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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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民法总论 代理

[精品课件]民法总论 代理
理人
• 三、代理制度的功能
•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代理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法,确认于近 代资本主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 (一)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 (二)代理弥补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欠 缺
• 四、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 代理的适用范围极广:从主体上说,凡民事 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 的事项上讲,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 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 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 以适用代理。但是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 一、代理权的性质和概念 • (一)性质 • 有权利说、权力说、资格说等不同的观点 • (二)概念 • 依资格说,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
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 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 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法律资格。
• 二、代理权的取得 • 依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 三、代理权的行使
•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 我们这里所讲的代பைடு நூலகம்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
接代理 • (一)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
为 • (三)代理人独立为法律行为 • (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 (五)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 (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 (三)违法行为。
• 五、代理的分类
•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 这是民法通则上的分类

民法第八章代理PPT课件

民法第八章代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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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说”
又称“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
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理人所具
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
(“资格说”没有指示代理权的自身特
性)
3、“权力说” 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
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
担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
A)《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为关于代 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 的规定;
B)《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则设有两个条 文,即第402条和403条,规定间接代理 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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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之所
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原因在于:
A)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 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 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 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地降低 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 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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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
不独立为意思表示;
B)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 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 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 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 子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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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 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用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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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代理
• 概述;
• 代理权的行使;

民法课件《代理》

民法课件《代理》

第二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广义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义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 1 ,概念和特征 ( 1 )概念 ( 2 )特征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①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的 表面特征. 表面特征. ③ 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 效果. 效果.
(二)法定代理
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三)指定代理
五,代理权 1,代理权的行使 , (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 2)亲自行使代理权 ) ( 3)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谨慎,勤勉,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 (1) 自己代理之禁止 (2) 双方代理之禁止 (3)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2 ,类型 ( 1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3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3 ,法律效果 ( 1 )本人的追认 ( 2 )相对人的保护 ① 催告权 ② 撤销权
二,表见代理 1 ,概念与特征 ( 1 )概念 ( 2 )特征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 1 )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 ( 2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3 )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 4 )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① 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 的行为. 的行为. ② 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 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 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3 ,法律效果

民法课件

民法课件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 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 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 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 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 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 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甲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为表见代理; B.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已经其追认; C.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D.甲商场可以拒付贷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 的行为。
表见代理
代理权终 止后的代 理
狭义无权代理
广 义 无 权 代 理
相对人无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
(一)须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
(二)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三)不存在使他人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事由; (四)狭义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
三、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进行诉讼行为 代理进行某些行政方面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适用代理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 适用代理 3、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本人亲自 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案例
1997 年 10 月 , 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 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 定,赵某在 1998 年 2 月以前交付装裱店 20 副对联作 品,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元报酬。1997 年12月,赵 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 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 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 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 属他人作品。 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代理法律关系 的主体之一,应当具有民 事权利能Fra bibliotek和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 的客体,是指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
01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应当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
承诺。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更
中国代理制度的发展
中国代理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代理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
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权
代理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拥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才能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 在信任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信 任关系,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代表被代理人实施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和道德…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 道德规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 理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和其 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
04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代理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法律关系的特点
代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依赖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存在。
代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代理人
代理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 主体之一,应当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和代理权。
03 代理权的行使与终止

民法与民诉法之九代理课件

民法与民诉法之九代理课件

理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03
如果诉讼代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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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接受代理服务的当事人,需要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 括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等。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代理关系的产生
代理关系可以通过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等方式产生。
代理关系的变更
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变更代理权、撤销委托等方式进行变更。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 因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 代理权,因此该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四种,即被代理 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 地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并未履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责任,但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06
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选定
资格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且被选为当事人的人,以及依法有权被 委托的其他公民均可充当诉讼代理人。
选定
当事人既可以委托律师作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诉 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代理合同约定,并应当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并应 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纠纷。

《民事代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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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无权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 为表意行为的代理。其特征表现为:1 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欠缺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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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自始不存在代理权 代理权已经消灭 超越代理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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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表见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 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 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 无权代理。
权力说 该说为英美法学者所倡,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力 (the power of agency)
权利说 该说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利,但到底属于哪一种 权利,不统一
能力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在日本是通说
地位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的梁彗星先生肯认权力说,并认为该说符合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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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表见代理的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该外观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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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表见代理的效力
对于相对人而言,发生代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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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代理权的消灭(民通70条和69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 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 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意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 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 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法律效果是指被代理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 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 赔偿。
详细描述
指定代理的法律效果是指被代理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 受损失时,可以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或组织 申请赔偿。这种赔偿通常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 个方面,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指定代理中,由于代理权的授予 是有关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被代理 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赔偿,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指定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指定 代理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的事项,如诉讼 、行政许可、公证等。在这些领域中,由于涉及到的利益 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有关机关或组织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规 范和管理,以确保代理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目录
• 代理制度概述 • 法定代理 • 委托代理 • 指定代理 • 无权代理
01
代理制度概述
代理制度的定义
代理制度是指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 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当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独立地、自 主地、认真地完成代理任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 代理期限届满;
2. 解除合同;
委托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3.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04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的定义
总结词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依 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的代理权授予特定个人或组织的代理制度。

