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A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维普资讯
论 娟
4 07 ) 3 0 9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华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所 谓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是 指 当 位 于 本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行 为 对 本 国 相 应 市 场 内 的竞争 产生 恶劣影 响时 , 多 3程 度和 范 围 内, 在 v 本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可 以 适 用 于 该 外 国 企 业 的 行 为 的 国 家 管 辖 权 问题 。 如 前 所述 , 垄 断 法 属 于 国 内 法 , Ⅲ 反 其 效 力 仅 限 于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之 内 。 初 , 界 各 国 的 最 世 反 垄 断 法 也 都 严 格 遵 循 属 地 原 则 要 求 , 但 随 着 贸 易 障 碍 的 减 少 , 际 经 济 竞 争 的 日趋 激 烈 , 围 垄 断 日 国 跨 益 突 出 和 严 重 , 国际 反 垄 断 立 法 缺 位 的 情 况 下 , 在 反
极 影 响 , 护 本 国 利 益 , 美等 国纷 纷 在 其 域 外 适 用 本 国 反 垄 断 法 , 试 图 寻 求 域 外 适 用 的 理 论 依 据 。 文 从 维 欧 并 本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出 发 ,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原 则 进 行 分 析 , 出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尚 不 具 备 充 足 的 惯 例 对 指 因素和 法理根 据 。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面 临 的 重 大 挑 战 。 对 这 种 情 况 , 些 针 一
国 家 开 始 突 破 传 统 管 辖 原 则 的 限制 , 主 张本 国 反 垄
断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域 外 效 力 。 这 就 产 生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一
、
反垄 断 法域 外适 用 制度 的确立 与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一
文 献 标识 码 : A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一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On Our Country' 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 - Trust Law
作者: 李月青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9-111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
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
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企业并购领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
国家基于效果原则对域外 的垄断进行管辖 , 其法律基础 既
不 是 传 统 国际 法 上 的 属 人 管 辖 , 也 不 是 普 遍 管 辖 或 保 护 性 管
辖 。 人 原 则 , 指 国家 对本 国 公 民或 法 人 拥 有 管 辖 权 。 行 为 法 院 14 年 的 A c a案 。 该 案 中法 国 、 士 以及美 国 的铝 制 属 是 在 95 lo 在 瑞 主体 在 中 国境 内没 有 子 公 司 的情 形 下 , 为 主 体 在 该 国境 内没 制造 商共 同结合为营运 卡特 尔 A c a 行 l o ,其在加拿大 的子公司也 有住 所 , 国 不 能 基 于 属 人 原 则 对 该 垄 断 行 为 实 行 管 辖 。普 遍 在参 与此项 卡特 尔, 该 负责生产分 配和 价格 管制 , 并且 实际在纽 性 原 则 , 在 某 些 具 有 犯 罪 性 质 的情 况 下 , 国 际 公 共 政 策 目 是 为 约从 事 商 业 活 动 。该 行 为 被 认 为 是有 意 识 地 利 用 生产 分 割 的方 对 “ 的制 止 某 些 犯 罪 行 为 而 对 非 本 国 国 民所 行 使 的管 辖 权 , 常 针 式 , 美 国 的对 外 贸 易 产 生 了实 质 性 的 效 果 。法 院判 决 , 任 何 通 对 的是 海 盗 、 机 和 贩 毒 等 习 惯 法 上 的 犯 罪 。保 护 性 管 辖 原 则 国家对其 指控 的在其境 外实施 的行 为, 劫 即使行为人不属于其管 是 指 允 许 一 国 以保 护 本 国 的重 大 利 益 为 基 础 对 发 生 在 境 外 危 辖范 围之 内, 也可 以科处责任。” 只要这种发生在 国外 的限制竞 美 害到该国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等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管辖 。 此 争行 为与 发 生 在 国 内 的类 似 性 对 美 国市 场 的效 果 是 相 同 的 , 即所 谓 的“ 果 原 则 ” 效 。 管辖 原 则 大 多 涉 及 政 治 性 行 为 , 垄 断 行 为 这 一 经 济 性 行 为 不 国法 院 即有 权 对 该行 为 实施 管 辖 , 而
外国并购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视角
损 害 时, 用本 法的规 定 。 该法 中 “ 适 ” 直接 、 实质性 且可预 见 的影
由于美 国在反垄 断域外适 用 问题 上采用 效果主 义原则 , 就 也
该 案中 , 拿大 铝公司 由于参 加 了一个 基本 由欧洲企业 组成 响” 为效 果原则 的论据 。 加 成
的, 目的在 于限制 美 国 出口铝锭 数量 的卡特 尔协议 , 其 经美 国巡
任何 企业 或个 人发 生在域外 的法律 行为 , 要其效 果影响 了国 内 只 的市 场竞 争 , 不管 其主 体 的国籍如 何 , 反垄 断主 管机构 都可 以依 据本 国反 垄断法 对 其行使 管辖权 。
回上诉 法 院审查 后 , 被宣 布其 违反 了 《 尔曼 法》 1 , 谢 第 条 构成 限 决定 了其对 “ 意 的后果标 准 ” 适 用 的扩 大化 解释 , 至滥用 。 有 。 甚 制 交 易行 为 。法 官汉 恩德 认为 , 对 外 国人 在 国外的行 为造成 了 “ 这 也 引发 的各 国对美 国反托 拉斯政 治的敌 对情绪 , 国除通过 外 各
、
反垄 断法 的域外 效力 以美 国最为激 进 , 也最受指 责 和争议 。
一
开始考 虑外 国政 策、 互惠 、 礼 直 以来 , 国都 坚持 以 “ 果原 则” 美 效 主张 其域外 管辖权 。所 谓 法 院在 决定是 否行使域 外管辖 权时 ,
“ 效果 原则 ” 又称 影响 原则 、 , 后果 原则 , 是指 在 国际经 济活动 中 ,
一
他们 共谋 企图阻止 原告在 洪都拉 斯购买 木材并 向美 国进 口, 最终 目的是将拉 斯公 司手 中。在
