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2010年李仁玉教授最新民法讲义4
2010年最新民法授课提纲(4)十七、意思表示的类型1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注意,意思表示的意思,包括进行民事行为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如无此两种意思则不为意思表示。
[难点辨析]无意思的表示与因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撤销。
如果行为人无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则为无意思的表示,无意思的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撤销,行为人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只是在意思的内容、意思的方式等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是民事行为的撤销,而不是民事行为不成立。
【题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BCD•2007/三/51)A 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 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 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 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2 意思表示的类型{重点掌握}(1)明示与默示。
区分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可区分为推定和沉默,推定是以行为人的积极作为推定其内心的意思。
推定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确定或者依照习惯确定。
沉默是指行为人的不作为表明其内心的意思。
沉默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相对人恶意地阻止意思表示到达,如充耳不闻,则应视为意思表示的到达。
如果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是失聪人或者不懂得此种语言,意思表示是否达到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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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三/1)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2010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1)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主要有: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改变。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其中应当了解的是:(1)婚姻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它的内容是指:A、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B、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C、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结婚的特征:(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且法律对身份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结婚的条件1、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具有结婚合意。
A、意思表示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
具有特殊性。
a、婚姻行为能力以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婚姻意思能力为条件。
b、已成年未达法定婚龄、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c、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则与婚姻成立无关。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a、如果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结果,则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但是因受欺诈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婚姻行为是要式行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学总论讲义1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讲义格式《民法学》教学讲义课程类型:通识课;适用对象:治安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课程学时:48,理论讲授学时:20,实践学时:28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2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李仁玉民民法经典试题
李仁玉-民法经典试题国家司法考试满分网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购买货物一批,价款5万元,甲预付3万,余款10日后支付。
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交给乙。
双方言明:如甲不支付余款,乙可对该汇票行使权利。
乙对甲的汇票享有什么权利?()A.抵押权B.动产质权C.权利质权D.留置权2、甲、乙、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成立了字号为暖暖鸭绒店,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丙提供技术性劳务。
由于乙提供的鸭绒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的产品滞销,导致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
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B.甲、丙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责任C.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丙有权将乙除名D.甲、乙、丙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将乙除名3、甲为一电脑爱好者,乙为一小贩。
乙在路边叫卖:“正版windows xp2软件,5块钱一张”,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软件正版为2000元左右,所卖软件为盗版软件,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4、某手机厂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制纪念手机2008台,每台售价2万元。
其广告宣传:限量发行,纪念手机上镶有进口钻石。
后经证实,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
手机成本约1000元。
为此,购买者与该手机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5、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
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
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有效,因为甲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所有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6、王某家门口开了一家饭店,生意十分兴隆。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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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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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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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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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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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司法考试名师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李仁玉老师: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院院长,硕士生导师。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多次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与阅卷。
钟秀勇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授课生动有趣,极富感染力。
深谙记忆规律,把枯燥的考点趣味化,使主要考点关联化,牢固记忆。
民诉杨秀清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授课严谨、认真、讲解条分缕析、娓娓动听、思路清晰、渗透性、方向性极强、使学员顿悟民诉的体系和重要的考点。
刑法陈永生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多次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参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编写。
讲课深入浅出、重点突出。
杨艳霞老师: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副教授,思维敏捷活跃,授课幽默、妙趣横生、深入浅出,使考生迅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艰深理论,从容应对疑难、复杂案例。
刑诉刘玫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对刑诉法的考点把握准确,体系完美、逻辑严谨、语言精当、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旁征博引、游刃有余、深得广大学员好评。
谢安平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授课严谨、认真、讲解条分缕析、思路清晰、渗透性、方向性极强、使学员顿悟刑诉的体系和重要的考点。
理论法杨帆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博士,誉满京城的著名司考辅导专家,睿智、幽默的讲课风格很受学员喜爱,主讲法理、法制史。
其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辅导方法得当、命题预测准确。
行政法吴鹏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副教授,理论功底扎实,授课条理清晰,游刃有余,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讲解出神入化。
秦强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熟悉命题规律,洞察命题方向,授课深入浅出,语言流畅生动,讲义条理清晰,重点难点突出。
商经张海峡老师: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其激昂澎湃的演讲、深入浅出的表达、幽默诙谐的语言、全面准确的预测。
李仁玉民法讲义
李仁玉《民法》课堂讲座(完整版)第一章民法的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只强调一点,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如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它不归民法。
举个例子来说,我们说下列关系中间,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举几个例子啊,A比方说婚约关系,当事人订婚;B 借贷关系;C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第四D税收关系。
这些里面,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呢?我们就看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好,我们首先看婚约,它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它当然是,它是什么关系?它要建立一个人身关系。
第二个借贷关系,它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是,它是一个财产关系。
第三个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它是不是?当然是。
第四个税收关系是不是?它就不是了。
为什么不是?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不是财产关系?它是财产关系,但是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们就通过这样的东西辨析、掌握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一共写了六条,这六条你不用背,你得理解。
举个例子,说甲有个房子要卖给乙,甲为什么要卖给乙呢?甲知道这个地方要规划,就是要在这个房子前面要建一个比方说50层的大楼,那么房子的采光就要受到影响,这个情况没有告诉乙,于是房子就卖给了乙,那么这一个行为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讲,它违反了民法哪一条基本原则?违反不违反平等原则?不违反。
违反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不违反。
违反不违反自愿原则?也不违反。
那么它违反的是什么原则呢?它违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要你辨认,不需要你背什么的。
你需要背什么啊,你什么都不需要,但是你得学会理解,理解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哪些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它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首先看看下列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举个例子来讲,代替朋友招待客人,这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恐怕不是。
当然这里要是涉及到财产那就是了,比如说委托啊什么的,那就是了。
民法总论(一)讲义1
民法总论【课前准备】关于授课方法关于我们的授课目的如何学习民法?关于民法的思考方法民事立法与司法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各部分大致时间安排教学辅助QQ群教学助手民法的主线民法的调整方法中国民法的现在、过去和未来新世纪中国民法学面临的挑战之一·绪论·主要内容一、民法的含义民法与市民社会民法的语源与文化源民法的调整对象【公法与私法】【问题】公法与私法冲突时哪个优先⏹私法优位主义⏹公法优位主义民法的定位·总结二、民法的渊源⏹《瑞士民法典》第1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6)第2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思考】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民法渊源三、民法的编制(一)立法模式(二)立法体例(三)中国民法典的编制(四)世界民法变迁四、民法的理念与性格(一)民法的理念⏹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二)民法的性格⏹正义⏹公平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重点】⏹1.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2.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演变⏹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4.民法基本原则与司法的关系六、民法的效力(一)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失效时间3.民法的溯及力⏹《民通》意见第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民通》处理。
⏹《民通》意见第197条: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2010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010年保成律政冲刺阶段李仁玉民法冲刺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B. 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C. 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D. 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2、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
