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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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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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要考的题型: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一、票据法: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金融学期末复习知识点归纳总结

金融学期末复习知识点归纳总结

金融学期末复习知识点归纳总结1、古代的货币最开始是用贝做的;货币的职能有:(1)赋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2)购买和支付手段;(3)积累和保存价值的手段;2、货币的本质特征是: 一般等价物;3、金币本位制是最稳定的本位制;标志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的两大事件:(1)1971年8月15日, 美国被迫宣布停止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按官价兑换黄金;也就是说, 美国尼克松政府放弃了美元及黄金的直接挂钩;4、(2)1973年2月, 美元的进一步贬值;什么原因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倒闭?(1)制度自身的缺陷。

这个制度一方面要求美元汇率必须保持稳定, 而且美国的国际收支必须处于顺差状态。

另一方面全世界其他国家也要获得外汇储备, 因此要求美国的国际收支又要处于逆差。

这里自相矛盾。

(2)美元危机及美国经济危机频繁爆发。

美国黄金储备减少, 这是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直接原因。

(3) 美国国际收支持续逆差。

随着西欧各国经济的增长, 出口贸易的扩大, 其国际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 美元和黄金储备增加, 二战后“美元荒”的局面不复存在。

(4) 美国通货膨胀加剧。

发动越南战争, 两次石油危机, 失业补贴力度加大, 导致财政赤字, 因此不得不大量发行货币。

5、什么是特里芬难题?6、由于美元及黄金挂钩, 而其他国家的货币及美元挂钩, 美元虽然因此而取得了国际核心货币的地位, 但是各国为了发展国际贸易, 必须用美元作为结算及储备货币, 这样就会导致流出美国的货币在海外不断沉淀, 对美国来说就会发生长期贸易逆差;而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核心的前提是必须保持美元币值稳定及坚挺, 这又要求美国必须是一个长期贸易顺差国。

这两个要求互相矛盾, 因此是一个悖论。

7、大题(1)国际借贷说: 是由英国学者葛逊於1861年提出的。

该理论认为汇率是由外汇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 而外汇的供给和需求是由国际借贷所产生的, 因此国际借贷关系是影响汇率变化的主要因素。

只有流动借贷相等时, 外汇供给也相等, 外汇汇率保持稳定;当流动债权大于流动债务时, 外汇供大于求, 外汇汇率下跌;反之, 则汇率上升。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学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金融学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金融学期末复习重点知识总结
1. 宏观经济学基础知识
- 宏观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 GDP和国民收入的计算方法及其应用
- 经济增长的驱动因素和影响因素
-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原因和后果
- 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作用
2. 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
- 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及其特点
- 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功能(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 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
3. 风险管理和投资组合理论
- 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目标
- 风险度量和风险评估方法
- 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关键概念
-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有效市场假说(EMH)
4. 公司金融和资本结构决策
- 公司金融的基本概念和目标
- 资本结构的定义和影响因素
- 负债和股权融资的优缺点及适用条件
- 公司价值评估和股权定价模型
5. 国际金融和外汇市场
- 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功能
- 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式
- 汇率制度和汇率波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 汇率风险管理和国际投资决策
以上是金融学期末复习的重点知识总结。

请按照这些知识点进
行复习,确保对每个知识点都有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祝你考试顺利!。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期末知识点总结

