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中,工人受伤,业主与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庭装修中装修工人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无不当选任、不当指示、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家庭装修中装修⼯⼈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本⽂作者:贺超,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家庭装饰装修中拆除⾮承重墙并不需要装修资质,房东将装修发包给⾃然⼈(包⼯头)承揽不违反法律规定。
包⼯头与装修⼯⼈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种可能。
如系承揽关系,在发包⼈⽆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的情况下,发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胡某、杨某与蒲某、费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争议焦点:房东将家庭装饰装修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包⼯头,包⼯⼈邀约的⼯⼈在拆除⾮承重墙体时受害,房东和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被告蒲某、费某系南充市嘉陵区某房屋业主。
本案受害⼈杨某系原告胡某之夫、杨某之⽗。
2019年2⽉13⽇,被告费某、蒲某与被告刘某⼝头约定,将涉案房屋的部分装修以包⼯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刘某。
因被告费某、蒲某需要将⼀部分墙壁拆除改作他⽤,便告知被告刘某其装修要求。
被告刘某便电话联系了被告粟某拆除房屋内指定的墙体。
粟某便邀约杨某⼀起于2019年2⽉15⽇上午到达蒲某、费某装修的房屋内。
当⽇⼆⼈均⾃⾏携带作业⼯具与安全帽。
到达作业现场后,刘某告知了粟某、杨某需要拆除的墙体及位置,与粟某⼝头达成报酬为300元。
粟某与杨某约定分⼯拆除墙体,报酬平分。
之后,杨某开始拆除⼆楼主卧室与⼉童间的隔离墙。
杨某在拆除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锤打击墙体下部,导致墙体从中间位置⽔平折断并向内倒塌。
墙体上半段砸中正在作业的杨某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效死亡。
经安监局现场查验,事发的墙体系房主蒲某、费某在装修中请⼈砌筑的⼀⼆墙,墙体内⽆钢筋连接。
事发时房主、刘某均不在场。
裁判意见遂宁市船⼭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关系的承揽⼈,在完成⼯作需要付出⼀定的劳动⽅⾯,与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是⼀致的。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从以下五个⽅⾯加以区分:(1)当事⼈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还是⼀次性提供⼯作成果;(5)当事⼈⼀⽅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理解本条,先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什么叫“个人承包经营”?个人承包经营这种形式发轫于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解放生产力,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公社和生产队的落后形式就被淘汰了。
看过《平凡的世界》的人大概会记得,80年代初包产包干到户之后,作者路遥在书中用旁白感慨:“最使大伙畅快的是,农活忙完,人就自由了,想干啥就能干啥;而不必象生产队那样,一年四季把手脚捆在土地上,一天一天磨洋工,混几个不值钱的工分。
”再到后面,为了提高国企活力,逐渐出现了国企把自己的一部分车间、班组、分支机构等业务部门承包给个人,由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个人只要按期提交承包金即可——这就是个人承包经营最初的样子。
当然,时代变了,本条的“个人承包经营”也早就不仅仅是指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特殊现象了,从现在的实践中来看,个人承包经营大概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承包下来经营”,即企业将自己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工作业务外包给个人经营,通过承包协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例如“某酒店老板将自己的酒店外包给张三经营两年,每年向张三收两万块承包金”。
第二种是“承揽下来做工”,即企业将自己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工作业务外包给个人,并要求个人完成工作成果后交付,自己则支付支付劳务费作为合同对价——大约就是一种承揽合同,例如“某公司把某层房子的装修外包给某包工头做”。
个人承包经营的时候,由于自然人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是不能招用劳动者的,如果违法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什么叫“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一般来讲,这种损害应该是一种侵权损害,大概包括两种:一种是人身损害,典型的比如工伤;另一种是财产损害,典型的比如拖欠工资。
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
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与责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工程施工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1.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的一方。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承担着组织和监督施工的责任,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接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承包人应当对其组织的施工行为负责,对因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分包人:分包人是指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4.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际进行施工的行为主体。
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责任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果发包人未尽到组织和监督的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发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组织的施工行为负责。
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包人的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分包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分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划分责任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划分责任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划分责任论点为:发包方和无资质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在劳务作业承包方面,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承包合同工人受伤谁负责
承包合同工人受伤谁负责承包合同工人受伤谁负责甲方(委托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地址/注册地:___________联系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地址/注册地:___________联系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1. 甲方为_____公司/个人,地址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为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2. 