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很重要,在很多用途上都用得上档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广东地区颁布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下档案的作用吧。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做好广东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期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反映。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退休人员情况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库的设立与条件第四条为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必须选择或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档案库。
第五条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第六条档案库应该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库房应与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隔。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能够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余热,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二、管理机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企业领导组成,并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
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服务内容1.生活服务:提供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包括食宿、医疗、娱乐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服务等方式实现。
2.法律援助:提供退休人员的法律援助,解答法律问题,协助处理退休人员的纠纷和务实。
3.精神抚慰: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教育活动,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4.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开展健康讲座,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优惠政策。
5.职业培训:针对退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他们提供再就业机会。
7.社会交流:组织退休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退休人员的社交平台,以增加他们的社会交往和互助。
四、服务方式1.线下服务:通过设立管理服务部门,为退休人员提供线下的各项管理服务,如办理退休证件、发放退休金等。
五、服务评估为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优化服务工作的依据。
六、资金保障七、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企业退休人员了解和使用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在企业内刊、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宣传活动等。
八、监督和责任追究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4篇)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为贯彻落实深办发〔2024〕17号和深府办〔2024〕72号文精神,加强对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交接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按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归类整理、装袋封口,并在封口处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骑缝章后再移交。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二、档案的管理区档案局负责对辖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暂存、转递工作;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一)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符合有关标准的专门档案室,面积按照每千卷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配备正式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工作制度要上墙,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泄密。
强化档案管理中的"九防"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街道一级原则上不提供档案的利用服务。
接档后不拆封,用全市统一的《深圳市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袋》封存,按要求用黑墨水笔填写封面的内容,在封口处填写接档日期,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专用章盖骑缝章,并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各区规定的.期限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到区一级指定存放的档案保管单位。
人事档案一般在街道存放不应超过一个月,如企业一次性移交批量大,应及时转递到区一级存放点保管。
(二)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并做好辖区内街道一级档案接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及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统计和利用服务工作。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06-02-27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2006-02-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退休人员情况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库的设立与条件第四条为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必须选择或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档案库。
第五条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第六条档案库应该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库房应与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隔。
第七条档案库面积按照每千卷档案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
第八条档案库须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防火、防潮、防盗等设备,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温度以14℃-24℃为宜,相对湿度以45-65%为宜);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无关物品,严禁在库房吸烟和把明火带入库房。
第九条退休人员档案库的建设、管理费用应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章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第十条退休人员档案由接收退休人员的各县区或街道(乡镇)退管工作机构管理,接受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和省、市退管工作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社化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XXX)和《XXX关于进一步推进X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X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动本市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服务;(三)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提供查询、调阅等服务;(四)帮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办事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五)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参与社会治理;(六)组织引导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身、社会公益、论坛讲座等活动。
三、各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一般满足以下条件:(一)人事档案移交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或社区管理;(S)管理服务由各区政府提供。
四、XXX于牵头编制次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XXX审核。
XXX 根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结合各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预拨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至各区财政局。
五、各区财政局在收到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按照资金分配通知书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同级社会化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原先已在自筹资金用于社会化管理工作的专项支出,各区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处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负担。
深圳市退休政策2024规定
9.1培训机会:为退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兴趣培训等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
9.2发展平台: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
9.3政策引导:引导退休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兴趣,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十、退休政策宣传与教育
10.1宣传普及: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退休政策,提高退休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二十五、退休人员遗产处理
25.1遗产继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协助退休人员家属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25.2遗嘱执行:尊重退休人员的遗嘱意愿,协助家属完成遗嘱的执行;
25.3遗产纠纷处理:对于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
二十六、退休人员纪念活动
26.1纪念仪式:组织退休人员纪念活动,缅怀退休人员的贡献;
19.3家庭和谐:倡导家庭和谐,关注退休人员家庭关系,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二十、退休人员终身学习
20.1学习资源:为退休人员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包括图书、网络课程、讲座等;
20.2学习平台:搭建退休人员终身学习平台,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20.3学习激励:对积极参加终身学习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学习热情。
三、退休流程
3.1提前申请:退休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3.2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退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退休证;
3.4办理退休手续:持退休证及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人员管理
