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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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大前提:确定可能适用的法条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民通第55条、57条、58条 、59条、60条;合同法第9条、44条、52条、54 条、56条
关于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404条 关于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403条 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9条、16条 关于物权公示:物权法第6条、19条 关于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3条 关于占有的效力:物权法第34条、241条
。 学术体系与法学概念,成文法秩序的无漏洞性,法
官受学术的拘束,并由其学术性确保政治上的中立 性。 德国民法典是一种法典化,质言之,其意欲对素材 作终局穷尽的描述。藉由严格的概念运用与全面放 弃逐案决疑的方式,达到值得称许的可概观性与简 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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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
耶林:个人功利主义的时代精神的批判。 Otto von Gierke:诉诸历史形态上的论据,透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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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逻辑结构:完全法条
法规范(Rechtsordnung)、法律规定(Regelung) 与法条(Rechtssatz)。法规范由法律规定组成。 而法条系法律规定的之最小单元。
行为规范(Verhaltensnormen)与裁判规范( Entscheidungensnormen)。
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 完全法条:构成要件(事实要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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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前提的解释:确定大前提的要件,
了解各种解释的方法,认识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行为人行为能力,意思表
示健全性,标的合法性等。是否存在无效、可 撤销之情事等。 关于委托合同:有无委托的意思,代为处理事 务的含义,转交财产的含义等。 关于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效力。 关于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关于物权公示:不动产登记有何效力。 关于物权保护:请求确认物权有何根据。 关于占有:构成有权占有的条件和效力。返还 请求权的要件。
专题一 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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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在外地经商,欲在当地购置一套房屋,但无法办 理贷款手续。甲与乙协商,以乙的名义向开发商签 订购房协议,并向银行贷款,约定由甲实际履行付 款(含归还贷款)义务,购得房屋由甲实际居住使 用。随后,乙签订了购房协议和贷款协议,并取得 房屋产权证。房屋由甲实际居住使用,并按期归还 房贷。后乙向法院起诉,声称房屋系自己出资购得 ,要求甲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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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法条
界定:欠缺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这种法条 若不与其他法条联合,以组成命令或授权规定 ,它们在规范上并能发挥规范性的功能。
说明性法条(erläutende Rechtssätze) 限制性法条(einschränkende Rechtssätze) 引用性法条(verweisende Rechtssätze) 拟制性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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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涵摄:确定S是T的一个事例
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甲和乙的行为能力,乙代甲购 房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关于委托合同:甲委托乙代为购房是否构成“代为处理 事务” 。
关于隐名代理:乙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是否构成隐名代理。
关于物权变动:乙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否符合不动产 物权变动要件。
族政治热情来论证,纷乱地显示为浪漫主义对德意 志法的渴求。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式的法律批判。 法学研究的多元化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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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理论的一般原理
科学化了的法律观。法学的方法,则是通过可验证 或可控制的方法,研究规整人类行为之规范的问题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但是,近代民法所追求已经不再是法律 的艺术性,而是法律的科学性。即在可控、可复制 、可以被合理期待的路径上,实现善良和公正的价 值目标。这就需要,正确的法律解释和适时的法律 续造。
甲乙之间是否构成隐名代理:乙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 同和贷款合同。出卖人不知隐名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 乙和出卖人。
事实的确认:证据问题
1.甲、乙之间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口头协议如何证明? 2.乙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取得房屋产权证。 3.房屋由甲实际居住使用,甲按期归还房贷。
事实的判断:眼光在法条与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 ,赋予特定事实以特定的法律意义
1.甲乙之间协议:(1)协议效力(法律行为有效要件);(2) 协议性质:委托合同?隐名代理? 2.乙以自己名义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乙取得房屋产证的意义 。 3.甲是否为房屋的占有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S=T(S是T的一个事例)
S: m1 ,m2 ,m3
S→R(对S应赋予法效果R)
因此,S是T的一个事例
接下来的工作
1.发现小前提:即对案情的确认和陈述; 2.发现大前提:对法条的搜索和确定; 3.完成大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得出结论。 4.引起法学上的进一步思考:研究活动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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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小前提:对案情的确认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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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涵摄(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T):任何案件事实符合T,则应赋予其法效果R + 小前提(S):特定案件事实S符合T,是T的一个事例
法效果(R):因为S符合T,所以赋予S以法效果R
精品Hale Waihona Puke Baidu档
三段论的简化表达
T→R(对T的每个事例都赋予法效果R) T:m1 ,m2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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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须学会的技术
面对案件,应如何思考? 面对案件,应从何处下手? 面对案件,如何确定有效的法律事实? 面对案件,如何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 面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应如何得出稳妥的法律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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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顿体系与实证法学(概念法学 )
潘德克顿法学,是关于法典编纂的学问。 潘德克顿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体系化表现形式
关于物权公示:乙取得房屋登记对于甲有无公示的效力 。
关于物权保护:甲能否请求确认房屋物权归属;能否主 张更正登记。
关于占有效力:乙能否请求甲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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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结论:确定法效果
甲乙之间法律行为效力: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无瑕 疵,标的合法。
甲乙之间是否构成委托合同:代为购买房屋,如何理解 “转交给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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