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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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
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
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
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
(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
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
(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简答题2. 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1、要有违法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2、金融违法主体必须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确认的依据是认知能力)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首先,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其次,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必要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的具体内容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参与权。)
简答题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什么?
1.集中统一原则
集中统一,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依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
2.经济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与财政发行相对应的,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
(在坚持经济发行的同时,必须防止非经济发行即财政发行。财政发行是指用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财政发行不是按照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进行的正常发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货币购买力没有商品物资作保证,很容易引起物价上涨,甚至是通货膨胀。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货币发行计划进行。
简答题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论述题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P102-103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3.维护金融秩序。
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前三个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目的是在前三个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简答题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内容。122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上述对商业银行三大投资领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简答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
(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40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
《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答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它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指标主要有8个。具体规定如下:
1.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