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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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外 适 用原 则 的规 定 为 案例 进 行 分 析 , 以期 寻 求 其对 我 国反 垄 断 的 域 外适 用原 则 可 资借 鉴之 处 。 关键 词 反 垄 断 法 效 果 原 则 域 外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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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娟
4 07 ) 3 0 9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华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所 谓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是 指 当 位 于 本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行 为 对 本 国 相 应 市 场 内 的竞争 产生 恶劣影 响时 , 多 3程 度和 范 围 内, 在 v 本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可 以 适 用 于 该 外 国 企 业 的 行 为 的 国 家 管 辖 权 问题 。 如 前 所述 , 垄 断 法 属 于 国 内 法 , Ⅲ 反 其 效 力 仅 限 于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之 内 。 初 , 界 各 国 的 最 世 反 垄 断 法 也 都 严 格 遵 循 属 地 原 则 要 求 , 但 随 着 贸 易 障 碍 的 减 少 , 际 经 济 竞 争 的 日趋 激 烈 , 围 垄 断 日 国 跨 益 突 出 和 严 重 , 国际 反 垄 断 立 法 缺 位 的 情 况 下 , 在 反
极 影 响 , 护 本 国 利 益 , 美等 国纷 纷 在 其 域 外 适 用 本 国 反 垄 断 法 , 试 图 寻 求 域 外 适 用 的 理 论 依 据 。 文 从 维 欧 并 本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出 发 ,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原 则 进 行 分 析 , 出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尚 不 具 备 充 足 的 惯 例 对 指 因素和 法理根 据 。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面 临 的 重 大 挑 战 。 对 这 种 情 况 , 些 针 一
国 家 开 始 突 破 传 统 管 辖 原 则 的 限制 , 主 张本 国 反 垄
断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域 外 效 力 。 这 就 产 生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反垄 断 法域 外适 用 制度 的确立 与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研 究。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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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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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L g I S s m A d o i t e a y t n S c e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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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下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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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索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I j
鲁 晓 娟
摘 要 反 垄断 法是 市场经 济发展 到近 代以后 出现 的, 旨在规 制 市场 中各 类 垄断行 为, 复可持 续的有 效 竞争 , 而确立 它 恢 进 良好 竞争秩序 的法律 部 门 , 人们 形 象称之 为 “ 宪法” 被 经济 。随 着经 济全 球化 进程 的推进 和 贸 易与投 资 自由化 浪潮 的 高涨 , 市场 已超越 主权 空间 向世 界 范 围内扩展 , 国垄断行 为对经 济发展 的影 响 E益 突 出, 国际反 垄断 法缺位 的情 况 下 , 跨 l 在 国内反 垄断法如何 对其 进行 有效规 制成 为反 垄断法 所面 临的 重大挑 战 。针对 这种 情 况 , 些 国 家开 始 突破 传统 管辖 原 则 的限制 , 一 主 张本 国反 垄断法具 有 一定 的域 外效 力 , 就产生 了反 垄断 法 的域外 适 用问题 。 这
