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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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粮规〔2021〕2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粮规〔2021〕2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粮规〔2021〕2号)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7
【摘要】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承储企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6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1;D92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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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9号)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粮规〔2021〕1号)5.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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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

自10月27日起,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为确保上述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国家出台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透明。

要动员组织农民做好粮食的降水、整理工作,使农民出售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要做好农民粮食交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好卖粮秩序。

要组织纪检监察、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发文号: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7-0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2016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发布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怀东、刘伟、曹顺学、昌新文、陈星、杨旭坤、杨海丽、杜长海、王乃巨、吴久英、王国富、李焕喜、丁大年、安耀辉、刘杰、刘庆利、麻志伟、王树君、徐淼鑫。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存场所的术语及定义、总平面布局、结构防火和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16、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17、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1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40、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6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63、中储粮兴远平阳直属库(寿阳中储粮平阳仓储有限公司)64、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65、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66、中央储备粮呼和浩特直属库67、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68、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69、中央储备粮锡林郭勒直属库70、中央储备粮阿拉善直属库71、中央储备粮达拉特直属库272、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73、中央储备粮包头直属库74、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75、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76、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77、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乌拉山库78、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五原库79、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突泉分库80、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81、中央储备粮乌兰察布直属库82、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阿荣分库83、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额尔古纳分库84、中央储备粮通辽庆和直属库85、中央储备粮通辽西辽河直属库86、中央储备粮通辽余粮堡直属库87、中储粮北方公司尼尔基直属库88、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89、中央储备粮大连直属库90、中央储备粮台安直属库91、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92、中央储备粮丹东直属库93、中央储备粮辽阳直属库94、中央储备粮大石桥直属库95、中央储备粮兴城直属库96、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97、中央储备粮朝阳竹林直属库98、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99、中央储备粮海城直属库100、中央储备粮抚顺直属库101、中央储备粮建平直属库102、中央储备粮开原直属库103、中央储备粮建昌直属库104、中央储备粮阜新直属库105、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106、中央储备粮盘锦直属库107、中央储备粮东港直属库108、中央储备粮凌海直属库109、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110、中储粮鞍山千山直属库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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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中央储备粮宿迁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太仓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丰县直属库、海安县海安粮库、连云港粮油进出口接运总公司、连云港市灌云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金湖县城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响水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射阳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宿迁洋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淮安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储粮南通直属库有限公司、如东县潮桥国家直属粮食储备库、泰州引江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宝应县廷柏粮库、江苏奔牛国家粮食储备库、高邮龙奔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南通运河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盐城市穗兴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镇江市粮食中转库、中央储备粮镇江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嘉兴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慈溪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中储粮兴远宿州储备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合肥油脂库、中央储备粮六安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淮北直属库8304305306307308309310311、中央储备粮芜湖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阜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宣城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黄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蚌埠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庐江直属库312、中央储备粮芜湖秃矶山直属库313、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314、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315、中央储备粮铜陵直属库316、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317、中央储备粮亳州直属库318、中央储备粮六安直属库金安分库319、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望江分库320、中央储备粮淮北直属库五沟分库321、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无为分库322、中央储备粮庐江直属库南郊分库323、中央储备粮铜陵直属库东至分库324、中央储备粮福州直属库325、中央储备粮莆田直属库326、中央储备粮泉州直属库327、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328、中央储备粮漳州直属库329、中央储备粮三明直属库330、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