本 案中 , 院认为 , 法 仅仅依 据后果 来确定 域外管辖 过于狭 隘, 虽然 确 定是否 行使管 辖权 的时候 , 当考虑 礼让和其 他 国家 的要求 。 应 。 作 为对 美 国反垄 断法 域外 适用 效果 原则抵 制情 绪 的一 种退 让, 合理 管辖 原则 引入 了礼 让 原则 和利益平 衡 原则 , 也决定 了 这
反垄断法专题4
• 注意举证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7条) • 经营者所具有的控制相关市场、不受竞争 影响的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 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判采购市 场的能力; • (3)该
1.概念 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 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规制主体一般为市场主体,又称为“经营 者”。但特殊情况下扩展适用行业协会等组织。 (2)规制的对象是反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和行政 性垄断。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体系。 但各有侧重。
(2)主体间具有共同的限制竞争的目的:一 般的限制竞争协议往往具有伪装。 (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4)导致了市场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责任(46条)
• • • •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的豁免(15条)
• 对于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其具有某 些益处,并且足以抵消其反竞争的危害, 经批准给予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农业生产和农业组织第56条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第7条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第55条行使合法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除外注意与15条比较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指当位于本国领士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的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美国铝业公司案美国铝业公司案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限制美国铝的生产和出口影响到了美国的对外贸易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 “+ ”+ 一+ ”+ “+ ” + “+ “+ “
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 ・+ 一 - 一 o - -- --- - ・ - ・ - ・-k ・ k ・+ ・- +
・
+
“ + “ 十 “ + * +
“ + ” 十
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一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占 l 枉金 ; J
20.( ) 4下 09
£j :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索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I j
鲁 晓 娟
摘 要 反 垄断 法是 市场经 济发展 到近 代以后 出现 的, 旨在规 制 市场 中各 类 垄断行 为, 复可持 续的有 效 竞争 , 而确立 它 恢 进 良好 竞争秩序 的法律 部 门 , 人们 形 象称之 为 “ 宪法” 被 经济 。随 着经 济全 球化 进程 的推进 和 贸 易与投 资 自由化 浪潮 的 高涨 , 市场 已超越 主权 空间 向世 界 范 围内扩展 , 国垄断行 为对经 济发展 的影 响 E益 突 出, 国际反 垄断 法缺位 的情 况 下 , 跨 l 在 国内反 垄断法如何 对其 进行 有效规 制成 为反 垄断法 所面 临的 重大挑 战 。针对 这种 情 况 , 些 国 家开 始 突破 传统 管辖 原 则 的限制 , 一 主 张本 国反 垄断法具 有 一定 的域 外效 力 , 就产生 了反 垄断 法 的域外 适 用问题 。 这
的影 响
由于效果原则是 目前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实际 执法中依循 的据以确定域外适 用的主要原 则,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 且许多国家已经证明了它的优越性, 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明确 规定效果原则应该是没有问题 的, 也是无法避免 的。 鉴于很多国家现 在对该原则都作出了直 接或间接 的限制, 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很慎重 , 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对效果原则作出明确 的限定也是必要的。 我国在反垄断法 中也可考虑将外 国企业在 中国境外从事的垄 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直接的、 实质性的且可 以合理预见的 限制 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 的基本要件 。 突。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我 国在这方面的解决途 3 加 强 国 际合 作 , 调 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冲 突 . 协 径 各 国 目前所规定 的反垄断法域外适 用仅 仅是国际反垄断统一立 要 基于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所采取的立场不同, 维护本 国经 法缺失情况下规制 国际垄断行为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根本上解决问 济利 益 的 需要 , 国在 适用 反垄 断 法 域 外适 用 制 度 时 难免 要 和其 他 国 题 必 须 依 靠 国 际 问的 交流 与合 作 , 同促 使 国 际 反垄 断统 一 法 早 日形 我 共 家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将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所面临 成 。 国应顺应这一形势和发展趋势 , 我 关注 国际反垄 断法发展的新动 向, 通过双边 、 区域和多边多层 面开展 同其他 国家和 组织的交流与合 的又 一 大 课题 。 ( ) 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 在的问题 一 反 作, 以有 效 维 护 我 国 的 正 当权 益 。 