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飞老师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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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 存在) •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 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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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 (一)出生 1、出生的含义 2、出生时间的确定 3、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利益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 2、列举保护主义 3、人格否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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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 (一)死亡的确定: 1、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律意义 2、死亡的判断标准 (二)死亡时间的推定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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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 三、民法的体系 • (一)法国式 • 法学阶梯式 • (二)德国式 •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 (一)民法的本质 •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2、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 A、实践意义: • B、认识意义: •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 3、民法是权利法 •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 一、概念与作用 • (一)概念 • (二)作用 • 1、立法指导原则 • 2、主体行为准则 • 3、解释法律的准则 •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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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 以自由裁量权 •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 • • • • • •
•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 利。 •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 性的权利。 •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 (1)原权:基础权利。 • (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 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 (四)为权利而斗争
•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 的效力 •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一)两类 • 1、10岁以下未成年人 •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二)例外 • 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 •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 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
• 三、民事义务 • (一)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 束。 •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 (三)义务的分类 •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 (四)民事责任 • 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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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的分类 •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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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 。 •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 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 (2)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 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3)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 (二)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三)撤销 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 请; • 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 • • • • • • •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 • 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 申 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 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2、要件: •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 • A、下落不明满4年; •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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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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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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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 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 容。 •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 • 1、财产权、人身权 •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 当行为。 • 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 •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 1、自助行为 • 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 以限制的行为。 • (1)为保护自己权利 • (2)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 (3)不超过必要限度 • (4)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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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
• • • • • • •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四、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 1、权利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 权利的情形。 • (2)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 形。 •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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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变更 (1)权利主体的变更 (2)权利内容的变更 A、量的变更 B、部分质变 (3)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第二编 民事主体
• • • • • • 第一章 自然人 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 二、与公民的区别: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概述 (一)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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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 1、平等原则: (1)表现 (2)含义 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 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 2、不得转让原则
•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 用) •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 有排他性的权利。 •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 不作为)的权利。 •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 B、请求权基础: •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 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 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 (二)性质 • 确认一个法律事实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概念和要件 • 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 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 2、要件: •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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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公告 A、1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法研究所 于飞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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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 一、民法与民法学 • (一)民法的定义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 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 、平等的社会关系。 • 2、财产关系 •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 3、人身关系 • (1) 人格关系 • (2)身份关系 •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的效力 • 1、时间效力 •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 2、对人效力 • 3、对地效力 • (二)适用原则 •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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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 (1)大陆法系: •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 (2)英美法系: •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
• 2、自卫行为 • 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 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 • (1)正当防卫 • 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 • 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 C、不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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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A、有急迫的危险 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 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2、责任的功能 (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 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 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 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一、概念 •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 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 • 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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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18岁以上成年人 (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两类: 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何为限制? 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 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