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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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1、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2、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3、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4、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全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住所

公司法定住所: *****

第四条: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为:*****。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五条: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壹亿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九;

乙方:出资额为伍仟万元整,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丙方:出资额为伍仟万元整,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丁方:出资额为贰佰伍拾万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一;

第八条:出资时间

各发起人股东应在公司设立时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账户,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的性质

公司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业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

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延长。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

*****

第十三条:业务委托管理与资金托管

****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甲方股东即****公司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治理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按各自所持股权份额行使股东权利。

3、董事会应由七[7]名董事组成,其中六[6]名为内部董事,一[1]名为独立董事。六[6]名内部董事中,三[3]名应由甲方股东提名,一[1]名应由乙方股东提名,一[1]名应由丙方股东提名,一[1]名应由丁方股东提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方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4、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行施监督职能。甲方股东和丁方股东应各提名一[1]名监事,另一[1]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主席由甲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任期三[3]年,连选可以连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费用承担

1、公司设立费用由甲方股东垫支,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将甲方股东为设立本公司所垫支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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