1 域 外适 用 违 背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在 根据 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岁本 国领土的专有管 为, 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 限制影响 的适用本法 。在经济 管理法 辖权, 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 的本 国领土范围, 律中实行域外效力制度 ,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国际经济摩擦和纠纷 , 表 将 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 到国外去, 这必然 会造成主权 国家的冲突 。 所 明了我国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姿态 ; 同时也表 以, 许多国家纷纷 以国内法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 国的适用 。 明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和理性 , 应对经济全球 2 域外适用带来各 国法律上 的冲 突 . 化的制度和措施 也逐步健全和 完善。但 是反垄断执法域外效力的具 各 国产业政策和法律 的差异 , 必然会导致对于 同~行 为在各国的 体适用, 还存在着 国家利益、 法律制度 、 化理念、 文 风俗 习惯等诸多方 反垄断法 中有不同规定 的法律 冲突现象 。有些行为在一国属 于法律 面 的冲突或 问题 , 还需要我们在实践 中认真研 究和探索。 明文禁止 的行为, 而在其他 国家 则可能是合法 的, 甚至是受到国家产 参考文献 : 业政策鼓励的。 在这种情况 下。 如果依据本 国的反垄断法对 发生在他 【 丹 宗昭信 , 1 】 厚谷襄儿 . 现代经济法入门 .9 50 —7 18 - 1 . 2 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往往会 加剧主权 国家之间的摩擦, 容易引起 [ 杨军 . 2 】 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机制之剖析. 国际法论坛 .0 3 5 ( ) 20 .63. 经济报复行为, 甚至 引发政 治纠纷 。 【】 3 马歇尔 ・c - 霍华德 .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 .0 3 0 -4 2 0 ・2l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不定项选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法律条文简答题: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除外制度)(一)我国反垄断除外制度1、特定行业经营者适用除外;2、特定的垄断协议豁免;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4、知识产权正当行使适用除外;5、有关农业生产者经营除外。
《反垄断法》D15(二)美国反垄断适用除外1、保险业;2、情愿行为;3、州特定性为;4、劳资协议:集体协议;5、特定体育运动适用除外。
(三)日本反垄断法除外1、知识产权;2、全民行为;3、转售价格维持制度除外。
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P118广告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即以一般够买人的通常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
2、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广告的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有引人误解的可能。
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如果广告等宣传的构成要素中最醒目或者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在外观上、名称上、观念上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的部分真实,仍应认为该行为属于引入误解的宣传.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判断广告等宣传行为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以消费者观看广告等宣传后留下的模糊印象为依据,该原则称为消费者记忆测验原则.由该原则判断广告灯宣传行为是否引人误解,必然引申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辨观察的原则,这既是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论述题:一、论证一般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适用P37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概念,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
2、特征:(1)一般条款具有丰富的道德蕴涵,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2)一般条款是一种开放式条款;(3)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广泛的适用性.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包摄,它是将特定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外,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而 且还适 用 于 国外 产 生但 对本 国市 场具 有不利 影响所采纳,进而规制市场竞争行
为, 保护 正当有 序 的竞争 。 其二 , 域外适 用制 度 的理论 依据 上看 , 国《 从 我 反垄 断法》 确
影 响到 国 内利 益 的行为 行使域 外 管辖 权 的制度 。我 国 《 反垄 断 立域 外适用 效 力是基 于 国际法 上被广 泛认 可的“ 效果原 则” 。 法》 在总则第 二条 中明确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我 国反 垄断法 第二 条的实施 也受 到国 际法 的制约 , 即执 行反
。 烟 草公 司案” 时确立 了其 反托拉斯 的域 外适 用 , 我 国直 至 2 0 给 东道 国的经济 和 技术全 面均 衡发 展带来 不利 影响 。 为 了扼制 而 08 维护 本 国市场 有效竞 争 , 市场 经济 国家不 年 8月实施 《 垄断法》 反 才确 立 了这 一 制度 。域外 适用 制度在 我 跨 国公 司的垄 断势 力 , 国从制 定到执 行上 , 不成 熟 , 还 需要在 借鉴 各国立 法实 践的基 础 仅都 无一例 外地将 反垄 断法适 用于本 国市场上 的所有 国际企业 , 上 进一步完善 , 本文 即对 这一制度 在我 国的施 行进行深一 步探讨 。 二 、 外 适用制度 在 我国 《 域 反垄 断法》 中的 法律定 位 ( ) 一 域外 适用制度 的概 念 界定 域外 适用 制度 是指 一 国的反 垄 断法对 当事 人在 国外 的某 些