331、中央储备粮建瓯直属库332、中央储备粮平和直属库333、中央储备粮萍乡直属库334、中央储备粮共青城直属库335、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336、中央储备粮泰和直属库337、中央储备粮南昌直属库338、中央储备粮上高直属库339、中央储备粮兴国直属库340、中央储备粮宜春直属库341、中央储备粮峡江直属库342、中央储备粮信丰直属库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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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中央储备粮株洲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临澧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新化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怀化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永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东安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韶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湘乡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茶陵直属库、中央储备粮祁东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澧县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汉寿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岳阳卫农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华容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桃江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湘西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衡东分库、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中储粮邵阳直属库白仓分库、中央储备粮岳阳小港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阴分库、中央储备粮汨罗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慈利直属库、永州市零陵区五里堆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央储备粮永顺分库、中央储备粮双峰直属库、湖南望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中储粮靖州分库、湖南怀化国家粮食储备库、平江县长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广东新沙港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广州花都直属库14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569570571572573574575、中央储备粮茂名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清远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江门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佛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云浮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潮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揭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河源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汕尾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阳江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台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惠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东莞油脂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海口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三亚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南宁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梧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全州直属库、平果粮库、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重庆綦江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成都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金堂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广安直属库、中央储备粮遂宁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西昌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泸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南充直属库、中央储备粮眉山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剑阁中储粮直管库15576、中央储备粮四川新津直属库577、中央储备粮拉萨直属库578、中央储备粮贵阳直属库579、中央储备粮遵义直属库580、中央储备粮六盘水直属库581、中央储备粮兴义直属库582、中央储备粮都匀直属库583、中央储备粮凯里直属库584、中央储备粮独山直属库585、中央储备粮松桃直属库586、中储粮贵州分公司毕节直属库587、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588、中央储备粮曲靖直属库589、中央储备粮大理直属库590、中央储备粮德宏直属库591、中央储备粮景洪直属库592、中央储备粮楚雄直属库593、中央储备粮丽江直属库594、中央储备粮师宗直属库595、中央储备粮文山直属库596、开远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597、昭通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598、中央储备粮西安大明宫直属库599、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600、中央储备粮宝鸡直属库601、中央储备粮蒲城直属库602、中央储备粮汉中直属库603、中央储备粮安康直属库604、中央储备粮延安直属库605、中央储备粮榆林直属库606、中央储备粮商洛直属库607、中央储备粮铜川直属库608、中央储备粮渭南高田直属库609、中央储备粮大荔直属库610、中央储备粮咸阳直属库(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611、中央储备粮渭南直属库612、陕西扶风国家粮食储备库613、宝鸡县陈仓区第六寨粮库16614615616617618619620621、蒲城国家粮食储备库、陕西兴平国家粮食储备库、陕西城固国家粮食储备库、渭南华山粮食储备库、中央储备粮银川直属库、中央储备粮中宁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兰州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平凉直属库622、中央储备粮高台直属库623、中央储备粮酒泉直属库624、中央储备粮金昌直属库625、中央储备粮武威直属库627、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628、中央储备粮定西直属库629、中央储备粮陇南直属库630、中央储备粮榆中直属库631、中央储备粮白银直属库632、中央储备粮临泽直属库633、中央储备粮天水直属库634、中央储备粮西宁直属库635、中央储备粮平安直属库636、中央储备粮格尔木直属库637、中央储备粮乐都直属库638、中央储备粮石河子直属库639、中央储备粮霍城直属库640、中央储备粮阿克苏直属库641、中央储备粮阜康直属库642、中央储备粮精河直属库643、中央储备粮库尔勒直属库644、中央储备粮奎屯直属库645、中央储备粮哈密直属库646、中央储备粮伊宁直属库648、中央储备粮乌鲁木齐直属库649、中央储备粮五家渠直属库650、中央储备粮奇台直属库651、中央储备粮和田直属库652、中央储备粮塔城直属库17653、中央储备粮额敏直属库654、中央储备粮北屯直属库655、中央储备粮图木舒克直属库656、中央储备粮和硕直属库657、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源直属库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储备棉库(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棉库1、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阜阳直属库2、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兰州直属库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漯河直属库4、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武汉直属库5、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岳阳直属库6、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徐州直属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黑农发银发[2016]12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发银发[2016]124号)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粮食市场化改革政策精神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玉米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化解能力,规范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要求,结合我省玉米购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

