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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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文广新规字[20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带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经报市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局现将《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我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广州市特色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我市文化产业吸引力,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6〕63号)有关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广州市域范围以内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执行)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园区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
(三)内容优先、产业导向原则。
(四)政府引导、创新发展原则。
第五条经认定的园区适用广州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创意与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政策中对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可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六条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评估、管理,并负责对本市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开始对园区进行评估,一般每两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