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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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
意见》(宁政发〔〕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成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复核工作。
各级房产、发改、建设、财政、劳动、统计、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证
券、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一般情况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房产部门认定住房状况均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是指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