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大局,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促进全省玉米“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政策改革成功。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黑粮法规〔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黑粮法规〔2021〕103号各市(地)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中省直相关粮食企业(集团):现将《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粮食局2021年12月2日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至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新时代全面建设粮食产业强国和经济强省、美丽黑龙江的关键五年。

为深入开展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的通知》(黑发〔2021〕22号)和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关于行业法治建设相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入开展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粮食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持续提升粮食行业法治化水平,为推进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及粮食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2023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

2023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

2023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2023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1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18号)和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于3月26日至4月3日督导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粮食库存清查,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清查工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县此次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1户,名称为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粮食企业),下属三个分公司,即:城关粮食收储分公司,盘溪粮食收储分公司,青龙粮食收储分公司;辖四点一库(城关大兴仓粮点、盘溪大远仓粮点、青龙南街粮点、青龙来保康粮点、县级储备粮仓库)。

县粮食清仓查库以3月25日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截止3月25日止,县粮食收储公司统计帐面数:商品周转库存(原粮)x吨(其中:小麦x吨,玉米x吨,其他杂粮(豌豆)x吨);县级储备粮x吨,其中:小麦x吨,粳稻x吨,籼稻x吨)。

纳入我县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17户。

二、清查情况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抽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15人,组成督导、检查组于3月26日至4月3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粮点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粮权归属情况,粮食库存账务、粮食库贷挂钩、粮食库存质量、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查。

做到组织有力,清查有序,科学分工,严格操作,确保清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粮食库存实物情况。

检查组首先对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进行核对,检查结果为账账相符。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从核实后的账面数入手,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四点一库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通过清查,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一致,通过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最后根据粮食堆放形式采取测量计算法和秤重法实地检查验证,分仓粮食实物与分仓保管帐帐实相符。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黑[2013]233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11.12【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情况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33号)中储粮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粮食局(含农垦总局粮食局)、农发行,各有关收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24号)文件的要求,经收储库点自愿申请,当地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联合审核把关,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在启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时,将在已认定资质企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附件: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名单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2013年11月12日附件: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名单县(市、区)1 哈尔滨香坊区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2 哈尔滨香坊区哈尔滨香坊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3 哈尔滨道里区哈尔滨太平粮食仓库4 哈尔滨松北区黑龙江省天仓粮油有限公司5 哈尔滨呼兰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康金粮库6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第一粮库分公司7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沈家粮库分公司8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白奎粮库分公司9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石人粮库分公司10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二八粮库分公司11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大用粮库分公司12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杨林粮库分公司13 哈尔滨阿城区黑龙江中储粮阿城直属库14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粮库15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粮库16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源粮库17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苇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18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亚布力前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19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0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1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元宝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2 哈尔滨尚志市哈尔滨江山粮库有限公司23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西城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4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亚布力前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25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26 哈尔滨巴彦县黑龙江中储粮巴彦万发屯直属库27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洼兴粮库28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天增粮库29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华山粮库30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巴彦港粮库31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第二粮库责任有限公司32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为民粮库33 哈尔滨巴彦县黑龙江天粟粮油有限公司34 哈尔滨巴彦县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兴隆粮库35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中储粮宾县直属库36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中储粮宾州直属库37 哈尔滨宾县宾县宁远粮库38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39 哈尔滨宾县宾县常安粮库40 哈尔滨宾县宾县胜利粮库41 哈尔滨宾县宾县宾西粮库42 哈尔滨宾县宾县马家粮库43 哈尔滨宾县宾县白石粮库44 哈尔滨宾县宾县摆渡粮库45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柳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6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永兴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7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中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8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加信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9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0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青川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1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2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第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3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会发粮库有限公司54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高楞粮库有限公司55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56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57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伊汉通粮库有限公司58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望江粮库有限公司59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60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五家直属库61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62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临江直属库63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单城粮库64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水泉粮库65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第三粮库66 哈尔滨双城市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兰陵粮库67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港顺粮食有限公司68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第二粮库69 哈尔滨五常市黑龙江中储粮五常直属库70 哈尔滨五常市黑龙江中储粮五常山河直属库71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牛家粮库有限公司72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拉林粮库有限公司73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拉林第五粮库74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安家粮库有限公司75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卫国粮库有限公76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光辉粮库有限公司77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小山子粮库有限公司78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向阳粮库有限公司79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冲河粮库有限公司80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沙河子粮库有限公司81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杜家粮库有限公司82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五常第一粮库有限公司83 哈尔滨五常市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五常粮库84 哈尔滨木兰县黑龙江中储粮木兰直属库有限公司85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东兴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6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大贵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7 哈尔滨木兰县黑龙江木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88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第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9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赵家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0 哈尔滨通河县黑龙江中储粮通河直属库91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城东粮库有限公司92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新民粮库有限公司93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清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4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浓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5 哈尔滨依兰县黑龙江中储粮依兰直属库96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7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愚公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8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德裕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9 齐齐哈尔龙沙区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100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101 齐齐哈尔铁锋区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有限公司102 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黑龙江中储粮富拉尔基直属库103 齐齐哈尔龙沙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104 齐齐哈尔碾子山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105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齐齐哈尔市雅尔塞粮库有限公司106 齐齐哈尔龙江县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龙江分库107 齐齐哈尔龙江县黑龙江白山国家粮食储备库108 齐齐哈尔龙江县龙江县红旗粮库有限公司109 齐齐哈尔龙江县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110 齐齐哈尔富裕县黑龙江中储粮富裕直属库有限公司111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112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绍文粮库有限公司113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富海粮库有限公司114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富路粮库有限公司115 齐齐哈尔甘南县齐齐哈尔市京双粮库116 齐齐哈尔甘南县黑龙江中储粮甘南直属库117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兴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甘南直属库分库)118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平阳粮库(甘南直属库分库)119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宝山粮库120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东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21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查哈阳粮库122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巨宝粮库123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中兴粮库124 齐齐哈尔依安县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125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依安粮库有限公司126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新兴粮库有限公司127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依龙粮库有限公司128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中心粮库有限公司129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130 齐齐哈尔依安县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131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拜泉粮库有限公司132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三道镇粮库133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富粮粮库134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兴农粮库有限公司135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金谷粮库136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时运粮库有限公司137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和谐粮库138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长青粮库有限公司139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鑫展粮库140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共建粮库141 齐齐哈尔泰来县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142 齐齐哈尔泰来县泰来县红旗粮库有限公司143 齐齐哈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20•【文号】财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三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对关内销区省(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落实好补贴政策,促进东北三省"卖粮难"问题尽快解决。