乙方为_____公司/个人,地址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为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技术方案、施工标准及其他必要资料,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2)对乙方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3)对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人受伤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技术方案、施工标准进行施工;(2)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人安全;(3)在工人受伤事件发生时,应主动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处理;(4)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工人受伤事件,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 工人受伤的赔偿方式(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人受伤,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额应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人受伤,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额应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造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意外状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担当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造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立普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造活动的一局部,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造工程发展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惟独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发展过程中,才构成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假如不是在施工建立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崩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造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造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造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供应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伤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伤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抵。
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需以受害人有伤害为必要条件。
假如只是消失意外大事、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则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者对责任人员发展训练或者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伤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惟独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需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假如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由,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应按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伤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崩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状况。
装修中的保险要求与责任险赔偿规定与范围
装修中的保险要求与责任险赔偿规定与范围在进行装修工程时,保险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装修工程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各类风险,因此必须要有合适的保险安排来保障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就装修中的保险要求以及责任险的赔偿规定与范围进行探讨。
一、装修中的保险要求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常常面临着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如高处坠落、电击等。
因此,装修合同中通常要求施工方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在施工人员受伤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治。
2. 装修工程质量保险装修工程质量是业主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
为了保证装修质量,装修合同通常要求装修公司购买相应的装修工程质量保险。
该保险可以保障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修复和赔偿。
3. 第三方责任保险装修工程常常会对周围的环境和他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如噪音扰民、装修材料污染等。
为了保护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利益,装修合同通常会要求装修公司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责任纠纷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责任险赔偿规定与范围1. 装修中的责任险种类装修中的责任险主要包括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每种保险的赔偿规定和范围会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装修工程各方的利益。
2.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规定与范围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针对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
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限额,对受伤的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治。
3. 装修工程质量保险的赔偿规定与范围装修工程质量保险是为了保障装修工程质量而购买的保险。
在装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装修公司在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将为这些责任和赔偿提供相应的保障。
4. 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规定与范围第三方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
装修事故三方赔偿协议书
装修事故三方赔偿协议书甲方:装修业主姓名/单位名称乙方:装修公司姓名/单位名称丙方:施工队伍姓名/单位名称背景:甲方作为装修业主与乙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装修甲方的房屋。
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事故,导致房屋损坏和人员受伤。
经协商,三方决定签订本赔偿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赔偿事宜。
一、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1.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调查和证据,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甲方:无责任乙方:主要责任丙方:次要责任2. 乙方责任及赔偿乙方承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如下:- 房屋修复费用:乙方将负责修复因事故而受损的房屋,包括墙壁、地板、家具等。
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预计费用为X万元。
- 损失补偿费用: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于赔偿协议签订后X天内支付。
3. 丙方责任及赔偿丙方承认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如下:- 房屋修复费用:丙方将负责配合乙方修复因事故而受损的房屋,包括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
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预计费用为X万元。
- 损失补偿费用:丙方将向甲方支付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于赔偿协议签订后X天内支付。
二、协议生效及履行1. 协议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 履行期限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X天内完成房屋修复,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用。
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X天内配合乙方进行房屋修复,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用。
3. 其他补充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适用的条款)三、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1. 争议解决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
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签订本协议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2.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则。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活中,承包⼈在承接建筑⼯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头实际建造,从⽽赚取⼤笔差价。
