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抵(质)押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0〕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0〕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0〕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监督管理,在适用《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同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州、县市区金融办(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督管理,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市两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定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行政处罚、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等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处置,督促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并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物3.1 反担保物选择3.2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措施的采取4.2 反担保措施的变更第五条反担保责任5.1 担保公司的责任5.2 借款人的责任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6.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反担保物的保管7.1 反担保物的保管责任7.2 反担保物的保管方式第八条反担保权的行使8.1 反担保权的启动8.2 反担保权的实现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失效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管辖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本合同:本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用以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协议。

(2)借款人:指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申请人。

(3)担保公司:指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承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4)反担保:指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以保障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5)反担保物:指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

(6)反担保价值:指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

1.2 解释规则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如果文意不清或者有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词语或者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六)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七)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臵等,,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担保公司尽职调查指引-反担保

担保公司尽职调查指引-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第一条反担保措施的种类一、抵押类主要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类主要包括:(一)动产抵押.(二)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保证类重要包括个人保证、企业保证等。

第二条反担保需要登记的办理的要求一、抵/质押类反担保需办理登记的,原则上有本公司人员全程参与办理。

合同文件及本公司开具的抵/质押授权资料必须由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保管,严禁将上述资料转交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人员。

二、项目经理和法务需对反担保合同文件和权属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反担保手续办理要求一、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反担保措施采取相应的合同版本二、合同需个人签署的,原则上必须是保证人或者权利人本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代签的,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公证书;需要公司签署的,原则上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特殊情况出具有效的授权可以授权给他人签署.三、合同必须面签,遵守面签的制度要求【结合拍照存证】四、需要办理抵/质押等级手续的,应在签收是告知抵质押所需准备的资料。

第四条反担保手续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拍照存证要求】一、房地产抵押(一)主要对象:已缴纳全部价款并取得完整产权证明、符合国土部门受理抵押条件的房地产(具体要求视各地国土部门而定)。

(二)查验重点:核对房地产证原件,必要时可到国土局核查登记情况.(三)房地产抵押操作者登记程序:提供经核正的房地产证复印件、资产评估师评估、签订合同、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办理保险(若有必要)、提交房地产证、保险单原件存放本公司保管。

我国国有担保公司反担保现状及反担保制度完善建议研究

我国国有担保公司反担保现状及反担保制度完善建议研究

我国国有担保公司反担保现状及反担保制度完善建议研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有担保公司也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使得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的企业也能获得融资的机会。

然而,国有担保公司在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需要进行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承担企业违约风险的同时,也要通过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物的形式,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反担保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国有担保公司反担保现状我国国有担保公司反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形式。

根据中国担保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国有担保公司的反担保金额达到了3.8万亿元,其中大多数是以房地产等资产为抵押。

这表明,国有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抵押物集中在某些特定资产类型上,形成了较为单一的反担保结构。

此外,国有担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说,有些担保公司在选择反担保物时,只考虑抵押物的价值,而忽视了市场流通性、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容易在风险处置时遇到困难;同时,对反担保物管理的不规范也是国有担保公司面临的问题之一。

对于操作不规范的担保公司,需要加强对其反担保物进行审核和管理,以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反担保制度完善建议1.多元化反担保方式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反担保方面,应该考虑采取多元化的形式。

除了传统的抵押和质押之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担保公司提高自身资质、保证金、质保金等方式,减少过于依赖特定的资产类型,避免可能的资产价格波动和市场变化而带来的损失。

2.建立反担保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当前,担保公司对于反担保物的审批方式基本按照各自的经验方式,缺乏统一化、标准化的建设和管理。

但是,从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必须对反担保物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关注,避免因为抵押和质押物的单一性和不稳定性导致改变市场情况。

因此,应建立一个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的反担保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以便更好地识别和评估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和质量,从而使得各家担保公司都遵守相同的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5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

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

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反担保在担保⼈因清偿债务⼈的债务⽽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作出清偿。

担保公司在很多时候发现抵押物或者动产被封了,那么,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需要哪些条件⼀、第三⼈先向债权⼈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债务⼈或债务⼈之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书⾯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续。

担保适⽤的原则、⽅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转移担保风险的⼀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差别。

