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第三节 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采取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 并参与合伙事业经营管理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 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利润, 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通则》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A.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合伙 组织请求偿还;
B.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受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 有权向合伙组织请求赔偿;
C.如果对执行合伙事务约定报酬的,有权向合伙组 织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A.谨慎注意的义务; B.亲自执行的义务; C.及时报告的义务; D.忠实义务; E.一般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节 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特征 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 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1.必须是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债务; 3.履行合伙债务的责任财产包括合伙共有财产和合伙 人个人财产; 4.合伙债务既包括合同债务,也包括非合同债务。 注意: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
第五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通则》34条:合伙事务的决策,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1.合伙的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法》31条:(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问题:合伙协议约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2.合伙事务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权; 2)合伙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3)提出异议权; 4)解除委托权。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义务——《合伙企业法》32条 1)竞业禁止义务; 2)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3.出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货币出资未能按期缴付的,应付迟延利息; 2)实物出资的标的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 3)合伙转让出资份额,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 转让给其他合伙人除外;
4)合伙不得公开征集资金或发行流通证券; 5)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实有财产出资。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财产; 2)合伙在经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财产。
1.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多种经营方式的特点,促进合伙 企业的发展,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2.有利于将合伙与自然人和法人严格区别开来,便于 充分发挥合伙经营方式的优点,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和集体责任感;
3.以法律形式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更好的保护 合伙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作和企业联合 的实现;
问:甲、乙、丙是否构成合伙?车属谁所有?
案例2:
甲、乙、丙订立一“合伙协议”:甲出门面房一间, 不参加经营,乙丙出资、经营;合伙商店每年不论赔 赚均付给甲3万元,其他盈利甲不参加分配,亏损也不 负担。后合伙商店亏损,发生纠纷。 问:甲、乙、丙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 2,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 3,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不同; 4,成立的条件不同; 5,成员的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不同;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1.国外立法 1)大陆法系 并存主义 补充连带主义 2)英美法系——双重优先权规则 A,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余额 的,再在合伙人之间分割,分别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有余额 的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2.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多主 张双重优先权规则。《合伙企业法》间接规定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B.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合伙企业法》第10条
2)合伙人必须签定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通则》31条、 《合伙企业法》第4条
例外:事实合伙——《通则意见》50条
B.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则》31条、《合伙企 业法》18条
A.补充责任; B.法定责任;C .不适用有限合伙。
2)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若干合伙人主 张全部债权。
A.法定责任; B.对外责任; C.强调各合伙人之 间的连带关系;D.不适用有限合伙。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 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合伙企业法》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企业
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5条第1款: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 担——57条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3.合伙是一种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合伙的成立条件
1,合伙成立的实质要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成立的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通则》33条 《合伙企业法》第9条
案例1:
甲、乙、丙合伙搞运输,甲、乙出钱买车,丙出技术 开车。后因矛盾,丙将车开走、隐藏。甲、乙告到法 院,要求丙返还。丙则说,3人是合伙,甲、乙背着我 把车卖了,我才将车开走。甲、乙说,买车时丙没有 出钱,丙是雇佣的司机,车属于甲、乙所有。后查明: 合伙期间跑过3趟运输,第一趟赚钱较多,丙分得1000 元;第二趟赚钱较少丙分得500元;第三趟亏损均未分 钱。
问题:合伙协议欠缺《通则》31条或《合伙企业法》 18条规定的条款时,后果如何?
