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及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所辖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均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辽源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辽源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我市住房保障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的认定第四条住房保障范围为:我市城区内的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保障对象的认定,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进行。
(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以上;2. 取得城市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3.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镇人均建筑面积40%。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2.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镇人均建筑面积4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_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一个当好,三个争创”的工作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三)工作目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阿府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7〕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解决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保障层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阿坝”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以及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各县抓好落实。
(四)保障范围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层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发放全额租金补贴,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形式给予保障;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给予保障;再解决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给予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昆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对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抚府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交易和管理工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抚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抚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不含上顿渡城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计划为30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为4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同时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为6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8万平方米(含部分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方案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方案一、明确保障对象我们要明确保障对象。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的是那些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
这类家庭往往面临着住房困难,需要政府伸出援手。
二、保障措施1.加大住房补贴力度政府应加大住房补贴力度,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房租。
补贴方式可以多样化,如直接发放现金补贴、提供租金优惠券等。
同时,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合理设定补贴标准。
2.建立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政府要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供应量。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这些住房的租金要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
3.优化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鼓励发展长租公寓、共享住房等新型租赁模式,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4.提供购房优惠政策对于有购房意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如降低首付比例、提供购房补贴等。
还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让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优惠的贷款政策。
5.完善住房保障配套设施在保障性住房周边,要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
这样,低收入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也能享受到便利的生活服务。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要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住房需求、收入状况等信息。
调查数据要真实可靠,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制定政策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住房保障政策。
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受益。
3.落实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将政策落到实处。
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效果。
4.评估反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定期进行评估,了解政策效果。
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不断变化的需求。
四、预期效果1.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缓解社会矛盾。
3.推动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品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甬政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总体要求。
调整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途径、多方式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城区老小区整治,力争“十一五”期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的原则;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属地化保障原则。
二、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各区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泰政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泰安”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
二、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一)扩大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2007年年底前,所有县(市)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要全部落实到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补贴 实施方案
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住房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我提出以下方案。
一、目标确定:1. 支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经济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让他们享有基本的住房权益;2. 提高住房改善意识和能力,促进低收入群体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
二、资金筹措:1.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住房补贴资金的投入,确保补贴政策的实施;2.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住房建设和改造,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低收入员工提供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对象确定:1. 城市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资金更精准地支持到最需要的家庭;2. 经济困难职工:主要是城镇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特别是住房条件较差的群体。
四、住房补贴标准:1. 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方面,可根据不同地区划定不同的住房补贴标准,考虑基本生活成本、居住需求和当地住房市场情况确定;2. 经济困难职工方面,可根据收入水平、工作性质和居住条件等因素确定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五、住房补贴形式和发放方式:1. 采取直接经济补贴的方式,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和职工;2. 鼓励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优惠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3. 通过设立住房补贴专门账户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住房补贴,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安全。
六、住房补贴管理与监管:1. 设立专门的住房补贴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监督;2. 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3. 定期发布住房补贴的相关信息,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低收入群体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
七、住房补贴政策评估与调整:1. 定期对住房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分析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问题;2. 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绍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8年,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三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
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到2010年年底前使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008年年底以前,全市所有符合条件并申报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采取政府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加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根据年度资金能力和需求以及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确定,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7•【字号】浙政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城市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现就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哈行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地区建设局2007年10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精神,切实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和深化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有效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总体要求:以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加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县(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从县(市)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坚持由地区负总责,各县(市)抓落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政府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镇政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8〕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2008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行廉租房实物配租。
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实物配租。
2008年至2010年建设廉租房500套,经济适用房5000套以上,加快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1.执行标准。
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各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各辖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达到省定标准。
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保障方式。
城市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琼府[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省以来,尤其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一)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其发放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平稳推行。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闽政[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分步解决。
以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
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切实抓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三)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
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以“十一五”为规划期,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现状、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
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
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一些城市地区出现了住房困难的现象。
一些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面临着无法解决的住房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残疾人、孤寡老人等。
四、申请条件。
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3. 在当地居住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五、申请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申请;2. 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被安排进行家庭情况调查;3. 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六、补助标准。
1. 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和特殊困难程度,确定不同家庭的补助标准;2.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住房条件、修缮老旧房屋、支付租金等。
七、监督和管理。
1.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发放补助资金;2. 定期对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
八、宣传和推广。
1.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方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并参与到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中;2. 加强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九、总结。
住房困难补助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改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居住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方案内容,提高执行效率,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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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XX〕183号)和《××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政发〔XX〕62号)及国家、省、州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砚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住有所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同时,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之一。
建立和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后三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时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年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建立多渠道城镇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逐步使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农民工和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不断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加强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于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
同时,要及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提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形成由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并及时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县城镇住房状况调查、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管理和落实。
县国土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按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协调办理土地征用、供应的相关手续,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好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查处擅自改变住房保障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积极支持建设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争取;抓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抓好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负责将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对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认定,并每半年向建设部门提供第 3 页共14 页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入住前的调查核实和入住后的清退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住房保障资金。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
县统计局:负责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数据汇总及表格报送工作。
三、明确标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各项制度一是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
要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
城镇住房保障以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人均月收入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并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济6个月以上的家庭应按计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
农民工在当地居住并且符合条件的,当地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也应逐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解决。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目前主要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
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廉租住房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是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XX年底前,县城所在地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XX年底前,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乡(镇);XX年,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优先解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和待岗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收购旧公房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小户型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在货币补贴中充分考虑年度发放的连续性。
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至10平方米的( 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10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至8平方米的(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含6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可按相应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设计以功能较为完善配套的两室第 5 页共14 页一厅一厨一卫,确保户型设计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
四是要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1.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以及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2.住房公积金从XX年起,不再上缴省级公积金监管费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
4.县房地产开发税收中属地方部分的,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5.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五是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按照《××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XX〕2号)的要求。
要及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给予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对暂时收回不了的住房,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根据《砚山县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是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标准。
制定和完善“十一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因素,根据上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制定落实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建设竣工面积的15%。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七是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第7 页共14 页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年为10190元/人)的80%(8152元)以内、住房面积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XX年为平方米/人)的60%( 平方米)以内确定。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八是要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免征该项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
九是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上报州建设局备案。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建设等部门共同审定。
十是要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