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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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

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
保障公众安全
预案着重强调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和安置受影响的人群。
维护社会稳定
预案的制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措施,有效控制局势,减轻社会影 响。
适用范围
核电厂运营期间
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在运营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包括设备故障、 自然灾害、人为失误等可能导致核事故的情况。
对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进行封锁,迅速撤离人员,避免扩 大影响范围。
应急终止
安全状态评估
对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进行全面评估,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
信息公开与通报
及时向公众公开应急处置进展和结果,消除公众恐慌情绪。
04
应急资源保障
人力资源
专家组
包括核能、辐射防护、环境保 护等领域专家,为应急决策提
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处置措施
启动处置预案
根据事故的性质、规模和 现场实际情况,启动相应 的处置预案,力求把事故 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消除事故源头
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源头 进行彻底检查,并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防止次生灾害
在处置过程中,要密切关 注天气、水文等自然环境 因素,防止因次生灾害的 发生而扩大事故损失。
安全防护
支援保障
信息共享与协调
加强与政府部门、专家组和相 关机构的协调沟通,及时发布 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消
除公众恐慌情绪。
物资保障
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采购、储 备和调配,为现场应急处置提
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为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确 保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06

核电培训方案

核电培训方案

核电培训方案一、前言核电作为一种清洁、高效、可靠的能源,正在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所采用。

作为核电厂所在的核能工业,对于员工的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核技术的安全要求非常高。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电培训方案。

二、培训目标核电厂培训方案旨在使执勤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干部分别具备以下能力:•执勤人员:掌握核电厂现场安全,具备对不安全现象及时发现、判别、报告、处置的基本技能。

•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电力知识和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强,能够处理设备故障。

•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能够有效协调和指导下属员工。

三、培训内容根据培训目标,我们将核电厂的培训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一)理论培训核能理论最为重要,通过对于核能的理论讲解,培训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核能的基本原理、核电池内部机构和核分裂及其相应的反应方程式。

(二)安全知识培训讲解核电站内部安全备忘录制定、急救措施、日常巡检及设施维护、潜在事故漏洞识别等内容,使培训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行动,并规范管理。

(三)操作技能培训核电厂所需要的技能相对的比较单一,掌握该技能可使其在核电站工作岗位上更加专业地开展工作。

对于从事操作工作的人员,需要有详细的实际操作培训,使其能够无误熟练地完成设备相关工作。

(四)实地实习除了以上三个具体培训内容之外,各级别核电厂内的工作核心岗位工作人员,还需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实战经验和操作技巧。

(五)安全意识培训核电公司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

此外,核电站及公司层级需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安全意识管理体系。

安全意识培训工作应充分理解和认识到安全性方面的必要性,尽可能提高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以此提升核电厂的可持续发展。

四、培训方式为了让核电厂的职员获得更优质、更高效的培训体验,不断提高核电厂的员工素质和能力,我们采取以下教学方式:(一)在线培训在线培训是核电培训方案中的重点之一。

通过组织信息、课件、考试等多种途径,以多元化的方式提供知识的学习掌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以下简称核应急演习),加强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应急演习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第三条核应急演习应贯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核应急演习的目的、分类和频度第四条核应急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和评价应急组织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进而检验和提高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和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计划安排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应首先明确演习的具体目的,将其逐一阐述清楚,并保证其实现与否是可以判断和衡量的。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可将核应急演习分为以下三类:(一)单项演习,即目的在于验证、评价和提高特定应急响应人员的具体操作技能与响应能力的演习,这类演习也称练习;(二)综合演习,即核电厂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或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所有(或部分)组成单位(或队、组)按照预定的演习情景协同进行的演习,这类演习的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应急组织的综合响应能力,加强其各组成单位(或队、组)的响应配合能力;(三)联合演习,即国家、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组织或其中某两级核应急组织按照统一的事故情景和相互协调的演习情景联合进行的演习,其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三级(或两级)核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核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依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在正常运营和应急状态下,可能发生的各类核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核泄漏、放射性物质释放、火灾、爆炸、设备故障等。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核事故应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3)根据核事故发展态势,调整应急响应级别;(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核事故情况及应急响应措施;(5)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核事故相关信息,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3)负责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4)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

