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 背景介绍随着教育发展和时代变迁,中小学教师的角色也在不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绩效考核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效率以及学生的学习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许多地方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各种新的绩效考核方式,以期能够更好地评估教师的绩效。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就是其中一种新的考核方式,它是福建省教育厅为推行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而制定的一份考核表格。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简介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是一份用于评估中小学教师绩效的考核表格,其内容涵盖了教师的各个方面,包括教学能力、课程设计、学生管理、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该表格旨在通过对教师绩效进行科学评估,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在考核表格中,每一项都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指标,教师需要按照这些标准和指标完成相应的任务,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提交完成后,由校内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对教师的表现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等级评定。
考核内容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登记表1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教学能力教师的教学能力是中小学教师最为重要的能力之一。
在这一项考核中,教师需要提供自己过去一年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记录,并需要详细描述自己在教学中的优点和不足。
评价标准包括:•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教学过程的安排和执行效果;•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和实践性;•教学效果的评估和调整能力。
二、课程设计良好的课程设计是教师教学成功的关键之一,也是考核中的重要部分。
教师需要提交自己过去一年的课程设计方案,并针对每一个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评价。
评价标准包括:•教学目标的明确性和合理性;•教学内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效果;•学生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效果。
三、学生管理教师的管理能力也是评估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这一项考核中,教师需要提交过去一年的学生成绩记录和学生评语,并需针对自己的学生管理方式进行自我评价。
福建省(含厦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提供送审代表作网上重复率检索报告。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 作为论文成果。
1.本标准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截至日期,以市职改办通知为准
2.以上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
工作2年以上
课题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 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 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二名) 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 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 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 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 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二 名)
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 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 课题1项(提供开题 立项和结题材料等过 程性材料,需原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教师
职称
正咼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年限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全日 制须附学历验证材料),高 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而且近5年以来年度绩效考 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硕士、学士学位、大 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 全日制须附学历验证 材料),一级教师岗位 任教5年以上
硕士学位,二级教师岗 位任教2年;学士学位、 大学本科或者学历,并 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专科毕业,在 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硕士、学士学 位或者大学 本科毕业学 历,见习1年 期满并考核 合格
班主 仟工 作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累计10年以上,任现职以 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 工作累计6年以上,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 任工作3年以上,所 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 表彰奖励
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获奖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情况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循环教学情况咼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3年以上咼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水平考试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支教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咼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以上的经历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工作量与考核表原始记载为主涂改无效中填写的教学工作量及循环教学一致
中学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实施细则
中学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南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南教人〔2016〕29号),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的教师职务聘任激励机制,真实、全面、科学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务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闽教职改〔1992〕113 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的和内容年度考核是衡量教职工一学年来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综合表现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绩效考评、奖惩考核、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除聘用合同等提供依据;同时,对学校全面了解教职工的总体工作情况,推动教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责能力,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作贡献。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以《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务年度考评试行办法》(闽教职改〔1992〕113 号)规定的内容为主,具体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业务工作”两大方面内容,即教师每年度填写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考评登记表》的考核内容、等次或分值和责任处室如下表:二、考核办法和要求(一)考核办法教职工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采取定性的办法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教学业务工作”的考核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办法考核,先定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再根据量化得分情况,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最终结果由学校考核领导组根据“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业务工作”考核情况确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职称参评条件)
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福建省(含厦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答辩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并取得合格 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
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 面试答辩(有效期2年)
公开
发表
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 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 )上发表文章,限 独立撰与或第一作者。申报人员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确认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教师
职称
正咼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年限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全日 制须附学历验证材料),高 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而且近5年以来年度绩效考 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硕士、学士学位、大 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 全日制须附学历验证 材料),一级教师岗位 任教5年以上
硕士学位,二级教师岗 位任教2年;学士学位、 大学本科或者学历,并 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专科毕业,在 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硕士、学士学 位或者大学 本科毕业学 历,见习1年 期满并考核 合格
班主 仟工 作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累计10年以上,任现职以 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 工作累计6年以上,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 任工作3年以上,所 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 表彰奖励
指导 教师 和学 生竞 赛
学校提供协议书(证书),证书体现指导教师姓名(手写无效),并为第一指导教师。支教计
划和目标任务,以及时间、地点、内容、证明单位等及公示材料
继续
教育
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要求:专技人员2015年度以前(含2015年度)每年累计不 少于72学时,2016年度起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冋时具有参加 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组织的《创新思维与厦门科技创新》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闽教师〔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正高级职称第四章副高级职称第五章中级职称第六章初级职称第七章破格晋升条件第八章附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可以跨校竞聘)。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差额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 2 —— 3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正式)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福建教师资格合格标准
福建教师资格合格标准
一、综述。
福建教师资格合格标准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道德修养,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各项条件。
二、专业知识与能力。
1.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理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指导教学实践。
2. 具备良好的教学设计和组织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科教学内容设计合理的教学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过程。
3. 具备较强的课堂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课堂秩序,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4. 具备较强的教学评价能力,能够科学、客观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学策略。
三、师德师风与道德修养。
1. 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成为学生的榜样。
2. 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能够坚守教育教学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负责。
四、综合素质。
1.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学生、家长、同事等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2. 具备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具备较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不断探索教育教学的新方法,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创新活动。
五、结语。
福建教师资格合格标准是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教师,才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广大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成为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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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条件第十一条教育工作要求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要求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
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
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教科研工作要求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示范引领要求1. 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条件第十五条教育工作要求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要求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
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
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教科研工作要求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示范引领要求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条件第十九条教育工作要求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要求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