金融期末知识点总结

金融期末知识点总结一、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1. 金融市场a. 金融市场的定义和功能b. 金融市场的分类c. 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d. 金融市场的行为分析2. 金融机构a. 金融机构的定义和分类b. 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c. 金融机构的行为分析d. 金融机构的监管与风险管理二、金融制度与金融产品1. 金融制度a. 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b. 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c. 货币市场和利率形成d. 货币政策的工具和目标2. 金融产品a. 存款和贷款b. 资本市场与证券c. 金融衍生品d. 保险和养老金三、金融风险与金融管理1. 金融风险a. 市场风险b. 信用风险c. 操作风险d. 法律和合规风险e. 战略风险2. 金融管理a. 风险管理b. 资本管理c. 资金管理d. 经营管理四、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1. 金融监管a. 监管机构及职责b. 监管工具和监管政策c. 监管框架和制度2. 金融市场发展a. 金融创新b. 金融国际化c. 金融市场规范化五、金融经济与宏观经济1. 金融经济a. 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系b. 金融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c. 金融市场的波动对经济的影响2. 宏观经济a. 宏观经济指标与经济周期b. 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c. 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六、国际金融与全球经济1. 国际金融体系a.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影响b. 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职责c. 汇率制度和国际收支平衡2. 全球经济a. 全球化对经济的影响b. 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c. 全球经济治理与合作七、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1. 金融数学a. 期货市场与期货定价b. 期权市场与期权定价c. 金融计量与统计分析2. 金融工程a. 金融工程的概念和发展b. 金融创新与金融工程c. 金融工程产品与交易策略这些是金融期末考试的主要知识点总结,每一部分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理解,以便在考试中做到游刃有余。

同时,还需要通过练习习题和模拟考试来巩固知识,提高解题能力。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展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那么: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根底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展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与服务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金融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供期末复习参考。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性。

二、金融市场的基本制度1.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和投资的场所。

2.银行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是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场所。

3.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等,是进行保险业务的场所。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规定1.金融产品的说明书: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时,应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资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的监管1.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

2.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监测。

3.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4.信息披露: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五、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预防2.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金融诈骗的处罚和打击措施。

3.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参与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金融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前3篇

金融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前3篇

金融法复习第一篇总论一概述名词解释金融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体制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彼此协调之间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简答题1.金融法特点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公法和私法融合;强行性;调整范围越来越广。

2.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原则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原则;维护金融市场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3.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4西方主要工业国家金融立法趋势更多市场主导、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有权威的金融监管、更加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5,我国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体系系统性差;内容抽象,欠操作性;缺乏前瞻性金融法律、法规制度。

选择题金融法调整对象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方式金融法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金融法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金融行为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市场主导型旧中国金融立法——1908《大清银行格例》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1844《英格兰银行条例》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二中央银行法名词解释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货币政策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者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名词解释1.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2.间接金融: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3.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4.商业性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5.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6.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客户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7.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8.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9.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到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10.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11.接管: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12.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3.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尽收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制度。

1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金融知识点总结期末

金融知识点总结期末

金融知识点总结期末一、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1.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供求资金的市场,是实现金融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按照资金性质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

按照市场的分工,金融市场又可分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

2.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进行金融活动的主体,分为金融储蓄机构和金融融资机构。

金融储蓄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融资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

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融通,实现了资金的配置和转移。

二、货币与信用1. 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具有价值尺度和价值储藏功能。

货币的职能包括商品交换手段、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

2. 货币的发行货币的发行一般由中央银行负责。

货币发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发行法定货币、控制流通中的货币、管理外汇储备等。

3. 信用信用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信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金融活动的基础。

三、利息与汇率1. 利息利息是资金使用的报酬,是贷款人支付的成本。

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单利和复利。

利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的利息率,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2. 汇率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交换比率。

汇率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贸易因素等。

汇率的变化对国际贸易、外汇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四、运作与监管1. 资金运作资金运作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储蓄、贷款、投资、理财等。

资金运作的目的是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采取规范制度、监督检查、风险预警等手段。

五、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1. 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的各种投资、融资工具。

常见的金融产品包括储蓄存款、信用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等。

金融法期末复习金典版

金融法期末复习金典版

名词解释:1金融法:实质意义上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系统,形式意义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或金融法规。

大多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调整货币流通以及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

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具有系统性;宏观调控性;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2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金融消费主体(主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中融资关系。

具有三层含义:a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b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c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3金融信托:是指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信托行为,他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债券,股票,管理财产等为主要业务内容。