附件: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二○○八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粳稻"卖粮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2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一)关内销区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中储粮黑[2013]249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11.25【实施日期】2013.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49号)各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各中储粮直属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 2013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 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 号)精神,现就做好 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购价格。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11元/市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市斤。

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和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

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其中,生霉粒含量超过5%不得收购入库。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地方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售粮的措施,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售粮后再给予适当奖励,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利息补贴要及时足额用于支付农业发展银行利息。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结算。

(三)实行包干后,地方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包干如有超支由地方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ICS 13.220.20C 80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1533—2013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2013 -11 -21发布 2013-12-21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3/ T1533—2013目次前 (II)1范围.............................................................................. ........................................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 . 14 总平面布局.................................................................... .................................................. .. . 14.1一般规定...................................................................... .......................................... ..... ..14.2防火间距...................................................................... ................................................ . 24.3消防车道................................................................. ..................................................... . 25 结构防火....................................................................... ............................................... . (2)5.1粮食仓. 25.2临时储粮场所.................................................................. .. (3)6 消防设施....................................................................... ............................................... (3)6.1消防给水...................................................................... ................................................ ..36.2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3)7 火灾危险源控制.................................................................... ...................................... . (3)7.1电气防火...................................................................... ................................................ ..37.2火源控制................................................................. ..................................................... ..47.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 .. (4)8 职责要求.................................................................... .................................................. (4)8.1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8.2消防监督职责............................................................ .. (5)DB23/ T1533—2013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消防员自查报告(最新)

消防员自查报告(最新)

消防员自查报告篇一我单位在7月8日接到了通知,7月9日上午我项目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项目经理陈经理主持了会议,安全总监杨彬、项目部有关领导、安全科及消防领导小组成员一同参加,应经理安排下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时强调,要严查消防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及应急长效机制,并对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于7月9日~10日开始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下面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一、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个分包班组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

自查重点是施工现场、办公场所、职工食堂、宿舍等部位的用电情况、灭火器的配备情况、材料库房、氧气乙炔的使用和存放情况。

易燃物品的保管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及安全培训,查找各类安全薄弱环节,日差用火用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内业资料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消防及安全制度、规范是否健全。

