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合同船舶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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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船舶租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船舶租用合同

目录

一、定期租船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

根据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

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

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

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 .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计算很

难非常精确,如果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

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

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

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

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

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

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

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

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赔偿。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

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

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二、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

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

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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