3. 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核事故应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防、公安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分析核事故原因,评估核事故影响;(2)提出核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对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核电厂发生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2)事故影响范围;(3)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2. 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3. 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指挥部根据核事故发展态势,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以下应急工作:(1)现场处置:迅速隔离事故区域,控制事故源,防止事故扩大;(2)人员疏散:按照应急计划,组织受影响人员疏散;(3)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减轻对环境的影响;(4)医疗卫生: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对受影响人员进行救治;(5)治安保卫: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 核电厂设计文件、运行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响应命令;(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响应行动;(3)掌握核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4)发布应急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核事故。

2.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修订应急预案;(2)组织应急演练;(3)收集、整理核事故相关信息;(4)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培训。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核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实施现场救援;(2)开展放射性物质监测;(3)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4)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四、应急响应1.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1)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重大辐射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2)I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较大辐射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有一定影响;(3)II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一般辐射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较小;(4)IV级响应:核事故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微乎其微。

2. 应急响应措施(1)I级、II级响应: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3)实施放射性物质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4)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5)开展应急疏散和安置工作;6)加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2)III级、IV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3)实施放射性物质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4)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5)加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一、引言核电厂是现代社会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之一,但核电厂事故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科学和有效的应急预案是保障核电厂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论述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实施细节。

二、应急预案的概述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和减轻事故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流程。

应急预案的目标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社会经济影响,并确保应对各种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事故分类和应急响应级别在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中,需要对事故进行分类和分级,以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程度和扩散风险,事故可分为不同级别,如事故程度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每个级别都对应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应对措施。

四、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明确相关的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有序、高效地应对。

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指挥部和相应的责任,包括事故应急指挥部、技术支持组、救援和保障组等,确保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清晰。

五、应急救援措施核电厂事故时,应进行相应的救援行动。

应急预案需要明确救援的目标、方法和步骤。

例如,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保护措施,如紧急停机、采取冷却措施等,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同时,应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包括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环境防护等。

六、应急通信与警报核电厂应急预案中需要包含相应的通信和警报系统。

在事故发生时,需要通过快速、有效的通信手段与各级指挥部、救援队伍、周边社区、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同时,警报系统需要通过不同的信号和声音来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疏散、避难等。

七、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需要通过演练和培训进行验证。

核电厂应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以考验各级指挥部和救援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还需要定期开展针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应急知识、救援技能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水平。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核电厂应急预案

国家核电厂应急预案

国家核电厂应急预案国家核电厂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核电厂是我国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效益高、排放低的优势。

然而,由于核能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核电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核电厂应急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迅速妥善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威胁;2. 保障核电厂人员安全撤离和核电厂周边居民安全疏散;3. 确保核电厂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辐射扩散范围最小化。

三、组织机构1.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核电厂负责人组成,负责核电厂应急预案的执行和协调。

2.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核电厂内部的救援队伍和国家救援队伍,负责核电厂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3. 信息发布机构:由国家媒体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核电厂事故信息,保持公众的知情权。

四、预案内容1. 事故预警与报告机制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现场监测和报警系统,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报警并上报核电厂应急指挥部。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收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人员安全疏散与救援核电厂应制定详细的疏散计划和救援方案,确保核电厂内部人员和核电厂周边居民的安全。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发布疏散通知和救援指示,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和疏散。

3. 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核电厂应急预案应包括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辐射监测,控制辐射范围,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4. 事故处理与处置核电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和处置方案。

核电厂应有完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 信息发布与应对舆情核电厂应急指挥部应与信息发布机构密切合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核电厂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影响范围等。

同时,应对舆情进行应对和引导,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和不必要的恐惧。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包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包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为了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规定核电厂在应对核事故时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

下面将从应急计划、责任分工、应急资源、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计划1.核电厂应制定详细完备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内容。

2.核电厂应召开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社会、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分工1.核电厂应指定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管理的高效运行。

2.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指挥中心,负责实时监测核电厂的安全状况,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资源1.核电厂应建立应急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和应急专家等,以满足核事故发生时的需求。

2.核电厂应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确保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包括模拟核事故发生的场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协调配合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2.核电厂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1.核电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核事故的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理进展等。

2.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核电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准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发生的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包括放射源泄漏、辐射源散失等。

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减少核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下面是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一)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核电厂内部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核电厂内的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核电厂应急管理的水平,确保核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有效和安全进行。

核电厂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资源的准备和应急应对的实施。

(三)核电厂应急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应急预案(一)核电厂应当制定完善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基本预案和专项预案。

基本预案是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基础文件,主要包括人员疏散、放射源控制、辐射监测和医疗救援等内容。

专项预案是基于特定核事故场景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泄漏事故、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等。