那么当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受伤⾮法转包的承包⼈要担责在实际施⼯过程中,⼯⼈受伤亡是时有发⽣的事情,⼀旦出现⼯⼈伤亡的,下列三类⼈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伤,包⼯头等实际施⼯⽅要赔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程中,⼯⼈是受包⼯头雇佣的,实则就是⼯⼈的雇主,那么⼯⼈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伤的,可以找施⼯⽅挂靠的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索赔现实⽣活中,实际施⼯⽅想要承接建筑⼯程项⽬,往往都会选择⼀个建筑公司进⾏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程项⽬。
因⽽,当⼯⼈受伤时,施⼯⽅不愿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家属可以找包⼯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伤的,可以找发包⼈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没有施⼯资质,⽽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程的,当⼯⼈受伤的,发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头⽆⼒赔偿时,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将建筑⼯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那么在发⽣⼯⼈受伤的事情时,⼀般都与发包⼈⽆关了。
因此,实施施⼯⽅的⼯⼈受伤亡时,承包⼈是将建筑⼯程⾮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是⼯⼈伤亡严重,⼜与施⼯⽅、承包⼈,甚⾄发包⼈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活质量逐渐提⾼,越来越多的⼈开始给⾃⼰的房⼦装修,⽆论是新房还是旧房。
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那么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不少业主找⼩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装修。
由于这些⼩装修公司和装修队⼀般都没有施⼯资质,装修⼯⼈在⼯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头找来的装修⼯⼈在⼯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头⼜没有相关施⼯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为的后果应该依法⾃⾏承担。
承揽⽅在承揽⼯作中所发⽣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与其共同承担。
定作⼈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投保⼈⾝伤害意外险。
装修⼯⼈发⽣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临较⼤的经济赔偿压⼒。
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
装修⼯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责任。
他还提醒装修⼯⼈,最好购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活期间发⽣意外,可以减轻⾃⼰的经济负担。
由于是给⾃⼰的房⼦装修,所以在⼀定情况,装修⼯受伤,业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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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装修施工人员合同伤亡责任书
装修施工人员合同伤亡责任书甲方(用工人):XXX有限公司(据实填写甲方的全称)乙方(施工人):XXX(据实填写施工工人的姓名)乙方系甲方装修施工的工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施工过程中伤亡责任进行约定,以明确双方责任,具体约定如下:1.乙方进入甲方工程进行装修施工之前,应当接受甲方安全培训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测试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
2.甲方提供施工的工具及安全保护设备设施,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并注意施工安全,因乙方不佩戴保护设施、设备,导致的伤亡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3.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的施工行为,如有违规施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离场整改,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仍违规施工,造成的伤亡与甲方无关。
4.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保险及雇主责任险,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证件、配合办理保险事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购买保险或者无法正常理赔,甲方在保险应当理赔的范围内免责,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装修施工委托或者转包给第三人进行,如因转委托、转承包产生的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告知甲方,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如乙方刻意隐瞒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乙方对于施工内容、施工强度均充分了解,接受甲方施工安排即视为乙方能够胜任装修施工,因乙方自身疾病或者身体原因,导致的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8.乙方作为具体装修的施工人员,应当谨慎施工,注意施工安全,因乙方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如乙方在装修施工中发现装修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甲方,避免扩大损失。
否则,就扩大损失的部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装修施工中受伤,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第一时间就医治疗。
如隐瞒不报导致伤情加重,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和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筑工程装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工程装修的安全,明确安全事故责任,本文将从工程装修合同的角度,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确保工程安全。
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装修合同的主体,对工程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提供安全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依法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装修的实际执行者,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三方,对工程施工安全负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 其他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等,它们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事故原因的责任划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责任。
若事故发生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设施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事故原因的责任划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一、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装修期间工人受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篇1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丙方(施工工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装修工程的承揽达成一致,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有效规范双方权益,现协商订立以下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1 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1.2 甲方同意为乙方派遣的丙方施工工人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但施工中如遇工人受伤,乙、甲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责任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2.2 乙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施工工人购买合适的工人伤害保险。
