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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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面临着反垄断法适用难题。

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适用难题更加突出。

本文将从大数据背景下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1. 大数据给互联网平台增长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垄断问题。

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更好的数据分析、用户个性化推荐等服务,这使得平台具有更高的收益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风险,因为只有数据集越来越庞大,互联网平台才能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也就更容易成为市场垄断者。

2.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交叉边界产品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自己的核心产品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交叉边界产品,例如,旅游平台提供交通票务、住宿预订、旅游攻略等。

这种产品设计使得互联网平台成为一个生态系统,但这也让反垄断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困难。

3. 大数据技术的巨大威力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更难被证明。

相对于传统市场,互联网平台没有明显的市场份额,因为它涉及到的细分市场更加广泛。

而且,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建立和维护用户数据库,从而进行个性化推荐等高效服务,这一方面增加了用户体验的优势,但也使得竞争对手更难以获得同样的机会。

二、对策研究1. 强化反垄断法与行政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证互联网平台的公正竞争。

同时,政府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以限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例如禁止滥用数据集来排挤竞争对手等。

2. 加强互联网平台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平台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条例和规定,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同时,互联网平台应该主动接受第三方的监管,包括舆情监控、用户评价、合规审核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3. 鼓励创新,推动行业竞争优化。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行业竞争的升级和优化。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反垄断法是国家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法,它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传统上各国不允许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

但这种情况近年发生了变化。

欧美各国相继对于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放宽了限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进几年来反垄断的争议也日趋凸显,中国现阶段对于反垄断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根据国际趋势,不能排除之后反垄断争议也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

一、公共利益与可仲裁性的关系公共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公共政策”,指国家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一般利益。

人们在广泛援引这个概念的同时,对它的理解却千差万别,以致至今尚未形成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在传统上,各国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涉及的是公共的利益,具有公法的性质,不符合商事仲裁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是不可仲裁的。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也总是与可仲裁性有关联,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明确可仲裁性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那是否所有的涉及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民商事纠纷都是不可仲裁的呢?现代的理论与实践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关于公共政策是什么,各国都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

我国学者认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

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这也表明,各国对于什么是公共政策的标准划分是不一的。

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或政策的变动,公共政策也是可以变化的,因此相关的仲裁范围也是会随着公共政策的变化而扩大或缩小。

其次,传统上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顾名思义,以维护公共的、集体的、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和宗旨,属于公法范畴。

而仲裁的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维护的是私人的权益,属于私法范畴。

反垄断争议在过去一直被纳入完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领域,具有纯粹的公法性质。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垄断行为极易出现,而垄断又极易引发不公平竞争,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因此,各国政府与监管机构积极建立反垄断机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推行反垄断政策,以及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反垄断诉讼是一种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其价值定位和制度建构至关重要。

一、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不公、商品供应减少或没有多样性、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反垄断诉讼正是通过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公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横盘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市场失真,垄断者挟势自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诉讼则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者福利,保障公众权益。

反垄断诉讼表述了对制约市场垄断的命题和要求,为弱化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与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裁判实践和规则的完善不仅拉近了违法者与受伤者的距离,更展示了法律、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通过反垄断诉讼,实现市场的平衡与公正,使经济活动更为健康,可持续。

二、反垄断诉讼的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制度建构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裁判实践的推进。

监管机构的建设:监管机构是反垄断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监管机构应当确立决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制裁。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领域涵盖了垄断反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加强在市场监管、公平竞争领域的协调合作,完善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行操作规程,更好地约束市场垄断行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反垄断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应当建立从经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维度切入、追踪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审视体系。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范静波2011年10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部分法官、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法学院校学者应邀出席。

此次会议由我院汤黎明副院长主持,我院知产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

与会专家就我院受理的一件纵向垄断纠纷案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告系被告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得以低于被告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

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低价向第三人销售产品、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价格政策为由,对原告进行了处罚。

原告遂诉至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协议限制了其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垄断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意见:一、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认定要件的问题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就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要件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这种意见主要是以法律解释论为依据:首先,从文意解释方面看,所谓“垄断协议”实质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要件,则其与一般协议无异。

其次,从体系解释方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条规定采用了“本法所称”而非“本条所称”的表述方式,自然应当将该“垄断协议”的含义置于整部法律框架中加以理解。