相关知识:反担保由第三⼈提供吗反担保是指为债务⼈担保的第三⼈,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未履⾏债务时,由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即成为债务⼈的债权⼈,第三⼈对其代债务⼈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偿还⽽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在为债务⼈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反过来⼜为担保⼈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如,甲为债务⼈⼄向债权⼈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向甲提供反担保。

在第三⼈为债务⼈向债权⼈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的⽅法。

反担保是否必须由债务⼈⾃⼰提供呢?债务⼈本⼈当然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并不限于债务⼈,其他⼈(第三⼈)也可以为债务⼈提供反担保。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第2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3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与反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反担保,是指为保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追偿权,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的担保与反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担保的审批权限(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董事会有权审批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有权审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三、担保的审议程序(一)担保事项的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应提交详细的担保方案,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等。

(二)尽职调查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审慎对待担保事项,关注担保风险。

(四)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担保的风险管理(一)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反担保措施等重要条款。

(二)担保事项的跟踪公司应指定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反担保措施指引办法

反担保措施指引办法

反担保措施指引办法为规范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加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现制定?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措施指引办法?如下:第一条实施准则公司所有担保业务原则上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对特优质客户公司可授予免反担保措施优惠条款,但均需公司总经理召集“担保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或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相应文件之后,方可执行。

除此情况,一律严格执行反担保措施。

第二条反担保措施执行流程一、业务部初审业务部客户经理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全面了解担保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下同)整体情况,与担保申请人做到充分了解及沟通,重点落实担保申请人的反担保条件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抗风险性,并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具体的反担保措施落实内容;?业务调查报告? 由业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送风险管理部。

二、风险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重点是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覆盖风险度及可操作性等,审核合格后,报请总经理批准。

三、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终审无误并批准后,下达业务部执行;如风险管理部审核或总经理审批未通过的,均返回业务部,并由客户经理重新落实申请人反担保措施,直至符合规定要求四、出具《担保函》在《业务调查报告》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函》应注明最终的担保金额。

《业务调查报告》未通过审批的,综合管理部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

五、签订反担保合同公司与担保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业务部客户经理必须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凡未办理反担保措施、未签订反担保合同的(给予特优质客户免办反担保措施的除外),综合管理部不得在本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和银行《担保合同》上盖章。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的分类一、保证反担保1.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珠宝客户的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其反担保人是由担保申请人从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指定的五至十位从事珠宝行业三年以上、了解行业信息、业务关连担保申请人的人士中,挑选一至三人作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人(视担保申请人的融资金额及融资条件的不同确定人数),由其与本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借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评审(五)审批(六)签订合同(七)抵押登记(八)收担保费(九)发放贷款(十)保后管理(十一)代偿和追偿(十二)担保终结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企业申请--《担保申请书》--提供更多借款申请材料《提出申请借款材料单》借款立案--《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项目初审--确认项目责任人、协办人--项目复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借款调查报告--《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通知撤出担保流程企业项目评审--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行政复议项目评审签订合同--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准备工作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约、借款合约、反担保合约、委托确保合约)--审查空白合同文本(借款部、综合部、总经理)--签订合同文本--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抵押备案--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发放贷款--《放款通知单》--借款借据复印件担保收费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借款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借款到期通知函》--借款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代偿和追责--代偿和追责方案--提出诉讼法律诉讼借款破灭--偿还收据复印件--冻结抵(质)押备案--归还抵押、代管原件--《免去担保责任证实表中》第三章借款提出申请和立案第四条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当提供更多的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2.法人代表证明书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9.借款申请书10.提出申请借款和借款的董事会决议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办法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担保项⽬业务操作⾏为,保证业务有序、科学地进⾏,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与化解担保风险,提⾼经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对资⾦需求企业或个⼈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履约保函三⼤类。

⼀、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找不到投资合作伙伴,⼜没有其它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抵押物,向我公司申请进⾏直接资⾦拆借、委托贷款的融资⾏为过程。

⼆、贷款担保业务:是指客户在条件未能满⾜贷款银⾏要求⽽银⾏愿意接受我司担保的情况下,向我司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为过程。

包括:流动资⾦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项⽬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

三、履约保函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向我司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客户的债权⼈承诺,当客户不履⾏其债务时,由我司按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过程。

