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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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回忆版,答案仅供参考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回忆版,答案仅供参考

2009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部分试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P5页)2、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P12页)3、核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P13页)(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道,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4、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P14页)5、发给《操纵员执照》的条件(P14页)(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P14页)7、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一个月)(P18页)8、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P18-19页)9、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

(P21页)10、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国家核安全局的具体职责之一)(P24页)11、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福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包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包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核能是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形式,然而核能事故却可能带来严重的灾害。

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到福岛核灾难,历史上的核事故不仅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也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的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成为了当代社会的必然需求。

一、核灾害应急响应制度的重要性核灾害应急响应制度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紧急管理措施,旨在应对核事故发生时的各种紧急情况。

它能够帮助组织者和相关部门迅速、协调地采取措施,以最小化核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在核灾害应急响应制度中,包括了预警、疏散、救援、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在核事故发生前就进行规划,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启动。

它们不仅需要有科学的操作指导,还需要有各级政府、专业机构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二、核灾害应急响应制度的主要内容核灾害应急响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预警和告警系统:建立高效准确的核事故预警机制,以确保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出警报,通知他们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2. 疏散和避难管理:制定详细的疏散和避难计划,确定适当的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区。

3. 救援和灾后恢复: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以迅速响应核事故,并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4. 医疗应对:建立医疗救援体系,包括设立医疗救护中心、培训医疗救援人员、储备医疗物资等,以确保核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救治受伤者并控制辐射危害。

5.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核事故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受污染区域的辐射水平和环境质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环境和减少辐射对生态系统的危害。

三、核灾害防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核灾害防护管理制度是预防核事故发生的一套管理措施。

它主要侧重于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安全,以及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核灾害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核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它涉及到核设施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核材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有科学的标准和规范来指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家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核电厂发生可能或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事故的应急响应。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信息公开,科学决策。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1. 组织体系国家核电厂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委)、省级核应急指挥部、核电厂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现场指挥部四级组成。

2. 职责负责全国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布核事故应急响应指令,领导全国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省级核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国家核应急委的决策部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核电厂应急指挥部负责核电厂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省级核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领导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核电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领导事故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响应1. 事故分级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核事故;(2)重大核事故;(3)较大核事故;(4)一般核事故。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应急响应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2)二级响应;(3)三级响应;3. 应急响应流程(1)事故报告核电厂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省级核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核应急委报告。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1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 核电厂设计文件、运行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响应命令;(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响应行动;(3)掌握核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4)发布应急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核事故。

2.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修订应急预案;(2)组织应急演练;(3)收集、整理核事故相关信息;(4)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培训。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核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实施现场救援;(2)开展放射性物质监测;(3)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4)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四、应急响应1.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1)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重大辐射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2)I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较大辐射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有一定影响;(3)III级响应:核事故导致一般辐射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较小;(4)IV级响应:核事故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微乎其微。

2. 应急响应措施(1)I级、II级响应: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3)实施放射性物质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4)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5)开展应急疏散和安置工作;6)加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2)III级、IV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3)实施放射性物质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4)实施放射性污染控制和去污;5)加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为了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规定核电厂在应对核事故时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

下面将从应急计划、责任分工、应急资源、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计划1.核电厂应制定详细完备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内容。

2.核电厂应召开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社会、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分工1.核电厂应指定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管理的高效运行。

2.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指挥中心,负责实时监测核电厂的安全状况,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资源1.核电厂应建立应急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和应急专家等,以满足核事故发生时的需求。

2.核电厂应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确保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包括模拟核事故发生的场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协调配合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2.核电厂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1.核电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核事故的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理进展等。

2.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核电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准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2023年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与管理

2023年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与管理

2023年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与管理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核能发电的一系列风险也随之出现,尽管核电厂建设时经过了周密的规划和设计,但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为了提高应对核电厂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按照编写应急预案的步骤,详细介绍2023年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与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确定编写应急预案的目的和范围编写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其目的和范围。

2023年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害,并提供一个协调有序的应急响应体系。

同时,应急预案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和人群,以及应急响应的机制和措施。

二、建立应急预案编写团队编写应急预案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该团队应包括核能专家、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医疗救援专家等,并需由一位负责人统筹协调。

