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大)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7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7-9人、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大麦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除棉花以外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黑龙江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黑品审[1998]第4号1、为了正确地确定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利用价值和区域,加强对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确保农作物稳产和增产,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为审定品种的法定依据。
2、组织机构2.1省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地)、国营农场总局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
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农业行政管理、种子、科研、农业院校、科技、轻工、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科技人员、基层单位代表组成。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即大豆、玉米、麦类、稻类、经济作物杂粮薯类、蔬菜、果树花卉、甜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审定专家若干名。
审定专家被邀请参加会议时,与委员具有相等权利。
2.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管理品种试验、审定的日常技术业务工作。
3、品种审定工作的任务3.1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3.1.1制定、修改有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规程、制度和办法。
3.1.2组织全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引种试验。
3.1.3负责对全省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认)定、命名、登记、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公布推广品种的名称及其适应区域。
3.1.4对已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发布停止推广决定。
3.1.5负责对试验点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
3.1.6办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事宜。
3.2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的任务。
3.2.1负责本市(地)、农场总局所管辖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引种试验任务的落实、检查、指导,并负责向技术室报告试验落实和完成情况。
3.2.2对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3.2.3完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事宜。
3.3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3.3.1负责审查本作物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新品系(种),并提出布点意见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讲稿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讲稿一、引言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和品种改良工作,我国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品种审定的程序和标准,促进品种的优胜劣汰和良种选育,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科技含量,进而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今天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解析和讲解。
二、品种审定程序品种审定程序包括品种申报、品种初审、品种考察、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五个阶段。
1. 品种申报和初审品种申报和初审的重点在于是否具备基本的生物学和农艺特性,是否能够继续研究、考察和审定。
品种初审主要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基本材料和工作程序是否齐全,并进行草稿的排版和校对工作。
2. 品种考察品种审定主要是在供试环境下进行的,重点考察品种的适应性、产量性状、质量性状、生长期、农艺性状、抗性等因素,确保品种的综合评价成绩符合品种审定标准的要求。
3. 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对品种生产性能进行全面的评价和鉴定,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品种注册登记的科学依据和依据品种注册的特定用途。
4. 品种登记品种审定完毕后,根据品种的产出量和质量状况,将其等级划分为优良、良、中、差四个等级,发放品种备案证书,并将其纳入注册品种名单并颁发品种注册证书。
品种注册证书是品种进入市场的重要凭证。
三、品种审定标准品种审定标准是判断品种是否被批准为优秀品种的准则。
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包括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农艺性状、品质性状和信度等方面。
这些标准具体内容可根据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特性而有所区别。
品种审定标准是品种审定认证的基础,同时也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等特点。
四、品种评价方法品种评价方法的选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品种类型、栽培环境、和评价指标等。
品种评价会使用科学技术的途径和手段进行。
一般来说,我们采用和栽培标准相符合及质量安全的方法进行。
在品种评价过程中,根据作物生长情况、栽培技术、气候条件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可以使用单重、复重、主要效应及相关性分析、CANOCO等方法进行品种评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大豆品种主要指标1.普通品种1.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5.0%,且每年增产≥3.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3.0%。
杂交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10.0%,且每年增产≥6.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6.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
1.2 品质每年区域试验,粗脂肪和粗蛋白质含量之和≥59.0%。
1.3 抗病性1.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2 灰斑病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1.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2.高油品种、高蛋白品种2.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0.0%;杂交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4.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5%。
2.2 品质2.2.1 高油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脂肪平均含量≥21.5%,且每年≥21.0%,粗蛋白质和粗脂肪含量之和≥59.0%。
2.2.2 高蛋白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蛋白质含量≥45.0%,且每年≥44.0%。
2.3 抗病性2.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2.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2.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一、引言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审定是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农林业生产的品质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包括审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二、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方法1. 审定基本原则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科学性要求审定结果基于科学实验证据;实用性要求品种具有良好的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性要求品种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适应性要求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稳定性要求品种具有遗传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性能。
2. 审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第一步是申请阶段,农民、农业科研机构或种子企业可以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种特性和试验数据。
(2)初评阶段:农业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对品种特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试验阶段:通过田间试验、观察和测定,对申请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估。
