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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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日益突出,很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纷纷寻求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来规制国际反垄断行为,但由于各国之间尚未达成规范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统一规则,世界各国在采用域外适用时,由于适用的原则自身的缺陷和各国管辖权的差异,造成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根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情况,希望我国通过借鉴国外域外适用的有效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条款。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fields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many countries to safeguard their economic interests. scrambling to find an anti-monopoly law to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However, due to limited

competition among countries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uniform rule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use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ir own shortcoming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national jurisdiction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caused by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Key words】: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ternational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Anti-monopolylaw Extraterritori alapplication Effect principle

导语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在国际法中缺乏规范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统一规则,而

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日益突出情况下,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

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但是由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自身的缺陷

和各国管辖权的差异,对何谓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根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

原则究竟有哪些、因以何原则为首要原则等问题,在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在实际运用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所以,本文针对反垄断法域

外适用在实际运用上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反

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

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因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股强大的、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融入经济全球化是各国面

临的必然战略抉择。同时, 面对日益发展的经济全球化和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近年来,主要着眼点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

配额限制等非关税壁垒。其中, 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世贸组织的诞生,由此产生了一个

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WTO 体制的本质特征在于消除来自政府的妨碍自由贸易的措施。除此之外,国际上尚未达成规范来自企业的国际性限制竞争的统一的竞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间谈判而开放的国际市场就非常可能因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而被重新封锁起来。例如,国内的生产商可以通过独家交易协议或者参与国内分销商的联合抵制而排除国外生产商的市场进入和竞争。因此,有学者指出:“世贸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开放市场与建立促进贸易的全球竞争,但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相配套的竞争政策, 这不能不说是世贸组织体系的重大缺陷。1998年WTO 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美国柯达公司和日本富士公司之间争议案说明,一个国家的生产商与其销售商之间的独家销售协议可能影响这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柯达/富士争议案的核心问题是富士公司的销售制度。富士公司作为一个胶卷生产企业,在日本胶卷市场上占有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并且与4家企业订立了长期独家供货协议。些协议的后果是,这些销售商只能从富士公司购入胶卷。这个限制竞争表面看来是一个日本国内法的问题,但是,可以想见,日本富士公司如果可以根据日本法将这种销售方式长期维持下去,这就不仅会严重损害日本国内胶卷市场的竞争,而且也会抵制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事实上,富士公司订立的这些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起到了双重限制竞争的后果,即一方面是富士公司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是富士公司的销售商之间建立一个抵制进口产品的卡特尔(即进口卡特尔)。尽管世贸组织认为富士公司在其国内市场中非常明显地实施纵向限制的行为,但美国仍然败诉,其理由很简单:世贸组织法律只规制国际贸易的国家扭曲行为,而不管国家之外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柯达/富士争议案清楚地表明,WTO目前没有能力处理私人限制竞争问题,尽管这种限制竞争与政府的限制竞争一样,对国际贸易自由化有着很大的危害。

针对来自企业的妨碍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即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理论上可选择三种方案:

(1) 全球不干涉主义,即允许这些行为不受任何政府的管制。然而,如果允许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不受任何政府管制,就意味着世界上没有真正的贸易与投资自由,违背了各国政府努力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建立世贸组织的初衷。故这种选择是不可能的。

(2) 制定国际反垄断法。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和越来越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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