最后,从目的解释方面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法院认定垄断协议时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这一要件,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具有反竞争性,而制止不具有反竞争性垄断协议并非立法初衷。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国展 开 营 业 活 动 的英 国公 民 和英 国企 业 受 到 外 国 法 院
传统意义上私法领域 的问题 。具体来讲 ,虽然纯私人
之 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表面看起来只涉及平等主体间 的财产利益 ,但在实 际上 ,这种损害得以确认的依据
来 越 多地 涉及 域 外 承认 和执 行 问题 。 由于 反 垄 断法 是 晚 近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高 度 发 展 才逐 渐 兴起 的新 兴 法 律
和执行比一般 民商事案件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困难 事裁决 “ 民商事”性质 的质疑 ;二是各 国一般对惩罚
性 民事 裁决 的域 外承 认 和执行 持 否定 态度 。 ( “ 一) 民商 事” 性质 被 否 定与公 共秩 序 保 留 首 先 ,反垄 断 民事 案件 的范 围在 不 同 国家 有不 同
范 围之 外 。这 种认 识 的依 据 主要 来 自对 反 垄 断 法旨在 于保 护 一 国 国 内
实际损失或损 害的范围外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从这里 我们可以看 出 ,世界各 国还是大多对惩罚性 民事赔偿
的 承 认 和 执行 有 所 保 留 。 具 体 到反 垄 断 民 事 案 件
的含义 。英美法 国家中 ,国家主管反垄断行政事务 的 机关可 以作 为原告 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 讼 。以美 国为 例 ,美国司法部仅仪享有调查权和起诉权 ,而裁决权
归于 法 院 。联 邦 贸 易委 员 会 虽 然依 法 被 定性 为准 司 法
行都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反 垄 断 民事 裁 决域 外 承认 和 执行 的 法律 困境
垒 在 20 05年通 过正式 文 本 时也将 之 明确 地排 除 r 公
的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 ,在英美等 国看来 ,除刑事 范畴 ,而这种观点在德 、法等传统大陆法 国家被认为 是不可接受的。其次 ,即使是纯私人之间的反垄断民

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
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垄断协议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
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缪某从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逸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

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缪某认为,其于上某公司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购买涉案车辆,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垄断行为的侵害,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某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00元,逸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缪某诉讼请求。

缪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的除外。

基于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有关垄断行为和损失,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缪某全部诉讼请求。

反垄断诉讼视角下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

反垄断诉讼视角下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

反垄断诉讼视角下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一、国内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讨论国内规制垄断行为的方式一直都是以反垄断主管机构为主的公共执行方式进行的,采用诉讼这一私人执行方式进行规制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到今也不过是4年的时间,而对于同为私人执行方式的仲裁,立法机关则一直没有明确地表态。

(一)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反垄断争议私人执行制度的总括性渊源。

通常讲,私人执行方式有其显著优势。

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都是相当有限的.因而它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充分执行反垄断法,而利用私人执行可以补充竞争法公共执行的不足,它既可以使反垄断执法机构集中力量处理大案要案,也可以使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效地寻求救济。

因此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行是解决反垄断法律问题较为有效的方式。

私人执行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及调解。

随着垄断争议的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以规制垄断行为引发的诉讼。

本文将以垄断行为引发的诉讼中涉及的纠纷为对象,思考同样为反垄断私人执行方式之一的仲裁解决垄断纠纷方式,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

(二)国内仲裁解决垄断纠纷的现状垄断纠纷在国内的可仲裁性从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仲裁解决方式是否能用来处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解决垄断纠纷的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从性质上可归入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方式,有着上文已提到过的相较于公共执行方式的优势。

同时,仲裁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解决,亦有灵活、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等优势。

因此,当事人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是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首要讨论意义之所在;第二,随着国际贸易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在国外的有关垄断争议的仲裁裁决若需到中国承认与执行时,由于我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规定“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裁决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亦得拒不执行仲裁裁决”。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Competition Lecture竞课堂28无论是国内大循环还是国际国内双循环,都离不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强 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是维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着力点。

为进一步树立竞争理念、倡导竞争文化,本刊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独家授权,年策划推出“竞课堂”专栏,旨在宣贯国际、国内竞争合规政策,引导企业加强竞争合 防范企业反垄断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理您■、作| 2021 年 | 规管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文/马敬生产商(供应商)在将产品出售给销售商(零 售商)时,对后者向第三人进行转售时的价格进 行限制,在反垄断法上称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是典型的纵向垄断行为,对此,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做了专门规定。

但是, 对于如何理解适用上述条款,目前行政执法与民 事诉讼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0丨2年5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上海高院”)做出二审判决的“北京锐邦涌 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糾 纷案”,确立了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四要素” 合理分析方法,但该方法却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 构长期以来采用的违法推定方法明显相悖。

而我国首例转售价格维持行政处罚糾纷案件—“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 罚糾纷案”,更是将两个并行已久的执法分歧展现 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冲突。

目前,《反垄断法》修订 的最终方案已经呼之欲出,从2020年丨月2日公 布的《<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看,该分歧并未得到解决。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理论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 的竞争效果进行阐释,总结我国对于转售价格维 持的双轨制特点。

