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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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翠国税局局长于庆勇
残疾人群体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支持安置残疾人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国家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企业对政策理解不透、钻优惠政策的空子、骗取减免税等问题。本文结合辖区福利企业实际,对福利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证件的真伪无法及时核实。残疾证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安置了残疾人的唯一合法证件,但是现在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审核,并且上述两证均由手工填制,在没有其他档案资料证实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真伪,这也给一些使用伪造残疾人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残疾人比例的界定难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由于残疾人比例是决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
标,按安置残疾人比例来确定优惠界线,凡残疾人比例有差距的企业,就想方设法或弄虚作假,以获取税收优惠,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难以操作。
1、存在虚养残疾人问题。2007年调整后的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岗位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致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以威海为例,威海规定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加上四项社会保险350元,全年支付一名残疾人大约13000元左右,而其享受的优惠有:退增值税35000元,所得税加计扣除13000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近3250元左右,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38250元左右,远远高于养一名残疾人的费用支出。
2、存在残疾人安置条件不符问题。如一些残疾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而仍在岗位就业;为达到“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
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人数一定的前提下,便在在职职工总数上大做文章,部分民政福利企业“账外有账”、“人外有人”。如企业账面工资表中只反映部分正常职工和全部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提高减免税所需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另外一部分正常职工不做工资表,
其工资支出不在账面列支,通过其他形式支付。
3、存在厂外经营问题。部分民政福利企业厂外生产加工,厂内记账销售。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场所之外生产经营相同的、类同的、连续的产品,将收入合并但生产人数不合并。表面上企业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实际上厂外的职工人数并未统计在内。将外购的流通企业的产品并入本企业产品的经营收入中,以达到享受返还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目的。
(三)违规使用发票时有发生。由于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返还,一些福利企业通过为其它纳税人虚开、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的问题时有发生。在购进原材料时可能不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问题,有意识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价格上的优惠,增加企业利润,一些福利企业购买原材料等不向销售方取得发票,以白纸条入账现象比较多,税收负担明显过高。
(四)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转移税收。新政策实行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限额退税的优惠,部分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于是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转移税收。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成为相关联企业的简单制作车间,将关联企业的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将税负转移到福利企业,关联企业不实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二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
利企业税负高,但可以享受退税,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可以少缴税;三是福利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关联企业购进半成品、原材料,关联企业销项税额较小,可以少缴税;四是福利企业将购进原材料以关联企业的名义索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转移到福利企业;五是福利企业还将一些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中进行列支,人为地减少关联企业利润甚至使关联企业亏损,达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六是新政策放宽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由原来的占生产人员50%的残疾人比例,降低为占全部人员的25%,这种状况有可能促使福利企业筹划将超过比例的残疾人转
移到关联企业,使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五)国家退免税款用途难以控制,残疾职工实得工资与国家返还的增值税额相差悬殊。按规定减免税金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福利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家退免税款如何使用难以控制,残疾人所得工资仅占国家返还或减免税款的一小部分,大量的退免税款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挂在账上,资金的用途不得而知;或者名义上为企业生产发展资金,但是由于在这方面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实际上最终流入经营者个人腰包,国家对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用放弃部分税收来保障残疾人的劳
动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减免的税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成为部分企业和投资者获取利润的手段,优惠政策在实施中大打折扣。
二、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扭转目前福利企业的管理现状已迫在眉睫,否则不但税务部门承担着沉重的执法风险,而且影响了的税收收入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规范地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
(一)严把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关。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对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残疾职工照片、工资支付记录、“四金”缴纳情况、企业职工人数、劳动合同、残疾人员比例等,审核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假安置、空头安置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每年的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假冒福利企业,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行为。
(二)加强与民政部门、残联等单位间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和税务多个部门,在今后要加强各部门相互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