的影 响
由于效果原则是 目前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实际 执法中依循 的据以确定域外适 用的主要原 则,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 且许多国家已经证明了它的优越性, 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明确 规定效果原则应该是没有问题 的, 也是无法避免 的。 鉴于很多国家现 在对该原则都作出了直 接或间接 的限制, 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很慎重 , 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对效果原则作出明确 的限定也是必要的。 我国在反垄断法 中也可考虑将外 国企业在 中国境外从事的垄 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直接的、 实质性的且可 以合理预见的 限制 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 的基本要件 。 突。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我 国在这方面的解决途 3 加 强 国 际合 作 , 调 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冲 突 . 协 径 各 国 目前所规定 的反垄断法域外适 用仅 仅是国际反垄断统一立 要 基于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所采取的立场不同, 维护本 国经 法缺失情况下规制 国际垄断行为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根本上解决问 济利 益 的 需要 , 国在 适用 反垄 断 法 域 外适 用 制 度 时 难免 要 和其 他 国 题 必 须 依 靠 国 际 问的 交流 与合 作 , 同促 使 国 际 反垄 断统 一 法 早 日形 我 共 家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将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所面临 成 。 国应顺应这一形势和发展趋势 , 我 关注 国际反垄 断法发展的新动 向, 通过双边 、 区域和多边多层 面开展 同其他 国家和 组织的交流与合 的又 一 大 课题 。 ( ) 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 在的问题 一 反 作, 以有 效 维 护 我 国 的 正 当权 益 。 1 域 外适 用 违 背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在 根据 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岁本 国领土的专有管 为, 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 限制影响 的适用本法 。在经济 管理法 辖权, 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 的本 国领土范围, 律中实行域外效力制度 ,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国际经济摩擦和纠纷 , 表 将 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 到国外去, 这必然 会造成主权 国家的冲突 。 所 明了我国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姿态 ; 同时也表 以, 许多国家纷纷 以国内法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 国的适用 。 明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和理性 , 应对经济全球 2 域外适用带来各 国法律上 的冲 突 . 化的制度和措施 也逐步健全和 完善。但 是反垄断执法域外效力的具 各 国产业政策和法律 的差异 , 必然会导致对于 同~行 为在各国的 体适用, 还存在着 国家利益、 法律制度 、 化理念、 文 风俗 习惯等诸多方 反垄断法 中有不同规定 的法律 冲突现象 。有些行为在一国属 于法律 面 的冲突或 问题 , 还需要我们在实践 中认真研 究和探索。 明文禁止 的行为, 而在其他 国家 则可能是合法 的, 甚至是受到国家产 参考文献 : 业政策鼓励的。 在这种情况 下。 如果依据本 国的反垄断法对 发生在他 【 丹 宗昭信 , 1 】 厚谷襄儿 . 现代经济法入门 .9 50 —7 18 - 1 . 2 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往往会 加剧主权 国家之间的摩擦, 容易引起 [ 杨军 . 2 】 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机制之剖析. 国际法论坛 .0 3 5 ( ) 20 .63. 经济报复行为, 甚至 引发政 治纠纷 。 【】 3 马歇尔 ・c - 霍华德 .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 .0 3 0 -4 2 0 ・2l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 律都是 只在一定 的地域范 围内有效 , 被称 为 这 法 的空 间效力 。一国 的法律一般 只在其本 国领域 内有 约束 力 , 是法 的域 内效力 。 这 当一 国的法律超 出其本 国领域 之外