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A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
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A. 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无效B. 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可撤销C. 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效力未定D. 该购销合同无效3、甲于4月5日丢失了一块手表,乙拾得后便送给有关机关,有关机立即发布了招领公告,并于同年12月交由某寄售商店出售,被丙同月5日购买,同月10日丙所带手表被甲认出。
对该手表的归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遗失物享有无期限的追偿权B. 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该表在两年内享有追偿权C. 该表应归甲,但甲应向丙支付所购表的价款D. 该表应归丙4、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分家另过,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
他们各自独立生活。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 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 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 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 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5、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已逾5年,丙企业又擅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后甲企业因主张对乙企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将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予以驳回。
乙企业又向法院主张对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为此引起纠纷。
民法总论讲义大纲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二)商法
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
典(民商合一)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民法典
3.新中国民法典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民族主义
2.法典完美主义
(二)两种立法取向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kanqiaoshangfengjing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
69元;
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
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讲授体例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9)十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民事行为必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等几个方面的要素。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如保管行为以保管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 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才不一致。
例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具有成立效力,在条件成就前不具有生效效力。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实质要件为:(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因此,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
(3)内容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并非指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是指不违法,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依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违反地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当然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在身份法领域,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4)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标的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
标的不能,即民事行为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标的确定,即标的是具体的、明确的,如大米、小麦可为确定,粮食则不确定。
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李仁玉民法讲义李仁玉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2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1 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 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而具有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护二是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在母体内受害而流产或成为死体的只能由母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存在对胎儿利益的独立保护问题胎儿在母体内受害出生后身体或健康存在问题的除母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出生后的婴儿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 1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遗族利益的考虑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遗骨的行为死者的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人的设立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2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担任监护人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在这些法定监护人中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3 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没有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 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 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应依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之即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指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按照法人理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1 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2 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3 母公司利用自己的决策指使子公司向外借款在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障碍债权人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2 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有的采准则设立主义有的采行政许可主义2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变更的类型有1 法人的合并它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企业法人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 法人分立它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 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存在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4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这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 由B公司承担债务B 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 由A公司承担债务D 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3 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法人终止的原因有1 依法被撤销2 自行解散3 依法被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法人的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清算组织或清算人应当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并移交剩余财产法人在进行清算期间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这表明清算中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的限制清算人完成清算职责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4 法人的登记法人登记通常包括 1 法人设立登记这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2 法人变更登记这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法人注销登记这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1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 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 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 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例题 3 甲公司因项目完成而决定解散便成立清算小组以清理债权债务对于该清算小组的成立和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清算小组是清算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B.清算小组不是清算法人具有诉讼具体资格C.清算小组的成立应由人民法院主导D.清算小组是清算期间该企业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十三原物与孳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不存在人工孳息法定孳息包括利息租金和彩票所中奖金自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动物之产物鸡蛋羊毛等孳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难点辨析〕第一孳息的认定问题应注意孳息与转化物的区别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必须分离如果未分离则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没有原物就没有孳息如鸡蛋孵出的小鸡煤发出的电布匹做出的衣服木料做成的家具则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而属转化物的问题例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2003三52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 动物腹中的胎儿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例题2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B 鸡蛋孵出的小鸡C 空调放出的冷气D 山羊身上的羊毛第二孳息的归属问题对于孳息的归属其规则如下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2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3无规定无约定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例题3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A 归甲老汉B 归乙老汉C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D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例题4张家和李家的院子相连张家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苹果树在下果季节有六个苹果掉进了李家院子李家正好没人但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了对于被吃掉的苹果应该怎么办A.张家向李家主张侵权责任应予支持B.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予支持C.损失由张家自行承担D.李家应给予张家适当补偿十四意思表示1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005三1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
司法考试周报实验班不外传内参第六期