《民事代理》课件

《民事代理》课件
恶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在与民事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明知或应当 知道该民事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该第三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恶意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民事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 无权代理,仍然与其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承 担责任。
05
民事代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理的适用
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通常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由法律规 定,通常包括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被代理人的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他们依 法承担监护职责。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通过授 权委托的方式,将特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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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期限届满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事务已完成或被撤销,代理权终止。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终止。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权终止。
民事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总结词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一中,甲因未成年而无法进行民事行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甲的权利。甲因侵权行为受伤,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 偿损失。法院认定甲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适格,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使。
委托代理的适用范围广泛,被 代理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 式将代理权限授予任何人,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课件第4章 代理

民法课件第4章 代理
第四章 代 理
学习目标:本章涉及民法中的代理制度。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的延伸和扩 展。本章的重点是表见代理。 知识目标: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熟悉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能力目标:运用有关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等民法原理分析不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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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为法律行为,而法律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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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可以将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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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可以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 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 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 丙完成采购事项。这就是复代理。某丙就是 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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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1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 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类型 (1)未经授权所为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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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成立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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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的 原则 (2)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 职责,禁止滥用代理权的原则 (3)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擅自转委托 原则 (4)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禁止 违法代理的原则

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9

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9
第九章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委 托 代 理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五节 无 权 代 理
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七节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
(二)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 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 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2)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的事实或理由。
(3)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 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4) 本人存在过失。即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而 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 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 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 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其法律后果 却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 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
理。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
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又分为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 其法律效果是不相同的。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属于一人还是数人为标准,
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人与共同代理。
(二) 无权代理的表现
1. 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 2. 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使民事主体借此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以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但法律不允许利用代理制度为个人私利而损害别人利益,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因此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民法
通那么?第67条明确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
违法仍然进展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1〕
一、代理概述〔案例1、2;考虑案例1;视频:姐妹〕 〔一〕代理的含义、特征 〔二〕代理的意义、适用 〔三〕代理的分类 二、代理权〔案例3、4、5、6;考虑案例2、3 〕 〔一〕代理权的含义、性质 〔二〕代理权的获得 〔三〕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权的消灭
**关于交流论坛的使用方法
理人的名义进展活动,在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时,第三人虽
然知道代理人是代别人进展民事活动,但不知道被代理人
是谁。
在英美法系,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而在大
陆法系,代理仅指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那么?中规定的
代理也是指直接代理。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也仅指直接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但我国?合同法?中也成认间接代理,这主要表达在该
本人的行为,因为代理人完全是根据本人的意思行为的,
其行为后果当然归属于本人。
其二为共同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本人对于代理人
的意思与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相结合才发生效力的。
其三为代理行为说。此说认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
为,只是效果直接归属本人。此为动的行为与静的关系的
别离。
其四是意思效果说,又称统一要件说。此说认为代理
受领意思表示,不能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对于
代理与代位权、行纪、代表、使者的区别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对内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之间将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对外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将有权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第三人也有 权信赖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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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方式
明示方式
通过被代理人的明确表示 或书面授权委托等方式, 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默示方式
被代理人通过行为或言语 等方式,暗示或默示地将 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追认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 可能事后追认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从而产生代理法 律关系变动的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的法律后果
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 人。
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有关机关可以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权,例如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确定 时。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通过委托合同等方式进行的代 理。
代理权的行使
01
02
03
代理权的范围
《民法总论代理》 ppt课件
REPORTING
• 代理概述 • 代理权 • 无权代理 • 代理关系的终止 •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
目录
PART 01
代理概述
REPORTING
代理的定义
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
如果一方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 获得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要

民法课件:第八章 代理

民法课件:第八章 代理
托他人代理
•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以实现和维
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代理权的滥用
• (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二)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5题
•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
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 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 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 1.本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授权责任 • 2.行为人对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
得利返还责任
• 3.行为人对本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13题
•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
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 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 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 如何认定?
撤销
•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
履行
【课堂讨论案例】