3)必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
A.共同出资; B.共同经营; 合伙人是否必须参加经营、劳动?——《通则意见》 46条 C.共享收益; D.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 必要条件;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1)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业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合伙企业法》41条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 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合伙企业法》42条
三.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1.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 《通则意见》47条:亏损按出资比例或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33条:①协商确定;②按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③平均分配、分担。 问题:以劳务、技术出资的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比例如何 确定?——《通则意见》48条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通则》35条、《合伙企 业法》38~40条: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以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而应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 务的清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英美法分类) 普通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所有合伙人 对外都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 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四,个人合伙、法人合伙、混合合伙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合伙。 法人合伙: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合伙。 混合合伙:由至少一个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与至少一个法 人作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各国是否允许法人合伙态度不一 。《通则》52条规定 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法》第2条承认法人合 伙与混合合伙
第七节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概念、条件 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人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通则意见》51条、《合伙企业法》43条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效力——《合伙企业法》44条 1)入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另有约定除外; 3)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各合伙人有同等表决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30条
3.合伙日常业务活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不 得损害少数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30条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26条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按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 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企业 法》26条:代表关系
6,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属性不同。
第二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观点一: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自然人、法 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 观点二: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又分为几种观点
“法人说”、 “准法人说” “第三民事主体说”
一,“第三民事主体说” 的主要理由
1,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经营方式 1)合伙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的结合,具有相对独立性; 也不是法人,它以共有财产为基础 2)合伙的优点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第三节 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采取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 并参与合伙事业经营管理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 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利润, 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通则》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A.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合伙 组织请求偿还;
B.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受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 有权向合伙组织请求赔偿;
C.如果对执行合伙事务约定报酬的,有权向合伙组 织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A.谨慎注意的义务; B.亲自执行的义务; C.及时报告的义务; D.忠实义务; E.一般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节 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特征 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 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1.必须是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债务; 3.履行合伙债务的责任财产包括合伙共有财产和合伙 人个人财产; 4.合伙债务既包括合同债务,也包括非合同债务。 注意: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
第五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通则》34条:合伙事务的决策,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1.合伙的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法》31条:(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问题:合伙协议约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2.合伙事务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权; 2)合伙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3)提出异议权; 4)解除委托权。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义务——《合伙企业法》32条 1)竞业禁止义务; 2)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3.出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货币出资未能按期缴付的,应付迟延利息; 2)实物出资的标的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 3)合伙转让出资份额,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 转让给其他合伙人除外;
4)合伙不得公开征集资金或发行流通证券; 5)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实有财产出资。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财产; 2)合伙在经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财产。
1.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多种经营方式的特点,促进合伙 企业的发展,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2.有利于将合伙与自然人和法人严格区别开来,便于 充分发挥合伙经营方式的优点,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和集体责任感;
3.以法律形式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更好的保护 合伙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作和企业联合 的实现;
问:甲、乙、丙是否构成合伙?车属谁所有?
案例2:
甲、乙、丙订立一“合伙协议”:甲出门面房一间, 不参加经营,乙丙出资、经营;合伙商店每年不论赔 赚均付给甲3万元,其他盈利甲不参加分配,亏损也不 负担。后合伙商店亏损,发生纠纷。 问:甲、乙、丙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 2,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 3,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不同; 4,成立的条件不同; 5,成员的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不同;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1.国外立法 1)大陆法系 并存主义 补充连带主义 2)英美法系——双重优先权规则 A,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余额 的,再在合伙人之间分割,分别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有余额 的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2.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多主 张双重优先权规则。《合伙企业法》间接规定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B.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合伙企业法》第10条
2)合伙人必须签定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通则》31条、 《合伙企业法》第4条
例外:事实合伙——《通则意见》50条
B.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则》31条、《合伙企 业法》18条
A.补充责任; B.法定责任;C .不适用有限合伙。
2)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若干合伙人主 张全部债权。
A.法定责任; B.对外责任; C.强调各合伙人之 间的连带关系;D.不适用有限合伙。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 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合伙企业法》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企业
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5条第1款: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 担——57条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3.合伙是一种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合伙的成立条件
1,合伙成立的实质要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成立的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通则》33条 《合伙企业法》第9条
案例1:
甲、乙、丙合伙搞运输,甲、乙出钱买车,丙出技术 开车。后因矛盾,丙将车开走、隐藏。甲、乙告到法 院,要求丙返还。丙则说,3人是合伙,甲、乙背着我 把车卖了,我才将车开走。甲、乙说,买车时丙没有 出钱,丙是雇佣的司机,车属于甲、乙所有。后查明: 合伙期间跑过3趟运输,第一趟赚钱较多,丙分得1000 元;第二趟赚钱较少丙分得500元;第三趟亏损均未分 钱。
问题:合伙协议欠缺《通则》31条或《合伙企业法》 18条规定的条款时,后果如何?
3)必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
A.共同出资; B.共同经营; 合伙人是否必须参加经营、劳动?——《通则意见》 46条 C.共享收益; D.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 必要条件;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1)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业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合伙企业法》41条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 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合伙企业法》42条
三.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1.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 《通则意见》47条:亏损按出资比例或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33条:①协商确定;②按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③平均分配、分担。 问题:以劳务、技术出资的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比例如何 确定?——《通则意见》48条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通则》35条、《合伙企 业法》38~40条: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以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而应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 务的清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英美法分类) 普通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所有合伙人 对外都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 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四,个人合伙、法人合伙、混合合伙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合伙。 法人合伙: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合伙。 混合合伙:由至少一个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与至少一个法 人作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各国是否允许法人合伙态度不一 。《通则》52条规定 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法》第2条承认法人合 伙与混合合伙
第七节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概念、条件 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人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通则意见》51条、《合伙企业法》43条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效力——《合伙企业法》44条 1)入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另有约定除外; 3)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各合伙人有同等表决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30条
3.合伙日常业务活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不 得损害少数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30条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26条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按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 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企业 法》26条:代表关系
6,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属性不同。
第二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观点一: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自然人、法 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 观点二: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又分为几种观点
“法人说”、 “准法人说” “第三民事主体说”
一,“第三民事主体说” 的主要理由
1,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经营方式 1)合伙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的结合,具有相对独立性; 也不是法人,它以共有财产为基础 2)合伙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