4.1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14.2志愿服务:支持退休人员加入志愿者行列,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深人社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深府办[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深府办〔2006〕72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保障局)自2004年1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深办发〔2004〕17号)以来,各有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中央和省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继续将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全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将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管理,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力争在年内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尽快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在管理模式上加快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二是在服务内容上实现从单一服务向多元化服务的转变。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一)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第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第68号1995年3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为完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现将企业职工退(离)休待遇计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基本养老待遇按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计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已参加工作,在199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待遇为:基础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个人专户积累额×1/120+300+房补其中:(一)基础退休金为职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
具体比例视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情况和养老待遇水平的状况等因素确定。
1995年暂按25%计发。
(二)缴费性退休金为:退休前指数化缴费工资X享受比例指数化缴费工资计算从1990年1月开始计算至退休,其中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缴费工资均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为1,1993年之后缴费工资按不高于当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享受比例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6%-1%)。
特区内职工在养老保险项目开展以前的工龄以及调人特区前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为缴费年限。
每年的享受比例视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情况和养老待遇水平及参保职工实际缴费状况确定。
1995年暂按1%计发。
(三)房补仍按1994年7月31日前同类退休人员的房补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深社保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深社保发[2002]92号)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粤劳社函[2006]560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中央驻粤企业: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大量企业退休人员逐步进入社区接受管理服务。
为规范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加快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企业和街道、社区召开座谈会,促进企业与街道、社区的相互沟通、配合,共同推动退休人员由企业转向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平稳过渡。
企业应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发动工作,帮助退休人员转变观念,通过组织退休人员参观街道、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情况,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充分认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措施,理解、支持和配合移交工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粤劳社函[2006]18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8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反映。
联系人:张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退休人员情况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库的设立与条件第四条为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必须选择或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档案库。
第五条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及退管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及退管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10-20收藏本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及退管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劳动(人力资源)局: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等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关系到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经费落到实处。
二、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5]3号)和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建设的意见》(深劳[2003]103号)等文件规定,各区财政局要将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按照市区事权财政划分和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有关规定,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征缴的退管活动经费(简称退管费),各区财政局要设立退管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退管费使用管理,确保退管费专款专用(市财政、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财经制度。
五、各区财政局要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部门预算经费和退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通过跟踪问效和支出效绩检查评价等方法规范支出管理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相关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尊重退休人员的意愿,协助其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协助办公室进行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退休人员服务热线,方便退休人员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为退休人员提供不同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指导、心理疏导、文娱活动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活动,确保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拓展其交际圈,增加社交互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组织文娱活动,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企业领导层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管和评估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提出改进建议。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最新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一)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任务。
(一)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三)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
(四)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负责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
(六)直接承担或指导规范不具备移交街道和社区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事项,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和服务水平,促进退休人员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管理服务对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取得了企业退休待遇或者享受定期给付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提到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领取企业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二)享受定期给付的退休人员,如足额领取国家社会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参保当年申请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享受国家合理补助的退休人员受到国家养老政策的管理。
第五条受益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为管理服务对象。
第三章管理服务内容第六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二)服务指导: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日常生活、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服务;(四)组织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休闲等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五)社区协作:与社区、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合作,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服务;(六)投诉处理: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意见,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其他相关服务:根据退休人员的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域内的社区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第八条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能够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服务环境;(三)有专业的工作团队,能够保证管理服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四)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服务评价功能;(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能够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九条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深劳社〔2006〕75号)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退休档案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记录和保存退休人员信息的档案。
退休档案是对退休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的全面记录和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深圳市退休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一、档案管理机构深圳市退休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
深圳市档案局是深圳市政府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深圳市档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该局负责退休档案的登记、整理、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并与相关单位合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档案登记与整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登记是深圳市退休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退休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履历、退休时间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退休后,相关单位要及时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转交给深圳市档案局进行整理和保存。
三、档案保存与利用深圳市退休档案的保存是为了保护退休人员信息,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退休档案应当保存至少50年以上。