住所 , 也不论 限制 竞争行 为 的策源 地在哪个 国家 , 只注重 行为 据可 口可 乐公 司与 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在香港 联 交 籍 、
所 联合公 布的信息披 露 , 口可 乐公 司是一家在 美 国特 拉华州 注 人在 相关 市场 中所行 使 的竞争 行为 的结果 。 可 册成立 的有 限公 司, 而中 国汇源 果汁集 团有 限公司则 是一家在 开 曼群 岛注 册成 立的获 豁免 有限 公司 。 。 ( ) 外适 用制度 制 定的价 值 二 域 其一 , 从域 外适用 制度 产生 的经济 史背 景看 , 垄断法 确立 反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 y S e
{占 l 缸金 ; J
己1年1 ( ) 口0 月 下
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但因为很多国家都通过各自立法来阻却其适用,这使美国法院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开始谨慎,为了缓和“效果原则”适用引起的冲突,1976年美国法院提出了一条域外管辖的“合理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国籍、对美国商业影响与对其他地方商业的影响之间的关系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外交关系的影响等因素。
美国开了先例后,世界上其他国家出于防止他国滥用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以保护国内市场利益的需要也逐渐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域外适用制度。
比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加利亚的《竞争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保加利亚境内或者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
③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已经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都确立或承认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不仅如此,各个国家在具体的时间和研究的过程中也不断发展反垄断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具体规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的竞争法域外适用理论。
欧盟竞争法受到美国反垄断法的影响很深,但是随着反垄断实践的不断发展,欧盟竞争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理论依据也不断修正,相继确立了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效果原则,明确这三个原则由欧盟反垄断法执法部门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进行适用。
履行地原则是指虽然限制竞争协议的签订地或形成地在欧盟的领域外,但只要其履行地在欧盟领域内,就可以适用欧盟的反垄断法,但是此原则对不在某一市场内履行但对该市场产生垄断效果的反垄断协议无法进行有效规制。
在1988年的“纸浆案”中,欧洲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履行地原则,指出履行地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实际履行地的地点”。
④后果地原则主要体现在1989年12月21日通过的专门规范企业合并的第4064/89号条例:“只要存在着欧洲共同体市场外所为的行为对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情况,就可以适用欧盟反垄断法”,⑤与履行地原则相比较,这一原则可以使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有更大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了本领域内各成员国的利益。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是欧洲法院在1972年“染料”案中首次确立,它将位于不同国家的众多实体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某一实体违反,就可以延展到其他实体,按照该原则,母公司应该为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负责。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有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随着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确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大规模地频繁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包括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的大规模并购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凸显。
鉴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一条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而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的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住所,也不管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地在哪里,这一条是效果原则的体现。
然而,这么一条冲突性规范还不能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适用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实践中只有与实体条款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适用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我国《反垄断法》这种粗放式立法模式,给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带来了极大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二)反垄断审查的启动申报程序欠规范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当前各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启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主动申报,即由境外涉嫌垄断的行为主体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二是由境内受到境外垄断行为影响的主体向相关反垄断审查机构提出审查请求;三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进行审查,这里的反垄断执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构,一般不包括法院等司法机构。