(二)核电厂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预案应当定期演练和修订,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核事故威胁和应急需求。

三、应急演练(一)核电厂应急演练是指通过模拟核事故场景,测试和评估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包括维修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演练。

(二)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分为不同级别,根据事故场景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演练的规模和资源投入。

演练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评估标准,演练结果应当纳入核电厂的应急管理评估体系。

四、应急资源(一)核电厂应当根据预案的需求,准备充足的应急资源,包括人员、设备、物资和资金等。

应急资源的准备应当与核电厂的规模、风险等级和应急需求相匹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鲁政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9〕1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实施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确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应急装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奖励和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省核电厂加快建设,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为加强我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准备及响应能力,保障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一)建立完善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及职责。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解决核事故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修订省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及相关政策法规;审查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领导和组建省核事故应急组织机制,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并指导对核电厂附近公众进行辐射防护和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组织并指导核事故应急演习;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随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重大安全事故核电厂应急预案

重大安全事故核电厂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核电厂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辐射污染,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核电站核事故;2. 核设施重大火灾、爆炸事故;3. 核设施重大泄漏事故;4. 核设施重大设备故障;5.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辐射污染的突发事件。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应急救援合力,确保核安全。

四、组织机构成立核电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组成人员:1. 指挥长:由核电厂主要负责人担任;2. 副指挥长:由核电厂分管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的领导担任;3. 成员:由核电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五、应急响应(一)预警阶段1.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2. 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3.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响应阶段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态扩大;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4. 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物资供应等工作;5. 加强现场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六、应急处置措施(一)核事故1. 立即启动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开展核事故应急处理;2. 对受影响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3. 组织受辐射人员撤离现场,提供医疗救治;4. 加强与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核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1. 立即启动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灭火、救援工作;2. 封锁事故现场,防止火势蔓延;3. 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4. 加强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应对火灾、爆炸事故。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合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浮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者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普通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确保核电厂在发生各类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辐射事故等。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快速响应,统一指挥;3. 防灾减灾,保护环境;4. 全员参与,协同作战。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核电厂事故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电厂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核电厂员工、消防、医疗、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疏散、隔离、监测等工作。

五、事故预警与报告1. 预警核电厂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2. 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伤亡情况等。

六、事故应急响应1. 初步响应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初步响应,包括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隔离、监测等工作。

2. 事发地应急响应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地应急响应工作,包括:(1)现场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包括伤员救治、事故处理、现场清理等;(2)人员疏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3)隔离: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隔离,防止事故扩大;(4)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3. 全厂应急响应全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厂应急响应工作,包括:(1)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2)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3)协调各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形成合力。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是为了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的主要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
核电厂应急组织机构应该由厂区内的各部门、岗位和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应急保障队、应急医疗队等。

应急组织机构应该具备专业化、科学化、紧急性等特点。

应急预案
核电厂应急预案是核电厂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应急组织机构的工作流程。

应急预案应该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演练
核电厂应急演练是为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演练应该定期进行,演练内容应该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应急措施的实施、应急资源的调配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资源准备
核电厂应急资源准备包括物资、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

应急物资应该包括应急救援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应急设备应该包括应急发电设备、应急水源设备等。

应急人员应该包括应急救援队、应急保障队、应急医疗队等。

应急培训
核电厂应急培训是为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培训应该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应急措施的实施、应急资源的调配等方面的内容。

综上所述,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需要核电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和提高。

2013应急培训- 核事故应急状态与应急响应

2013应急培训- 核事故应急状态与应急响应

2018/6/22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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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应急状态的依据:
-考虑事故紧急情况; -考虑对事故发展的预测; -主要依据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及人员的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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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核设施涉及的应急状态 1 核电厂 -必须按四级应急状态制定应急计划 -必须明确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及食入应急计划区)
厂房应急
AA1:放射性气体或液体流出物的任何非 计划排放超过厂房辐射监测系统的一级报 警值的200倍,且排放时间已经或可能超 过15分钟 适用运行模式:全部
应急待命
AU1:放射性气体或液体流出物 的任何非计划排放超过厂房辐射 监测系统的一级报警值的2倍,且 排放时间已经或可能超过60分钟 适用运行模式:全部
应急行动水平的持续改进。
2018/6/22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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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类型 对初始条件及应急行动水平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类,称之为识别类。 我国目前大多数核电厂使用的应急行动水平文件中,按下列四种识别 类型分类:
A类——异常辐射水平/放射性排放物 F类——裂变产物屏障降级 H类——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危害和其他条件 S类——系统故障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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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堆 -核安全导则《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6)》明 确:研究堆的应急状态按照其场外辐射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次划分为 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个等级。 -对研究堆,确定其应急状态、应急计划区的原则、干预水平和核电厂是 一致的; -根据应急堆具体技术特征,经安全分析确认其在应急计划中应明确的应 急状态等级; -功率达几十兆瓦的研究堆、快中子研究堆或小的实验性原型动力堆等可 能还需另外的安全措施,因此在某些方面应遵守动力堆的有关安全规 定。