2.3 甲方同意为施工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施工风险3.1 甲方提醒乙方,施工工人操作电动工具、爬楼梯、搬运重物等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
3.2 如施工工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受伤赔偿4.1 如施工工人受伤,乙方应尽快报告甲方并协助受伤工人及时就医。
4.2 乙方应为受伤工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五条: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并自受理工程结束之日终止。
5.2 本合同依法订立,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注:此合同为示范合同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篇2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承揽方名称)鉴于:1. 甲方为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需要聘请乙方承揽装修施工;2. 乙方拥有装修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装修工程;3. 受雇于乙方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意外受伤的情况;4. 甲方希望在委托乙方承揽装修工程的同时,明确双方双方在装修工人施工受伤情况下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承揽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案例
承揽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案例案件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揽关系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形式。
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服务,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然而,当承揽关系中的一方在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起承揽关系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承揽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案例概述本案例中,甲方是一家装修公司,乙方是一名业主,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承揽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由于甲方的施工不慎,导致房屋发生火灾,乙方的房屋和财产遭到严重损失。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揽关系中的甲方作为承揽人,应当对乙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
对于甲方在履行装修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并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度。
在本案例中,甲方的装修工程导致房屋发生火灾,因此可以认定甲方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给乙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偿范围和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可能获得的利益。
对于乙方的损失,可以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包括房屋损毁的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的评估和赔偿、租房费用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乙方由于火灾造成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补偿,其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进行裁定。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乙方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例中,乙方可以通过评估损失和提交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损失的赔偿金额。
结论承揽关系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事人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承揽过程中的事故和损失有清晰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方式。
本案例中的承揽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案例,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承揽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装修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内容
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首先,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
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
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杜双、张纪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杜双、张纪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杜双;张纪武【当事人】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杜双张纪武【当事人-个人】杜双张纪武【当事人-公司】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华亮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张学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温亮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华亮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张学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温亮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华亮张学文温亮【代理律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潍坊齐家居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杜双;张纪武【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1.齐家居美公司对杜双的本案人身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2.杜双定残后的护理人数;3.杜双自担责任的比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无权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1.齐家居美公司对杜双的本案人身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2.杜双定残后的护理人数;3.杜双自担责任的比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当事人对杜双从事案涉劳务是经张纪武找来、所从事劳务对应的工程是由齐家居美公司从业主处承揽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徐江涛、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江涛、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7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江涛;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宁宗明【当事人】徐江涛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宁宗明【当事人-个人】徐江涛宁宗明【当事人-公司】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江涛;随州市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宁宗明【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宁宗明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但自2015年8月4日由随县万福店农场连心桥村二组迁移至万福店农场居委会九组32号,其生活来源均来自城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本案的实际雇主是谁,随州华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划分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适当?【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二、徐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宗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7959.59元;三、驳回宁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宁宗明负担111元,徐江涛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宁宗明负担890元,徐江涛负担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47:5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随州市华艺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装潢装饰材料批发、零售。
