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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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2007]51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6
【实施日期】2007.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7]5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市属辖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是保障重点。

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含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事项。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货币补贴计划,做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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