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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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农联[2012]10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发布日期】2012.10.24

【实施日期】201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粮农联〔2012〕104号)

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佳木斯市粮食局,抚远、同江、富锦县(市)粮食局:

现将《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农垦建三江分局及区域内的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水稻水分高、存储难的突出矛盾,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场地、设施和保管条件,确保不发生坏粮现象,经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秋粮收购第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作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前的过渡措施,拟在建三江分局及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范围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开展水稻代收、代烘、代储(以下简称“三代”)服务业务,切实保证种粮农民收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启动收购的原则意见

按照“行政参与、市场主导、企业行为”的原则,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场地、设施和储粮条件,采取政策性粮收购前的过渡措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及农户开展“三代”服务业务。

一是由农垦建三江分局或所属农场代表农户,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具有相应条件、从事粮食生产、购销和经营业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为委托方,由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并曾受委托代收代储过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国有粮库为受托方,针对暂无存放条件、水分较高、存在坏粮隐患的水稻,实行代收、代烘、代储业务。开展此项业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依法签订“三代”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粮权归属和费用收取标准,明确存储时间和出库方式等相关问题。

二是受托方对接收入库的粮食暂不结算,粮权属委托方。但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整理、烘干、储存,保证储粮安全。收购的新粮暂不进行露天坐囤存储,可利用罩棚等简易设施进行临时储存。待我省适时启动政策性收购时,如委托方同意售粮,双方按照政策性粮收购的质价政策及有关规定,由农发行提供政策性贷款进行粮款结算;如委托方不同意售粮,由受托方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或双方协商议定的条件,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委托方相应等级和数量的粮食,由委托方自行安排运力运出。上述问题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如委托方要求继续存储,双方重新签订代保管合同。

三是国家政策出台前,受托方先期发生的收储和烘干等费用,可以以企业自有和自筹部分资金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向上申请提前拨付四季度保管费用补贴等方式解决,后期可通过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扣回或扣取委托方一定数量的粮食解决。

四是如果水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前,国家另外出台其他政策规定,委托方同意售出,由受托方协调相关部门按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处理,并与委托方及时进行清算。

二、开展收购的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建三江区域内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3天的时间,做好水稻接收及烘干准备工作;做好向广大农户及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优先安排区域范围内灾情重、储存降水矛盾突出的农户及农民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三代”合同的签订工作。10月25日,农垦建三江分局、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区域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高水分水稻“三代”业务工作全面启动。

(二)责任分工

启动本次“三代”业务由省粮食局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牵头,负责协调落实启动收购、后期政策争取、资金安排和库存管理、制发合同样本等方面的工

作。基层的主要责任分工:

1、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指导农垦建三江分局做好与本辖区内农户的合同签订、集中送粮等工作;农垦建三江分局负责指导所属农场代表农户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工作;农垦建三江分局粮食局重点协调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收购进展情况。

2、佳木斯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同江、富锦两市“三代”业务的开展工作;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好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合同工作;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合同签订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粮食接收、烘干工作。

3、建三江区域范围内的28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体负责接收建三江分局和三县(市)乡(镇)、村及农村专业合作社集中送交的粮食,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不准压等提水,做好检斤、验质、烘干及储存工作;对受托接收的新粮分水分等存放,烘干、储存不能与库存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混放;要落实专人负责,雨雪天及时苫盖,避免造成减量。要节约开支、压缩费用,以切实体现为农服务、为民排忧的企业精神。

(三)执行期限

10月25日开始,至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始为止。

三、基本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定期巡查所属区域企业接收、烘干及保管工作;定期查看农民及农户手中余粮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市场流通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次“三代”业务的开展损公肥私、坑农害农。

(二)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农垦建三江分局及抚远、同江、富锦三县(市)政府要通过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将“三代”业务的做法和要求宣传到千家万户,让农民体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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