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市民政局2004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二条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适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保障金:(一)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三)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四)单独生活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的重度残疾人。

除此款规定的外,无劳动能力包括持有工伤证且工伤等级为1、2、3、4级的。

第四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有下列特殊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本人全额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不增发保障金:(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家中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或大型农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7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7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有效规范收入核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有关核对机构对其收入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

接受本市有关核对机构对其收入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本办法统称为“核对对象”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市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收入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收入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

其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南京建邺区低保标准

南京建邺区低保标准

南京建邺区低保标准
南京建邺区是南京市的主要城区之一,也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

然而,在这个繁华的城市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生活困难,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建邺区制定了低保标准,以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首先,建邺区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有资格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工作;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情况。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能够享受低保待遇,这也确保了低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其次,建邺区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建邺区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指数来确定的,以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也意味着,低保标准是动态调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另外,建邺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措施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还包括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帮扶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帮助低保对象渡过难关,还能够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总的来说,建邺区的低保标准是合理的,符合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低保对象经过认定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这也是建邺区努力营造和谐社会的体现。

希望未来建邺区的低保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宁政发[2008]116文

宁政发[2008]116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8]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1•【字号】宁政发[2001]15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1]157号2001年9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住房保障方式:(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

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

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

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京市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解读8月6日,南京市出台新的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其中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调整为低于1513元,放宽幅度达50%以上,并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中。

为什么要调整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操作?8月6日,南京市民政局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解读。

低收入家庭认定门槛降低超50%,预计上万户家庭可受惠【政策】新标准规定,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解读】2008年出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和标准只有两个,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5年来,民政部门配合房产部门进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认定工作,共认定3万多户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

随着低保不断提标以及最低工资的上涨,原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门槛,反而将一些收入比较低的申请住房保障困难家庭排除在外了,经过测算,现在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放宽幅度达50%以上。

据了解,认定标准放宽后,预计将有上万户家庭从中受惠。

3人户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为低收入家庭【政策】新政策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家庭人均财产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宁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3.06.25
•【字号】宁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宁民规〔2023〕2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
一、全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1050元/月。

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
1.3倍调整(农村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新标准从7月份开始执行,请各板块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
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收入状况证明
区民政局:
系我单位在职□、实习□、病休□、下岗□、内退□、临时□(请打√)人员,本次证明是该职工前6个月收入,收入状况如下: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本月代扣应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统筹)元、失业保险费元、住房公积金元,扣除后该职工前6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元。

特此证明,并声明:本证明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单位地址:
年月日调查单位核对人签字:
年月日。

南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回顾存在问题及对策评析

南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回顾存在问题及对策评析

南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回顾\存在问题及对策评析作者:张俊仪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32期摘要:通过统计资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南京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回顾,具体概括了近年来南京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发生的相应变化。

在此基础上,结合廉租房、经适房小区的实地调查和有关数据加以分析,发现政策中在住户申请规定、监督检查、房源区位选择等方面存在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优化保障政策。

关键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南京市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88-031南京低收入家庭①住房保障政策回顾1.1 概述2001年,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确立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并确定了根据收入住房条件发放租房补贴,一些特殊对象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房,按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

2002年,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保障政策的提出,一方面使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一方面,也使廉租房与经适房保障政策共同构成了南京住房保障的两大基本政策。

2002—2008年,南京住房保障政策一直由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构成的廉租房保障政策和购买经适房政策为主。

2008年6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和《2008—2010年南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向社会公布,再一次扩大了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范围,使之后的低收入家庭又扩大了6.5万户。

2008年6月《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最后出台,是对近几年来保障政策的最后完善。

在具体政策中廉租房租金减免形式被改为了购房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水平,并延续至今。

1.2 廉租房政策2001年,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并开始确立廉租房的保障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宁政规字[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民政、住建部门分别是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以下称社区)受街镇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统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法第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成员在6个月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服义务兵役的子女、服刑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7•【字号】宁政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和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四条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2年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区划调整前的浦口区、大厂区为月人均220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区划调整前的江浦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80元;区划调整前的六合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55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家庭月收入的确定和计算第六条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的确定范围: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奖金、津贴;(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指有结余的部分)或生活补助费;(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五)租(赁)收入、继承收入;(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七)自谋职业收入;(八)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8.07•【文号】国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8.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元 20 8 3

二 、 城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人 住 房 困 难家 庭 收 入 认定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均 可 支 配 收 人 低
于 元 3 3 3 、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财产 、 车 辆 及 住 房 建筑 面 积
卡 扁 办 文 件
南京 市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关于 调整 城 市 低收 人 和 中 等偏 下收 人住房
困 难 家 庭收人 认 定标 准的 通 知
宁 政 办 发 20 1 7 209 号


各 区 人 民 政府 , 市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各直属 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 同 意 自 ,
南京市 人 民 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 0 1 7
12
1 9 日

4 1

认定标准 仍按《 市 政府 办公厅关 于调 整 南 京 市 城市 低 收人 中 等 偏 下 收入 住房 困 难 家
庭 认定 标准 的 通 知 》 ( 宁政 办 发 〔 20 1 3 〕 9 1 号 ) 相 关规定 执行 。 四 、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申 请 住 房 保 障 的 其 他 申 请 条 件 仍按 《 南 京 市 公共 租赁 住 房 管
年 20 1 7
月 1 2

日 起 , 对 江 南 六 区 范 围 内 城 市 低 收 入 、 中
等偏下收人住房 困 难家庭 收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 下


一 、 城 市 低 收 人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收 人 认定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人 低 于
理办 法 》 《 南 京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共有 产 权管理办 法 ( 试行 ) 》 等 相 关规定 施行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2.06
•【字号】宁政办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
定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XXX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宁政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科学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建立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查对象及内容(一)具有城市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1700元/人·月)。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三)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调查内容包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姓名、户籍地址、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情况、住房保障意愿等。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单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毕业年月、就业年月、个人年收入、家庭年收入、现住房状况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
意见》(宁政发〔〕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成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复核工作。

各级房产、发改、建设、财政、劳动、统计、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证
券、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一般情况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房产部门认定住房状况均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是指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