试验要求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4)专家评审阶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抗病虫害性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通过审定。
(5)公示阶段:将审定通过的品种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审批阶段:最后由农业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审批,颁发相关的审定证书。
3. 审定技术手段(1)遗传学分析:通过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基因组结构等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的亲本关系和亲缘关系,以确定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2)田间试验:通过在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下进行田间试验,评估品种的适应性、产量表现和抗逆性等。
(3)生物化学分析:对品种的营养成分、抗性物质等进行分析,评估其营养价值和抗性特性。
(4)分子生物学分析:利用分子标记等技术手段,对品种的基因型进行分析,评估其遗传特性和亲缘关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柑橘是一种主要农作物,其审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纯度:柑橘的品种纯度是指其基因组中只包含同一品种的基因,不包含其他品种的杂交基因。
通过对种子或植株的DNA分析鉴定,确保其符合纯种柑橘的标准。
2. 产量和品质:柑橘的审定标准还包括其产量和品质要求。
产量要求品种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单位面积内所能收获的柑橘数量要达到一定标准。
品质要求柑橘果实外观完整、色泽鲜亮、口感良好、无病虫害。
此外,柑橘的糖度、酸度、Vc含量也是评价品质的重要指标。
3. 抗病虫害性:柑橘的审定标准中也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抗病虫害性。
柑橘常见的病虫害有黄龙病、黑斑病、柑桔剥皮病等,柑橘品种需要通过病虫害检测,确保其对常见病虫害有一定的抗性。
4. 生长特性:柑橘的审定标准还涉及其生长特性,如植株的株高、分枝情况、果实大小等。
柑橘的生长特性对栽培管理和收获操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审定标准中也会对这些特性进行要求。
总之,柑橘的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包括品种纯度、产量和品质要求、抗病虫害性,以及生长特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选育出的柑橘品种具备较高的产量、优良的品质和适应力。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其他正文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3年12月27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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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空心、 白穗 、 小穗不孕和受冻植株基部生出
新蘖 】 。 晚霜冻害既降低单位面积穗数 , 又减少穗粒数 , 般幼穗冻死株率为 5 %~ 1 0 %, 严重的达 2 0 % 左右 , 抽 穗后 期半 截穗率 5 %~ 1 0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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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 , 小麦受冻后 , 叶面喷肥或喷施植物生长
著 增加 了成 穗数 。
【 9 】 张德忠, 杨焕来 , 张冬梅 . 硅钾肥在减轻冬小麦晚霜冻害及创建高产稳
产 田中的作用 . 山东农业科学, 2 0 1 1( 2 ) : 7 l 一 7 3 [ 1 0 ] 王到 I i , 孔庆涛, 刘金 良. 小麦遭遇倒春寒的防御与补救措施 . 中国种业 ,
8 — 9
表明, 三 因素 中, 郯麦 9 8 和 良星 9 9的成 穗数 与产量 都达显著正相关( 相关系数 , 分别 为 0 . 6 2 和0 . 5 9 ) , 穗
粒数与产量达显著正相关 ( 相关 系数 分别为 O . 6 0 和
0 . 7 3 ) 。通径分析表明 , 产量构成 因素中作用最大为成 穗数 , 其次是穗粒数 , 然后是千粒重。以上结果表 明, 在本试验条件下 , 补救措施 能够增产 的主要原因是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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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 品种 审定 办法 自2 0 1 4 年2 月1 日 起施行
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新品种推广,促进全省种子产业及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农作物品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在山西省境内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向日葵、西瓜九种作物。
第四条其它农作物品种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实行认定。
其它农作物是指除上述九种作物以外的其它所有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管理机构第五条山西省农业厅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
第七条省品审委在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设立办公室(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委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省品审委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为了提高品种审定(认定)的权威性,省品审委设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品种审定(认定)工作。
第九条省品审委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品审委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品种审定(认定)的程序第十条品种审定(认定)由品种选育或引进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认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完成省品审办组织的品种试验程序,并按要求在指定单位进行了抗性、品质鉴定;㈡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程序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程序一、引言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新品种的资格,进而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产、抗逆的新品种资源。
本文将从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背景、程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背景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民的收益。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培育新品种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因此,为了保证农作物新品种的品质和安全性,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程序应运而生。
三、程序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培育单位申请:培育单位根据培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向有关农业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进入审定程序。
2. 基础性评价:根据农作物新品种的特征和性状,进行基础性评价。
这一环节主要是对新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农艺性状、抗逆性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进一步审定的条件。
3. 试验田评价:通过在试验田中进行试验,对新品种的产量、品质、耐病虫害等进行评价。
试验田评价是新品种审定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反映了新品种在实际种植条件下的表现。
4. 安全性评价:对新品种的食用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新品种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这一环节需要对新品种的营养成分、毒素含量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5. 经济性评价:对新品种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产量、市场价值、种植成本等。
经济性评价是农作物新品种能否在市场上推广的重要指标。
6. 审定报告:根据以上评价结果,编制审定报告,对新品种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出是否通过审定的建议。
7. 审定结果公示:将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增加审定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标准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遗传稳定性:新品种应具备遗传稳定性,即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其性状不发生明显变异。
2. 改良效果:新品种应具备明显的改良效果,包括增产、提质、抗病虫害等方面。
3. 安全性:新品种应具备食用安全性,即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是指对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农作物品种审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育成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以确定其适应性、稳定性和优良性,为农业生产提供良种。