包括投标保证、加⼯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证、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以及其它与珠宝⾸饰企业有关的保证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评审⼈员应本着对客户负责、对担保公司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尽职调查、撰写报告、评价审查项⽬,不受任何单位与个⼈的⼲预与影响,坚决禁⽌与客户恶意串通、歪曲事实、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为。

第五条⼯作⼈员因⼯作失职,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观恶意⾏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定的经济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担保业务要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注意防范和化解各种可能发⽣的担保风险。

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受理、尽职调查、审批、⼿续办理、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六⼤环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质)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劵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及担保公司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

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

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

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够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种授信业务。

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第五条存单1、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定期存单到期日。

如确需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入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

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1、原则上仅接受担保公司认可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质押。

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

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

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七条国债1、原则上接受银行系统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国债到期日。

若为不同期限的国债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业务期限。

3、国债的质押率不超过95%。

第八条国内金融证劵1、原则上仅接受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相当于A 级)以上(含)的债券质押,该债券信用等级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

四家国有商业性银行(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如该债券未经评级或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原则上仅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质押。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抵押率不超过60%;其余债券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以下企业债券质押:1、对于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财政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

由财政部或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对于无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

该类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条股票/股权1、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的,按照《担保公司股票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以其他股票/股权质押的,其所提供的股票或股权,按净资产口径计算股票或股权价值,即股票/股票价值=企业净资产×股票/股权比例。

按照我担保公司协议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审评评价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 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30%,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0%。

第十一条收费权/经营权1、对于以收费权或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由我担保公司对收费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除用于归还我担保公司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如该账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确定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取账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

收费权/经营权质押比较复杂,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构机关权威意见。

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收费权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价值:收费权长期价值=经营期限×(年平均经营收入-年平均经营成本)。

3、收费权/经营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1、对于以一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着重考虑应收账款帐龄(不得超过一年)、应付帐方与客户关系(尤其客户是否与欠帐方有其他未结清债务)、是否有合法交易背景、我担保公司可否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等情况,确定应收账款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内可以收回,才考虑叙做质押贷款。

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应接受质押。

2、以一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应收账款的价值重新评估。

3、对于以应收票据(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按照协议银行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85%,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40%,一般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超过30%5、对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账户可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

出口退税账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质押率不超过85%。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考虑到无形资产评估及质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接受无形资产质押。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第十四条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按以下原则掌握:1、住房楼宇(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十五年,位于大中城市较好的地段,具较高质量及升值潜力的,可上浮按普通商业住房标准掌握;普通商品住房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高档商业住宅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二十五年,打中城市可适当放宽至三十年。

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按专项规定执行。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10%。

2、商业楼宇(1)可接受的抵押物限于甲、乙级写字楼。

甲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

乙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

位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且极具升/保值潜力的中心商贸、金融区,甲级优质写字楼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5%;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20%。

3、商场或商铺(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商场或商铺,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4、经营性酒店(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优质酒店,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

(2)接受酒店作为抵押物应持谨慎态度。

确需叙做的,仅接受第一抵押,且原则上不允许抵押物再做第二抵押。

(3)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40%;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5、在建工程(1)对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构机关权威意见。

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超过50%,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抵押率。

6、工厂厂房(1)对工厂厂房的价值评估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构机关权威意见。

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楼龄在五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7、以上述不动产抵押的,每年应由专业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

每三个月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在授信分析测算中,对抵押物价值应按其评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掌握。

具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1、对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以农作物与其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2、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60%;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30%。

3、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这一因素。

4、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求,同第十四条第七款。

第十六条动产1、交通动输工具(1)以船舶、飞机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三年以内(含)的船舶、飞机抵押。

(2)以一般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大/小轿车、货车抵押,不接受公共交通工具、农用车辆抵押。

(3)交通运输工具应由权威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无权威部门估值的,应由业务部门按照购入价、使用年限及折旧年限综合判断其折旧情况进行价值评估。

(4)新购船舶、飞机的抵押率不超过60%;一般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40%;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70%。

(5)每年应由专业人员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

2、机械设备(1)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五年以内(含)的设备抵押,且贷款期限与新购设备年限之和不超过七年。

(2)原则上不接受以保税或免税的进口设备抵押,确需叙做的,须征求海关的意见,取得海关的批准文件,在具备办理要件后方可办理。

(3)新购三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2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新购五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4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20%;以专用设备抵押的,抵押金率不超过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