自查自纠于7月9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

检查中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1、二期工程新安装的活动板房材质单没有上报。

2、二期新安装的五栋板房其中三栋现场无灭火器。

3、二期职工锅炉边上未采取防火措施。

4、一期生活区板房内个别灭火器失灵。

5、二期职工食堂内无灭火器。

6、二期生活区板房内发现有人用热得快烧开水。

7、水电班组氧气、乙炔存放不符合要求,没有设置专用库房分开存放,没有配备消防器材。

8、二期办公室东侧电缆线拖地。

二、高度重视,确保把安全隐患消除的发生之前项目部各个科室、各个分包班组高度重视,以“施工安全重于泰山,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责任感,狠抓安全工作的落实。

项目经理亲自率队开展检查,切实细化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职责、明确标准规范,真正做到把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责任人员,把安全隐患解决和消灭在发生之前,确保施工安全万无一失。

三、建立监管机制,将安全落到实处项目部各个科室、各个分包班组强化管理,加大了监管力度。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黑粮储联[2016]11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工作的通知(黑粮储联〔2016〕113号)有关市(地)、县(市)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发展水稻加工产业工作部署,省粮食局、中储粮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研究决定,按照黑粮办[2015]71号及黑粮行[2016]29号明确的核查标准,在截至2016年10月10日前经核查最终确认的现有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范围内,将符合《关于开展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6〕371号)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认定,单体工厂法人企业现有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有效仓容6万吨及以上;集团型法人企业,现有年加工总能力30万吨及以上,所属单个分(子)公司现自有水稻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有效仓容3万吨及以上。

201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30万吨及以上水稻加工企业,2015年水稻加工量不少于9万吨;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扩能、产权整合达到30万吨及以上水稻加工企业,2015年水稻加工量不少于5万吨。

二、企业拥有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提供相应权属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一)收购时间。

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

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挂牌收购价格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

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仓。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

达不到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相关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一)政策执行主体。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

其中: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

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黑粮财联[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黑粮财联〔2013〕59号)各市(地)粮食局、农发行,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农发行: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我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尽快实现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以规划为先导,加强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顶层设计。

按照有利于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原则,省粮食局在深入分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充分考虑当地粮食购销数量、企业辐射半径和应急保障需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构建全省地方新型粮食购销和仓储物流网络体系,制定了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合理确定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被整合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放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构建以10个左右年粮食发运能力100万吨以上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为龙头、以30个年发运能力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为支撑、以60个收储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主产区中心粮库为骨干、以一批收纳库为基础的新型粮食购销和仓储物流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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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农联[2012]10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发布日期】2012.10.24
【实施日期】201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粮农联〔2012〕104号)
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佳木斯市粮食局,抚远、同江、富锦县(市)粮食局:
现将《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农垦建三江分局及区域内的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水稻水分高、存储难的突出矛盾,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场地、设施和保管条件,确保不发生坏粮现象,经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秋粮收购第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作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前的过渡措施,拟在建三江分局及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范围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开展水稻代收、代烘、代储(以下简称“三代”)服务业务,切实保证种粮农民收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启动收购的原则意见
按照“行政参与、市场主导、企业行为”的原则,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场地、设施和储粮条件,采取政策性粮收购前的过渡措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及农户开展“三代”服务业务。

一是由农垦建三江分局或所属农场代表农户,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具有相应条件、从事粮食生产、购销和经营业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为委托方,由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并曾受委托代收代储过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国有粮库为受托方,针对暂无存放条件、水分较高、存在坏粮隐患的水稻,实行代收、代烘、代储业务。

开展此项业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依法签订“三代”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粮权归属和费用收取标准,明确存储时间和出库方式等相关问题。

二是受托方对接收入库的粮食暂不结算,粮权属委托方。

但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整理、烘干、储存,保证储粮安全。

收购的新粮暂不进行露天坐囤存储,可利用罩棚等简易设施进行临时储存。

待我省适时启动政策性收购时,如委托方同意售粮,双方按照政策性粮收购的质价政策及有关规定,由农发行提供政策性贷款进行粮款结算;如委托方不同意售粮,由受托方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或双方协商议定的条件,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委托方相应等级和数量的粮食,由委托方自行安排运力运出。