发 生 约 束 力 时 , 产 生 法 的域 外 效 力 问 题 。在 反 垄 断 法 当 即
张 爽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摘
10 8 ) 0 0 8
要] 在我 国加入 WOT, 与世界 经济融为一体 , 跨国公司长足发展 的大环境 下 , 而且
在 目前缺乏 国际统一反 垄断法的情 况下 , 在反 垄断法 中规 定域外效 力可以对 国内市场产生
影 响 的 国外 垄 断行 为 产 生震 慑 作 用 。我 国应 该 综 合 蔓欧 等 国关 于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 对 不 同情 况采 取 不 同原 则 , 针 以效 果 原 则 为 基 本 和 最 终 原 则 。 外 。 可 以通 过 承 认 另 还 和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程 序 阻却 对 我 国不 利 的 国 外不 合 理 的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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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b e v to e r ei c s r ain
Au . 2 0 g ,0 6
Se i lNo. 2 No. ra 4 6
总第 4 2期 第 6期
试 论 反垄断 法 的域 外效 力
域外效力的阻却。
( ) 予反 垄 断 法 域 外 效 力 是 我 国加 入 W T 。 一 赋 O 市场 经 济 国际 化 的 需 要 。
从 14 95年“ 国铝公 司案” 即 Al a案) 立 了完 整 美 ( e o 确 意义上 的现 代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制 度 后 , 越来越多 的国家 级 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 以域外效力 。 比如德 国 19 9 8年 的《 反对 限制竞争法 》 第一百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 本法 适用 于一切 在本法适用 范围 内产 生影响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即使 限制竞争行为是本法适用范围 以外 的原 因所致的 , 同。 亦 在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p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而 且还适 用 于 国外 产 生但 对本 国市 场具 有不利 影响所采纳,进而规制市场竞争行
为, 保护 正当有 序 的竞争 。 其二 , 域外适 用制 度 的理论 依据 上看 , 国《 从 我 反垄 断法》 确
影 响到 国 内利 益 的行为 行使域 外 管辖 权 的制度 。我 国 《 反垄 断 立域 外适用 效 力是基 于 国际法 上被广 泛认 可的“ 效果原 则” 。 法》 在总则第 二条 中明确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我 国反 垄断法 第二 条的实施 也受 到国 际法 的制约 , 即执 行反
。 烟 草公 司案” 时确立 了其 反托拉斯 的域 外适 用 , 我 国直 至 2 0 给 东道 国的经济 和 技术全 面均 衡发 展带来 不利 影响 。 为 了扼制 而 08 维护 本 国市场 有效竞 争 , 市场 经济 国家不 年 8月实施 《 垄断法》 反 才确 立 了这 一 制度 。域外 适用 制度在 我 跨 国公 司的垄 断势 力 , 国从制 定到执 行上 , 不成 熟 , 还 需要在 借鉴 各国立 法实 践的基 础 仅都 无一例 外地将 反垄 断法适 用于本 国市场上 的所有 国际企业 , 上 进一步完善 , 本文 即对 这一制度 在我 国的施 行进行深一 步探讨 。 二 、 外 适用制度 在 我国 《 域 反垄 断法》 中的 法律定 位 ( ) 一 域外 适用制度 的概 念 界定 域外 适用 制度 是指 一 国的反 垄 断法对 当事 人在 国外 的某 些
住所 , 也不论 限制 竞争行 为 的策源 地在哪个 国家 , 只注重 行为 据可 口可 乐公 司与 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在香港 联 交 籍 、
所 联合公 布的信息披 露 , 口可 乐公 司是一家在 美 国特 拉华州 注 人在 相关 市场 中所行 使 的竞争 行为 的结果 。 可 册成立 的有 限公 司, 而中 国汇源 果汁集 团有 限公司则 是一家在 开 曼群 岛注 册成 立的获 豁免 有限 公司 。 。 ( ) 外适 用制度 制 定的价 值 二 域 其一 , 从域 外适用 制度 产生 的经济 史背 景看 , 垄断法 确立 反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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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0 月 下
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On Our Country' 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 - Trust Law
作者: 李月青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9-111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