通知实验班基础预热资料上传的已经差不多了,请大家及时关注论坛实验班版的专帖/read.php?tid=5220&fpage=0&toread=1&page=1基础讲座:林鸿潮行政法基础阶段07司法系统精讲班--行政法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34988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1/cgi-bin/fileid.cgi?fileid=3035058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2/cgi-bin/fileid.cgi?fileid=3035126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3/cgi-bin/fileid.cgi?fileid=3035246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4/cgi-bin/fileid.cgi?fileid=3035387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5./cgi-bin/fileid.cgi?fileid=3036896林鸿潮(新东方)\行政法6/cgi-bin/fileid.cgi?fileid=3036013杨帆三国基础阶段杨帆三国1/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27杨帆三国2/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44杨帆三国3/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48杨帆三国4/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52杨帆三国5/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56杨帆三国6/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59杨帆三国7/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586杨帆三国8/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17杨帆三国9/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24杨帆三国10/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28/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32杨帆三国12/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59杨帆三国13/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91杨帆三国14/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93杨帆三国15/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696杨帆三国16/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779杨帆三国17/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791杨帆三国讲义和习题/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793郑其斌民诉郑其斌民诉1/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897郑其斌民诉2/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05郑其斌民诉3/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14郑其斌民诉4/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21郑其斌民诉5/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74郑其斌民诉6/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80郑其斌民诉7/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85郑其斌民诉8/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92郑其斌民诉9/cgi-bin/fileid.cgi?fileid=3054998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55003李仁玉民法基础阶段李仁玉民法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574李仁玉民法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591李仁玉民法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02李仁玉民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47李仁玉民法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50李仁玉民法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61李仁玉民法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22李仁玉民法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58李仁玉民法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61李仁玉民法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02李仁玉民法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06李仁玉民法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46李仁玉民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54李仁玉民法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62李仁玉民法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89李仁玉民法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11李仁玉民法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1李仁玉民法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4李仁玉民法1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9李仁玉民法2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64李仁玉民法2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13李仁玉民法2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57李仁玉民法2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65李仁玉民法2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87李仁玉民法2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115阮齐林基础班刑法阮齐林基础班刑法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25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292阮齐林基础班刑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10阮齐林基础班刑法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16阮齐林基础班刑法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43阮齐林基础班刑法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55阮齐林基础班刑法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6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51阮齐林基础班刑法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7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9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9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0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1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1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2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30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4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47洪道德基础刑诉刑诉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44刑诉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48刑诉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74刑诉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87刑诉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07刑诉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43刑诉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62刑诉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32刑诉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45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51刑诉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68刑诉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90刑诉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716刑诉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738刑诉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03刑诉1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18刑诉2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27刑诉2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32刑诉2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35刑诉2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77刑诉2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904刑诉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966张海峡商经基础部分张海峡商经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757张海峡商经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785张海峡商经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10张海峡商经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55张海峡商经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90张海峡商经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916张海峡商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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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20姚欢庆民法强烈推荐这个老师的课程第一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86第二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95第三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98第四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08第五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14第六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19第七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27第九讲/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48法条串讲阶段,由于法条串讲多是把重点内容再讲一遍,所以只精选基础课程中未选入的好老师于飞民法10-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09男杨帆法理宪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20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25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32汪海燕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04-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48-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8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63袁登明刑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97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027-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08邹建章主观论述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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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7)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8)十六、民事行为一般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难点辨析]第一,事实行为的概念及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应予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是以适法为前提。
第二,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的区别。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准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催告、通知和宽恕。
(1)催告。
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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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
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辩权
D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而言,如果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通常属于债权请求权;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 条的规定,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适诉讼时效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此条规定,此处的再次分割共有财产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学理上存有争议。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至于侵害继承权的纠纷,则为行使请求权而非行使形成权,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 )明示方式与默使方式。
形成权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
【题例】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D?2003/ 三/34) A 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 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自主行使方式和诉讼行使方式。
形成权应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
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等。
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婚姻、撤销收养。
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通常认为不当然采用诉讼方式。
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题例】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 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 年9 月30 日,付款期限为2007 年10 月31 日。
9 月底,煤矿交付200 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
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BD?2008/ 三/57)
A 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 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解除合同第四,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 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题例】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C?2005/ 三/6)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第五,抗辩权与否认权。
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经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是行使否认权,不是行使抗辩权。
再如在根本不存在债权的情况下,一方要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拒绝履行的,这属于行使否认权。
如果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一方要求他方履行的,他方拒绝履行,这属于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