上述问题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如委托方要求继续存储,双方重新签订代保管合同。

三是国家政策出台前,受托方先期发生的收储和烘干等费用,可以以企业自有和自筹部分资金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向上申请提前拨付四季度保管费用补贴等方式解决,后期可通过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扣回或扣取委托方一定数量的粮食解决。

四是如果水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前,国家另外出台其他政策规定,委托方同意售出,由受托方协调相关部门按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处理,并与委托方及时进行清算。

二、开展收购的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建三江区域内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3天的时间,做好水稻接收及烘干准备工作;做好向广大农户及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优先安排区域范围内灾情重、储存降水矛盾突出的农户及农民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三代”合同的签订工作。

10月25日,农垦建三江分局、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区域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高水分水稻“三代”业务工作全面启动。

(二)责任分工
启动本次“三代”业务由省粮食局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牵头,负责协调落实启动收购、后期政策争取、资金安排和库存管理、制发合同样本等方面的工
作。

基层的主要责任分工:
1、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指导农垦建三江分局做好与本辖区内农户的合同签订、集中送粮等工作;农垦建三江分局负责指导所属农场代表农户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工作;农垦建三江分局粮食局重点协调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收购进展情况。

2、佳木斯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同江、富锦两市“三代”业务的开展工作;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好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合同工作;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合同签订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粮食接收、烘干工作。

3、建三江区域范围内的28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体负责接收建三江分局和三县(市)乡(镇)、村及农村专业合作社集中送交的粮食,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不准压等提水,做好检斤、验质、烘干及储存工作;对受托接收的新粮分水分等存放,烘干、储存不能与库存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混放;要落实专人负责,雨雪天及时苫盖,避免造成减量。

要节约开支、压缩费用,以切实体现为农服务、为民排忧的企业精神。

(三)执行期限
10月25日开始,至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始为止。

三、基本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定期巡查所属区域企业接收、烘干及保管工作;定期查看农民及农户手中余粮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市场流通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次“三代”业务的开展损公肥私、坑农害农。

(二)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

农垦建三江分局及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政府要通过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将“三代”业务的做法和要求宣传到千家万户,让农民体会到
政府为其排忧解难的决心,防止坏粮。

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佳木斯市粮食局及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粮食局要督促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示质价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群众咨询、答疑解惑工作,让农民及农户心中有数。

(三)严格按合同规定操作。

由于本次业务首先是企业与委托方之间的经营行为,因此,必须按照市场化购销的运作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先签合同后收粮。

各地可依据合同样本,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

严密合同条款,双方利益公平合理,执行合同严肃认真。

其次才是与启动政策性粮收购相联系。

无论是临时存储还是卖政策性粮食,选择权和主动权都在委托方。

委托方代表农户和农民,都应及时做出决断,并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方对委托方送交的粮食,符合等内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整精米率不低于49%),无论是暂时经营性业务还是日后可能转为政策性收购,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粮油质量标准(国粮发[2010]178号)及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难为送粮农民,不能扣取过高费用,不能在粮库储存期间坏粮。

做好捡斤、扦样、化验等基础工作,准确填制收购码单(收购金额为空)等相关记录备查。

(四)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迅速做好受托接收粮食及潮粮烘干准备。

抓紧时间进行腾仓倒库及仓房维修、维护,做好检斤、化验等仪器校验,组织检验、保管等技术人员尽快上岗。

立即采购烘干用煤、协调电力部门及时供电、购置必要的资材等。

(五)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政府要组织好合同签订、集中送粮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要于3日内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副本备查。

要对开展“三代”业务的工作情况全面掌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整个工作顺利进行。

(六)完善各项备查手续。

一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要内容清楚、详实。

二是所涉及到的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主要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签
订合同、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垦分局签订的合同。

三是所涉及到的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做好统计日报表、会计报表的收集、核对整理与上报工作。

指导企业做好财务核算及日常储粮管理,保证粮食安全。

(七)保证信息联络畅通。

各有关单位要向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上报领导小组名单,确定联系人。

在本辖区内公布联系电话,保持通讯畅通,耐心接受群众咨询,详细介绍相关政策,为农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附件:2012年代烘代储水稻收购进度日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吨
一等 二等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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