤残证明、休假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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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
❖ 收费性纠纷,主要表现在收费的不合理和患者无故地欠费、 逃费现象。当然,属于不合理的收费,患方有权提出质疑, 要求医方改正。
❖ 逃费现象较严重,认为医院是政府的医院,个人欠政府似 乎是可以理解的,这属于违法的行为,也是应该承担法律 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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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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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守法律及技术规范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
确规定:“医师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 作规范的义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 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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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包括对患者的忠实和对社会的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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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 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的“设备和技术 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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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
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 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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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病人隐私和替病人保密义务 ➢ 在美国法上,由于医患关系属信任关系,所以医
师对于患者负保密义务,对于此义务的违反可依 侵权行为法或契约法请求损害赔偿。 ➢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侵权 责任法》对此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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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诊义务 ➢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只规定了 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 ➢ 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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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权利
(一)诊疗护理权
❖ 医方在自己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对患者享有实施疾病诊断、 治疗及护理的权利。
❖ 知情权:问诊、查体 ❖ 诊断权 ❖ 处置权 ❖ 诊疗决定权 ❖ 终止治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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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权
❖ 对诊疗结果享有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 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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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权利
(六)特殊干涉权
❖ 医方的特殊干涉权在运用时应该遵循:根据患者的病情需 要采取限制干预性的措施。
❖ 发现特殊传染病时,为了对患者及社会负责,有权进行隔 离性的治疗。这既有利于患者家庭和本人,又有利于社会, 这是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医方的责任。
❖ 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失控时,医方有权利对其实施限制, 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或者危害社会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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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广泛患者的生命 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广泛患者的人格尊重, 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 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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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 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 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 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 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 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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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 (6)医务人员对患者就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 反应和副作用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应注意 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7)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 (8)医方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医疗惯例出具服务单据、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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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
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 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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