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抵(质)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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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抵(质)押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劵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及担保公司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

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

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够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种授信业务。

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五条存单

1、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

单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定期存单到期日。如确需超出存单到

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入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

1、原则上仅接受担保公司认可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质押。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

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七条国债

1、原则上接受银行系统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国债到期日。若为不同期限的国债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业务期限。

3、国债的质押率不超过95%。

第八条国内金融证劵

1、原则上仅接受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相当于A 级)以上(含)的债券质押,该债券信用等级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四家国有商业性银行(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如该债券未经评级或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原则上仅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汉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质押。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抵押率不超过60%;其余债券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企业债券

原则上仅接受以下企业债券质押:

1、对于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财政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由财政部或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对于无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该类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条股票/股权

1、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的,按照《担保公司股票股权质押贷

款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以其他股票/股权质押的,其所提供的股票或股权,按净资产口径计算股票或股权价值,即股票/股票价值=企业净资产×股票/股权比例。

按照我担保公司协议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审评评价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 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不超过30%,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0%。

第十一条收费权/经营权

1、对于以收费权或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由我担保公司对收费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除用于归还我担保公司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该账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确定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取账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

收费权/经营权质押比较复杂,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构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收费权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价值:

收费权长期价值=经营期限×(年平均经营收入-年平均经营成本)。

3、收费权/经营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1、对于以一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着重考虑应收账款帐龄(不得超过一年)、应付帐方与客户关系(尤其客户是否与欠帐方有其他未结清债务)、是否有合法交易背景、我担保公司可否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等情况,确定应收账款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内可以收回,才考虑叙做质押贷款。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应接受质押。

2、以一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应收账款的价值重新评估。

3、对于以应收票据(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按照协议银行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85%,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40%,一般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超过30%

5、对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账户可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出口退税账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质押率不超过85%。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

考虑到无形资产评估及质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接受无形资产质押。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十四条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按以下原则掌握:

1、住房楼宇

(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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