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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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82011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2011-06-16

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 、 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

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开发区规划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现场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 宅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

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 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二)土地整理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 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规划局要求提供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三)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 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地下管线工 程等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完成; (五)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 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 项审核意见。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 批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利害

关系人问题解决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及附件、附图、立面效 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原件各一份; (四)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经过竣工规划实测培训的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 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八份(含各类地下管线)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 实测绘图应标明规划许可内容与实测

内容对照表[许可(含地下各类管 线)所有内容都应予以测绘,并标注明确]。对照表必须标明总建筑面 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 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如:每栋楼中公建的建筑面积、住宅的建 筑面积、物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绿化面积等; (六)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 边的道路、绿化等)一套; (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 (八)建设工程所在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初审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须载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 , 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 计建筑面积、绿化情况、停车位等及说明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建设情况; (九)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证明,包括: 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一览表。

(十)竣工资料(窗口直接存档)包括: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包 括立项、土地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 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 图以及市规划局需要的其他图纸。 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 划局)初审,经初审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 区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领取或者从市规 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申请表》 ,按要求 填写,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核实规划窗口进 行申报。 (三)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 对所提供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 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报件受理通知单,加盖“长春市规划 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四)相关处室负责对申报的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制作现场核验踏查记

录。提出核实意见,报局例会审定; (五)经局例会审定,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 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

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 转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 书》 ;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 报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建设工 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转核实规划窗口,回复申请人; (六)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持报件受理通知单到 核实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 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责令申请人 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由违法

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罚 完毕后再予以核实。 第八条 受施工季节影响,道路、绿化等未完工或用地整理范围

内应拆除建筑物未拆完申请核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规划分局 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出具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承诺书的,可以提前予以 核实。由相关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督促其在保证期限内完成 未完工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 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例会确定。 第十条 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 实测总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 ; 但定位验线合格的,因外墙保温或饰面薄厚等原因造成,属允许误差 范围内的,以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 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核实结果应 当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竣工资料等相关文件材 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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