甲系乙企业的业务员,从事产品采购工作。
为方便起见,乙将多份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
同书及介绍信交给甲。后甲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乙
除名,但甲拒绝将上述文书交回。乙在当地一家
报纸上刊登了声明,宣布上述文书作废。甲利用
上述文书与丙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但丙并不了
•第八章 代理
【本章重点】
•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 2.代理的种类; • 3.代理权; • 4.狭义无权代理; • 5.表见代理。
【司法考试要点】
• 1.代理的含义; • 2.再代理的条件和效力; • 3.代理权的滥用; • 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和效力; • 5.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 6.代理的终止原因。

民法课件-代理

民法课件-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分为狭义无权 代理和表见代理。
代理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是代理权,因此其必须在
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 行为一般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行为的后果。 4、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 接受意思表示,决定法律行为的内容。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由于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是在代理权限范 围内实施的,因此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
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的消灭
以事例说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甲在A省工作,家乡是B省。春节回家前,其在A省的朋 友乙让其回来后带一斤人参给他。后甲带了一斤人参 回京,但此时乙已经死亡。乙的儿子丙说其父已经去 世,用不着人参了,让甲自己留着。甲却觉得自己买 人参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问题:在本案中,谁应当为甲的损失负责?
代理权的取得
(一)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如遗产管理人 和遗嘱执行人的代理权。
(二)根据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取得代理权,如因 被指定为监护人而取得的指定代理权。
(三)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取得代理 权,这是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取得方式。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一)代理人必须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这是针对委托代理而言的,因为在此种代理中,被代理人 选任代理人是基于特定的人身或能力方面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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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说”
又称“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
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理人所具
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
(“资格说”没有指示代理权的自身特
性)
3、“权力说” 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
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
担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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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代理
• 概述;
• 代理权的行使;
• 无权代理;
• 代理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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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 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的法律制度。
要和可能。
C)《法国民法典》代理制度作为“委任
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 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
D)《 德 国 民 法 典 》 则 将 代 理 制 度 列 入
“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大陆法 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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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
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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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人身性 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 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 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 子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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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 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用于民
(私法自治之扩张)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补足了 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 的各种不便。
(私法自治之补充)
2、代理的特征: 2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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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理人以独立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 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 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 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 理人的职能。
②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
的名义进行活动
A) 狭 义 的 代 理 仅指直接代理, 即代理人须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代理行为,大 陆法系各国一般 仅承认狭义的代 理;
B) 广 义 的 代 理 不 仅包括直接代理, 而且包括间接代 理。所谓间接代 理,就是代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代 被代理人为民事 行为。
“权力说”将代理权看作由法律授予 时,能很好地解释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
表见代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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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思考案例:
王某原籍河南,现北京工作,其父母双亡,原籍家中
留有三间平房,地处市区。王某委托其堂兄刘某照看。 1994年王某欲出国留学,想将原籍的房产卖掉,便写信 告诉了刘某,说三间房屋,5万元可出手,不零卖,希 望刘某办理有关事宜。同年王某去了加拿大。刘某积极 寻找买主,最后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并办理 了有关手续。1999年王某回国,回到老家一看,其家所 在的街段变成闹市,经人打听,现在房价要比前两年贵 了几倍。王某心想自己的三间房屋要是现在卖,最少可 以卖出10万元。王某到有关房产部门称其堂兄卖房行为 无效,王某未委托堂兄,只是让堂兄作介绍人而不是代 理人。新房主认为买卖有效,他买房时,刘某曾出示了 王某让他卖房的信件。王某起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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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
属于被代理人。
我国现行民事立 法采用广义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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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
1、“权利说”
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 “权利说”将得出代理制度是为代 理人利益而设立的权利结论;
A)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 济条件为背景,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 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 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B)到 2020/5/2 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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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
泛和复杂,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
项事务,这就使得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
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
A)《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为关于代 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 的规定;
B)《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则设有两个条 文,即第402条和403条,规定间接代理 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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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之所
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原因在于:
A)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 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 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 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地降低 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 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主要有:
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 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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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 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给付义 务的行为;
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 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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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 我们采用“权力说”,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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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方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
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与权力本意相通;
B)另一方面,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
对于处理代理事务的干扰。
当然,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 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于被代 理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 其结果使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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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民事行为的代理,在事
实行为的实施中,不存在代理问题。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 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 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 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称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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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代理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后期,后为 德国法所承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 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它是商品经济高度 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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