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

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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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使用,也将用来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是反垄断法有效制裁垄断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领土;管辖权
反垄断法是国内法,一般仅在一国域内产生效力。

,但当位于本国领土外的企业在境外实施垄断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就会产生本国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适用于该域外企业的行为。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是一国将其本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实施的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

[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究其本质还是一国的域外管辖问题。

管辖权是一国司法能力的范围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立法管辖权也叫规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制定一般或个别规则的权力;司法管辖权也叫执行权,是指一国有权对个别规则,通过执行而使之产生效
力。

反垄断法本是一个国家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他国行为进行域外适用,已经超出了一国的主权范围,同时一种行为产生的效果不仅仅影响的是一个国家,受到影响的国家如果都在本国的反垄断上规定了域外适用,那么就会造成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其次,当法律制定以后在现实中如果被运用的时候,也即被得到执行,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如果不能得到要执行国家的承认,并不予执行,那么仍然相当与一纸空文,由此又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冲突本质既包括立法管辖的冲突也包括司
法管辖的冲突。

二、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规定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确立于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中。

美第二巡回法院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 [2],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但因为很多国家都通过各自立法来阻却其适用。

这使美法院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开始谨慎,为了缓和“效果原则”适用起来的冲突,1976年美法院提出一条域外管辖的“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国籍、对美
国商业影响与对其他地方商业的影响之间的关系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外交关系的影响等因素[3]。

(二)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欧盟虽然对美国的做法长期持批评和抵制态度,但其自身也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它是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确定的。

具体来说,欧盟在行使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时,依据三个原则:履行地原则、后果地原则和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履行地原则是指虽然限制竞争协议的签订地或形成地在欧盟的领域外,但只要其履行地在欧盟领域内,就可以适用欧盟的反垄断法,但是此原则对不在某一市场内履行但对该市场产生垄断效果的反垄断协议无法进行有效规制。

在“纸浆”案中,欧洲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履行地原则,指出履行地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实际履行地的地点”。

后果地原则是指只要某种垄断行为在欧盟领域内发生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的后果,即使行为人位于欧盟领域外,也可适用欧盟的反垄断法。

与履行地原则相比较,这一原则可以使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有更大适用范围,更好的保护了本领域内各成员国的利益。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是欧洲法院在1972年“染料”案中首次确立,它将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众多实体视为一整体,只要某一实体违反,就可以延展到其他实体,按照该原则,母公司应该为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负责。

[4]
(三)我国有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
随着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确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将大规模地频繁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尤其是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的大规模并购。

鉴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

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岁本国领土的专有管辖权,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的本国领土范围,将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到国外去,这必然会造成主权国家的冲突。

所以,许多国家纷纷以国内法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国的适用。

(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会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立法背景不同,各自垄断法内容也不相同,但都会以本国利益为重。

同一垄断行为适用不同国家反垄断法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在甲国是垄断禁止的行为而在乙国很有可能正是本国的产业政策所鼓励和提倡的。

全球经济联系紧密,融合为一整体时,每个国家都会以本国的反垄断法来规范国际
经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就会凸显。

(三)域外取证和判决执行困难
(下转第169页)
(上接第167页)
域外取证和判决执行是涉外垄断案件中不可回避的环节。

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允许涉外取证,但对于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在本国的适用却通过立法来加以阻却,有的国家甚至不承认“效果原则”或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而拒绝合作,使域外取证困难重重,判决也难以执行[5]。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策略
(一)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中域外适用条件是“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应对其适用条件具体细化,作出进一步表述。

另外,在条件中如果单纯一味地将“效果原则”置于其中,必然会引起国与国间的摩擦,从而危及到两国之间政治上的交往,所以除了适用“效果原则”,还应明确“国际礼让原则”。

这点可以借鉴美国在《反托拉斯法国际适用指南》中的规定,一方面把进行国际礼让分析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在确认管辖权之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需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是否受到影响,并具体列举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制定抵制立法,阻却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通过禁止或限制外国机关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及执行其裁决等活动来抵制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

一方面规定禁止外国机关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允许在我国境内调查
取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允许而在我国调查取证的外国机关提供证据、资料或给予帮助;另一方面禁止本国主管机关和法院承认或执行外国机关作出的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反垄断裁决,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一措施带有明显的抵制性,应以对等原则作为适用前提,以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三)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
首先在我国内地与港澳达成建立经济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最终建立包括台湾在内的自由贸易区,对于在此贸易区内的垄断行为,用统一的反垄断法来规制;其次,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在贸易合作中的冲突,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最后,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相关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充分发挥一个发展中资深大国的话语权,维护国际竞争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的制定献计献策,争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环境,在对外贸易中维护国家利益。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
反垄断法的修正与补充,更是反垄断法得以良好实施的保障与动力。

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必要的,构建立体、全面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我们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关注的重要问题。

于我国而言,借鉴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关于此制度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等的规定,对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2.
[2]刘元宁,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56.
[3]仲春.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j].政法论丛,2009(3):54.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7.
[5]陈丽华,陈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j].当代法学,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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