深圳市档案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存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退休人员可以向深圳市档案局申请查询、复印和证明档案相关信息,以便进行相关权益的申请和证明。
四、档案保密与安全深圳市退休档案的保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权,需要严格保护。
深圳市档案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信息泄漏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档案迁移与利用在某些情况下,退休档案可能需要进行迁移,比如退休人员迁居其他城市或者外出定居。
深圳市档案局要与相关单位合作,确保档案的顺利迁移和保存。
同时,档案的利用也是重要的,退休人员可以凭借相关证明和申请,利用档案信息申请相关的退休待遇、医疗保障等权益。
综上所述,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是为了规范退休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退休档案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政府制定的与退休人员相关的档案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规范档案管理程序,促进退休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
一、档案建立深圳市退休档案建立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及时、准确、完整。
退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提交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退休有关的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工龄等信息。
二、档案管理退休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退休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以及安全。
三、档案查询和利用退休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和利用退休档案。
退休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档案信息,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者亲自前往档案馆查询。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的档案信息。
四、档案保密退休档案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机构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档案信息。
五、档案移交和销毁当退休人员离退休单位转移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档案移交至新单位或档案馆。
对于那些不再具备继续保留的退休档案,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六、档案电子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深圳市退休档案管理也逐渐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保证档案电子化后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深圳市退休档案的有关规定包括档案建立、档案管理、档案查询和利用、档案保密、档案移交和销毁以及档案电子化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推动深圳市退休工作的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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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深办发〔2004〕17号和深府办〔2006〕72号文精神,加强对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交接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按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归类整理、装袋封口,并在封口处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骑缝章后再移交。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二、档案的管理
区档案局负责对辖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暂存、转递工作;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一)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符合有关标准的专门档案室,面积按照每千卷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配备正式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工作制度要上墙,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泄密。
强化档案管理中的"九防"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街道一级原则上不提供档案的利用服务。
接档后不拆封,用全市统一的《深圳市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袋》封存,按要求用黑墨水笔填写封面的内容,在封口处填写接档日期,
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专用章盖骑缝章,并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各区规定的期限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到区一级指定存放的档案保管单位。
人事档案一般在街道存放不应超过一个月,如企业一次性移交批量大,应及时转递到区一级存放点保管。
(二)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并做好辖区内街道一级档案接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及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统计和利用服务工作。
三、档案的转递
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要按机要交通规定来完成,一般由专人专车取送,并做好审查、清点、登记、签收等工作,以备查考。
四、档案的利用
退休人员及亲属不允许查阅、借出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借用档案的,查阅人或借档人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清点登记,并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查阅、借用。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退休人员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查阅登记表,由管理人员取出档案后在阅档室查阅。
(二)退休人员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凭单位介绍信和借阅报告,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
借档人归还档案时,管理人员要当场进行审查核对,如发现问题须立即追查并报告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由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和"经核实与原件相符"印章。
(四)各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应制定档案查阅、外借管理制度。
查阅、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档案的保密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谈论档案中有关机密事项。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或到家中翻阅。
(三)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和亲友或无关人员泄密档案机密。
(四)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拍照档案。
(五)一旦发现泄露现象或档案被盗、丢失,档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主动提供线索,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附件:
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2.档案库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档案保管制度
4.档案保密制度
5.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6.档案库房管理规定
附件1: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接收、鉴别、整理、保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四、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办理其它涉及档案的有关事项。
附件2:
档案库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
二、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防止档案的损失,钻研本职业务,把档案的自然损坏率降到最低限度。
三、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四、做好档案统计,及时、准确地对收进、转出等情况进行统计,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五、严格落实档案管理防盗、防火、防盗、防尘、防霉、防虫、防光、防鼠的"七防"措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六、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坚持日擦拭、周扫除、月清洁的卫生制度。
附件3: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库内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档案编号统一,以便档案流动利用管理。
二、每季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三、努力学习和改进档案的保护技术,对损坏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四、档案装具质量必须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不得随意使用伪劣的档案装具。
五、档案人员调动时,认真细致的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有完备的移交手续,交接时逐卷校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附件4: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能随意谈论档案中有关机密事项。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或到家中翻阅。
三、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和亲友或无关人员泄漏档案机密。
四、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拍照档案。
五、一旦发现泄密现象或档案被盗,损坏,档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进行汇报,并主动提供线索,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附件5:
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一、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一律不准销毁任何档案。
二、鉴定档案必须由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三、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写出书面报告,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四、对批准销毁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缓期一年执行,销毁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损失和泄密,销毁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五、销毁清册要作为永久案卷保存。
附件6:
档案库房管理规定
一、档案库房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及柜架钥匙由专人保管。
二、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凡来访人员,须经领导批准,并由本室人员陪同,方可入库。
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人离门锁,每天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节、假日要将库门贴上封条。
四、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空调机、抽湿机及消防监控、报警器等库房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的完好。
五、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防护工作,按时换放防虫、防霉药剂;声像档案库严禁带入磁性物体。
六、库房内不得吸烟、喝水、存放食物。
七、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做好库内温湿度的测记、统计和调节、控制工作。
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
及时调节温、湿度,将温度控制在14-24℃±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5%。
八、库房内要有档案存放位置示意图,柜架上要有检索标记,调阅档案须使用调卷卡,阅卷完毕后及时归还原处。
九、库区必须保持整洁、安静,不堆放杂物,不大声喧哗。
进入库区必须穿上工作服,换上拖鞋。
每周打扫一次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