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
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人、 承包人 或者乘车人 与肇事 人的共 同行 为和共 同故 意都 是针对“ 逃逸 ” 行为 而 不是 交通 肇事 行为 本身 的, 因此 , 此 种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共 同犯罪。 其次, 从共 同过失犯 罪理论谈交通肇事罪 的共 犯问题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以交通 肇事 罪 的共犯
论 处 。 ”
首先 , 从我 国刑法典 中 的共 同犯 罪理论 谈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问题 。共 同犯 罪 的范围到 底有 多大 , 是仅 限于故 意
交 通肇 事后 , 交通肇事 者因受他人 的“ 指点” 而逃 离事
故现场 的情 况时有发生 , 但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呢?关 于这个 问
题, 刑法理论上出现过很多观点 , 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 为
肇事罪 的规定 , 根本无法给这 些 “ 点 ” 以定 罪量 刑。而 指 者
事实上 , 在上述状 况发生 的情 况下 , 指点 ” “ 者在 主 观上 存
在 明显 的 、 大 的 恶 性 , 客 观上 也 的确 实 施 了 可 能 导 致 交 重 在
造 成 了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的 尴 尬 , 时 也 则 削 弱 了 刑 事 实 体 同
相统一 的原则是背离 的。我 国刑法在借鉴两 种学 说合理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出 了 “ 同犯 罪 是共 同 的犯 罪 故 意 和共 同 的 提 共 犯 罪行 为 的 辩 证 统 一 ” 观 点 。共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是 指 二 人 的
关 , 以没 有 必 要 针 对 他 们 讨 论 此 方 面 的 问 题 , 肇 事 人 在 所 而
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 inP bi e u t a e o r lo l u l S c ryAc d my n Ji c i
No 4, 0 1 . 2 1
Au u tNo19 g s, . 1
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 问题研 究
列 入 《 法》 二章 中 , 以过 失犯 罪存 在 于刑 法 刑 第 是
体 系 当 中的 。而 在我 国刑 法 理 论 上 。 过失 犯 罪 是
列 为交 通 肇 事罪 共犯 的原 因 。 而且 有 关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必 将 动 摇 我 国《 法 》 刑 总则 中对 于 共 犯 的 概 念界 定 。 因此 。 我们 应 该对 这 个 问题认 真 地 反
・
( ) 国《 法》 关交通肇 事 罪共犯 的规 定 一 我 刑 有
我 国《 刑法 》 交 通 肇 事 罪 共犯 的规定 如 下 : 对 交通 肇 事后 , 单位 主 管 人 员 , 动 车辆 所 有人 , 机 承 包人 或 者乘 车 人指 使 肇 事 人 逃逸 . 致使 被 害人 因 得不 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 以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论处 。 另外 , 根据 我 国《 法》 13 之规定 :违反 交通 刑 第 3条 “ 运 输 管理 法规 , 因而 发生 交 通事故 , 使重 伤死亡 致 或 者使 公 司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失 的处 3 以下有 期 年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通运 输肇 事 后 逃 逸或 者 有其 他 交 特 别恶 劣情 节 的 , 年 以上 7 以下有 期徒刑 ; 处3 年 因 逃 逸 致人 死 亡 的 , 7 以上 有期 徒 刑 。 ” 规 定 处 年 该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作者:黎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肇事事故有共犯。
机动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等其他人指使幸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分析研究;辨析根据有关2000年的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和第五条,都说明了不同情况之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罚结果,在第五条的法规中,对现在的刑法规定以及有关条法,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但是,本文认为在这条法律法规当中,有些特殊的主题对象则就不会构成共犯这种条件。
以下是来自人民法院人员孙军对《解释》这一法规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当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行为虽然本身具有事故和过失的行为,有的时候任何事物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但是如果驾驶人员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逃之夭夭,那么这种行为确实不能让人接受的。
在我国的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后者这一行为进行单独的定罪,只是对造成交通事后进行处罚的一个累加惩罚。
(二)如果在已经发生了肇事行为的前提下,指使者还依然唆动肇事司机逃脱,致使被害人最终得不到即使抢救而死亡,那么前者的指使者和后者的肇事者都将对造成的后果收到法律的惩罚以及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且前者要与肇事司机受到共犯罪进行处理。
因此,本文认为乘车人员,主管,以及机动车辆人员与肇事司机不能构成共犯罪。
①上文所阐述的内容,部分不是很符合犯罪构成,法官孙军认为,肇事司机引发了事故的过失行为,但不能逃之夭夭,逃脱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这两者前后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是德、日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的问题。
1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含义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2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体系中争鸣较为集中之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其实是给交通肇事罪添加了“共同犯罪”的职能。
“共同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来源是过失犯罪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在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合下产生,旨在解决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问题。
其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根据。
监督过失犯罪是在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3以一行为模型举例分析该内容下两个过失犯罪问题:甲向乙借车,乙在明知甲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借之,后甲果致使行人丙死亡。
此行为模型中,甲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而乙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司机本人,其他具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其次,甲乙的交通肇事罪是共同过失吗?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共同犯罪,得出该结论所依靠的理论源泉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5,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几种学说关于共同犯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就共同正犯的本质展开的争论,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从而为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提供依据。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同犯一罪,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必须具有同一性(罪名的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文号】法释[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肯定论——以故意教唆、帮助过失行为为视角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参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 的共犯处理原则的应有之意。
如此, 就可以从故意教唆、 帮助过失行为的全新视角肯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关 于共 同过 失犯 罪 的 阐述 。
【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共犯 ; 故意教唆过失行为 【 中图分类号1 D9 1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4 ) 0 1 —0 O 7 4 一O 3