一、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竞争效果王先林在201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竞争法学(第三版)》一书中指出,一方面,转 售价格维持行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经济效果尚成 ht准化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2021.0129竞课堂 Competition Lecture有争议,相比于限制竞争效果直接且明显的横向协议来说,可能受到较为宽容的对待;另一方面,作为价格限制行为,转售价格维持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最为主要的竞争方式,理论上又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号】法〔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2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垄断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

四、不服本通知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审理法院继续审理;本通知施行以后受理的垄断第一审行政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各大企业纷纷展开市场争夺。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2018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以腾讯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为由,对其作出处罚。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8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举报,称腾讯公司涉嫌垄断。

经初步调查,发现腾讯公司在游戏、社交、支付等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

2. 立案调查2018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调取了大量证据,包括腾讯公司的内部文件、业务数据、合作协议等。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发现腾讯公司在以下方面涉嫌垄断:(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腾讯公司在游戏、社交、支付等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2)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腾讯公司与多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4. 处罚决定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亿元人民币罚款。

三、案例分析1. 腾讯公司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在游戏、社交、支付等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2)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腾讯公司与多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经济法梳理精选全文

经济法梳理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重点梳理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等公共权力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他人仿冒识别性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产地、使用方法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当有奖推销: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广义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编者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

“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

“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答疑意见:《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 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简单说,就 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 2、相关市场的概念和界定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二)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 协议。
案例介绍: 2010年1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其中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进 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 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 此规则一 出台,即遭受广泛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 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 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 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 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 从事价格垄断行为。2010年9月,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修改,争议条款被删除。
案例介绍: 2009年11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反垄 断法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这一案件的宣判,是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法院 做出的首例相关判决。该案源于原告运营的读吧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后传》 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起点中文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存有版权争议,原告 认为被告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停止为读吧网继续创作, 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作品,属于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 网站的宣传内容、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有关“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 宣传内容的公证文书,主张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上占80%以上的份额, 并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推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法院认为难以认定 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各网站的宣传内 容,这些内容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 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采取了胁 迫手段,且《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即便两被告确有要 求两作者停止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其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从 行为正当性上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行为。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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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者:————————————————————————————————日期: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2008年11月03日《反垄断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就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审查提出了哪些挑战?答: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反垄断法共八章五十七条,既反经济垄断,也反行政垄断,除以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安全性为原则外,也以合理性原则贯穿始终。

反垄断双刃剑的功效决定了政府管制的边界、高度专业性问题的判断预期未来经济走向,民事行政双轨制救济机制决定了司法审查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作用。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尽成熟,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政府职能尚在转变之中,对反垄断法认识上有误区,相应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等,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任务十分艰巨复杂,也给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带来巨大挑战。

问: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是否会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以细化相关规定保证反垄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答: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审判制度。

当前,就反垄断司法审查而言,有很多亟须研究的具体问题。

比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如何界定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何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时如何处理;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内容与标准等等。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当未雨绸缪,早做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也正在就有关反垄断行政审判亟须解决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起草工作。

关于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重大复杂”案件,解释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特殊要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关于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设计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日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反垄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该规则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由此可见,反垄断委员会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代替具体反垄断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因而不存在被告问题。

第二个层次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三个部门分头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该机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即为省级的三个部门。

第二层次的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为适格被告。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鉴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不受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决定需在司法审查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识别的标准一般有三点: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的效力是否反复适用;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同时注意,针对对象的特定性不在于人数的多少,反复适用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反复适用而不是人的反复适用,行政机关文件的名称并不决定其性质,决定性质的为文件的内容,有可能一个文件中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

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识别。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无论何种行政行为被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且实行全面审查。

即: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且对是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进行审查;不仅审查是否显失公正,而且审查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依据合法性审查标准,而且依据合理性审查标准。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到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等;涉及到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设定两个层级的反垄断机构,其中第二层级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目前为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同时设定了授权执法。

该规定确定了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此也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进一步确定了执法主体职权职责体现职权法定,以识别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关于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第一,证据和依据的区分问题,行政证据规则对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并没有明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依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供;依据则应当遵循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

第二,案卷外证据的排除规则,法院只能根据案卷的记载作出决定,不能以案卷以外的事实作为基础。

即法院根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不因行政机关的任意武断行为而受到侵害,防止行政机关未取证就裁决;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申请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全面审查评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在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五,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关于行民交叉的程序处理反垄断法实行双轨救济,受损害者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诉讼何者为先?在其他行民交叉审判实务中一般遵循“谁前提,谁优先”的规则,但在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中,有可能两者并行不悖,同时进行;有可能两种诉讼进行中,涉及基础性前提,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为基础性前提,则民事诉讼需要中止,如果民事纠纷为前提,则行政诉讼需要中止。

行民交叉问题正当法律程序尚待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以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制统一。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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