被告徐江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徐江涛承接了随州市凯旋中央原澡堂内的隔墙及墙地面瓷砖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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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工人受伤,业主与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与陈×、舒××人身损害纠纷案【案件概述】被告陈×是石桥铺彩云湖协信99栋19-6业主,被告陈×的母亲韩女士因与被告舒××是老乡,被告舒××曾经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给韩女士装修过房屋,进行的房屋整体简单装修。
被告舒××还曾经给其他老乡装修过房屋,大家都把他视为装修的包工头。
在2012年1月,韩女士打电话给被告舒××问他愿不愿来承包装修被告陈×彩云湖协信99栋19-6号房屋和18-6房屋,共两套房屋。
被告舒××来看了两套房屋大小后,谈了一下价格,在2012年1月十几号,被告舒××打电话给韩女士说愿意来装修,最后确定两套房屋装修包工不包料共4万2千元。
每套工费2万1千元。
在2012年2月22日,韩女士将19-6号房屋和18-6房屋的装修钥匙交给被告舒××,被告舒××开始进行装修工作。
2月22日,房屋进行了电线的放线工作,2月23日韩女士因购买了装修所需木料要堆放在19-6,被告舒××将装修钥匙交予韩女士,2月23日晚,被告舒××打电话给韩女士提出装修需要费用,要求先预支1万元。
2月24日早上,被告陈波×车来到小区楼下,将19-6房屋钥匙和1万元交给被告舒××,被告舒××写借条一张,后陈×离开。
被告舒××没有告知被告陈×其另行雇佣了原告李××进行木工工作。
在当天下午,韩女士接到被告舒××电话,说有一个工人眼睛受伤,韩女士让被告陈×赶到19-6房屋,才晓得有原告李××这个人,出于人道主义,陈×拿了200元让原告李××去打车看病。
因原告病情急需救治,被告舒××用在被告陈×处预支的1万元垫付了5千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用,被告陈×考虑到原告受伤部位是眼睛,为防止病情加重,被告陈×又垫付了原告医药费用共计1万4千元。
后原告李××治愈出院。
伤残评定为八级。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陈×、包工头舒××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8751.33元。
【接案后的案头工作】贺岱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业主方陈×,在接这个案子之后,贺岱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诉状,对案件进行分析。
一、该案原告提供了《治安调解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类)》、《费用清单》、《门诊挂号统一收据》、《收费专用票据(门诊类)》、《收入证明》、《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居住证明》。
该案医药费根据实际消费,实际赔偿,原告代理人的计算基本无误,但是原告请求的在私人诊所治疗的费用,没有医疗票据为证;主张的营养费用,原告的出院医嘱并未载明需加强营养,因此不应算入在内;误工费,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月工资是5000元,不能全额主张;残疾赔偿金,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故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业主陈×与包工头舒××是承揽关系,包工头舒××与受伤工人李××是雇佣关系【答辩意见】一、原告李××在被告舒××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原告李××与被告舒××形成雇佣关系。
原告李××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舒××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舒××通过熟人肖××找石匠老彭来干活,但石匠老彭和原告李××在2月24日早上和被告舒××见面后,被告舒××同意原告李××和老彭一起干活,和他们讲好价格为600元一套,两套房屋共1200元,两天打完全部石活。
被告舒××安排原告李××在19-6进行工作。
从雇请原告、谈定价格的整个过程中,均是在原告李××和被告舒××之间进行,从原告所得劳动报酬单项价格上看与被告舒××总的包干价相比是有利润空间的。
并且被告舒××安排原告李××进行具体的工作,以及原告李××在庭审中陈述的支付工钱的是被告舒××的陈述,被告舒××以前虽然与原告李××不认识,但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可以认定李××受雇于被告舒玉兵。
2、被告舒××提出雇请原告是受韩女士委托,与本案事实不符。
更不能将被告舒××雇请原告的行为视为被告陈××的委托雇请。
3、被告舒××作为雇主对雇员原告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而受到的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
二、作为雇员的原告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眼睛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舒××的赔偿责任。
三、业主陈×与包工头舒××是承揽关系(1)原告李××受伤时是直接受雇于被告舒××,并未受雇于被告陈×。
被告陈×在工程结算上只与被告舒××结算款项,钱也直接支付给了被告舒××,原告李××与被告陈×没有雇佣关系。
(2)被告陈×与被告舒××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对被告舒××的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陈×对被告舒××雇请原告李××工作是不知情的,原告李××接受被告舒××雇佣,在雇佣过程受伤也是与被告陈×无关的。
被告陈×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原告李××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故被告陈×对原告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业主陈×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舒××个人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舒××是从事装修二十余年的艺人,来重庆多年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此前也给被告陈×认识的其他人的房屋进行过装修承包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被告陈×有理由认为被告舒玉兵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工艺的从业资质的,被告陈×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3)而被告陈×房屋家庭装修约定的费用是2万1仟元,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被告陈×自己还负责购买装修材料,属于家庭自行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同时被告陈×交付被告舒××完成的只是家庭装修的劳务部分,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因此,被告陈×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劳务承包给被告舒××不属于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的情形。
故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且该办法未明确需个人具备何种资质才能承接住宅室内装修的劳务工作(5)被告陈×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舒××,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规定,这里指的发包人、分包人是受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调整的发承包关系,而不是指的承揽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陈×与被告舒××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关系,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五、被告陈×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舒××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本案中,原告李××在从事装修活动中受伤,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舒××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雇佣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定做承揽关系,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
双方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陈×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舒××的雇主责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陈×与被告舒××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