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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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12.13

【实施日期】198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13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下、幼树二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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