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农作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明确农作物品种的适应性要求。
适应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对生长环境的适应能力。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耐逆性、抗病虫害能力、适应不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种植条件,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其次,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规定农作物品种的稳定性要求。
稳定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在遗传性状上的稳定性。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遗传稳定性、杂种优势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繁育和种植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稳定的遗传性状,提高农作物的遗传纯度和一致性。
最后,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明确农作物品种的优良性要求。
优良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在产量、品质、抗逆性等方面的优良表现。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其优良特性,提高农作物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作物的适应性、稳定性和优良性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种植条件,保持其遗传稳定性,发挥其优良特性,为农业生产提供良种,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需求,推动农作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第四条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5.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6.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7.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8.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务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
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
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
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主要农作物为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豆、油菜、花生、西瓜、马铃薯等九种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条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是在省农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应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因工作原因,参加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辞职。
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顾问。
第五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品审会日常事务并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省种子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本会委员兼任,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干部若干名。
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如遇重要事项,可由省品审办报请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省品审会设麦油(小麦、油菜)、玉米、秋粮(水稻、大豆)、经作(棉花、花生)、瓜菜(西瓜、马铃薯)五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一般为9-15名,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省品审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制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组织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品质检测、抗性鉴定和品种考察等工作,审定各专业组初审推荐的报审品种和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省品种试验和审定经费列入省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章品种试验第九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是对参试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
附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稻1 基本条件1.1抗性(病、虫、冷、热)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年度≤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级;每年武陵山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级;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级。
且稻瘟病抗性(稻瘟损失率最高级)不低于对照。
南方稻区的单季晚粳品种、北方稻区的黄淮海粳稻、京津唐粳稻品种的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级。
除达到上述要求外,不同稻区还应对以下抗逆性状进行鉴定。
南方华南稻区:白叶枯病、白背飞虱(早籼)、褐飞虱(晚籼)。
南方长江上游稻区:褐飞虱、耐冷性、耐热性。
南方长江中下游稻区:白叶枯病、条纹叶枯病(晚粳)、白背飞虱(早籼)、褐飞虱(不含早籼)、耐冷性(晚籼)、耐热性(中籼)。
南方武陵山区:耐冷性。
北方早粳区:耐冷性。
北方华北中粳区:条纹叶枯病。
1.2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长江上游中籼、长江中下游单季晚粳、华南晚籼和黄淮海中熟中粳、东北中熟早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当国家区试对照品种进行更换时,由稻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生育期指标作出调整。
1.3结实率中稻品种年度结实率<70%的区域试验点≤3个,晚稻品种年度结实率<65%的区域试验点≤3个。
1.4旱稻品种抗旱性抗旱级别≤5级。
2 分类品种条件2.1高产稳产品种审定品种与对照同为常规稻或杂交稻,与对照同等级品质,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3.0%,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生产试验≥0.0%试验点比例均≥65%。
或比对照品质差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点比例≥75%。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7.08【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申请省级品种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
省品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品种审定、评定标准,审定、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品质、产量、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的初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者可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评定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评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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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品种试验、审定与公告、品种退出、监督管理、附则8章45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品种试验▪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六章品种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1-2]部长:韩长赋2013年12月27日2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2]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2]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转基因检测报告;(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
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
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2]第四章品种试验第十五条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试验;(二)生产试验;(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
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2]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
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