共 同故 意犯 罪 的 简称 ; ” 二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 罪 , 不 以共 同犯 罪论 处 ” , 是 指故 意教 唆过 失犯 罪 , 不以共 同故 意犯 罪论
处; ” 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 ,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是提醒我们在违反共 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 对于不同主体间
的 混合 罪过 行 为 , 如 果 故意 行 为人 的行 为构 成更 重 的犯 罪 , 要 以其所 触犯 的 更 重的 罪名 定 罪处罚 。 这是 ” 从 违 法层 面
2 0 1 3 B1 8 0 4 ) 的研究成果 。
・7 4 ・
陈 志文 : 交通 肇事 罪 中共 同犯 罪肯定 论
罪, 但 是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 以构成共同犯罪” 。
也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 权宜之计以过失以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为好 。 , , I 】 三、 肯定交通 肇事 罪中共同犯罪的前提——对刑法第
不 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 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 分别处罚。 ” 根据此规定 , 通说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与刑法 总则 的规定是相冲突 的, 并认为先不论最高人 民法 院是否有权做 出这样的司法解释 , 单就 该解释对刑法的违 反就有 背罪刑法定原则, 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 于是, 学界就 该解释 中的共 同犯罪 问题展开了深入 的讨论 。 最 高人 民法 院解释 中的第 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涉及到共 同过失犯罪 问 题,为了行文 方便 ,笔者将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简称为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浅见
情 形 。在 同 一刑 法 体系 中 ,既 承 认 交通 肇 事 罪 为典 型 的 过失 犯 罪 , 同 时将 过 失 犯罪 排 除 在共 同犯 罪之 外 , 却 又在 《 释 》 第五 条 中 解 规定 了交通 肇 事 罪 的共 同 犯 罪情 形 ,这 与 现 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
故 意 杀 人 罪 。之 所 以要 对 两 种 行 为 加 以区 分 , 是因 为 在实 践 中, 结合 具 体 证据 ,有 可 二 应根 据 我 国 《 法 》 的相 能会 对 行 为人 的行 为 评判 不 同 的法 律 结果 。 刑 关规 定 ,( 释 》 第五 条 第二 项 所 ( 解 2、再 分 析 , 交 通 肇 事 后 , 如 果 当时 情 述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 按 照 主 客 相 一 况 并不 足 以致 被 害 人 死亡 ,行 为 人 仅仅 是 为 致 的 原 则 .视 具 体 情 形 对 行 为 人 逃 避 法律 处 罚而 逃 逸 ,致 使 被 害人 因得 不 到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是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加 重 因 情 节 ,“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因 而 无 需 处 , 共 和 国刑 法 》 ( 下 简称 《 法 》 以 刑 )第 25条 赘 言 ; ( ) 于“ 二 对 交通 肇 事后 , 单位主 管人 员、 规 定 :“ 同 犯罪 是指 = 人 以上 共 同故 意 犯 共 = 承 罪 。 这一 共 同犯 罪 的法 定 概 念 科 学 地 概 括 机 动车辆 所 有人 、 包人 或者 乘车人 指 使 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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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der SCi n ence
今 日说法
关矛交通肇事罪中共 同犯罪的浅见
交通肇事罪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分: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分: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3、分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正确定罪:
(二)本罪重罪的构成 :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基
础上,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行为。 1、逃逸行为:国外立法例 《解释》第3条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
主要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的 认定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七、交通肇事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八、信赖原则在交通处理运输事故中的运用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2、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 内”,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特定地点。 《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 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校园撞车案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1、危害行为:
特征: (1)违章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 (3)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2、危害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1)构成基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以司法解释为准界定 (2)必须考察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 任的大小 (3)还要根据行为人能够赔偿的数额多少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般认 为 , 要构 成共 同犯罪 , 须具 备 罪结果之 问都存在 因果火 系。
以下 条件 :
( 从犯罪主体 上看 , 一) 行为人必须是 犯罪人 主观上必须 有共 同的犯 罪故意 。
二人 以上 ,这 是构成共 同犯 罪的前提条 所谓共 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 共 同犯罪人 规定 :交通肇事后 , “ 单位 主管人 员、 机动
个 人在实施犯 罪 ,而 是在他人 的配合 同危 害社 会的行 为会造 成某种危 害社会
论界也普遍认为 ‘ 同犯罪是二人 以上共 犯罪 , 共 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只不过 是被 下共 同实施犯罪 ,并且要 明知他们 的共 就意志 【l 大素来讲 , 各共 同犯 罪人 ( 从犯罪 的客 观要 件上看 , 二) 各共 同 的结果 ;
的发展而不 断建立 与完善 的, 各船检机构 的情况也 会变化 的 ,
也只有及时 在着手建立体 系 的初 期 , 应尽早确 定管理者代 表人选 , 以 依据其建立起来 的体 系文件也应随之更新与完善 , 更新 , 才能保 证体 系文件 的符合性 、 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 。具体 使 管理者 代表能 一开始就参与或负责全过程 , 因为管理者代表 对体 系运行 负有较多的责任 , 中对体 系运行 情况的监控工作 船检 业务工作也必须 随着体 系文件的更新而改进 , 其 才能促进船 最终达 到 ‘ 足顾客 和适 用 的 瞒 是管理 者代 表的主要 丁作 , 者代 表的监控力度 与体 系运行 检业务 与管理更加 规范与提 高 , 管理
的有效性成正 比。 6 内部评 审是重要 的 自我诊断手段 . 我国法律 、 规及有效文件 的要求 , 法 增强顾客 的满意 程度” 的基
本要求。( 作者单位: 交通部海事局武汉船检管理处)●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2020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姚兵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3(011)004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姚兵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J], 孟伟
2.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分析 [J], 刘欣
3.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 [J], 陈洪兵;麻侃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J], 石常林
5.“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J], 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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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你知道吗?在交通肇事罪当中,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