团队成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评估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基于对核电厂运行的全面了解,应急预案编写团队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评估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引起的后果、影响的范围以及人员的脆弱性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策略。

四、制定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响应流程是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事故发生时的报告、评估、决策和行动等环节。

在制定流程时,需详细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行动步骤、时间要求等,并制定相应的报告和记录制度,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执行。

五、制定资源调配计划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资和技术等。

编写应急预案时,需制定资源调配计划,明确应急响应过程中各个环节所需的资源类型、数量和来源,以及资源调度和管理的机制和措施,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调动并优化利用资源。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发生的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包括放射源泄漏、辐射源散失等。

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减少核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下面是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一)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核电厂内部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核电厂内的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核电厂应急管理的水平,确保核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有效和安全进行。

核电厂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资源的准备和应急应对的实施。

(三)核电厂应急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应急预案(一)核电厂应当制定完善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基本预案和专项预案。

基本预案是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基础文件,主要包括人员疏散、放射源控制、辐射监测和医疗救援等内容。

专项预案是基于特定核事故场景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泄漏事故、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等。

(二)核电厂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预案应当定期演练和修订,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核事故威胁和应急需求。

三、应急演练(一)核电厂应急演练是指通过模拟核事故场景,测试和评估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包括维修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演练。

(二)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分为不同级别,根据事故场景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演练的规模和资源投入。

演练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评估标准,演练结果应当纳入核电厂的应急管理评估体系。

四、应急资源(一)核电厂应当根据预案的需求,准备充足的应急资源,包括人员、设备、物资和资金等。

应急资源的准备应当与核电厂的规模、风险等级和应急需求相匹配。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9: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7]1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下简称核应急专项收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缴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地方和核电企业的核事故应急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贯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的指导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应急专项收入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一)核电企业开展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二)国家和地方核应急机构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支援准备工作中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并作为核电企业的成本开支项目。

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其中,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筹措使用。

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作为成本开支项目,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申请解决。

第七条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在基建期和运行期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一)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二)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核电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后,任何单位、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核应急准备或者与此相关名义向企业收取资金。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

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核灾害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安全和健康的突发灾害。

为了有效应对核灾害的发生以及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风险,国际和国内各个相关部门都制定了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核灾害应急响应计划、核灾害防护设备和核事故后处理等方面,探讨我国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核灾害应急响应计划核灾害应急响应计划是核灾害应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核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核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核灾害应急响应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四个等级的响应措施:一级为预警响应,二级为应急响应,三级为紧急响应,四级为特别紧急响应。

在核灾害应急响应计划中,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核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将立刻启动应急响应体系,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核灾害防护设备核灾害防护设备是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提供给人员一定程度的防护,减少核辐射的伤害。

核灾害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护服、防护面具、防辐射手套等。

防护服是核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最常用的防护设备之一,它能够有效隔离外界的核辐射。

防护面具和防辐射手套则用于保护人员的头部和手部免受核辐射的伤害。

这些防护设备需定期检修和更换,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三、核事故后处理核事故发生后,核事故后处理是核灾害应急响应和防护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核事故后处理的目标是清除核辐射源,解除辐射污染,恢复环境的安全性。

核事故后处理主要包括废物处理、土壤修复、环境监测等。

废物处理是核事故后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将所有与核事故有关的废物进行安全处理,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散。

土壤修复则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受到核辐射的土壤进行治理,恢复其正常功能。

环境监测是核事故后处理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帮助监测核辐射水平,及时发现和控制任何潜在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开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立需要。

第四条〔安全总要求〕核电建立、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谨防的根本原那末。

第五条〔科技和人材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根抵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材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辟、利用和监视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材。

第六条〔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工程,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创造、技术效劳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家实行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专业化开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立、运行和技术效劳专业化开展。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视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能源开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开展规划。

核电开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开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经国务院综合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核电厂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事故损失,提高核电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核电厂所有运行、检修、维护、建设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

3. 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负责指挥、协调和监督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由电厂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2. 现场指挥部:- 负责现场事故处置工作;- 成员由现场负责人、相关专业人员、救援队伍等组成。