法律特征:1、受托人是金融机构,2、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4、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

5、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意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

4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不得带代垫资金。

5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资金。

其首要功能是提升银行变现能力和防止突发性资金需求或出现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危机或金融恐慌。

其次就是集中银行资金,然后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合理调配资金,实现信贷结构的调整6贷款制度: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贷款法律制度主要规定贷款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种类,期限,利率,发放程序,借款合同,债权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金融期末考试总结

金融期末考试总结

金融期末考试总结金融期末考点一:金融是什么?答:金融被定义为“筹集或提供资本”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

考点二:什么是金融市场?简言之,金融市场是资金由盈余者向短缺者转移的市场。

在金融市场中,资金从拥有闲置资金的人那里转移到资金短缺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考点三: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企业和政府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将资金从收大于支而拥有盈余的的经济体那里转移到收小于支出现短缺的经济主体手中。

金融市场的结构:按契约的性质债务市场股权市场按在发行和交易中的地位一级市场是筹集资金的公司或者政府机构将其新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最初购买者的金融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已发行证券的金融市场。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

按金融工具交易的地点和场所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按所交易金融工具期限长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工具:美国国库券:由美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为联邦政府提供融资服务。

流动性最强,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

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定期存单(CD)是银行向存款人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它每年支付固定利息,并在到期按照原始购买价格还本。

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是二级市场上出售的定期存单,是商业银行从公司、货币共同基金、慈善机构和政府机构获取资金的极其重要的渠道。

商业票据:由大型银行和著名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

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贷款(其期限通常短于两周)。

联邦基金:在联邦储备体系中拥有存款的银行之间的隔夜贷款。

高联邦基金利率说明银行资金紧张,低联邦基金利率则表示银行信贷需求不旺。

主要资本市场工具银行商业贷款消费贷款商业和农业贷款股票:对公司净收益和资产的权益求偿权。

抵押贷款:是向购买房屋、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居民或者企业提供的贷款,这些不动产或者土地本身充当贷款抵押品。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优异的公司发行的长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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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要考的题型: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 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一、票据法: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容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

票据作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权利。

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课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4.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①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我觉得:票据关系就是“是什么”;票据基础关系就像是“为什么”,是导致票据关系的背后原因)4.2票据关系的种类(略)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4.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款及其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A与B双方的原因关系就断开了。

)(2)票据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为给付的关系,例如,付款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为,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5.1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理解:①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②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容;③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5.2票据行为的分类:狭义: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广义: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5.3票据行为的特点:①是法定要式行为;②属无因性行为;③以文义确定行为容;④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5.4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债权人要求支付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p105页)(1)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只要背书连续、交付有效,受让人即可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3)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事项:1.票据的取得,须以给付对价为必要。

(为获得票据必须付出同等价值的代价才能受法律保护)2.法定情形下票据的取得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6票据权利的种类(p104页):票据法理论上,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主票据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副票据权利——就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辅助性票据权利——指与支付票面金额的目的直接相关但起辅助作用的权利,如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等。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当票据上的金额不能被支付时,向票据的前一个人索取支付)。

6票据的伪造与变造6.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出票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因而其不承担票据义务,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伪造人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当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时,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7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项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其未能辩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这一付款行为也是有效的。

6.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

同时,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变更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的法律后果如果票据的变造人本来就是票据上的行为人,在票据上有其签章,那么该变造人应当按其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票据的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负有票据上的义务,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与票据伪造对票据付款人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二、保险法: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比较(可能会涉及到)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容。

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③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以是否缴纳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生效需要注意:(可能会考案例分析)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办法: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围经营;无效代理<表见代理(2).容不合法①保险标的②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③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④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3)意思不真实: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1.保险合同的履行:2.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纳保险费(法第14条)投保人未在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①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②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③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1-2个月)效力中止与复效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以后,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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