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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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要考的题型:

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

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 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

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

一、票据法:

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容

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

(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票据作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权利。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课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

4.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①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我觉得:票据关系就是“是什么”;票据基础关系就像是“为什么”,是导致票据关系的背后原因)

4.2票据关系的种类(略)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4.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款及其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A与B双方的原因关系就断开了。)(2)票据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为给付的关系,例如,付款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为,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5.1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理解:①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②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容;③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

5.2票据行为的分类:狭义: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广义: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

5.3票据行为的特点:①是法定要式行为;②属无因性行为;③以文义确定行为容;④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权人要求支付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p105页)

(1)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处受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只要背书连续、交付有效,受让人即可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3)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事项:

1.票据的取得,须以给付对价为必要。(为获得票据必须付出同等价值的代价才能受法律保护)

2.法定情形下票据的取得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

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6票据权利的种类(p104页):票据法理论上,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

主票据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就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辅助性票据权利——指与支付票面金额的目的直接相关但起辅助作用的权利,如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等。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当票据上的金额不能被支付时,向票据的前一个人索取支付)。

6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出票的行为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因而其不承担票据义务,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由于被伪造人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当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时,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7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项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其未能辩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这一付款行为也是有效的。

6.2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同时,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变更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如果票据的变造人本来就是票据上的行为人,在票据上有其签章,那么该变造人应当按其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票据的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负有票据上的义务,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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