目前,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定性,还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相关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
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定性的。
1、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残废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可是要这个句号划的完美吗?笔者在此提出了质疑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外有下列三种情况:(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达化而来的故意犯罪”[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限于故意。
(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故意。
如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
(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全死亡的情况97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太过含糊,而实践中又有肇事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 从中分离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弃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职?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可能吗?2、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1)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畏罪潜逃;(2)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未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3)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惩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危险,仍驾车逃逸,前才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肇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故意上靠,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无不可。
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
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滞不前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可见求助伤者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肇事后弃伤者于不础,明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决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结果。
换言之,本罪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怀违单行为所造成的严惩后果的心理态度。
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基于肇事行为,更主要的还在于逃逸行为。
逃逸行为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只能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这种过于过失心理状态开始于实施违单行为和肇事结果发生过程中,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更不能包括故意,即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其根据自身经验收武断认为不会出现死亡结果。
在整个肇事过程中,行为人心态会发生变化,但变化后的罪过不再属于本罪的罪过,作为基不可一世犯罪构成(第一个量刑幅度)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对于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第二、三个量刑幅度),必然已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否则便失去成立本罪的根基。
而且“致人死亡”这一法律术语在新刑法中,除法律有特疲规定的以外(如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并无特别规定,因而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对被害者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因而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有学者也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该学者的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构成理论;(2)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3) 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4)有利于实现罪行相当.当然肇事后再故意或过失发生另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又另当别论,我们这里不予考虑这种情况。
既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那?其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因为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解释》仍未能贺满解决问题,虽然它将逃逸的故意犯罪行为(带离现场遗弃或隐匿)分离出来,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或故意时,同样也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Χ,因为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故意犯罪,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过失(交罪)定罪,显然有违法理。
《解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应定交罪,但若为间接故意仍定本罪,则于法理无依,按法理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
有学者指出;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指使,不仅仅是教唆逃跑,实际上是教唆或帮助肇事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因而行为人也随着肇事者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构成新的犯罪的教唆犯。
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肇事者是实行犯,行为人是教唆犯. 即行为人和肇事者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尽管《解释》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可是过失共同犯罪排除了过失教唆的可能,而且在行为人指使逃逸前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在其指使或强令肇事者超速开车以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这里的“具备情形”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由此指使逃逸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身也还是存在问题。
指使逃逸与肇事者自己逃逸本?有什?质的区别,因为肇事者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所以肇事者对致人死亡的后果,以交通肇事罪的第3个量刑幅度论处并无不可,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在其不明知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及时救助会死亡的情况下,换言之是一种“过失”的指使时,对其既不能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是肇事者负有救助义务,而非指使者负有救助义务,此时肇事都有依旧构成具有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出于私利(逃避民事责任或免受牵累等)而见死不救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应受谴责,但我国刑法未规定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下的指使逃逸以无罪处理是比较适宜的。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其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会根据其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判断其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然后再进行具体的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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