⑥就我国目前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反垄断审查的启动程序主要集中在第一种,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新浪收购分众案以及“两拓”合资案,都是由案件中涉及到的境外涉嫌垄断的行为主体主动进行申报,外涉嫌垄断的行为主体的申报后我国反垄断审查部门才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的。
然而,反垄断审查程序除了境外涉嫌垄断行为的主体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以外,也应该注重国内受到境外垄断影响的企业主动进行举报。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举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同时也没有为举报人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
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这是直接借鉴了美国“效果原则”的内容。
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家间、国际之间的纠纷。
(三)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是由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部门进行分工管辖,依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而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这样的模式有其优点,但是缺点也颇多:一是会出现管辖空白和越权管辖的问题;二是容易引起互相推脱的问题;三是容易导致管辖混乱,案件当事人不知该将案件提交给哪一个机构审查。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域外适用领域中是否仍按照“三定方案”中三个执法机构的权限而相应延伸?或者说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来专门负责域外适用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此外,如果域外适用领域的执法权限依据“三定方案”进行划分,那么当某一涉嫌垄断行为涉及到几种排除限制竞争方式,这时应该由哪一个执法机构进行管辖?这些都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领域执法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效果原则的相关条件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条件是”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这种原则性的效果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标准,而且过于僵化。
所以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的经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域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我国本土市场产生实质性、重大的损害时才选择适用效果原则,对这里的实质性、重大损害应当进行具体化,最好是量化,避免效果原则在进行适用时的随意性过大。
适用效果原则时应当对他国利益进行充分考虑,摈弃单边主义的做法,在完善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理论依据体系的基础上,首先依据某个“连接点”选择适用其他的理论依据,只有无法根据“连接点”选择适用理论依据体系时才选择适用效果原则。
应对其适用条件具体细化,做出进一步表述。
另外,在条件中如果单纯一味地将“效果原则”置于其中,必然会引起国与国之间的摩擦,从而危及到两国之间政治上的交往,所以除了适用“效果原则”,还应明确“国际礼让原则”。
这点可以借鉴美国在《反托拉斯法国际适用指南》中的规定,一方面把进行国际礼让分析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在确认管辖权之后,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需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是否受到影响,并具体列举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审查启动程序目前,我国在反垄断审查启动方面主要侧重于境外涉嫌垄断行为主体的主动申报,而对“境内受到境外垄断影响的企业主动举报”没有给予应有重视。
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我们应当要坚持举报启动程序和主动申报程序并重。
如果只强调任何一种,都不利于反垄断执法。
虽然境外涉嫌垄断行为的主体主动进行申报能够省去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受案初期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申报主体进行良性沟通,但是境外涉嫌垄断行为的主体在主动申报时,在申报内容方面很有可能会“避重就轻”,这样容易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被“迷惑”而无法了解垄断行为真实面目的情况出现。
而境内受到境外垄断影响的主体在进行主动举报时,因为进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均是受到涉嫌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所以他们提供的证据往往具有更大说服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会出现恶意举报的现在。
因此,两种启动程序需要相辅相成,不能只偏重于哪一种启动程序。
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收到主动申报材料的同时,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进行举报,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同时对主动申报和举报进行审查,对于举报中的内容和主动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要给予重点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及时给予举报人回复。
对那些应该进行主动申报而没有进行申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制定必要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