核电厂应急预案

核电厂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依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包括在建、运行和退役的核电厂。

在核电厂发生核事故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核电厂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指挥和协调。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3. 各部门、单位设立应急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 监测与预警(1)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核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对核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2)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预警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响应启动(1)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召开应急会议,分析事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命令,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 应急处置(1)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人员疏散、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工作。

4. 应急恢复(1)事故得到控制后,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事故影响,制定恢复计划。

(2)各部门、单位按照恢复计划,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确保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物资。

2. 装备保障(1)配备应急车辆、通讯设备、防护器材等应急装备。

(2)确保应急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3. 物资保障(1)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食品、药品、饮用水等。

(2)建立应急物资调拨机制,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4. 通信保障(1)建立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信息畅通。

(2)配备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应急指挥、协调、调度等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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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应急组织及有关人员具备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组织针对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有关其它核设施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应以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为对象,以应急响应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内容,以保证应急组织和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具备并保持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应急状态下能够圆满完成应急响应任务为最终目的。

第二章培训的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军队、核电厂所在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骨干的培训与再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负责各自系统所需要的应急培训和再培训。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核应急组织及其专业组的成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

第六条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本厂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并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国家及其所在省核应急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负责组织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应将培训工作纳入其工作计划,通过有效管理,保证培训的顺利实施。

其具体管理职责应包括:(一)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二)确定和调配所需培训资源,如设施、设备、预算等;(三)组织培训的准备和实施;(四)监督和控制培训进程,保证培训顺利进行;(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六)收集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的基本要求第八条负责组织培训的机构与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

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的对象、目的、内容、合格标准与考核方法以及培训的方法、频度和时机选择等。

第九条应将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纳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包括:决策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其所有工作人员,其中主要的应是:应急指挥部成员、运行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辐射监测与评价人员、应急维修人员、通信人员、后勤支持人员、公众信息人员、保卫警戒人员及医疗救治人员。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在省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各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及其替代者、事故辐射后果的预测与评价人员、辐射监测与分析人员、消防人员、通信人员、应急撤离与安置的组织人员、医疗救治人员、去污洗消人员、公安人员、交通与后勤支援人员、公众宣传与信息人员、气象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那些在应急状态下需要在辐射环境中活动而又缺乏辐射防护知识的应急响应人员(如消防人员、公安人员等),应特别注意给予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应重视对新闻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应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每一次培训或再培训活动的具体目的。

对于一次特定的培训,应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具体目的:(一)熟悉应急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二)了解或掌握核设施、核安全、核事故应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三)熟悉有关应急组织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个人在应急响应中的作用及与他人的配合关系;(四)掌握完成特定应急响应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五)掌握特定应急装备、设备或器材的使用方法;(六)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有关协同事项。

第十四条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下列四个方面,进行培训时应根据培训的目的和培训对象在应急响应中的职责或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一)专业基础知识,包括:(1)核能基本知识;(2)核电厂与核安全知识;(3)辐射的特性及危害;(4)辐射防护基本知识;(5)核应急的基本概念。

(二)专业技术知识,包括:(1)国际核事件分级;(2)事故分析与后果预测;(3)应急状态分级;(4)应急计划区;(5)干预原则、干预水平及行动水平;(6)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7)应急辐射监测;(8)应急设施、设备和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与使用方法;(9)医疗救治;(10)去污方法。

(三)应急管理知识,包括:(1) 应急管理体系;(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3) 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4) 应急响应及其行动程序。

(四)应急法规、规章及标准,包括:(1) 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导则及有关标准;(2) 有关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有效地提高和保持受培训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一般地,可将应急人员分成以下三个层次,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培训:(一)专业技术人员:应主要采用在岗培训、课堂教学、研讨、实习和练习等方法。