3. 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的统计、报告和安抚工作;- 安全环保部: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控制;- 技术部:负责事故原因分析、设备故障排除和技术支持;- 医疗救护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医疗救护;- 信息部: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三、事故预防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操作规程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3. 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加强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

四、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2. 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五、事故处置1. 现场救援:- 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 事故调查:- 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核电厂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9.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二、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核电厂人身事故,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内发生的人身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火灾、中毒、窒息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电厂人身事故应急工作,下设以下小组:(1)现场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伤员救治、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

(2)信息报送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等工作。

(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供应等工作。

(4)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2. 核电厂各部门及岗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

2. 现场救援(1)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对伤员进行初步救治,同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运。

(3)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 信息报送(1)信息报送组及时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向上级部门报告。

(2)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 应急物资保障(1)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事故需求,调配、供应应急物资。

(2)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 善后处理(1)善后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确保核电厂在发生各类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辐射事故等。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快速响应,统一指挥;3. 防灾减灾,保护环境;4. 全员参与,协同作战。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核电厂事故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电厂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核电厂员工、消防、医疗、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疏散、隔离、监测等工作。

五、事故预警与报告1. 预警核电厂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2. 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伤亡情况等。

六、事故应急响应1. 初步响应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初步响应,包括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隔离、监测等工作。

2. 事发地应急响应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地应急响应工作,包括:(1)现场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包括伤员救治、事故处理、现场清理等;(2)人员疏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3)隔离: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隔离,防止事故扩大;(4)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3. 全厂应急响应全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厂应急响应工作,包括:(1)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2)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3)协调各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形成合力。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

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引言:随着核能在能源领域的广泛应用,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已经成为各国重要的议题。

在核能安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关键。

本文将从应急预案、人员培训、设备准备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探讨核能安全事故应急。

一、应急预案核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国家应对事故的行动指南,包括响应程序、资源调度、指挥架构等。

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国内外类似事故的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同时,应紧密结合本国核能发展情况和区域特点,制定灵活可行的应急预案。

在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确保指挥系统的高效运作。

不同单位之间应建立紧密的信息沟通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此外,应急预案还应包括公众和媒体沟通方案,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防止谣言传播,保护社会稳定。

二、人员培训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

因此,培训合格的应急响应人员是提高核能安全事故应急能力的关键。

人员培训应分层次分类型进行,包括领导人员、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

首先,领导人员应接受危机管理培训,了解应急响应的原则和方法。

领导人员的正确决策和指挥是核能安全事故应急的基础。

其次,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接受核能安全事故应急培训,熟悉核能设施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标准,能够迅速判断事故情况和采取相应措施。

人员培训还应注重实战演练,通过模拟核能安全事故的场景,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应全面覆盖各级机构和相关部门,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设备准备核能安全事故应急需要使用专业设备和仪器,因此,设备准备是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

国家应建立全面的设备库,储备各类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和使用。

设备库需定期审查和维护,更新设备和物资的状态,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此外,设备库还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享资源,提高综合应急能力。

四、国际合作核能安全事故具有国际性,因此,国际合作是应对核能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修订版)核能设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流程

(修订版)核能设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流程

(修订版)核能设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流程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核能设施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响应,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核能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核能设施在发生事故时进行的应急响应工作。

1.4 预案修订本预案应定期修订,以适应核能设施运行变化、法律法规调整及应急响应能力提高的需要。

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组织机构分为四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核能设施所在地县级。

- 国家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核能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

- 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区域内核能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挥。

- 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区域内核能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挥。

- 核能设施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区域内核能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实施。

2.2 应急职责- 国家级应急指挥部:制定全国核能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应急指挥部工作。

- 省级应急指挥部:制定所辖区域内核能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 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所辖区域内核能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 核能设施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核能设施事故现场应急响应,协调当地资源和力量,保障事故处置顺利进行。

3. 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3.1 事故分级核能设施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3.2 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流程4.1 事故报告核能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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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13页)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

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第十九条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一)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

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

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

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

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第二十九条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资金和物资保障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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