对于那些必需熟练完成的操作活动,应尽可能利用实物和模型。

(二)管理人员:可主要采用分发有关资料、放映录象片、讲座和参观等方法。

(三)决策指挥人员:可主要采用报送报告、举办汇报会和讲座,以及放映录象片、参观和检查工作等方法。

第十六条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频度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核应急组织及其成员单位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每3~5年接受一次培训或再培训;(二)核电厂所在省的所有应急培训对象,每1~3年接受一次应急培训或再培训;(三)核电厂营运单位所有可能承担应急响应任务的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接受一次与其将要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相适应的初始培训;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或再培训;(四)培训的时间应依据培训内容的难易与多少等因素确定;集体培训或再培训的时间,一次一般不应超过一周。

第十七条应注意选择适当的培训时机,以利于提高培训效果。

适于进行培训的时机包括:(一) 应急计划获得批准后、核电厂装料运行前;(二) 有关的重要政策、法规、规章或标准发布后;(三) 有关的重点教材、公众宣传材料出版后;(四) 实施应急演习之前;(五) 应急计划或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有重要修改时;(六) 按照应急计划的规定,应进行应急培训时。

第四章培训的准备第十八条培训的组织者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他们在应急状态下将要承担的职责或任务,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培训对象的现有能力水平与所要求的能力水平之间的差距。

必要时,应进行应急任务分析,以确定与特定应急任务有关的培训要求。

第十九条应在培训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的具体目标、内容与合格标准。

培训目标应明确提出为执行规定的应急任务需要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合格标准则应说明接受培训的人员对于教授的知识与技能应掌握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应根据所确定的培训的具体目标、内容及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详细教学计划,其内容主要应包括:课程目的、内容安排、时间分配、教学辅助手段、教学及考核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应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聘用教员。

所聘用的教员应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表达能力,并善于运用教学辅助手段。

应帮助教员了解培训对象的专业基础、已接受培训的情况和对培训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准备好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经费预算、培训地点与场所、培训资料与用具(如讲义、视听辅助设备、学员练习题册等),以及所需培训设备和器材等。

第五章培训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应合理安排课程,制定详细的课程表。

制定课程表时应遵循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以及理论讲授与实际操作(或试验)穿插进行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培训的目标和教学任务的性质选择课程内容的传授方式。

应将课堂讲授与学员参与相结合。

应在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学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使培训情景尽可能真实。

第二十五条培训的组织者应深入培训第一线,观察、检查培训进展情况,听取教员、学员意见,控制培训进程;如发现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规定的要求严重不符、或课程安排有明显缺陷、或出现重要的事态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以保证培训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六条培训结束时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以检验受训者对培训内容的接受与掌握程度,是否达到了合格标准;并为培训的评估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内容应根据培训的具体内容与目标确定,并应有代表性;对于同类或重复培训,考核的内容应有所变化(例如,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题),以保证考核的有效性。

一般应将下列内容作为考核重点:(一)应急与应急技术的基本知识;(二)核事故应急的重要政策、法规和规章;(三)应急组织与应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四)应急计划与应急响应实施程序;(五)有关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八条考核的方法应与培训的形式、内容与目标相适应,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对于专业技能的考核,应着重技能测试,以检查受训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为主,理论测试只可作为辅助性考查。

对于某些技能培训,应让学员响应一些模拟指令或情景,以检验他们是否掌握了所要求的技能。

第七章培训的评估第二十九条初始培训必须进行评估。

专业培训,尤其是专业技能培训,一般也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评估应以衡量培训质量为重点,以确定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能适应实际应急响应的需要,并为改进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凡需要进行评估的培训,应在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制定评估计划。

评估人员的组成应有代表性,应吸收有关专家参加。

培训的组织者应为评估提供所需的培训记录、文件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应根据培训的目的和具体内容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可列出若干权重不同的评估项目及相应的评估指标,以评估培训的总体效果。

评估等级一般可分为四级,即优、良、及格和差。

第三十三条评估人员应通过阅读培训文件、资料,以及对培训过程的观察、亲自听课和对操作训练的观察等,对培训的质量作出评价(但不应干预培训的进程),并应依据经核实的准确资料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总的评价、肯定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应将评估报告上报负责培训的机构或单位,并作为重要资料存档。

第八章培训记录及其保存第三十五条负责培训的机构或单位应将各种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管理记录和应急人员的个人培训记录,收集、整理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应予以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的培训记录一般应包括:(一)培训的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二)培训大纲及其制定、审查与修订记录;(三)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及其执行记录(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员与学员等);(四)培训的考核及考核结果;(五)培训的评估及评估报告。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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